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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实事求是”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以及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联系/金钟一

时间:2024-06-29 06:1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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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实事求是”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以及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联系

金钟一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同时也是知道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强大思想武器!现就此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实事求是”同毛泽东思想的关系
1929年12月,毛泽东在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中,在实际上向全党提出了党的思想路线问题,提出了解决思想路线问题是解决政治路线问题的基础的思想。1930年5月,在此思想基础上,毛泽东写出了《反对本本主义》这样一篇解放思想的宣言书,并形成了把“立场,观点,方法”统一的思想萌芽,而“实事求是”的思想最先正是雏形于此,并且从它萌芽的一刻起,它在毛泽东思想体系中就具有“立场,观点,方法”,“思想利器”的性质!
更重要的是,“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和精髓中的三个基本点之一。邓小平在新时期从不同角度反复强调,“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就是这四个字”,“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这两条是最根本的东西”。由此可见,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出发点,根本点!
那么,什么是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同马克思主义的关系是什么?
二,毛泽东思想同马克思主义的关系
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它在多方面以独创性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
由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可知,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次历史性的飞跃,是中国化的马列主义!
三,“实事求是”思想同马克思主义的关系
在前两个论点中,已经章显了“实事求是”思想同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必然联系,那就是,“实事求是”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它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是我党对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中国化的,通俗化的概括和表述!
另一方面,从它同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具体部分的紧密联系中也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关系!
毛泽东在1941年5月初的《改造我们的学习》中,对“实事求是”的古语做了科学的权威的解释。他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反映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上,“实事求是”充分体现了物质观,客观规律性以及认识论三者的有机结合。
“实事”表明了一切事物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观点;“是”则指出一切事物之间都是普遍联系的,并且事物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物质越冬所固有的规律;而“求”将二者联系起来,体现在认识论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认识事物的本质规律以及通过对事物的理性认识指导实践的观点。
由此可见,“实事求是”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基本观点的坚持,运用和发展!
四,“实事求是”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联系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我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行动指南。“实事求是”来源于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思想路线的重要发展,无疑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扮演的是思想指导的重要作用!
“实事求是”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指导,具体说来就是“必须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尽可能好一些地结合起来,从实践中一步一步地认识斗争的客观规律”。
建国初,全党遵循实事求是的正确思想路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同新的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恢复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改造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性胜利!
但是,思想路线的解决不是一劳永逸的,搞不好是会反复的。1958年“大跃进”的失误和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浩劫,就是这种反复!就其思想根源,正是违背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而在文革结束后,通过邓小平的重新倡导,通过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批评“两个凡是”的错误观点,毛泽东过去长期倡导的实事求是的思想才又重新恢复起来。不光成为新时期拨乱反正的指导思想,更成为指导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的思想武器!
“实事求是”在新时期的发展突出表现在邓小平的“解放思想”和江泽民总书记的“与时俱进”思想上!邓小平在“实事求是”思想的指导下,以一个卓绝政治家的眼力,认识到当今中国的最大实际就是中国已经远远落后于世界,必须不断发展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增强综合国力以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要求“解放思想”。这要求改革开放!中国由此开始腾飞!
怎么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如何搞好自己的社会主义经济?江总书记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以第三代领导集体核心的胆识和气魄,高瞻远睹的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中国由此走向小康,走向繁荣富强的光辉大道!
站在世纪之交,在时代风云急剧变幻,国际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动的背景下,在我们党面临着各种新的严峻考验的重要历史时刻,江总书记审时度势,提出“三个代表”这一解决了执政党如何建设的问题的重要思想!这正是“与时俱进”指导下的重要思想结晶!这这是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坚持和发展运用!
从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制度的快速确立,到文革的十年动乱,再到改革开放20余年来的辉煌,无一不在说明,坚持实事求是,我们的事业就能顺利进行,违背实事求是,我们就有曲折和坦坷,就会走弯路!所以,在新世纪新时期新局面下,我们不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而且还要不但发展“实事求是”,让它与新任务新实践新要求相适应,以指导我们夺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上更大的胜利!
综上所述,“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发展了马列主义的思想路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观点!另一方面,从“实事求是”到“解放思想”再到“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它必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大的思想指导作用!!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渔民造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渔民造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渔民造船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三亚市渔民造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三亚本地渔民自筹资金建造渔船,开发外海和远洋渔场,促进本市海洋捕捞业发展,保证渔业增产渔民增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造船补贴的申请条件
(一)建造的渔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标准;
(二)造船渔民应符合我市《关于承租钢质渔船的有关规定》,即从事三年以上捕捞生产的本地渔民并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
(三)造船渔民必须向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造船申请并取得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书》;
(四)自筹资金建造的吨位为150吨以上的钢质渔船;
(五)造船渔民应提供与建造渔船厂方的建造渔船合同书及厂方的资质证明;
(六)2007年1 月1日以后建造的渔船。
第三条 造船补贴的标准
(一)渔船吨位在150吨(含15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每艘补贴15万元;
(二)渔船吨位在200吨(含200吨)以上的每艘补贴20万元。
第四条 造船补贴的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人提交居(村)委会、区镇出具意见的造船补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补贴资金。
第五条 获得造船补贴的渔船船主,不满五年出售或转让渔船的,应退还造船补贴,否则,市人民政府将依法追回造船补贴资金。
第六条 造船补贴资金应接受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造船补贴资金应用于渔船的建造、维修、购买网具、生产及后勤服务等方面。
第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船补贴资金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船补贴资金。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船补贴资金的,依法追回全部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31日起实施。




