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4:3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2008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年,也是群众体育工作借势发展、大有作为的一年。为紧紧抓住机遇,促进群众体育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及早安排部署2008年群体工作,现将《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2008年群体工作部署安排。


                   办公厅(章)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

  2008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年,也是群众体育工作借势发展、大有作为的一年。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和举办,全国人民关注奥运、参与健身的热情将进一步高涨,为推动群众体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抓住机遇,全力唱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使群众体育为北京奥运会增光添彩,为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是2008年群体工作的主题。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群众体育工作。紧紧抓住举办北京奥运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机遇,坚持以人为本,继续深化和推进“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群众体育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使群众体育工作在迎接、举办奥运会和促进社会和谐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工作思路
  以落实《群众体育“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二期工程第二阶段任务为目标,继续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的工作原则,广泛组织开展方便群众参与、有影响、规模大的群众体育活动;全面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统筹推进其他各项工程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加大青少年、社区体育俱乐部创建和传统校教师培训力度;在《全民健身条例》出台和第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群体工作体制改革、管理方式转变、工作方法创新,完善监督激励机制,为构建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夯实基础。
  三、工作要点
  (一)继续组织开展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为主题的群众体育活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体育意识和健身意识,充分利用北京举办奥运会的重大历史机遇,全面展示我国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和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活动。
  在2007年动员、示范、造势的基础上,2008年“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要与“迎奥运”紧密结合,更加突出以人为本,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使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更加贴近群众,形式和内容更具普及性和参与性,注重发挥体育健身对改善大众生活方式的作用,通过引导群众健身在全社会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迎接、举办奥运会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1、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分散为主”的原则。集中性活动要突出示范性、指导性,分散性活动要突出参与性、多样性,方便群众参与;继续发挥各级体育部门和各单项运动协会在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方面的作用,努力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组织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积极性;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将继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重点资助和扶持有影响、规模大、群众参与面广、已经形成传统的品牌活动。
  2、以全国范围内的奥运火炬传递活动为主线,突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特色,在奥运火炬传递城市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展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取得的丰硕成果。
  3、紧紧抓住北京奥运会的一些重要节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利用奥运会倒计时100天、全民健身月、奥运会期间等重大时间节点,广泛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联动活动,不断掀起全民健身、喜迎奥运的高潮。活动以北京及奥运举办城市为重点,全国联动,为奥运会的举办营造浓郁的全民健身氛围。
  4、各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协、人群体协等社团组织开展有规模、影响大、形成传统品牌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活动,要注重形式和内容的创新,突出活动的普及性和参与性,努力使开展的活动能够与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相结合。紧紧围绕贯彻落实2007年中央7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策划有利于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和爱好,能够有效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的专项活动。
  (二)继续加大全民健身工程实施力度,规范各项工程建设的申报审批制度,提高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水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创新。
  2008年场地设施建设以“全面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统筹推进其他各项工程建设”为主导。在进一步总结各项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管理机制,提高工程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坚持以人为本、贴近群众的原则,在建设管理模式、资金投入、器材研制和更新等方面加大研究力度。积极引入社会专业公司、中介、认证、质检、评估等机构参与管理,加大媒体宣传,重视舆论监督,最大限度的发挥场地综合效益。
  1、“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2008年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作为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健身工程,要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力度。按照“十一五”规划,2008年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要加大投入力度,预计投入中央资金3.05亿,在全国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两万多个。场地项目选择和使用方面要更加体现“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在原有的一块篮球场、两个乒乓球台的基础上,在总体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建设与当地环境和群众健身习惯相适应的场地与器材,使其切实成为推动农村基层体育工作发展的重要抓手,成为加强农村体育组织建设和体育活动开展的硬件保障。国家、省、市要建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十一五”规划项目库,并组织检查调研,检查2006年和2007年已完成项目,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后三年的工程实施打下基础。
  2、“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工作以丰富器材种类和研制开发适合不同人群特别是青少年特点的户外健身设施及落实维修更新机制为重点:(1)进行社区公共多功能运动场试点。为满足不同人群(特别是青少年)户外健身的需求,在借鉴一些地区成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东部地区实验推广适合青少年和其他人群健身的新器材,如笼式足球、笼式篮球、室外乒乓、羽毛球、老年门球、轮滑极限、健步路道等。(2)总结路径器材维护更新经验,完善器材维护更新机制,发挥路径器材更大效能。有条件的省(区、市)建立路径工程、器材网络管理数据库,总局将总结推广各地路径工程、健身器材管理的有效机制和经验做法。
  3、“雪炭工程”建设将重点进行已批准项目的监督完善工作。总局将全面清理前几期批准项目的落实情况,对未建或延期完成的项目重点督察,保证在2008年底前完成。总结经验,完善“雪炭工程”管理机制,制定项目选择、项目审定、资金拨付、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办法。制订2009-2011年“雪炭工程”建设规划。
