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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旅游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8:0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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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旅游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旅游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今年"旅游黄金周"适逢国庆、中秋佳节,为保证饮食卫生安全,使人民群众渡过一个安乐详和的节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积极行动,部署开展了"旅游黄金周"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开展了对月饼、熟肉制品、冷荤凉菜的监督抽查工作,查处了一批不合格食品,对节日市场和旅游景点的食品卫生安全起到了保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黄金周"期间各主要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古迹周边的宾馆、旅店、饭店等集体餐饮单位,以及节日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旅游、交通等部门预测的旅游形势,及早动手,排查这些地区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的隐患,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群众的大事来抓,精心组织,认真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切实做好"旅游黄金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要结合当地和旅游期间人们的饮食习惯和消费特点,因地制宜,积极做好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食物中毒救治预案、培训旅游地区餐饮单位主管负责人、提高医疗机构应急处理能力、掌握食物中毒的诊断和救治方法,做好节日期间救治食物中毒病人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要派出专业人员,加强对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企业尽快进行整改。

  三、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各项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节日市场(包括旅游景点)的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餐饮业及街头食品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控制容易发生食物中毒的关键环节,凡新建、改建工程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坚决不能办理卫生许可证;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和培训的,坚决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发现经营超过保质期限、无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生产厂家的食品,或未按规定索证的单位要坚决停业整顿,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吊销卫生许可证;予以取缔;对无证、无照、无经营条件的食品经营单位和街头食品摊贩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落实各项责任。

  四、要把节日市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节日期间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例,要及时报告我部。

  五、要配合舆论宣传部门做好节日市场(旅游景点)的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也要向社会公布一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优秀企业,正确引导消费。

  六、要严格执行食物中毒的紧急报告制度,凡隐瞒、延误重大食物中毒报告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我部将对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卫 生 部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2〕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库车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库车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城市传统格局保存完整,民族文化特色突出。
  二、你区及库车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民族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库车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上海市促进机电产品更新发展管理的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促进机电产品更新发展管理的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0年8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规定本文自然失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机械工业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技术进步的紧迫感和自行改造、自行发展的能力,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强制淘汰落后机电产品,促使机电产品不断创新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民经济技术装备政策,对技术性能落后,结构陈旧,质量、性能低劣;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偏高;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器件长期不积极应用推广;几十年一贯制,技术性能相对落后的机电产品,在规定的更新淘汰年限内或限量生产时间起,征收机电产品更新发展补
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率逐年递增,使其利润逐年减少,最后达到生产无利以至亏损,迫使产品更新或发展新产品。并将征收的基金用于扶植机电产品的更新发展,奖励对更新发展机电产品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及职工。
第三条 征收基金的机电产品:
(一)国家有关部、委明确公布的更新淘汰的或限量生产的机电产品;
(二)由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公布的上海市更新淘汰的或限量生产的机电产品。
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组织有关行业技术归口单位、质量监督站、标准情报部门,受理更新淘汰的或限量生产的机电产品的评审工作,由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审定公布。
第四条 上海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机电工业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二、征收率的计算和基金的征收
第五条 征收率计算方法:
L(O)——更新淘汰决定公布当年的利润率
T——更新淘汰决定公布当年至规定淘汰年份的年限
J——第一年的征收率×100
J=T+1L(o)×100
t——实行递增征收率逐年年次
J(t)——第t年征收率×100
J(t)=Jt
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收入×Jt%
实行递增征收率期间,产品单位成本和单位售价变化幅度较大时,逐年递增征收率必须按下式进行修正:
J(t)=Jt+〔C(O)C(t)〕×100
C(O)——更新淘汰决定公布当年的单位成本/单位售价
C(t)——逐年递增征收率时的单位成本/单位售价
第六条 逐年递增征收率由上海市财政局发布,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参与测算制订。
按递增征收率计算的基金,由上海市财政税务机关随机电产品的增值税征收。征收办法,由上海市财政税务机关制订。
第七条 征收的基金由上海市财政局集中管理,根据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确定的补助项目,拨给该局掌握使用。

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采用贷款和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企业进行机电产品更新发展,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21号文件精神筹集资金,实施中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基金中给予贷款和补助。
第十条 企业实行递增征收率期间,更新发展机电产品,仍享受财政税务机关颁布的有关税收、福利和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每年在基金中划出百分之五至十作为市政府委托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对机电产品更新发展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职工的奖励。
第十二条 基金的贷款和补助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共同制订。
第十三条 本管理试行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8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