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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8:31: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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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和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联合征信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省联合征信机构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发布本省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无偿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省联合征信机构负责征集企业的下列信用信息:

  (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四)省人民政府要求征集的企业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条市、县下列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逐级向省相应行政机关报送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后提交省联合征信机构: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企业税务登记、欠缴税款、偷逃税款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执行标准、国家免检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国有企业资产变动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用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七)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旅游服务企业行政许可、质量监督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八)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小企业经营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环境监测记录、环境污染事故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一)建设、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招标投标、质量管理或者安全事故责任及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三)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从事内外贸易经营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价格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五)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行政许可、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执行标准、质量检查结果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六)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七)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福利企业经营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八)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文化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九)公安机关提供企业公共安全行政许可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十)海关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违规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十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企业进出口商品免检和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十二)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机关确定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具体项目、范围、标准及报送的具体办法。

  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处理措施,提高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利用水平。

  第九条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其提供的信息直接来源于企业的,该信息真实性由企业负责。

  第十条省联合征信机构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整理、储存、维护和数据安全等工作,并根据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省联合征信机构接受、传输企业信用信息时,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提供信息的单位予以更正。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第十二条下列信息记入基本信息:(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四)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

  (六)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有关企业身份的其他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三条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

  (一)企业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诉讼案件;

  (二)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

  (三)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责任追究;

  (四)经依法确认的企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下列信息根据企业的要求,可记入提示信息:

  (一)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二)企业的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四)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通过情况;

  (五)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情况;

  (六)产品获得国家免检证书的情况。

  第十四条省联合征信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根据前两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并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省有关行政机关将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提交省联合征信机构的同时,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公布的期限分别为:

  (一)基本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二)提示信息为3年;

  (三)企业自愿公布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公布为止;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布期限,自该信息公布之日起计算。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省联合征信机构终止公布,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可以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省联合征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到省联合征信机构、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通过其网站,无偿查询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认为省联合征信机构公布的本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要求省联合征信机构予以更正。省联合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与提供信息的单位核实,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予以公告。

  省联合征信机构在企业要求更正信息期间,不得对外发布该信息。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失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投诉情况属实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投诉情况不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投诉者是企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其诬告的事实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有关单位和个人向省联合征信机构投诉企业失信行为的,省联合征信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省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省联合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省联合征信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公布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擅自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改或者拒绝更正错误信息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化工部