  4、做好“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工作。建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项目库,分级、分类管理,重点扶持新建项目,向社区、县、小型“中心”倾斜,向使用效益好的、服务群众好的“中心”倾斜。加大对西部资金支持,东部以命名为主、资助为辅,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引入体育服务认证机制,搞好调查研究,制定“中心”评定标准,建立“中心”资助、评估、管理机制,使“中心”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5、做好“全民健身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工作。建立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项目库,遴选综合效益好的项目给予命名资助,起到引导、示范作用。向综合效益好、规模大、示范性强的项目倾斜,向与自然、旅游、文化、休闲结合好的项目倾斜,向中西部利用自然资源搞户外运动的营地倾斜。加强对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的评估管理。
  (三)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文件为契机,大力做好青少年体育工作。
  1、2008年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将继续坚持政府主导,体教共抓,部门协同,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深化试点,以点带面,积极探索开放的不同模式,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保障机制,全面推动开放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使学校体育场馆发挥多元功能和最大效益,有效缓解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和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足的矛盾。上半年由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共同召开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会议,回顾总结第一批试点工作,交流各地开放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命名第二批全国试点单位,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各省(区、市)体育部门要在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扎实工作,积极推进本地区的开放工作。
  2、做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第三批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创建工作,积极开展“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要在“稳定规模、适度发展、提高质量”上下功夫,重视品牌的创建。有重点的建设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注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的管理和引导,不断改进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条件。举办好全民健身大讲堂——校园行等青少年系列活动。利用周末、寒暑假等时间,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青少年学生喜欢的体育项目的小型业余体育竞赛,培养广大青少年学生参与体育的兴趣,引导青少年建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3、做好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为主要对象的中小学校体育师资培训工作,启动《全国中小学校体育师资培训五年规划》。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了《全国中小学校体育师资培训五年规划》。计划从2008年开始,用五年的时间,通过国家集中培训、各省市分别培训和西部地区上门培训等方式,使全国1/8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和西部地区兼职体育教师接受培训,使教师进一步学习领会中央7号文件精神,更新教育观念,提高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培训坚持统一规划,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层推进、体教结合、突出应用、注重技能的原则,国家集中培训工作从2008年寒假开始启动,各省市分别培训和西部地区上门培训工作从2008年暑期全面启动。各省市体育部门要主动加强和教育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早做好准备,切实把这项学校体育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
  4、进一步了解全国各地体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情况,总结近年来各地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经验,总局与教育部将组织调研组到有关省份进行检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体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7号文件精神指导意见》。
  5、加强青少年体育科研工作。鼓励和支持体育科研机构和院校进行针对发展青少年体育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努力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组织开展青少年集体性体育竞赛和活动。
  (四)为进一步提高群众体育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开展第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积极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及早出台。
  1、加强与政策法规部门的合作,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条例》的研制,抓住北京举办奥运会的重大机遇,争取《条例》尽早出台,并做好对《条例》内容的宣传工作,使群众健身的各项条件得到法律保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
  2、重点做好第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和后续研究工作,利用奥运会前时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我国群众体育发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为研究制定奥运会后群众体育的发展战略提供数据支持。
  3、继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修订现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两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组织机构;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网络化力度,推广使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继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开展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基地工作,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杂志的宣传效益;调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积极性,使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继续组织开展基层群体工作者培训工作,提高群众体育干部整体素质。
  4、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群众体育工作的机制改革、管理方式转变和工作方法创新,研究和制定群体工作评估机制和监督激励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果的检查评估,更好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指导和协调作用。
  (五)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实效,进一步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
  1、配合宣传部门继续办好“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新闻发布会,对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的大规模全民健身活动进行集中宣传,组织新闻媒体赴基层开展采风活动,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代表事迹,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全民健身领域,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2、进一步加强与主流媒体的合作,继续协助办好“全民健身周刊”、“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专栏,倡导和支持各新闻媒体创办富有特色的群体宣传栏目。
  3、加强群众体育对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北京奥运会前,我国组织举办各类国际性体育会议和赛事的机会,安排外宾参观各类全民健身设施和群众体育健身活动;配合北京奥组委在奥运会期间举办“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展览,介绍我国近年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工作成果;利用亚太群体协会、中韩、中日以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群众体育交流的机会,广泛宣传我国群众体育发展成就。