毕节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毕节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全市煤炭行业税费征收和管理,理顺征管秩序,防止税费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效开发,推动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税费的征收管理,毕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安装使用“煤炭远程电子计量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条 监控系统的设备管理、监控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由毕节市地方税务局煤炭税费管理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明确人员配合。

第二章 系统安装

第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煤炭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安装监控系统,接受监督和管理。经税务机关通知应安装监控系统拒不安装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毕节市辖区内同等规模企业中产销量最高的煤矿企业的最高产销量核定其应纳税费。

第四条 已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新开业的纳税人及已纳入监控系统的纳税人新开煤井的,应于煤井成形、安装轨道或传送带之日起15日内,向监控中心申请安装监控系统,并填报《煤炭远程电子计量监控系统登记表》(附件)。

第五条 监控中心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煤炭远程电子计量监控系统登记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纳税人填写的登记事项,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通知网络维护单位,统筹安排设备安装事宜。

第三章 煤矿企业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为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提供便利,以保障安装调试的顺利进行和监控系统的正常、精确运行,不得阻挠或者给安装人为设置障碍。

第七条 该监控系统属于高精密、高科技产品,严禁对监控系统实施如下违反规定的操作:

(一)撞击、敲打或者高温烘烤、用水浸泡、灌注;

(二)任何形式的损毁或者未经监控中心批准擅自拆卸、改动、移动监控系统;

(三)不得改动系统的供电线路。严禁在供电线路上插接其他设备或者故意切断供电线路;不得在钢轨上搭接烧焊;

(四)采取其它手段逃避、干扰监控系统的监控。

因人为损坏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必要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第八条 因监控系统自身出现故障,煤矿企业应于故障发生起2小时内报告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通知网络维护单位进行维修。

监控系统因电压异常波动、煤矿安全事故、雷击、洪水、冰雹、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煤矿企业应于故障发生起2小时内报告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安排网络维护单位进行维修。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控系统设备的安全,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安排专人对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管理,并将指定的监控系统设备管理人员报监控中心备案,防止监控系统设备丢失、被盗、损毁。

煤矿企业发现监控设备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形,应于故障发生起2小时内向监控中心电话报告,24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并重新购置监控设备,以保证生产过程中正常使用。重新购置监控设备的购买费用和运输、安装、调试及人员的往返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第十条 严禁煤矿企业不通过监控系统出煤和销售煤炭。当监控系统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后,纳税人需要进行轨道改造和生产设备更换,涉及到监控系统移动时,应提前10日书面报告监控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获得批准私自更改移动终端组件,造成已安装监控系统设备失去监控效用的,纳税人按照原价赔偿损失,并承担新设备的购买费用和运输、安装、调试及人员的往返费用。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如实将矿车皮重信息报送监控中心,监控中心确认后录入监控系统,并将纸质资料存档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矿车种类、型号和重量,以后确需变更的,需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按相关程序重新确认矿车皮重。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技改、挖掘新井、开拓延伸、停工检修等情况,须停电致使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的,必须在情况发生前以书面方式向监控中心报告,监控中心登记备案通知煤矿企业后才能进行。

监控系统因煤矿企业保管不善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况,在系统重新安装或修复期间,煤矿企业每天的产量按以前监控记录中最高日产量计算;人为损毁的,除按每天的产量按以前监控记录中最高日产量计算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监控系统自身故障需修复的,在系统修复期间,煤矿企业每天的产量按前5天的平均产量计算。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在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且当月产量监控的数据和当月存煤量与当月销售量数据比对相吻合的条件下,以当月销量监控数据作为申报缴纳税费的依据;在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且当月监控系统煤炭产量与上月存煤量之和远远大于当月存煤量与当月销售量之和,以当月产量数据作为申报缴纳税费的依据;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按第十五条规定核定其应缴纳税费。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导致不缴、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有以下行为导致煤炭税费流失的,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核定应纳税费,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改变轨道、轨距或者改变矿车的大小未按规定向管理中心报告的;

(二)未通过监控系统出煤、售煤的(煤矿企业通过附井或其它未安装监控系统的井口出煤的,按其出煤井口数量分别核定其应缴纳的税费);

(三)销售煤炭而不开具销售证明的(毕节地区矿产品(煤炭)销售证明);

(四)采取其它手段规避、干扰监控系统监控的。

第十六条 网络维护单位应按照与毕节市地方税务局订立监控系统合同所列各条的要求,认真履约,切实做好相关设备维护、软件升级、技术培训等售后服务工作,因设备原因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传输数据失真,导致煤炭税费流失的,由网络维护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及保密规定,认真做好基础信息录入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按要求进行。严禁私自调整用户权限,擅自修改系统原始数据,擅自将自身用户名、密码告知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未经许可将系统监测、统计数据对外泄露,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改变操作程序,盲目操作或恶意操作。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工作中徇私舞弊,擅自变动煤矿企业产量数据信息或未经批准修改有关参数,造成多征或少征税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监控设备由监控中心负责使用,与煤炭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各产煤乡镇、煤炭局、公安局、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发改局、安监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应积极与管理中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煤炭税费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质监局应对各煤矿井口安装的称重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测,对煤矿井口称重设备的检测一个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将检测结果经纳税人盖章后反馈给监控中心备案。相关检测费用由财政单独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煤炭远程电子计量监控系统”是一种运用数字化称重和光纤传输技术的高科技煤炭产量监控装置,该系统包括煤炭产量称重传感系统、煤炭销量称重传感系统、数据处理传输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