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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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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吕政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自行废止。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施“三三战略”,引深经济结构调整,加大项目攻坚力度,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快改革开放进程,着力改善民生,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为民、务实、廉洁、高效政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和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员会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市人大决定。 

第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政策研究机构、政务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的前期调研和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翔实客观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规范行政权力和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查后发布。

第十八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界定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领导以及部门负责人既要抓好分管和主管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第五章 工作效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出台重点规范性文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在年初形成市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一位政府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领导配合。属于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工作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凡涉及多个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促,适时作出通报。

第二十五条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积极推行网上办理。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对县(市、区)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要认真改进,努力解决。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市长、副市长要坚持到市人民信访大厅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制度和首接负责制度,妥善解决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畅通与新闻媒体沟通渠道,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作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力度,建立和完善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社会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专业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吸收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相关负责人列席。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需提请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研究落实省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事项;总结部署年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会议议题由市长和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副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研究分析一段时期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部署省政府的工作安排;讨论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听取有关部门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研究讨论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撤销事项;研究人事任免事项;其他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负责人,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协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安排;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同意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签,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下发。上述会议实行严格的参会制度和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者,须提前向主持人报告,并做好相应安排。参会人员不能随意顶替,无特殊需要不得带单位工作人员参会,确需工作人员参会,要向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参会人员讨论所提交的议题时到会,该议题研究完毕后退出会场。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专业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季度适时安排,主要任务是通报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对进一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请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经常务会议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市、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将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会期、参会人员和所需经费等报市政府审批。要尽量压缩全市性大会规模,按照节俭、便捷、高效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四十二条 凡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需上会的议题,须提前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办公厅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受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在有关方针政策、改革和发展、机构调整、重大外事活动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他须由市人民政府解决的问题的请示、报告。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已经成立专项工作领导组或指挥部的,以领导组或指挥部名义行文。非特别事项,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厅不予批转或转发。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在会议或新闻媒体上发布过的,一般不再行文。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卡片,须有报送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和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综合业务部门审批和审核的问题,直接报送有关综合部门研究解决。综合部门认为确需报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问题,或者各方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必须附有关政策依据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呈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由呈送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审查签发,以正式公文上报。要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一文一事,主送一个领导机关。主题要明确,文字要简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如涉及多个部门,应事先经过协商会签,达成一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列出各自依据,会签后按办文程序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必须及时呈报,不得影响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文办理程序。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分办、传递,并按规定流程办理,不得越级请示或呈送文件,更不允许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

第五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火灾、洪灾、虫灾、疫情、社会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应急值班重大情况报送及处置制度》的要求,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安排行业性、领域性、局部性、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五十二条 市直各单位要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由主办部门负责草拟。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会签;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和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政策研究机构审核把关,然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常务会议通过后,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市直各单位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行文,拟发文稿由代拟部门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科室审核,审核修改后由承办科室按办文程序逐级呈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审签,属特别重大的事项,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第九章 政务督查

第五十四条 政务督查要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开展,重点是抓好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上级党政机关安排市政府完成的重要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议定的重要事项,《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重点工作的执行情况,上级领导及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五条 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和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负责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对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行政首长是政务督查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务督查机构为具体责任部门。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作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化体系、科技、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的学习研究,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规律,研究新办法,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每年至少要用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和推动工作。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参加部门和基层的奠基、剪彩、纪念等应酬活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作风,严格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从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和效能监察活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或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上级部门来宾或市外来宾,对口负责接待。厅级领导来市调研指导工作,市政府负责接待并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并报告市委。国家部委、省政府领导以及代表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来市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的工作组,由市政府负责接待并报告市委。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重要资料和数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后上报。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内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领导外出时,应按规定请假,一级管一级。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县(市、区)长、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由市长批准。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外事出访活动,按规定程序报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外事出访活动,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以权谋私、越权办事、推诿扯皮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晋政发〔2005〕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山西省境内发生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在山西省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决策,下设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运作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由同级价格、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由同级政府负责价格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及日常管理和运作。办公室主任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省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负责对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管理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各级地税机关代征。
  第七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和应税劳务收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或缴纳人。
  第八条价格调节基金以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
  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之和的1.5%计征。
  高税赋的卷烟、酿酒生产企业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之和的1%计征。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额计算公式:
  应缴纳价格
  调节基金额=(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征收率
  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按比例划分和留解。
  省直地税机关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缴入省国库。
  市、县地税机关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省与市、县按2:8的比例分成,20%缴入省国库,80%缴入市、县国库。
  市与县的缴库比例由市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同级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领导组办公室、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时一并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并按规定缴纳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缴纳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者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减缴、免缴、缓缴的具体办法比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减缴、免缴、缓缴政策由省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税机关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国库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将价格调节基金分别缴入各级国库,不得造成混库。
  第十五条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作为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据。

