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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8:32: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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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进服务质量 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1〕16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各保险公司陆续实施了一系列服务承诺,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业务管理能力提升,提高了理赔时效,改善了服务水平。但是,仍有个别公司存在服务承诺流于形式、服务水平跟不上承诺要求、服务承诺执行情况差、甚至在理赔时限上达不到《保险法》规定的要求等问题,影响了行业形象,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为促进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加强对各公司服务承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公司应以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认识到服务承诺具有的社会契约性质,要在符合法规的框架下,在与公司的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基础上作出服务承诺,严禁误导性承诺、虚假承诺或者有承诺无落实,确保所有服务承诺落到实处。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有关保险理赔时限的各项要求。

  二、表述规范,内容明确。各公司服务承诺的表述应符合语法规则和表达习惯,防止造成投保人不解、费解或误解的情况。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做到操作性强,关键承诺应具备量化标准,切忌空泛。服务承诺如有前提条件,应主动、提前告知投保人。

  三、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各公司应认真梳理服务承诺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建立服务承诺内部考核和评价机制,定期跟踪分析服务标准化、服务承诺达成、服务时效和质量等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及时报告,公开实施。对于向全国范围公开实施的服务承诺,各公司应在服务承诺实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向各地区公开实施的服务承诺,各公司应在服务承诺实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五、业内自律,查处并举。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应对各保险公司服务承诺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和业内自查,对于未履行服务承诺或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部门可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9月20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5年12月18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反对父母、家族、亲友及其他人包办。
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逼婚、拐婚和抢婚。
反对任何包办形式的订婚。订婚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四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村民委员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不登记仅举行婚姻仪式,不能作为确立夫妻关系的合法依据。
第五条 禁止三代以内有旁系血亲关系的姨表、姑表之间结婚。
第六条 禁止重婚纳妾,反对任何目的的假离婚。
第七条 提倡从简办婚事,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八条 坚持男女平等,父母和子女均有互相抚(赡)养的义务和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
女儿有招夫上门的权利;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应予支持,上门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和依法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第九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再婚和依法处理其继承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保护女婴和生女孩的母亲,禁止遗弃女婴和其他残害女婴的行为,对女孩和生女孩的母亲,不得歧视和虐待。

第十一条 无子女户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均有抚(赡)养的义务和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均应互相尊重和爱护,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必须经当地人民法院(法庭)判决;未领取离婚证或未经法院(法庭)判决离婚,而与他人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
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院(法庭)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办理离婚手续。
第十三条 不同民族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其子女族属和姓氏,未成年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境内的少数民族男女和与我县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男女。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作变通和补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制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85年12月18日
试论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缺陷的根源所在

