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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0:4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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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加强土地管理,节约用地,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在一些地方收到了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猛增的势头。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耕地、滥用土
地的现象极为突出。许多地方耕地大量减少,有的省一年减少一个中等县的耕地面积,有的城镇郊区农民几乎已无地可种。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将会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后果,贻害子孙后代。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土地管理,迅速制止乱占
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合理用地、保护耕地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国家为进行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今后势必还要征用一些土地和耕地,农民居民兴建住宅也要使用一些土地。因此,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有些同志对这
个问题的特殊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一些干部和群众在土地使用上,考虑当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多,考虑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少。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有些单位不注意节约用地,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的情况相当普遍。农村中不少干部和群众,存在着集体土地可以自由支配的错误
观念,有的发展乡镇企业用地不搞规划,不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占用;有的干部目无法纪,以权代法,随意批准用地,甚至自批自用;有的违反宪法,买卖、租赁、擅自转让土地。针对这些情况。亟需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广泛宣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关
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全体人民都能自觉地遵守,树立起人人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依法使用土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认真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
(一)为了迅速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在今年内,对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的非农业用地,根据该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城市规划、村镇建房用地等各项规定,认真进行一次清理。首先,要抓紧清理正
在动工占用和准备占用,以及占而未用的非农业用地。凡违反规定占用的,一律停止使用,坚决把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刹住。然后,再清理过去占用的非农业用地。
(二)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判刑的判刑。对那些以权谋私,带头或支持违法占地的领导干部,必须从严处理。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要把检查清理和狠刹乱占滥用土地歪风,列为
维护党纪国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检法部门要主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抓好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的工作,要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各级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凡有违反规定乱批乱占土地的,要主动检查,自觉纠正,服从有关部门的查处,否则要从严处理。对清查处理乱占滥用土地的工作领导不力,甚至顶着不办的,上级党委和
政府要及时核查,作出处理。
(四)在全面清查非法占地的基础上,各地要对所有非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五)关于军事单位占地的检查清理,由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三、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土地管理
(一)加强行政管理。凡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各级政府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已经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申请和审批用地,不准化整为零、弄虚作假,不准越权审批。按照规定,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民盖
房占用耕地、园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报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要坚决纠正目前乡镇建设中自批自用土地、随意扩大宅基地以及买卖、租赁土地等错误做法。今后,无论哪里发现乱批乱用土地的问题,都要追究当地政府和审批人的责任。各地要尽快制订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抓紧制订各类企业、事业、公共设施和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今后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和用地标准审批土地。对规划确定的重要的农业高产基地和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切实保护,严加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菜地,一般
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同时落实新菜地。
(二)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国家要区别土地的不同用途和不同等级,征收不同数量的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要抓紧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在《土地法》公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乡镇企业、农村道路等非农业用地,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各级政府要经常检查土地法和有关规定
的执行情况,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四、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管理全国的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负责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查、报批;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在国家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
做好本部门用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所有土地的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机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乡镇一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
人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



1986年3月2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在纺织行业贯彻国发[1994]13号文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配合国发[1994]13号文件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1号),针对今年全国棉花的产销状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
进一步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倒买倒卖棉花的违法行为,维护好棉花市场秩序。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内的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良繁区的棉花委托良种棉加工厂收购)。在全国完成定购任务前,不得开放棉花市场,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棉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坚决措施,取缔棉花黑市交易。对非法经营棉花的单位和个
人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
二、要加强对棉花经营单位的管理。对棉花经营单位在未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情况下,擅自计划外高价出售棉花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棉花经营单位改换包头、虚高等级、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
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部门共同维护好棉花收购秩序,防止“棉花大战”发生。对棉花经营单位在棉花收购工作中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行为,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为棉纺织行业的调整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鼓励处于关、停状态和经营困难的棉纺织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或转产其它产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停工和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棉纺织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工作。在安置这些企业富余职工就业时,如本人愿意,应充许他们申请从事第二职业或个体经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为他们办理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



1994年4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2006年2月15日  财会[2006]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http://www.mof.gov.cn/lm2261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