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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6:56: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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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城综函[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市政市容委、交通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城市建设的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部中心工作大局,以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为目标,抓住节能减排和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及运行安全两条主线,利用政策引导机制、奖励激励机制、信息监测机制,切实转变城市建设发展方式,推动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全力推进城镇节能减排工作

  (一)深入研究解决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化解公众关于垃圾处理厂建设的疑虑,研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厂建设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制定发布有关技术指南,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在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督察,确保质量和进度。继续开展垃圾焚烧厂和填埋场的等级评定工作,对不合格和不达标的情况要进行全国通报。进一步完善“全国城镇垃圾处理信息系统”。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试点工作,总结推广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和利用技术。对垃圾处理二次污染防治方面开展专题研究,切实减少和消除二次污染对城市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目标

  分解落实2010年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500万立方米的任务,下达任务计划表并按季度进行督察。配合财政部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将提高建设任务执行情况、污水收集率及项目的运行负荷率作为奖励考核指标,提高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行效率。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中央补助资金及以奖代补资金使用与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进一步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强化数据上报率和准确率。继续推进36个重点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泥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示范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与机制。继续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

  (三)突出抓好城市供热、照明、交通等行业节能工作

  进一步落实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督察力度,加强对新建建筑按热量计价的监管,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狠抓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财政、税收、计量器具监管等问题,研究制定支持和激励政策。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继续抓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的工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贯彻《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和验收评价标准。贯彻落实《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促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探索新能源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组织开展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活动,研究制定绿色照明体系评价标准。

  加快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尽快出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明确地级以上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时限等要求,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大对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开展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抓好试点工作。在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等地区规划建设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行自行车租赁系统,做好公共交通尤其是轨道交通与自行车、步行等交通方式的衔接换乘。针对目前轨道交通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技术审查力度,研究下发《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办法》。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更多的城市组织开展无车日活动,宣传倡导市民选择绿色交通方式。

  (四)抓好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抓好《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的贯彻落实,研究出台配套的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吸尘、降噪、减排等生态功能和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引导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提高老旧城区和人员密集区的绿量和绿地管养水平,切实改善低收入群体居住环境。积极倡导在城镇园林绿化建设中广泛应用乡土植物,大力推广“节地、节水、节材”的园林绿化技术。

  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总结条例实施的经验,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做好资源保护和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动态监测核查工作。做好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保护监管工作。

  二、努力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

  (一)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督察,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十二五”规划》,指导各地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完善城镇应急供水机制和能力建设。探索监测、预警、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储备应急净水技术和必要的物资。加快建立和完善供水水质监督机制,建立“全国城镇供水水质信息系统”。

  (二)加强供气、供热安全监管和供应保障工作

  力促《燃气管理条例》出台,做好宣贯和培训工作。组织编制《“十二五”全国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协商有关部门做好燃气供应保障工作。加强供气安全监管力度,督导各地从燃气管理、技术、应用等方面入手,消除燃气安全隐患,降低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城镇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冬季供热用煤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稳定供应。继续督促各地按照《北方地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规划》做好改造工作,确保集中供热管网正常运行。

  (三)组织开展桥梁安全督察,推进各地建立桥梁检测养护长效机制

  加大督察力度,对各地执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督察,推进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推进各地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强城市桥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城市桥梁“受控管理”,确保城市道桥安全运行。

  三、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一)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辐射带动力,支持中小城市建设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支持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化经验,推动区域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体系建设,把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与推进城镇化结合起来,增强市政基础设施的辐射带动力。

  (二)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

  总结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各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将数字城管的应用范围向地下管线、城市安全等领域拓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和运行安全水平。

  (三)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系统回顾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经验教训,提出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研究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体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模式和方法,做好试点推广工作。

  (四)加强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改善

  充分利用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平台,整体推进城镇人居环境改善。会同有关司局修改完善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审工作机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建筑质量安全、城市运行安全、城市规划的实施、历史名城保护等当前重点工作纳入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动态管理,组织对已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予以摘牌,推动获奖城市人居环境水平不断提升。加强宣传和交流合作,通过加强媒体网络宣传、举办论坛等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宗旨和内容,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监督创建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人居环境改善。

  四、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能力

  (一)建设学习型队伍,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加注重调查分析、注重方针政策研究,提高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进一步增强服务地方、服务基层的意识

  对于各项评比达标工作,要工作前移,通过培训、指导等方式,帮助地方改进工作,达到创建标准,从而推动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部属相关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和专家作用,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与地方沟通,特别是与城市人民政府的沟通,了解真实情况,注意培育典型,善于总结经验。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防腐拒变能力

  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加强机关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注重制度建设,加强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查堵漏洞,加强社会公众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区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区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0〕67号


