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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6:5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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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置突发性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政发〔2006〕27号),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大面积停电是指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而引起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二)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对全市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分为Ⅰ级和Ⅱ级两个状态等级:
  Ⅰ级电网事故:因人员、设备、外力破(损)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及以上的停电事件;一次事件中发生1座及以上500KV变电所全停;一次事件中发生3座及以上220KV变电所全停。
  Ⅱ级电网事故:因人员、设备、外力破(损)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的停电事件;一次事件中发生2座220KV变电所全停。
  2、本预案用于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情况下,规范各相关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保证重点,减少危害。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协调小组)及其职责。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委分管副主任、台州电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建设规划局、市贸易与粮食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协调解决电网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经委负责,主要包括:及时掌握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相关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问题;执行应急协调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落实社会应急救援措施。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市经委:负责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电网恢复正常运行所需的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和衔接工作。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4、市公安局:负责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要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做好消防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发电燃料、抢险物资、必要生产资料等物资的运输和公交保障工作。
  6、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恢复城市供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作。
  7、市林业局:负责发布森林灾害消息,查处因森林火灾引起的重点林区内电力设施破坏的森林案件。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与抢险、大面积停电后恢复等有关部门的工作经费。
  9、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调运,以及必要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
  10、台州电业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监督电力企业制订落实各项应急预案。
  (三)县(市、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建立完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除Ⅰ级、Ⅱ级电网事故外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故所在地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挥,并接受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
  (四)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和重要用户的职责
  1、台州电业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台州电网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台州电网黑启动方案》、《220KV及以上变电所防全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根据台州电网网络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随时掌握电力系统运行状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事故过程、停电范围、初步原因、发展趋势等信息;按照事故处置预案、调度规程等,指挥电网事故处置,控制事故发展和事故范围,努力保证主网安全和重点地区、县(市、区)主城区及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执行上一级电网调度指令;组织电网系统各单位做好输变电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台州电业局是电网事故处置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置。
  2、地方发电企业。并网电厂应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当电力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应按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启动预案,并负责本企业事故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执行电力调度指令,配合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止水电厂大坝跨塌,水电厂在汛期应做好防汛预警的各项准备。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调度机构汇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防止和处置重大险情的各项措施。
  3、110KV直供重要用户。负责制定《电网110KV直供重要用户停电应急预案》。当电力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直供用户应按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启动预案,并负责本单位应急保安电源的配备和事故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
  (一)事件报告
  1、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台州电业局应立即向市经委报告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等级、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2、市经委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等情况,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对发生可能产生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市新闻办。
  3、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分管副市长立即召集应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宣布启动本预案。
  4、发生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和按规定需要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需要向省政府报告的,市有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负责上报。
  (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使公众对停电事件及处置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
  1、市经委应会同市新闻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通报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应对措施和公众注意事项等内容,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要及时向公众通报信息。
  2、各有关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宣传、教育群众,防止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坚决打击趁机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应急处置。当电网或电厂发生重特大事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各级调度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隔离事故区,控制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尽可能保持主网安全和非事故区电网正常供电。
  1、电网与供电恢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台州电业局调度所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台州电业局调度所负责协调电网、地方发电企业、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点地区、县(市、区)主城区、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电力企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工作。
  ??各地方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电力调度命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出力。
  ??在供电恢复过程中,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地恢复各电力用户的用电。
  ??停电区域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停电预案,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2、社会应急。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后,应急协调小组应迅速指挥调动流动发电设备、事故抢险队伍和储备物资;有关成员单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排除险情,修复设备。受影响或波及的各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党政机关、军队、机场、铁路、港口、车站、矿井、医院、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单位、体育场(馆)、高层建筑,化工、钢铁、大型商场等重要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车站、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重要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电有序疏散或妥善安置,确保人身安全。
  ??公安部门要加强停电区域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巡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引发的各类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避免出现交通混乱,维护正常秩序。必要时请武警部队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贸易与粮食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调集、采购、运输和供应,保证居民停电期间基本生活资料供给。
  (四)应急结束。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由市经委根据电网事故的处置和恢复程度向应急协调小组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由应急协调小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处置结束。
  1、全市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并与浙江主网恢复联网,主要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地方发电企业机组运行稳定;
  2、停电负荷恢复80%以上,重点地区、县(市、区)主城区负荷恢复90%以上;
  3、主要地方发电企业、重要输变设备故障已被隔离,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不构成严重威胁;
  4、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四、后期处理
  (一)事故调查。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性质和责任,编写调查报告。
  (二)改进措施。台州电业局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组织生产、科研等部门研究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各相关地区、部门应总结社会应急救援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处置体系。
  (三)补偿理赔。对在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人力、物资、财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有关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做好被保险人的理赔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技术保障。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专家,组成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咨询小组,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电力企业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的研究,加大电网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建立健全电网安全应急技术平台,不断完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二)装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应积极利用现有装备,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证救援装备始终处于随时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三)人员保障。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调度、运行值班、生产管理、抢修维护、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市经委、台州电业局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能力。
  (四)其他保障。应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等工作。
  六、附则
  (一)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预案由市经委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经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经委备案。
  (三)市经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王永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绍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渗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在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第三条 凡绍兴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市区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市建设、计划、公安、交通、经贸、质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可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自律作用。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



  第九条 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部分;

  (三)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条 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可不使用商品混凝土,但应报市建筑、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应按使用商品混凝土计算,并予以注明。

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将使用商品混凝土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之一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由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根据绍兴市价格信息小组意见和有关规定按月发布。商品混凝土的市场信息作为指导价,其价格应在供货合同中确定。

  第十三条 购买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注明价格、数量、设计标号、技术参数、供应时间、运输办法、验收条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单位或个人在购买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应查检有关厂家的资质、信誉等资讯,索取有关建材检测资料。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五条 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或由于特殊情况需生产商品混凝土时,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可在有关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间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停车场地。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统一核发交通特许通行证,按交通特许通行证核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九条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指出,要求改正,并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组织生产,必要时应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应当以现场制作并经标准养护的试块作为评定依据。

  商品混凝土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发现商品混凝土质量有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

  第二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的原材料和成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依法批准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二)超越法定范围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活动的;

  (三)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恶意竞争,扰乱商品混凝土市场正常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每立方米80元的标准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对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行为不予制止也不向主管部门反映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向无证、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商品混凝土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第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五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