王胜宇


  我国股票市场建立时间不长,发展虽快,但由于处于发育期,与国外发达的股票市场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无论是从上市公司的质量、股票的发行及交易过程还是市场监管和相关法规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赶超式发展战略:制度缺陷生成的主根源。
  中国证券市场内生于改革开放后的经济成长,政府设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有效动员金融资源,从而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高效的资本支持。政府在证券市场制度安排上,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初始的制度设置与安排,无疑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使中国证券市场很快纳入快速发展轨道。
  从证券市场制度本身分析,不同经济制度与市场体制,其金融制度的安排是不同的,在证券市场制度的形成上表现出较大差异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等相对完善,金融业相当发达,金融过程已经相当成熟,其证券市场制度按市场自我强化的轨迹发展。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主要体现在金融立法上,金融管制的立足点在于维持金融过程的安全性,从而实现资本价格的稳定和均衡。资本市场在较为规范的法律和制度约束下,按照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在这类证券市场制度中,金融资本的定价和配置由市场决定,而非通过行政性合约来完成。与西方自由发展证券市场制度形成不同,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产权制约较弱,市场信用机制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种金融制度的初始条件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模式构建上,还不具备选择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模式。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西方证券市场发育了百年之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才试验性建立。
  由于经济制度与市场发育条件的不同,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与西方自由发展的证券制度之间存在信息租金与信息成本差异,其制度效率存在显著差别。在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中,成熟的市场制度为证券市场运作提供了完全的竞争,公司财务制度的透明性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可靠的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与资本的搜寻成本,而管理行为的公开性和财务制度的透明性的存在,产生对经营绩效不良管理者进行替代 (接管)的持续性外部压力。因此,发达国家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更依赖于市场和制度的完善,市场与法律制度越健全,市场搜集信息成本越低。而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在短时期内迅速地将证券市场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以行政性长期契约关系降低信息成本与资本搜寻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非对称性和谈判问题,弥补了有缺陷的市场结构。但是,政府的制度安排和证券市场内在的运作规律存在一定差异,这一差异正是证券市场效率损耗的制度根源。
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两种证券制度的效率呈现一种动态化特点。在证券市场初建阶段,以政府为导向的证券制度对资金进行非均衡配置,其积聚资本的功能很强。但经济发展中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行政化干预,容易导致资源配置机制与激励机制扭曲,上市公司对缺乏使用监督和资本利用条件宽松的限制约束,容易引致粗放式股本扩张,产生“免费资本”幻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和法律契约日臻完善,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在获取相等信息租金的前提下,其搜集信息的成本是渐次降低的,即制度效率呈上升化态势。这说明,政府干预使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损耗增大,定价效率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弱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的缺陷就充分暴露出来,迫切需要政府修正制度设置,进行制度创新,打破计划旧体制下的制度均衡,采取市场化改革,减少证券市场运行中旧体制的约束,改变制度的运行模式,实现制度的帕累托改进。
  二、市场寻租的恶瘤
  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中,政府为市场发展提供制度性安排,其突出表现为国家信用在证券市场上的过度倾斜,实质为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隐性担保契约”。
  国家信用过度倾斜与行政性制度安排引致证券市场制度缺陷,造成证券市场行为的扭曲,可藉寻租理论来说明,而租金的产生主要应归因于制度或体制缺陷及政策不到位。经济制度的变迁诱发寻租行为,因此布坎南说:“对寻租活动的分析正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经济学。”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制度的安排与推进,市场证券制度的内生性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种体制性缺陷,成为证券市场寻租活动的制度根源。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新旧体制的夹缝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经济主体行为方式不同。在纯粹市场经济的“最小政府”和纯粹计划经济的“最大政府”的两极制度下,都不会出现寻租活动。 在两种体制的共生中,政府干预市场会产生“政策租金”,形成证券市场制度缺陷。
  根据前文的分析,政府在制度设置安排上存在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意向,即“隐性担保契约”。这会给市场参与主体带来一种额外的利润,即由体制性安排产生的租金。由于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是理性的,其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并根据成本收益寻求与分享“政策租金”。在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中,影响市场主体寻求租金收入的主要因素。受制度变迁的影响,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只的变化使得租金的成本收益率Ra相应发生变化。在证券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主体依赖国家提供的“隐性担保”,寻租成为一种“廉价选择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设法在证券市场谋求更多的“租金”,呈现股权融资的偏好,进而股权融资变得非常“廉价”,相应社会资本的成本无法有效体现;而在外部,缺乏对上市公司监督制约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占有的优势地位,甚至同庄家“合谋”行为,寻求租金。对投资者而言,投资者根据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隐性担保”,对市场发展存在一个预期,并寻求投机的潜在收益。由于投机(寻租)收益远远大于正常的投资收益,而且不用付出什么代价,投机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市场集体行为非理性导致了市场过度投机行为。于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年内容量巨大扩展的同时,“大多数股票价格与其盈利能力相比的比率奇高,以致丧失了投资价值,只能成为投机赌博的工具”。于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长期存在的一个“公开的秘密”,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盛行。
  在政府推进证券市场制度建设并提供“隐性担保”的前提下,市场边界与政府行为边界的界定不清,这样结果只能是:市场风险转嫁给国家,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政府的制度风险镶嵌于市场之中,并由市场自身消化。据资料分析,纽约证券交易所系统风险(不可分散化风险)占1/4左右,而非系统风险(分散化风险)占3/4左右;而上海交易所的投资风险结构与此“倒置”,系统风险占2/3,非系统风险占1/3。同时,在“隐性担保契约”下,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过于密切滋生一种“唯亲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倾向,导致上市公司对无利可图或仅有边际利润项目的过分投资。
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政府有动力加大市场制度建设,增大市场容量,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力图缩减起步较晚的证券市场与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之间的差距。从而使市场机会增多。在不成熟的市场条件下,市场急速扩容,当证券市场具有一定规模,法律与市场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证券市场制度发展的市场化要求越来越突出,必然产生证券市场内在发展与政府外在制度安排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即政府主导型制度安排与市场自身发展规律的内生矛盾。在渐进式制度推进过程中,政府认识到制度的不完全及其对市场效率的损耗,使经济活动的各种规范制度的建立健全成为一个不断尝试的过程,从而使制度缺陷有所改进。由于制度缺陷是对证券市场机制的扭曲,最终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作为改革主要推动力量的政府,必然有动力继续改进。
  三、上市公司质量堪忧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然而就目前而言,这个基石还不够牢固,上市公司整体来说质量堪优,己成为我国股市发展过程中潜伏的不稳定因素之一。在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居于绝对控股地位,国有企业在决策机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机制上的固有弊端,都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也限制了股市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这从如下几方面得到体现:
  四、股东价值的弱化
  从东方锅炉、大庆联谊到郑百文,一些上市公司编造虚假文件,虚假利润,制造上市资格:曾遭证监会和交易所谴责的湖北兴化、猴王等公司的虚假不实行为令中小股东目瞪口呆的同时,也使人们对上市公司的质量打了问号。成熟的资本市场,总是以价值创造作为上市公司长期业绩的衡量尺度,但对于我国内地的上市公司而言,大多缺乏为股东创造价值的理念。作为回报股东的表现,上市公司理应向股东派现分红,但十年来派现的公司少之又少,截止2000年6月末,仅有124家公司自上市以来连年分现金,占公司总数的14.6%,但总的现金收益率很低。在“中国证券市场十年论坛”上,国务院体改办副主任李剑阁指出,如果单纯以为可以通过股票市场给国有企业融资,而国有企业又从来不给投资者以合理回报,总有一天国有企业在股票市场融资会十分困难.上市公司不能把股票市场当作“圈钱”的场所,而必须为股东创造价值.树立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理念。


参考文献
1、黄复兴.中国证券市场制度风险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52-160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