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列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试点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203号




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列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试点区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批准我区为全国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区的函》(新政函〔2004〕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出建设“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自治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我局原则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试点区,请统筹安排,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试点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请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由点到面,逐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在生态良好,适宜发展有机食品的重点地区、特色品种开展试点示范,编制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区有关地区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我局将协助你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

  三、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试点区”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主要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体系与监管制度建设,以及推动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的创建活动,为有机食品的发展创造安全的环境,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联动,动员全民参与”的原则,落实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做到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要按照自治区有机食品发展规划要求,将有机食品基地的发展建设、及其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和责任,做好监督、考核和服务指导工作。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3]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十月十二日





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构建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人人健康,依靠科学、全民参与,城乡联动、协调发展,依法行政、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卫生体系包括领导协调制度、组织网络、疾病预防控制与监测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网络、医疗救助、教育培训、法制建设与监督执法、爱国卫生与全民健身、责任追究和保障措施等。







第四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共卫生科研以及有关技术的地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建立公共卫生领导协调制度







第五条 成立首府南宁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驻邕中直机关、自治区直属机关、驻邕部队、铁路、民航等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首府南宁公共卫生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领导、统一部署首府南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确定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制订公共卫生领域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督促指导辖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卫生管理职责。







第七条 首府南宁公共卫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技术专家小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一)办公室为常设机构,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卫生、计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设专职人员若干名,承担公共卫生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技术专家小组由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环境保护、农业畜牧、食品和药品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综合部、疾病控制部、宣传部、后勤保障部、市场监管部、治安部和纪检监察部等工作机构,成员由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四)首府南宁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启动经费及日常工作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全额拨款。







第三章 健全公共卫生组织网络







第八条 建立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公共卫生委员会。







(一)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由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区)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机构参照首府南宁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置。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卫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县(区)卫生局局长、乡镇卫生院院长或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设专(兼)职工作人员2―3人,由同级财政落实启动经费和日常运转经费。各开发区的公共卫生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县、城区公共卫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







(二)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责:







1、负责辖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2、监督指导辖区内下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







3、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4、研究解决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发动、实施工作;







6、完成上级公共卫生委员会下达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三)2003年底,建成市、县(区)、乡镇三级公共卫生委员会。







第九条 建立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设立专职或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1―3人,负责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各村(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员具体人数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公共卫生管理员应具备中等卫生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资格或相当于中等卫生技术学校毕业水平。城镇社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所在辖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备案;







(二)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村(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







4、负责落实辖区内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







5、负责调查了解本村(社区)的公共卫生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公共卫生信息;







6、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组织本村(居)民开展群防群治,实行村民十户联保;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落实各项公共卫生工作措施;