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1988年3月24日,化工部

前 言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4]1648号《关于简化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通知》要求,由化学工业部第一设计院对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进行修订而成,自1988年7月1日起在化工系统中施行。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一、本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的原则进行编制的。
二、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大、中型化工工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小型项目或车间的初步设计可根据具本情况参照本规定适当简化,无关的章节可以不写,部分章节可以合并等。
援外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设计另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初步设计的主要任务
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全厂性设计原则、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和重大技术问题,如总工艺流程、生产方法、工厂组成、总图布置、水电汽的供应方式和用量、关键设备及仪表选型、全厂贮运方案、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以及车间或单项工程工艺流程和各专业设计方案等,编制出初步设计文件与概算。
四、编制初步设计的目的
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是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主要设备订货,进行施工准备以及编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五、初步设计的深度
根据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410号《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
2.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3.土地征用;
4.基建投资的控制;
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
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7.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六、开展初步设计的必要条件
1.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正式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区域位置图、厂区地形图、有关的自然条件等基础资料。
3.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协作协议。
七、编制初步设计的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党的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向设计要资金、要效益,主要是通过精心设计,优化设地方案,精打细算,通过改革和科学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把浪费的部分砍下来,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在生活设施上,注意结合国情,按标准规定办事。
在老厂的改、扩建中,必须处理好挖潜、改造和扩建的关系。
2.站在国家立场上,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国家法令、政策、标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认真考虑所建企业的经济效益,精心设计,确保质量,使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先进水平。
3.坚持求实和革新精神,维护设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设计人员要破除停滞不前,安于现状的精神状态,树立不断创新、勇于开拓的进取观念,充分吸取国内外科技成果,做出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设计。
4.注意采用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适度的技术。除了在个别项目与关键部分采用最先进技术,使我们在某些领域处于领先的地位外,一般地讲,应该更多地采用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适度的技术,做到投资省、效益高。
5.进一步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引进技术国产化”五化的设计原则。
6.积极采用国内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努力搞好技术开发。
7.适应化工生产特点,搞好配套专业设计。特别是要加强节能、环保、安全、消防、抗震、防噪音、工业卫生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配套设计。配套设计的标准要适当,既要讲求实效,有利生产,又要防止要求过高,超越国情。
8.认真贯彻工艺与装备并举的方针,大力加强工艺流程与装备的配套开发、设计。
9.加强经济观点,处理好技术与经济的关系。做设计必须以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中心。设计工作必须加强经济论证,做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以求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不需一次建设的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做到分期建设,分期投资,分期受益。
生产上必要的备用设备,要合理的备用,提高投资效果。
八、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是设计的主办单位,对设计(设计质量、技术经济指标和概算准确度)要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的院长(经理)对设计单位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全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对重大设计方案,要认真组织研究讨论。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对设计文、图纸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或盖章。初步设计文件,院长(经理)、总工程师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单位共同设计时,主管部门要指定一个设计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本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总负责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
主体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完成本身承担的设计任务;
2.组织全厂性总体方案的讨论;
3.协助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全厂性的工艺、公用设施和设计进度;