  第三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六条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应当用于下列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的项目:
  (一)价格政策性补贴项目。包括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采取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部分补贴的项目;经营者执行国家定价因成本与销售价格严重倒挂,造成经营者经营困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又因国家稳定物价政策暂不能调整国家定价,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贴的项目;
  (二)平抑主要粮油副食品及重要商品价格异动补贴项目。包括主要粮油副食品及重要商品价格剧烈波动或者有发生剧烈波动的趋势时,为了保证主要粮油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对相关商品的收购、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的项目;重大节日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时,向困难群体提供食品价格补贴或者发放平价购物券的项目;发生自然灾害时,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或者直接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的项目;肉、蛋、奶等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或者有低于成本的趋势,必要时对种畜、种禽等企业按固定头数给予适当补贴的项目;
  (三)支持副食品生产补贴项目。包括“菜篮子工程”建设贴息项目;部分规模养猪生产者商品猪存栏头数补贴项目;部分种畜、种禽存栏头数补贴项目;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补贴项目;支持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的补贴项目;支持部分副食品批发市场建设补贴项目;政府副食品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补贴项目;
  (四)支持政府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项目。包括肉、糖等储备费用补贴。
  (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费用。包括地税机关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及任务完成奖励费用、领导组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表彰奖励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
  (六)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以及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调控和稳定物价的项目。
  第十七条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财政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四种使用方式。
  第十八条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额中实际银行贷款额、建设周期或改造周期的长短确定贴息时间。贴息额以同期银行合同贷款利率为准。
  第十九条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县城以上城市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控和稳定。