7、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三)村(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员的生活补贴和补助经费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城镇社区一般不低于100元/月,农村不低于60元/月;







(四)到2004年底,建成村(社区)一级公共卫生委员会。







第十条 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一)加强学校卫生管理网络建设,积极开展学生卫生保健、校园卫生管理和学生常见病的群防群治工作。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能,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市中小学卫生保健中心和中小学卫生室,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医疗设备。中小学卫生保健中心编制应不低学生总人数的万分之三;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普通中小学设立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学校专职或兼职卫生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卫生津贴;







(三)到2005年,按国家《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目录》要求,城市中小学卫生室达到I―II档配备标准,农村学校卫生室达到II―III档的配备标准,并列入全面评估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指标。







第十一条 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责任网、信息报告网、紧急救助网)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在防治、救助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任务,完善信息网络报告制度,增强紧急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以县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所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城区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一)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把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建设成为当地农村医疗、预防、保健的服务中心和业务指导及培训中心。到2005年,完成县级医院传染病病区的建设,基本完成县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建立县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到2005年,完成卫生院急诊、输液室、产房和计划免疫“四室”等业务用房的改造任务,并配备电脑设备,建立医疗垃圾焚烧和污水消毒集中处理设施。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安排好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可分为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两部分,普通卫生院从事预防保健人员应占卫技人员数的50%以上,中心卫生院占30%以上,预防保健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由县(区)级财政全额拨付;







(三)完善村级卫生室的网络建设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业务用地、用房以集体投入为主,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村级卫生室要设有诊室、治疗室和药房三室分开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要达到40m2以上;每个村卫生室要配备一部电话,市、区(区)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装机补助。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乡村医生、保健员实行经济补贴的通知》(南府发[2002]106号)要求,切实解决乡村医生、保健员的公共卫生工作补贴经费。







第十三条 加强市、县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







(一)发挥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妇幼保健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把市妇幼保健院建设成为南宁市产前诊断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建设要达到《自治区县级医院产科建设标准》;







(二)到2005年,所有乡镇卫生院产房设置要达到《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产科设置基本标准》,配备产床、新生儿远红外线辐射抢救台和冷暖空调器等设施。村保健员配备血压计和婴儿秤,提高产后访视质量。







第十四条 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一)充分利用现有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并对其进行结构和功能的双重改造,使现有基层医疗机构发展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户数达1000户以上的,必须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并优惠或免费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如为多个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其预留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或户数比例出资建设,城市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时要严格把关,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排必要的补助资金。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经所在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给予适当的业务经费补助;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行为干预,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举办民营医疗机构,充分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的重要补充作用。逐步放开民营医疗机构审批,保护和扶持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同时要加强引导和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满足城镇居民多样化的卫生需求。







第四章 完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与监测评估系统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需要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一)2004年高级传染病专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完成3500m2业务用房的扩建,建成区内一流的能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的传染病专科医院;







(二)加快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利用国家国债建设项目,多渠道筹集配套资金,重点完成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搬迁和建设,完善常规设备的配置,根据未来公共卫生发展与疾病流行趋势,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在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一个由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接近或达到全国省会城市先进水平;







(三)加强市区各地段医院预防保健科(卫生科)建设,选派业务素质高的专业人员充实到预防保健科(卫生科),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对本地段疾病预防工作实行微机化管理,并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和市妇幼保健院联网,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及食物中毒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有关公共卫生信息。市区地段医院预防保健科(卫生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人员工资资金与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经济承包。市财政每年对地段医院预防保健科(卫生科)业务经费给予适当补贴;







(四)完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与监测网络。继续强化鼠疫区域性联防工作,预防控制鼠疫发生和流行;建立以防治霍乱为重点的腹泻病监测控制体系,加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O127大肠杆菌等相关疾病快速诊断和检测技术应用;建立敏感高效的流感监测网络,提高预测预报流感流行趋势的能力;完善病毒性肝炎防治体系,降低病毒性肝炎的病毒携带率和发病率;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