4.负责组织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资料;
5.统一设计标准、规范、深度与要求;
6.组织编制和汇总项目的总说明、总图、总定员和总概算等。
其他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统一要求完成分担的设计任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向主体设计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主动与主体设计单位搞好协作配合工作。
九、设计中采用的基础资料要准确、可靠,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切合实际。设计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文字说明要清楚、确切,图纸要清晰、正确,避免“错、漏、碰、缺”。
十、本规定目录所列项目,系按化学工业企业一般工厂组成,并结合专业划分拟定。目录的顺序不作为工程设计文件篇章编排的依据,同时可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合并。
十一、为逐步统一设计深度,本规定中提供的样图和表格,各设计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概述
简述工厂筹建概况、生产特点、兴建目的、意义、投资限额、进度要求及发展远景等。
一、设计依据
1.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批复文件;
2.批准的厂址选择报告;
3.下达设计任务的文件及设计合同;
4.建设单位提供的主要原材料及公用工程供应条件的供应报告,主要原材料、燃料运输销售等方面的有关文件;
5.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规划、铁路、航运、通讯等协议文件以及与其他企业生产协作等协议文件;
6.有关部门对防地震、人防、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方面要求的批复文件;
7.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厂区地形测量图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资料;
8.确定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需的科学试验报告及技术鉴定证书。
二、设计指导思想
根据上述设计依据,结合建厂条件,说明贯彻执行国家一系列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使设计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符合多、快、好、省要求的内容和措施,提出指导各专业设计的总设计原则和设计标准、主要技术措施。
若工厂部分设备需进口,还应阐明进口的理由和原则。
若工厂依托老厂,还应阐明依托老厂后对节约建设资金、缩短建设周期的意义。
贯彻“五化”(一体化、露天化、轻型化、社会化、国产化)的措施和效果。
三、设计范围
1.本设计包括的项目,按生产装置、辅助装置、公用工程、通讯及交通运输,办公及生活福利设施的顺序简述;
2.当两个或多个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各设计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和明确相互的衔接关系。
四、工厂组成
说明全厂车间、工段、项目的组成及其确定依据。列写车间、工段和项目顺序与工艺流程顺序一致,并先列生产装置,最后为生活福利设施。
五、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建设规模 工厂(或装置)设计生产能力,生产潜力,发展余地。
产品方案 包括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及销售地区。
六、主要原材料、燃料的规格、消耗量及来源以及供应的可靠性,按主项(装置)列表说明
七、生产方法及工艺流程
概述生产方法及全厂总流程,论证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并着重说明节约能源的措施。
八、厂址概况
1.厂区状况,概述厂区的地理位置,全厂占地面积,占用可耕地面积,需要拆迁的建、构筑物情况及其他特殊问题;
2.全厂分区布置原则;
3.工厂水、电、汽等动力来源;
4.工厂的运输量及运输方法,现有交通运输状况及需要建设的主要设施。
九、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
1.公用系统方案论述,水、电、汽、气参数及消耗定额;
2.厂内原材料及产品贮存装卸方式、贮存期、仓库或贮存场地的确定;
3.工厂维修量,全厂性修理车间组成和设置规模,修理能力以及外部协作条件利用程度。
十、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
1.厂区环境状况,建厂后环境质量的预评价;
2.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的内容和措施,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设计方案的可靠性、可行性和实施效益。
十一、工厂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1.全厂集中控制程度、自控技术和仪表的先进、可靠性,最佳化操作水平;
2.原料、产品装卸、运输及包装的机械化程度、可靠性、节省劳动力程度。
十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1.就工厂的特点逐项提出安全、卫生的设施;
2.用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文件和标准衡量安全、卫生设施的可靠性、 合理性。
十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合理性
十四、工作制度及劳动定员
1.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的工作制度;
2.全厂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系统确定的依据;
3.出勤率确定的依据,预备工确定的原则及人数;
4.福利设施及服务人员确定的依据;
5.全厂定员逐项逐类列表说明(表1-1)。
十五、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
设计中悬而未决或难于定论的问题,须向有关单位提出的建议和要求等。
第二节 图纸
一、全厂工艺总流程图(样图略)
二、全厂物料平衡图(样图略)
三、工厂鸟瞰图(样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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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总定员┃ 生产人员,人 ┃ 非生产人员,人 ┃
┃ 部 门 ┃ ┣━━━━┳━━━━╋━━━━┳━━━━┫ 备 注
号 ┃ ┃ 人 ┃生产工人┃技术工人┃行 政┃技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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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厂 部┃ ┃ ┃ ┃ ┃ ┃
… ┃ ┃ ┃ ┃ ┃ ┃ ┃
二 ┃生产车间┃ ┃ ┃ ┃ ┃ ┃
… ┃ ┃ ┃ ┃ ┃ ┃ ┃
三 ┃辅助车间┃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其 他┃ ┃ ┃ ┃ ┃ ┃
┃ ┃ ┃ ┃ ┃ ┃ ┃
1. ┃警卫人员┃ ┃ ┃ ┃ ┃ ┃
2. ┃消防人员┃ ┃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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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附件
上述第一节二设计依据中所列的各类文件。

