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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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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惠府〔2008〕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十届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加快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惠民之州”。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从严治政。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始终做到政治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善政府服务,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对外活动。
  十、秘书长协助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十一、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二、各局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惠民之州”建设,把惠州建设成为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措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十九、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主要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和重点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预算外大额财政支出、重大资产和资源处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或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进行听证。所有重大决策都要经集体讨论后决定。
  二十一、市政府应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纪录。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二十二、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部署,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或发布,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其中,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行发布。
  二十八、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九、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落实行政效能监察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职务行为的监督。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制度、措施,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坚持市长接访日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政策、指示、决定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总结、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阶段性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全局性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国内外形势,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战略性部署。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以及领导的重要批示;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议案办理方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重要的规划、用地、财政支出和政府资源处置事项;
  (七)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市政府督查办主任、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法制局局长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市人大决定(决议)和领导重要批示,通报和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市政府专项重要工作;
  (三)通报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态势,研究部署全市阶段性工作;
  (四)研究市政府其他工作事项。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准备、会务组织、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副市长、正副秘书长代表市政府参加上级重要会议的,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扼要报告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由市政府督查办负责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
  五十、副市长分管的工作,涉及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工作会议解决,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工作会议纪要。
  五十一、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惠州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报批。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讲求实效。
  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初制定计划,并按计划安排召开。召开会议应贯彻高效节约原则,尽量减少参会人员,缩短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五十二、传达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一般由部门召开,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会务、经费。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四、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
  五十五、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在抄送件上直接批示意见。
  五十六、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报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会同有关副市长共同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内容属副市长分管范围或一般性工作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比较重大的或涉及财政经费开支和政府资源处置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其他常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已有明确审批意见或其他常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可授权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转达市政府领导对一般工作事项的批示意见;根据市政府意见对一般性请示事项的答复或通知具体事项;印发局部性、阶段性的具体工作通知,函复和商洽具体事项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五十八、凡属计划外投资、财政经费开支和政府资源处置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程序报主管副市长“一支笔”审核或审批。重大投资、支出、资源处置和机构编制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九、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常呈批的文件,领导审批时应明确批示意见,划圈、签名、签阅均视作同意;领导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意见为准。
  六十、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部署常规性工作的会议、未作决定或时效性短的协调会议,以及定期召开的例会,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或经市政府批准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发文。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制度

  六十二、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原则上不参加企业举办的活动。各县、区,各部门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六十三、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六十四、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秘书长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报告分管副市长。
  七十三、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的请示》(川工商〔1998〕2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1987年9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它对于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刑法》修订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明确答复我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国务院明令废止以前,仍然有效。有关
单位若仍有疑问,可转告其按规定程序向国务院请示。



1999年3月16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2002年7月8日)
教高〔2002〕8号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高校网络教育迅速兴起,并取得了长足发展。从1999年开始迄今,已有67所高等学校开展了网络教育试点工作,注册学生近百万,高校网络教育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且开发使用了大量的多媒体教学资源,逐步形成了网络环境下的教学与管理方式,同时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投入网络教育,促进了高校信息化建设。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少数试点高校思想观念不适应,管理制度不健全,办学条件建设相对滞后,优秀教学资源相对缺乏,特别是个别试点高校严重违规办学,影响了高校网络教育的正常秩序。为规范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网络教育的健康发展,保证办学质量,维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网络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实现现代远程教育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高校网络教育学院要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要减少并停止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网络教育学生。要充分发挥网络教育的优势,为在职人员更新知识、增强技能、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提供良好服务;既要积极开展学历教育,又要积极开展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岗位培训和其它继续教育。各试点高校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网络教育的基本规律,积极推进网络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各级各类继续教育的结合,促进我国网络化、开放式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学质量
  质量是网络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试点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建立本校的网络教育质量标准,并按照本校制定的质量标准,从严管理,保证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学质量。
规范招生工作管理
  各试点高校要健全招生制度,严格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生源的基本质量,切实把好入口关。对网络教育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宣传广告,试点高校要统一管理,并报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社会。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可以委托省级高招办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经我部批准的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校外学习中心,在试点高校的统一安排下可以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但不能自行招收学生,不能自行发布招生广告。除试点高校和省级高招办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网络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

加强教学过程管理
  试点高校要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网络教育的特点,科学制定并不断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采取措施,确保网络课程达到教学基本要求。要使用高质量的网络课件、资源库、试题库、教学平台、课件制作工具等开展教学。要采取措施保证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教学质量。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激励优秀教师主持网络课程,保证授课质量。
  试点高校要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的指导和服务,要利用网络技术和专兼职教师逐步建立和实施导学制度,保证每位学生都有指导教师及时提供指导和服务。试点高校要对参加导学制度的指导教师提供培训和管理。

严格考试管理
  试点高校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全面素质教育,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树立刻苦勤奋的学习风气。要严格按照教学基本要求,组织实施各个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核和考察。要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评分标准,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对于违反纪律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试点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要体现网络教育的特点,实行弹性学制和完全学分制,允许学生重修和延长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按照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对于只修完单科课程的学生,试点高校应颁发单科课程学分证书。
  试点高校应转变观念,逐步实施和完善各自的学分认可制度,主动共享其它高校的优秀教育资源。

  三、加强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校外教学支持服务水平
  为促进资源共享,提高网络教育服务质量,我部支持建设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试点高校开展网络教育提供上机环境、技术支持、资源建设、学生管理、考务管理等教学支持服务。
  建设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需经过我部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或试点高校设在本地的学习中心,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习中心设置条件进行核准和管理(文另发)。
  对本校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试点高校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保证校外学习中心的服务质量。我部鼓励试点高校使用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并逐步向主要委托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校外教学支持服务过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高厅[2002]1号文件规定,积极支持试点高校和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本地区设置校外学校中心。要规范管理,加强日常监控,组织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我部。检查结果将作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年报年检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健全网络教育学院年报年检制度,加强质量监控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网络教育的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我部建立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年报和年检制度。各试点高校每年须根据我部公布的年度检查要点,开展自我检查,并形成自评报告报我部。我部将结合学校自评报告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的年度检查结果等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给予相应的处理。我部还将适时开始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进行评估。

  五、推动优秀教育资源向西部输送,促进西部教育质量提高
支持西部教育是所有试点高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试点高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在西部地区的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校外学习中心,并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
  西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试点高校在当地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根据当地的人才需求和生源情况,制订相应规划,引导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合理布局,使其尽量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六、加强网络教育学院管理,促进网络教育健康发展
  未经我部批准,各级各类高等学校不能自行举办网络学历教育。经我部批准的试点普通高校,网络学历教育工作必须归口到一个专门从事远程教育的学院进行,其他院系不能以网络学历教育的名义和方式自行招生办学。各试点高校要严格办学纪律,确保办学质量和声誉。试点高校要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络传输平台的管理,严格审查和监督传输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监控传输过程,确保信息安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重视研究和解决网络教育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狠抓管理,健全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查隐患,定预案,保稳定。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