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经2004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0日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停止执行《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设定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附:停止执行的11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
停止执行的11项本市地方性法规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 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的许可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2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
市园林局
3
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许可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4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和殡葬设备出租审批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
5
修墓立碑等业务的承揽批准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6
从外地购进的猪、牛及其他肉品检疫、检验的复检许可
《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市商贸委
7
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可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市卫生局
8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医务人员的批准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9
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核准登记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10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许可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市教育局
11
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计算机配置标准》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计算机配置标准》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的通知
办社文函〔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加强指导,规范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建设,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计算机配置标准》及《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现将该标准和规范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图书馆处 耿斌、韩沫
电 话:010-59881732
联系人: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胡晓峰、吴晓
电 话:010-88003020、88003036
传 真:010-68475713
特此通知。
附件:1.《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计算机配置标准》
2.《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规范》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
中国 塔吉克斯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3月9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9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埃·拉赫莫诺夫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至十一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分别同埃·拉赫莫诺夫主席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见和会谈。
访问过程中,塔吉克斯坦贵宾到南通、上海、乌鲁木齐进行了参观访问。
在中塔首次高级会晤期间,双方对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建立和进一步发展两国各个领域的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将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社会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各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这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国与国之间正常关系的发展。
三、双方确认,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两国间的一切问题,相互不以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双方不参加针对对方的任何敌对行动,任何一方均不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
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为维护民族独立和主权、巩固本国和平和稳定所作的努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两国领导人认为,发展经济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巩固和加深两国的经济合作,并鼓励采用国际通用的新的各种合作形式。
六、双方将促进扩大两国在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卫生、旅游、体育等领域的相互合作。
七、双方将在各种级别上就双边合作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经常进行磋商。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扩大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之间的交往。
八、双方确认将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尚未解决的边界问题,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九、双方将在同有组织的犯罪、国际恐怖活动、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进行协作。
十、双方重申忠实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和威望,以有效地实施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十一、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事务中推行任何霸权主义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的立场相同或相近。两国将促进维护和保持亚太地区以及全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领导人对中塔首次高级会晤的成果表示满意。中塔两国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双方对此给予高度评价,相信中塔两国关系的发展将有广阔的前景,并将为充分实现这一前景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埃·拉赫莫诺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