第二章 技术经济
第一节 基本经济数据
一、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
二、建设投资
三、产品成本估算
四、销售收入及税金
五、利润
上述基本经济数据在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发生变化时要对照列出。
第二节 经济分析
一、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表2-1)
二、经济分析意见
第三节 表格
表2-2 销售收入及税金表
表2-3 单位产品成本表
表2-4 工厂总成本表
表2-5 利润与收益表
表2-6 偿还能力估算表
表2-7 基建贷款的偿还平衡表
上述表格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取舍。
表2-1 ××××装置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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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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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一 ┃设计规模 ┃ 万吨/年 ┃ ┃
二 ┃原料及动力消耗 ┃ ┃ ┃
┃…… ┃ ┃ ┃
┃…… ┃ ┃ ┃
┃…… ┃ ┃ ┃
三 ┃产品设计能力及规格 ┃ ┃ ┃
┃…… ┃ ┃ ┃
┃…… ┃ ┃ ┃
四 ┃三废排放量 ┃ ┃ ┃
┃…… ┃ ┃ ┃
┃…… ┃ ┃ ┃
五 ┃定员 ┃ ┃ ┃如系改扩建尚需列出增加
┃ ┃ ┃ ┃定员
六 ┃总投资 ┃ 万元 ┃ ┃
┃ 其中,外汇 ┃ 万美元 ┃ ┃
七 ┃基建投资指标 ┃ ┃ ┃
┃ 1.按主要产品计 ┃ 元/年.吨 ┃ ┃
┃ 2.按总产值计 ┃ 元/万元 ┃ ┃
八 ┃全厂总产值 ┃ 万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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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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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年操作日 ┃ ┃ ┃
十 ┃产品单位成本 ┃ 元/吨 ┃ ┃
┃产品工厂成本 ┃ 万元/年 ┃ ┃
十一 ┃贷款偿还日期 ┃ 年 ┃ ┃自基建之日起
十二 ┃投资利税率 ┃ ┃ ┃
十三 ┃投资利润率 ┃ ┃ ┃
十四 ┃生产车间扩建建筑面积┃ m2 ┃ ┃
十五 ┃能耗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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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一、二、三、四、五、九、十四、十五等项由负责人提供数据
表2-2 销售收入及税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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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商品量┃售 价┃综合税率┃销售收入┃销售税金┃
号 ┃产品名称┃ 吨/年┃ 元/吨┃ % ┃ 万元/年┃ 万元/年┃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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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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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单位产品成本表
生产量 商品量
自用量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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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项 目 ┃消耗定额┃单位┃单价┃单位成本┃ 年成本 ┃
号 ┃ ┃ ┃ ┃ 元 ┃ 元/吨 ┃万元/年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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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材料消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公用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工人工资 ┃ ┃ ┃ ┃ ┃ ┃
四 ┃车间经费 ┃ ┃ ┃ ┃ ┃ ┃
五 ┃车间成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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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工厂总成本表
装置内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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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单价┃ 年成本 ┃
号 ┃ 项 目 ┃单 位┃消耗定额┃ 元 ┃万元/年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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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材料消耗┃ ┃ ┃ ┃ ┃
二 ┃公用工程 ┃ ┃ ┃ ┃ ┃
三 ┃工人工资 ┃ ┃ ┃ ┃ ┃
四 ┃车间经费 ┃ ┃ ┃ ┃ ┃
五 ┃车间成本 ┃ ┃ ┃ ┃ ┃
六 ┃企业管理费┃ ┃ ┃ ┃ ┃
七 ┃工厂总成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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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图运输
第一节 设计依据
有关总图运输方面的文件(如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厂址选择报告和有关协议)条文和内容。
一、设计基础资料
1.地形地貌
厂区地形测量资料,地貌情况。
2.地质