甘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张掖市城区公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张掖市城区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公厕管理,提高城区公厕服务水平和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掖市城区范围内公厕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的供居民和流动人口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道路、广场、车站、宾馆、商店、饭店、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展览馆等)附设的公厕以及流动公厕。
  第四条 城区公厕建设实行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结合,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城区公厕。
  第五条 城区公厕建设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厕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公厕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和公厕工程批后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区公厕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甘州区政府负责城区公厕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甘州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区公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区公厕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有利排放,便于清运、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区公厕规划要根据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人流特点等因素,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并纳入城市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城市广场、公园绿地、旅游风景区和城区主干道两侧;
  (二)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中型商场(店)、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展览馆;
  (三)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
  (四)住宅小区。
  人流量密集、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繁华地段,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必须向社会开放使用。
  城区公厕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九条 城区道路两侧的公厕应按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和设置:
  (一)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按每300—500米的距离设置1座,流动人口密度大的街道应小于300米,一般街道按每750—1000米的距离设置1座;
  (二)旧城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
  (三)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公共绿地,按每1万平方米用地或每间隔250米设置1座。
  城区广场周边按前款第(一)项规定标准设置。
  第十条 城区道路两侧规划布局独立公厕时,应将距离公厕外墙3米以内的空地规划为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 对独立公厕周围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要考虑公厕的使用功能,不得阻塞出粪通道。
  第十二条 城区公厕设计应当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区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四条 城区公厕的建设、维修和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城区内按规划单独建设的公厕,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由甘州区政府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可安排公益岗位,由专人负责保洁、维护和日常管理;
  (二)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内规划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
  (三)住宅小区内规划的公厕,由其开发商投资建设,建成后移交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
  (四)公园、旅游景区内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
  (五)城区公共绿地内规划的公厕,由园林部门建设、维修和管理;
  (六)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
  本条前款第二、三、五项中的公厕建设、维修、管理,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可委托甘州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建、维修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区公厕建设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其中,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公园、广场、机场、车站、体育馆(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必须符合一类公厕的标准,有条件的应新建生态公厕。一类公厕及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的二类公厕,应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厕位和无障碍通道。
  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甘州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改造计划,责成有关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改造。
  第十六条 城区公厕建设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公园、旅游景区的公厕应提高建造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种草,以美化环境。
  新建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旱厕,应当按照城市公厕建设规划逐步改建为水冲式公厕。
  禁止新建旱厕、简厕等不符合城区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第十七条 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公厕的场所、公共建筑或者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公厕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改建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修建临时公厕。
  第十八条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设立流动公厕。设立流动公厕必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甘州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城区公厕必须设置明显的、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便于使用者寻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公厕。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甘州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可先采取临时的过渡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同时配套或附设公厕的,公厕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公厕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经批准按规定设置的公厕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凡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公厕的,工程竣工时,甘州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与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城区公厕的水、电供应。
  第二十四条 甘州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区公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区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并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公厕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备、设施保持完好。
  城区公厕的保洁标准,由甘州区制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甘州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公厕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在公厕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在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物;
  (四)在便池外便溺;
  (五)损坏公厕的各项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城区公厕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必须经甘州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公厕的开放时间由甘州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厕,必须有专人管理,公布收费标准、公布使用管理规定、保洁制度、保洁人员、监督电话,接受市民监督。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建设、维修和管理。
  第三十条 纳入免费位置的公厕,由甘州区政府保障正常的运行费用,并安排公益岗位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规划投资建设城区公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一)单一性的水厕,按实际占地面积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综合建筑物中的水厕或一栋建筑物底层按规划带建的水厕,其用地按分摊面积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二)单独建设的公共水厕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结建费、垃圾处理费;供水、供热、供电、排水设施就近接入城市管网,投资者仅承担城市管网到水厕的工料费。在一栋建筑物底层带建的公厕该项工程免收人防工程结建费、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除公厕建筑面积外再减免4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从简办理城区公厕建设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甘州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甘州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辱骂、殴打环境卫生专业人员,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










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协商选举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协商选举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军机关中,现有台湾省籍同胞33000多人。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的代表确定为120人。根据台湾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分配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选定工作于199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协商选举会议定于1998年1月在北京召开,会期约7天。
协商选举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发扬民主,酝酿代表候选人时要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同时要适当注意到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克辉负责召集。

附: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单位 台湾省籍同胞人数 参加协商会议代表数
北京市 1426 6
天津市 843 4
河北省 769 3
山西省 129 1
内蒙古自治区 183 1
辽宁省 1482 6
吉林省 292 2
黑龙江省 395 2
上海市 1354 6
江苏省 1446 6
浙江省 1635 6
安徽省 621 3
福建省 12043 15
江西省 1432 6
山东省 496 2
河南省 527 3
湖北省 479 2
湖南省 587 3
广东省 2569 9
广西壮族自治区 388 2
海南省 2951 9
重庆市 296 1
四川省 424 2
贵州省 174 1
云南省 340 2
西藏自治区 0 0
陕西省 201 1
甘肃省 112 1
青海省 64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39 1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168 1
中直机关 4
国家机关 6
解放军驻京单位 2
总 计 33692 120


19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