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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湘西自治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2:1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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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湘西自治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6] 19号

印发湘西自治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湘西自治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村级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意见》(州政办发〔2006〕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村道养护和管理责任

(一)村道属于农村公益基础设施,产权属于村民委员会,村道里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县市交通局核实,州交通局核定。

(二)县市人民政府是村道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领导和组织辖区内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

(三)州交通局负责编制全州村道养护规划,统筹安排和监管村道养护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全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

(四)县市交通局负责编制村道养护计划,制定村道养护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方法,对村道养护、管理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筹集和管理村道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村道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协调乡镇做好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村道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指导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村道养护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村道养护和管理,定期开展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检查、验收,组织协调村道水毁工程抢修,管理和发放村道养护补助资金,组织实施村道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

(七)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村道养护和管理,组建养护专业队伍,制定合理的养护里程和养护年限,直接监管养护合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措资金和组织劳力,整修和养护村道,维护路产路权。

二、村道养护工作要求

(八)村道养护和管理以乡镇人民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班子,明确1名负责人具体负责,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性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九)原则上按每2-3公里1人标准,采取群众公开推选、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方式,配置养护人员,组建养护专业队伍,由村民委员会与村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

(十)村道日常养护管理任务是:及时清除路肩杂草杂物,搞好路段卫生,平整路面及路肩坑槽,整修绿化带及边坡,保持沟涵排水顺畅,看管路树花木及桥涵和排水设施,维护路产路权。

(十一)村道养护作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养护人员人身安全。养护施工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养护施工路段设置醒目的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管理和指挥;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坚持路况登记制度,及时治理危桥险路,因自然灾害导致村道受到严重损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协调解决村道养护工程所需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有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十四)村道绿化和水土保持由交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的要求组织实施。村道用地范围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砍伐后应及时更新补植。

(十五)乡镇人民政府要规范内业管理及台帐建设,完善管理体系,健全检查、验收、评比制度,做到图表上墙、档案齐全,有辖区村道养护管理现状图、村道养护管理工作一览表。健全分线路的公路养护档案、养护人员档案,有月、季、半年、年终检查记录和养护措施、路况分析等。

三、养护资金筹集和管理

(十六)实行村道养护资金“政府投入为主、群众投入为辅”的筹集原则,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由以下几方面组成:一是州、县市财政设立的村道养护专项资金,按每年每公里600元给予补助,州、县市财政各负责50%;二是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村道养护资金;三是社会捐助的资金等。

(十七)设立村道养护资金财政专户。养护资金由州、县市财政部门依据州、县市交通部门当年的养护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本级交通部门的拨款意见将村道养护资金按季逐级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村道养护里程考核实绩和管理办法将养护资金下拨到村、到养护人员,并张榜公布。监察、财政、审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

(十八)养护资金的使用范围:养护人员的报酬、养护工具购置、小型塌方处理,养护人员的报酬应不低于政府补助资金的80%。

(十九)村道养护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半年张榜公开收支情况,并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村级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委会安排和管理,帐务公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监督使用。对违反财务制度,挪用、侵占道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必须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加强村道路政管理

(二十)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村道管理规定和措施,并向群众公布,切实保护路产路权。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路政管理人员的培训、监管、指导。

(二十一)在村道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棚屋、摊点、维修点及其它设施;

2、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它堆积物;

3、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打场晒粮或者其它有碍交通的行为;

4、其它侵占、损坏村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二十二)在村道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进行其它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相关设施的安全,如有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十三)在村道大中型桥梁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缩窄或者拓宽河床、烧荒、爆破、取土、伐木或者进行其它类似作业。

(二十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3米,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二十五)在村道上设置交叉道口,修建跨越村道的桥梁、渡槽、管线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标牌或者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按管理权限征得村道路政管理单位和村委会的同意。

(二十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者拦截车辆。

(二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抹、拆除、迁移或者损坏村道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

(二十八)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行为及其它违法行为。

(二十九)无理阻挠村道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殴打、辱骂村道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村道养护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村道损失赔偿费用于村道维修。

五、村道养护和管理考核制度

(三十二)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工作考核。对在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未完成养护计划,造成公路损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视问题轻重相应扣减养护报酬。

(三十三)村道养护和管理考核的范围为:养护队伍管理、路基、路面、绿化、桥涵构造物、路政、内业管理等。

本实施细则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贺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并颁布授予。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教兴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贺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协作或协助单位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从事组织管理和不直接参与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六条 设立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指导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

奖励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相关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贺州市科技局。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贺州市科技局提出,报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新方法等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九条 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推广运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应用基础研究中对推动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十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 1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授予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十二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贺州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四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 中央、自治区驻贺单位或者自治区外的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贺州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或者通过项目所属行业管理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六条 申报或者推荐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需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将提供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贺州市奖励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主要内容已经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八条 贺州市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推荐部门或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补齐;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奖励委员会根据初评汇总结果,以会议形式做出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并报贺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授奖。

第十九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对违反回避制度的,由贺州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当事人参与评审或评议资格。

第二十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名向奖励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由贺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项奖金数额为:特别贡献奖10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二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贺州市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贺州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推荐部门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贺州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奖励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获得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项目,由贺州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向自治区推荐。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贺州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21日发布的《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4〕2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34号
2003-8-5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东、江苏、福建、河南、山西、陕西、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渤证[2003]68号),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天津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