与本专业工程设计有关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厂区江、河、湖、海的水文资料。
3.气象
土壤最大冻结深度;
全年及夏季主导风向频率(十六个方向和无风);
年平均风速(十六个方向),最大风速;
年平均降雨量,日最大降雨量;
4.地震
本地区地震烈度。
第二节 厂址概况
一、工厂的地理位置,厂区四至及其与居民区、城市、农村、重点经济文化设施的关系;
二、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规划;
三、厂区地形、地貌、场地类型、最高、最低海拔标高、坡度和坡向;
四、厂区占用土地面积及占用农田(其中高产田、旱田)面积、山林、湖塘等面积,当地人口平均耕地水平;
五、现有居民房舍及其他设施的拆迁数量;
六、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特征概述。
第三节 总平面布置
一、总平面布置的确定
(1)总平面方案的比选。按设计任务和专业草提条件,结合建设地点特征,论述各方案的优缺点。必要时附图列表,进行数量对比。最后从规划、基建及生产条件、节约工程量等方面归纳出确定现总图的主要论据。
(2)按本工程组成和各建、构筑物的性质,扼要说明总图分区、主要生产流线,施工安装(包括大件运输)及人、货流组织和界(街)区建筑线间距等的设计意图。
(3)说明贯彻节约用地、减免拆迁、减少场地工程量和分期建设,一体化的措施、预留发展等作法。
(4)考虑保护环境,处理建筑物朝向,考虑主导风向,安排相对关系与间距的说明。
(5)总平面布置对主要键、构筑物适应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特征的说明,对其他灾害性自现象的防治措施。
(6)施工场地及其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的占地规划。
二、总平面布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3-1)
表3-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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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指 标 名 称 ┃单位┃数量┃ 备 注
━━━╋━━━━━━━━━━━━━━╋━━╋━━╋━━━━━━━
1 ┃厂区(街区、装置)占地面积 ┃公顷┃ ┃
━━━╋━━━━━━━━━━━━━━╋━━╋━━╋━━━━━━━
2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 m2 ┃ ┃
━━━╋━━━━━━━━━━━━━━╋━━╋━━╋━━━━━━━
3 ┃露天堆场及作业场占地面积 ┃ m2 ┃ ┃
━━━╋━━━━━━━━━━━━━━╋━━╋━━╋━━━━━━━
4 ┃道路及广场占地面积 ┃ m2 ┃ ┃
━━━╋━━━━━━━━━━━━━━╋━━╋━━╋━━━━━━━
5 ┃铁路线长度 ┃ Km ┃ ┃
━━━╋━━━━━━━━━━━━━━╋━━╋━━╋━━━━━━━
6 ┃地下管线及地上管架估计占地 ┃ m2 ┃ ┃
━━━╋━━━━━━━━━━━━━━╋━━╋━━╋━━━━━━━
7 ┃建筑系数 ┃ % ┃ ┃
━━━╋━━━━━━━━━━━━━━╋━━╋━━╋━━━━━━━
8 ┃场地利用系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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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竖向布置
一、布置原则
首先须满足各生产工艺流程对高程的要求;其次是依山就势,因地制宜,昼节省土(石)方工程量;其三是合理选定厂区标高,须适应建、构筑物的基础和管线埋置深度的要求。
当出现高填和深挖时,须提出防止滑坡、边坡失稳的措施和余缺土处理方法。
须保证场地不受洪水与地区积水的威胁,合理选定场地设计高程和合理的排水方式等。
二、竖向布置方式(连续式、重点式或混合式)的确定及其依据。
三、场地竖向设计的图示方法
四、土方计算及调配,填挖数量的平衡程度,缺土来源和余土去向土石方工程平衡表(表3-2)
表3-2 土石方工程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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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石方量,m3 ┃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 备 注
┃ ┃填 方┃挖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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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场地平整 ┃ ┃ ┃
━━━╋━━━━━━━━━━━╋━━━╋━━━╋━━━━━━━━━
2 ┃建、构筑物、设备基础 ┃ ┃ ┃
━━━╋━━━━━━━━━━━╋━━━╋━━━╋━━━━━━━━━
3 ┃铁路、道路路基、路槽 ┃ ┃ ┃
━━━╋━━━━━━━━━━━╋━━━╋━━━╋━━━━━━━━━
┃ (1)铁路(包括窄轨) ┃ ┃ ┃
━━━╋━━━━━━━━━━━╋━━━╋━━━╋━━━━━━━━━
┃ (2)道路、人行道、广场┃ ┃ ┃
━━━╋━━━━━━━━━━━╋━━━╋━━━╋━━━━━━━━━
4 ┃管红、管架、明沟 ┃ ┃ ┃
━━━╋━━━━━━━━━━━╋━━━╋━━━╋━━━━━━━━━
┃ 小 计 ┃ ┃ ┃
━━━╋━━━━━━━━━━━╋━━━╋━━━╋━━━━━━━━━
┃ 松 土 量 ┃ ┃ ┃ 松土系数×%
━━━╋━━━━━━━━━━━╋━━━╋━━━╋━━━━━━━━━
┃ 合 计 ┃ ┃ ┃
━━━╋━━━━━━━━━━━╋━━━╋━━━╋━━━━━━━━━
┃ 余土(或缺土)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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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说明洪水及周围高地对场地的影响,对山洪、急流的防护措施。
第五节 工厂运输
一、全厂货物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的确定(表3-3)
表3-3 工厂运输量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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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 ┃ ┃
┃ ┃ 吨/年 ┃ 形 态 ┃ 包装方式 ┃
序号┃物货名称┣━━━┳━━━┳━━━┫(液、粉、块)┃(散、袋、桶)┃ 备 注
┃ ┃ 铁路 ┃ 公路 ┃ 水运 ┃ ┃ ┃
━━╋━━━━╋━━━╋━━━╋━━━╋━━━━━━╋━━━━━━╋━━━━
┃ Ⅰ运入 ┃ ┃ ┃ ┃ ┃ ┃
━━╋━━━━╋━━━╋━━━╋━━━╋━━━━━━╋━━━━━━╋━━━━
┃ Ⅱ运出 ┃ ┃ ┃ ┃ ┃ ┃
━━╋━━━━╋━━━╋━━━╋━━━╋━━━━━━╋━━━━━━╋━━━━
┃ 合 计 ┃ ┃ ┃ ┃ ┃ ┃