  第四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列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作为调控物价,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领导组办公室、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价格调节基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根据税法规定,发生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款退还时,已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相应退还。退还时由地税机关汇总缴纳单位或缴纳人提出的申请,向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国库直接退还。
  第二十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追征制度。追征期限及相关规定,参照有关税法。
  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同级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税机关根据当地上年财政收入、税收、国内生产总值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当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计划,并逐级上报上一级领导组办公室、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税机关。
  省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税机关根据各市上报的征收计划结合上年实际征收完成情况综合考虑,联合下达当年各市的征收任务,并以此作为目标考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手续费按实际缴入各级国库总额的8%计算。主要用于弥补地税机关征收成本。
  手续费的开支列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根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入库情况每季预拨一次,次年初根据实际征收额及征收任务完成情况一并兑现。
  市、县上解省国库的价格调节基金,其地税机关代征手续费分别由市、县开支,列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支出;县上解市国库的价格调节基金其地税机关代征手续费由县开支,列入县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支出。
  第二十七条本着打紧费用的原则,领导组办公室可从当年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总额中安排3%—5%的经费,作为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征收目标考核制。具体征收考核奖励办法由省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税机关制定。
  第二十九条省领导组办公室、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申请指南,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指导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
  市、县领导组办公室、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申请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价格调节基金申请指南,对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凡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项目单位均可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的形式申报。申请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单位为中央、省的或在省级注册登记的股份制企业,通过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领导组办公室申报;项目为市、县属的或在市、县级注册登记的股份制企业,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领导组办公室逐级审核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使用基金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基本帐户的开户银行、帐号、当地地税机关出具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证明、年度财务报告、经营状况以及当地开户银行及价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信证明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的利息结算清单。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的目的、项目预算、申请补贴标准、补贴资金额和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第三十三条当年各级价格调节基金支出预算规模由以下四部分组成:本级上年价格调节基金余额,当年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入库额,本级上年的价格检查罚没收入,除由财政核定用于价格检查经费和上解应负担中央的部分外余额,本级上年上缴财政的其它罚没收入,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其增加部分的百分之二十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省领导组办公室对申请省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对符合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条件的项目,由省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制定项目预算建议计划上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审定。省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审定后的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五条凡列入省级支出预算的价格调节基金项目单位按季分月向省领导组办公室、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省领导组办公室、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单位的用款计划后,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采取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部分补贴项目以及因价格异动等面向公众的无申请人的补贴项目,由领导组办公室、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告,并承担项目管理,落实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价格调节基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承担项目贷款的银行。
  第三十八条市、县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申报、项目评审、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的审定、基金支出拨款程序等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当年价格调节基金要按照一定比例划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严重通货膨胀等突发事件诱发的市场价格波动。
  第四十条省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省级与国库对账一致的价格调节基金收缴情况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各市领导组办公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库对帐一致的价格调节基金收缴情况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税机关。
  各市领导组办公室、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各级领导组办公室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稽查和监督。价格、财政、审计、行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五章 价格调节基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价格调节基金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价格调节基金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履行用款规定的,由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五年内取消该单位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并将履约违纪等记入其诚信档案送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领导组办公室、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税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二)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价格调节基金按财政部制定的当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相对应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对价格调节基金支出,应按财政部制定的当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相对应的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产、会计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省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地税机关和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地税机关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 2003] 42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日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
  (一)市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各种捐款等);
  (四)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坚持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第四条 市计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等的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级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凡属房建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由市长和建设单位签订投资包干责任书。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调整:
  (一)对单个项目追加投资超计划投资10%且绝对额超200万元以上的、或停缓建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计委和市财政局,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并报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二)不涉及上述情况的调整计划,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计委和市财政局,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上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基建项目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它项目是否需要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中予以明确);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市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具体内容须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说明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规划选址及环保要求等。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批复。对于项目建议书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需要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二个以上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计委和市规划部门联合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市计委提交市政府重新讨论及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后批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超过投资估算的,由市计委提交市政府重新讨论及审批。凡属房建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在初步设计批准后,由市长和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订投资包干责任书。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指标,根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建设。政府全额拨款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拨付制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及《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需动用预备费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与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原则上资金应同步到位并同步使用,严禁套取政府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凡建设单位没有自行管理能力的公益事业投资项目,都应当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由市计委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理项目单位,工程代理项目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建设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用“交钥匙”方式移交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实行资格管理,应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相适应的项目建设方面的资质和管理经验。确定代建单位,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进行。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代建单位同样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代建项目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代建费用应根据项目大小、难易程度、时间跨度等,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就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听证,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计委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重大项目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可参照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标底)审查、结算审价、财务决算审批等财务管理工作。项目预(结)算、决算由市财政局直接审查或委托具有工程预(结)算财政审价资格等级的审价机构进行审查,但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须由市财政局确认。市财政局对重大项目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施行派谴财务总监的制度。
  市审计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审价),其结果经市审计局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管理、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等。
  市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根据其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运作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主要评价以下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原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有无改变原定建设功能和使用用途;是否挪用政府资金变相搞经营性业务等。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审核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评标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预算)范围内,招投标管理机构如发现评标价超出批准的概算(预算),且超概算(预算)部分投资大于前几项单项工程经招标后的累计节约投资额,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待手续办妥后方可重新招标。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设计变更或补签其他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设计变更月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的标准、规范精心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检验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协调设计与施工单位间的关系,监督项目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按照《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市计委或委托专业部门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给予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