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六十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25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修改为:“市运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出租车的颜色及不同颜色出租车限制行驶的区域”。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国强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的定金或房价款。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其他县(市)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当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房产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的正确合法使用;
(二)接受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三)受理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六条 商品房经核准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房产主管部门到其开户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其开户银行的保证金帐户。
第八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并结合工程造价与预售款总额比例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应当向房产主管部门申报用款计划。
第九条 银行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手续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须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本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