━━┻━━━━┻━━━┻━━━┻━━━┻━━━━━━┻━━━━━━┻━━━━
二、铁路运输
(1)全厂铁路运输量和车辆周转量按表3-4和表3-5分别统计。
表3-5须考虑到车对数及厂内运营方式,按进、出厂和厂内周转的车辆归类平衡。
(2)线路设计包括:厂内线与厂外线的连接与分界,工厂车站和厂内接发线,调配、装卸、存在和整备等线路布置,有效长度及线路总长。
主要技术条件:
钢轨、道岔类型、轨枕种类及每公里根数,道碴种类与厚度;
线路排水及桥涵类型、数量。
(3)行车联系方法、通讯设施及信号。
(4)机车车辆包括:自备机车和车辆接送货制,设置的依据与数量(均按表3-4、表3-5各值推算);
机车、车辆的整备、保养及机车库的设置与规模;煤(油)、水的供应。
表3-4 铁路运输量表
昼夜不平衡系数K入=14~15 K出=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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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货 物 名 称│运入或运│ 货运量 │ 最大昼夜装卸车数(辆) │ 装卸 │一次装│ 备
├───┬───┤ ├───┬─────────┼───┬───┬───┬───┤ │或卸车│
号 │运 入│运 出│ 出地点 │吨/年 │最大昼夜(吨/昼夜) │敞 车│棚 车│罐 车│其 他│ 方式 │ (辆) │ 注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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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5 车辆周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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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 重 车 │ 空 车 │
\__别├───┬───┬───┬───┬───┼───┬───┬───┬───┬───┤ 合 计
进或出 \│敞 车│棚 车│罐 车│其 他│小 计│敞 车│棚 车│罐 车│其 他│小 计│
─────┼───┼───┼───┼───┼───┼───┼───┼───┼───┼───┼────────
进厂(辆)│ │ │ │ │ │ │ │ │ │ │
─────┼───┼───┼───┼───┼───┼───┼───┼───┼───┼───┼────────
出厂(辆)│ │ │ │ │ │ │ │ │ │ │
─────┼───┼───┼───┼───┼───┼───┼───┼───┼───┼───┼────────
厂内(辆)│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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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6 汽车运输量表
日不平衡系数K=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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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自备车数┃备
┃ 货物名称 ┃ 卸车或 ┃ 运 输 量 ┃ 日装车数(辆/天) ┃ 运距 ┃ (辆) ┃
┣━━┳━━┳━━┫装车地点┣━━━┳━━━╋━━┳━━━┳━━┫(公里)┣━━━━┫
号┃运入┃运出┃厂内┃ ┃吨/年 ┃吨/日 ┃卡车┃翻斗车┃罐车┃ ┃ 车 ┃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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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铁路房舍:行车调度室、乘务人员、装卸人员值班休息室、车库和保养间、扳道、道口房等的确定。
(6)轨道衡的确定。
三、道路运输
(1)道路运输量和车辆(按取货制)的备置数量按表3-6统计。
(2)厂外公路的等级和厂内道路形式、路面结构、路面与路基宽度等主要技术条件,厂外公路选线与占用农田情况。
(3)线路与桥涵构筑物的形式与数量。
(4)汽车运输、管理、保养、加油及汽车库等建、构筑物的设计依据与规模。
四、水路运输
(1)水路运输的可靠条件及运输量。
(2)码头形式及船型的选择,最多停靠船舶数量。
(3)与码头设计单位的分工和界线。
(4)库场面积及岸上设施的总平面布置。
五、窄轨运输系统和线路设计
使用窄轨运输的品种、运输量线路标准与工程量。
六、全厂运输定员
(1)工厂运输系统的分工和组织形式。
(2)全厂运输定员按工厂运输(销)、铁路、汽车及其他别填入表3-7中。
表3-7 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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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每班定员 ┃管 理┃操作人┃轮 休┃ ┃
┃名 称┣━━━━┳━━━━┫ ┃ ┃ ┃合 计┃备 注
号 ┃ ┃生产工人┃辅助工人┃人 员┃班 次┃人 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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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工厂防护设施及其他
一、工厂围墙的型式和工程量,大门和侧门的设计要求
二、罐区围堤设计
三、工厂绿化设计及防护带宽度与位置
第七节 排渣场
一、工厂排出废渣的数量(吨/年)、性质、排放标准、综合利用途径及堆存时间
二、排渣场方案比较、方位、距离、地形和占地概况,估计贮存量和使用年限
三、废渣输送方式、运距、排弃方法、交通线路及运输工具数量
四、废渣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环保措施
可列表说明渣场的工程量。
第八节 总图运输主要工程表
表3-8 总图运输主要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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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工 程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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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程名称"栏内应注明主要规格。
第九节 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
第十节 表格
一、设备表(格式见《样图和表格》表4-1)
二、材料表(格式见《样图和表格》表4-2)
第十一节 图纸
一、厂区位置图
二、总平面布置图
三、土方估算图
如果厂区地形简单,面积不大,可不出土方估算图。

