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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的意见

时间:2024-07-22 17:0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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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以及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的海外考试(TOEFL、GRE、GMAT等),涉及面广,社
会关注程度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近一时期来,随着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以及海外考试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教育考试的干扰日益严重,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现象时有发生,从夹带、抄袭、替考等传统方式逐步发展为制作假证件、假学历证书以及利用手机、寻呼机等移动通信工具进行舞弊。为加强
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净化校园环境,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的重视,把加强考试管理、防止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现象作为保证和促进教育健康发展、增进学生素质教育、培养良好学风、净化校园环境、清除教育考
试领域腐败现象的大事来抓。在加强素质教育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对在校生、考生的社会公德教育、法制观念教育和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树立健康、良好的学风、考风。领导干部、教师、考试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不作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要使在校生、考生以及社会充分认识
到考试中的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是社会丑恶现象在教育领域的反映,是腐败行为,绝不能容忍,必须严肃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必须态度鲜明,要把这个问题提到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问题
的谈话”精神的高度上来,从严治教,从严治考,确保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的质量和社会信誉,为国家真正选拔培养出优秀的专门人才。
二、进一步认识依法治教、依法治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依法治教、依法治考是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教育考试管理法规体系,保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公正、公平,保证广大群众监督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考试违纪、舞弊现象也有多样化、隐蔽化的趋
势,因此,教育考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考。
原国家教委《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教试〔1990〕005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考委〔1998〕7号)、《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
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教成司〔1996〕59号)和《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RETS)考务管理规程》(教试中心〔1999〕93号)是各地实施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管理的文件依据,是在总结多年考试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
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应认真遵照执行。对在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中发生的替考、夹带、传抄等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第27号令)〔其中,普通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还应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
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第18号令)〕从速进行处理。
考务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于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必须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观念教育,不经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得上岗。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监考职
责或参与考试作弊的有关人员建立与教师岗位、职责相关的处理或处罚措施,对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并积极与舞弊行为作斗争的有关人员建立必要的奖励办法。
对出现大面积违纪、舞弊的考点,除对违纪、舞弊的考生依法作出处理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应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按有关规定,凡发生大面积违纪、舞弊案件或有关机构作出的撤消考点资格的处理决定,应及时上报。对有案不查或隐瞒不报的,必须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的责任;对违纪、舞弊案件的查处结果以及与考生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各地应及时上报,以利今后进一步完善
有关政策法规。
三、加强考风考纪和校纪校规建设,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对在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或海外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在校生或考生,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或海外考试的,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论。
社会人员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或海外考试的,一经查实,由招生考试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且应在当地新闻媒体上曝光。
由他人代替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属严重舞弊行为,依《教育法》规定,已考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被有关学校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退回原报考地;未考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
协助或为替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属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净化校园环境。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有替考内容的小广告,一经发现应及时清除,如系在校生张贴,一经查实,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加大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考试管理和防止、发现违纪、舞弊行为上的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认识到现代化技术手段在防止和发现各种违纪、舞弊行为上的积极作用,采取措施,加大在使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方面的经费和人员投入,逐步实现使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考试实施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要积极推进摄像跟踪技术,在报名、考试实施、招生录取和新生入校等几个关键环节严格把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摄像跟踪技术的基础上还应采用准考证防伪贴膜技术,并在三年内普及这一技术,严防替考行为的发生。
其它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也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现代技术手段来进行监控、管理,建立一套细致严谨的识别方法,从源头上堵住各种违纪、舞弊现象的发生。



2000年8月30日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旅发〔201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示范文本以旅游实践为基础,以简单实用为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国内旅游“一日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对于规范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关系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结合实际积极推行示范文本。各地要将推行示范文本工作与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印制和发放示范文本,国家旅游局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调研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三、各地在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 1月17日







附件:《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3- 2405 )

http://www.cnta.gov.cn/files/lin/2013/one-day%20tour.docx


GF-2013-2405

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旅行社 名 称 许 可 证 编 号 导游员 姓 名  导游证号 手 机






排 成行团号 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线路及景点 景点是否含购物 含购物景点名称

交通安排 使用形式 车牌号码 驾驶员姓名 标 准
合车游( )包车游( ) 空调()、无空调()面包车()中巴()大巴()

餐饮安排 早 餐 午 餐 晚 餐
地点
标准    荤 素 汤( 人/桌) 荤 素 汤( 人/桌)

旅游费用 成人 人× 元/人+儿童 人× 元/人= 元。
含:景点第一道门票、 午(晚)餐费、往返车费、导游服务费 ;不含: 。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 银行账号
特别提示 1.行程线路须注明道路名称、途经地等信息;2.行程景点须注明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最短停留时间;3.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如果景点本身包含购物,需向旅游者明示;4.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5.旅游者可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争议解决
方 式 1.协商。旅行社客服电话 ;2.投诉。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
协商或投诉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约定
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1.旅游者名单表;2. 旅游行程单。
是否已阅读并同意下述(合同责任)条款:
旅游者(签约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是否已阅读并同意下述(合同责任)条款:
旅行社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 同 责 任
   
  
  第一条 旅行社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之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3.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行社在行程中弃置旅游者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并承担弃置期间给旅游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费、餐饮费、返回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
  6.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
  7.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
  8.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总游览时间×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出现其他《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旅游者
  1.旅游者不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总计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
  3.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经济损失的,旅游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违反合同约定妨碍旅游行程,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游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当方式解决争议,妨碍旅游行程、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旅游者其他过错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况处理:
  1.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未实际发生费用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已实际发生费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剩余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回出发地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时使用。
   2.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解除合同的方式、退还旅游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期限等本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3.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中捷两国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捷克共和国政府


中捷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全文)


  2006年12月8日,正在捷克进行正式访问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捷克总理帕劳贝克会谈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应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伊日•帕劳贝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至九日对捷克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看法。双方同意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框架内、在继续贯彻一九九九年两国政府联合公报的基础上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捷克共和国的良好关系。

  一、双方认为,近年来两国领导人保持相互接触,各领域合作富有成果,同时地方和民间交往不断扩大。保持和加强双边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双方的利益。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两国各级别、各领域的交往与联系,推动两国关系稳定发展。

  二、双方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奉行的内外政策,注意到双方在政治、经济、社会和价值观念等问题上的立场差异,愿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深化各级别的对话与接触,加强相互理解。

  三、捷方确认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反对任何导致台海局势紧张和改变台湾地位的做法。中方赞赏捷方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四、双方宣布愿扩大相互投资,不断提高双边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将继续支持两国企业按市场规律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开展互利合作,并为其提供有利条件。

  五、双方表示愿尽快完成新的《中捷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最终文本的准备工作。双方愿意就捷克共和国农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问题进行磋商,并采取措施加强两国海关部门间的合作。

  六、双方支持扩大两国在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旅游、民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地方和民间的交往。

  七、双方强调各自对保护人权的义务和中国与欧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的重要性。捷方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中对尽早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所做的承诺。

  八、双方支持加强联合国作用及其改革,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框架内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以有效应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双方赞同国际关系民主化,尊重多边主义和文化及发展模式的多样化。

  九、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的公敌,是对人类文明的严重威胁。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支持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预防和消除恐怖主义,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这一领域的重要作用,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在反恐方面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

    温家宝        伊日•帕劳贝克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于布拉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