第四章 化工工艺
第一节 ××车间(装置)说明书
一、概述
1.车间(装置)概况及特点 说明车间(装置)设计的规格、生产方法、流程特点及技术先进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如:工艺流程的改进、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降低消耗、节约能源及综合利用等措施与效果,装置(车间 )布置原则。
2.车间(装置)内三废治理及环境保护的措施与实际效果。
3.车间(装置)组成。
4.生产制度。
包括年操作日,连续或间歇生产情况,生产班数等。
二、原材料及产品(包括中间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
1.原材料技术规格
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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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规 格 ┃ 分 析 方 法┃ 国 家 标 准┃ 备 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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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技术规格
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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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规 格┃分 析 方 法 ┃ 国 家 标 准 ┃ 备 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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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间(装置)危险性物料主要物性表
表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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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名┃分┃熔┃沸┃闪┃燃┃ 在空气中爆炸限(V%) ┃国 家┃
┃ ┃子┃点┃点┃点┃点┣━━━━━┳━━━━━┫ ┃ 备 注
号 ┃称┃量┃℃┃℃┃℃┃℃┃ 上 限 ┃ 下 限 ┃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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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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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物料系指决定装置区域或厂房防爆、防火等级以及操作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需采取隔离、置换(空气)等措施的主要物料。
四、生产流程简述
按生产工序叙述物料所流经工艺设备的顺序和去向,写出主反应和副反应的反应方程式,主要操作控制指标,如:温度、压力、流量、配比等。如系间歇操作,须说明操作周期,一次加料量及各阶段的控制指标。
说明产品及原料的贮存、运输方式,及其有关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五、主要设备的选择与计算
1.主要设备的选定说明 对车间(装置)有决定性影响的设备,如氮肥厂的煤气发生炉、压缩机,乙烯装置的裂解炉、透平机等,主要设备的型式、能力、备用情况的说明,论证其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并推荐制造厂等。
2.各主要设备应做必要的工艺计算,对机泵等定型设备要填写技术特性表,并将全部设备设计的结果填入“设备一览表”内,并推荐制造厂。
六、原材料、动力(水、电、汽、气)消耗定额及消耗量
1.原材料消耗定额及消耗量表
表4-4
━━━┳━━┳━━┳━━┳━━━━━┳━━━━━━━━┳━━━━━━
┃ ┃ ┃ ┃ ┃ 消 耗 量 ┃
序 号┃名称┃规格┃单位┃消耗定额*┣━━━━┳━━━┫ 备 注
┃ ┃ ┃ ┃ ┃每 小 时┃每 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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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定额以每吨××产品计。
2.动力(水、电、汽、气)消耗定额及消耗量表
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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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使用┃单┃ ┃ 消耗量 ┃
┃名称┃规格┃ ┃ ┃消耗定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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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1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法规名称“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修改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三、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和表示地区的“地”字。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