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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3:0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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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任务的全面落实。



  为便于联系沟通,请你们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并于2007年3月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政策法规司)。



附件: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名单



人事部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人事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对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人事法制建设,实现人事工作依法管理,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事人才保证。



(2)总体目标。在前四个五年普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人事专业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人事部门领导干部和广大人事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提高,人事部门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人事法规政策知识在广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得到较好的宣传和普及,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人事工作的知晓度、认可度显著提高。到2010年,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普及率达到100%,人事干部法律知识参训率达到100%,人事部门普法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



(3)普法对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人员。此外,还要对人事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有关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

二、主要任务



(4)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全体人事干部的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人事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5)学习宣传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学习,促进人事干部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全面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



(6)学习宣传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公务员法学习方面,人事干部必须先学一步,学深学透,能够准确、熟练地掌握法律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规定并娴熟运用,切实把公务员法贯彻好、落实好。



(7)学习宣传有关干部管理的党内重要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进一步加深人事干部对党员义务、党内监督、纪律处分、选拔任用等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全面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不断强化人事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提高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8)学习宣传人事人才管理法规政策和人事法制基础知识。紧密联系人事人才工作的发展形势,深入学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和人事法制基础知识,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法规、人才市场管理法规、引进国外智力法规等,及时向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宣传重要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通过普法进一步促进立法工作,切实提高人事人才管理与服务的法制化水平。



(9)通过普法提高人事工作法制化水平。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普法积极推进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尽快改变人事工作部分法律法规缺位、不系统、不配套的状况;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建设,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规章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顾问等制度。



(10)加大向社会宣传普及人事法规的力度。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多种形式,向人事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重点人事法规政策,使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有关的人事法规政策,自觉配合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和人事执法活动,发挥他们对人事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实施步骤



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从2006年开始,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1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



从本规划下发起到2006年12月,各级人事部门要成立人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办事机构设在法制部门,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组织指导人事法制宣传教育。



制定规划。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2006年底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普法规划报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编印教材。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并组织实施人事普法教材的编写工作。一是将人事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编写成指导性的《人事专业普法教材》,作为全国人事系统“五五”普法的规范性读本;二是将有关法律法规汇编成《人事管理常用法律法规选编》,方便学习查阅。



(12)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2009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培训工作骨干。人事部负责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的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各地人事部门负责培训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开展专题活动。利用公务员法实施一周年和五周年之际,大力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对新颁布的与人事系统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题宣传活动。



强化督促检查。人事部在规划实施中期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进行阶段性督促检查,开展必要的考试或者考核活动。



加强工作交流。人事部将利用刊物、网络和会议等形式,交流工作经验。通过《人事政策法规专刊》及相关网站的法制宣传教育专栏,介绍各地工作动态,推广典型经验。各地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交流和经验推广工作的指导。



(13)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



2010年,各地人事部门要在做好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研究制定普法验收方案和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档案、抽样调查等形式,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总结验收和表彰工作,并将普法总结报告于2010年9月底前报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验收,并召开全国人事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14)切实加强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推进人事工作依法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把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建专门的领导机构,建立普法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普法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切实抓好。要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地方各级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就“五五”普法工作亲自作动员,带头讲授法制课和进行法制辅导。



(15)积极完善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大力推进人事系统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人事部门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安排专门的学习时间。建立和落实人事干部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在公务员录用中,应测试应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人事系统人事法制工作者定期培训制度,紧密结合人事工作实际,每年组织一次人事法制工作者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进一步完善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联系制度。要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定期将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报告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以加强联系沟通,总结交流经验。



(16) 努力探索人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新形式。深入开展以“法律进机关”为主要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干部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充分利用机关学习园地、网络等阵地,建设机关法制学习资料信息平台,为人事干部学法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组织和开展人事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图片展览、普法工作专栏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政务公开的要求,在门户网站专门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立完善人事政策法规信息库,及时公开和发布人事政策法规。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围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干部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建立人事专业法制宣传日,每年开展以人事法律法规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7)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发〔2006〕7号文件的要求,安排人事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



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柏林人事部部长



副组长:陈存根人事部副部长



成员:周泽民人事部办公厅主任



孔昌生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左春文人事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唐军人事部人事教育司司长



尚春博人事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傅兴国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



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政策法规司。



联系电话:8421494584214943



传真:84211641


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拟定的《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 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保障各级工会工作的正常经费,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一、代征工会经费意义

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通过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从
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代征工会经费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但应上交工会筹备金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的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三、征缴经费缴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三)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厅(79)10号〕和江苏省总工会〔苏工发(79)3号〕文件规定:“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省、市、县总工会百分之三十五;全总百分之五。”

四、征缴工会经费办法

(一)征缴基数。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根据全国总工会工财字(95)11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征缴比例。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百分之四十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百分之二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部分;不按上述比例上交的部分金融、全国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审核认定,并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算,暂按其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三)征缴方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地税部门每年分两次征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征缴期为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工会经费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各单位按半年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由地税部门从缴费单位的涉税账户扣缴款项。少数工会经费数额较大的企业,可向市总工会申请核准后,按季度申报缴纳。

(四)征缴票据和财务处理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行政拨给基层工会的百分之六十部分,由工会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凭上述票据在税前扣除。

(五)处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少拨缴或者拖延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部门和工会负责催报、催缴。经催缴无效,地税机关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1号司法解释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代征工会经费的划解以及拨缴

地税部门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的次月,将各单位征收情况报市总工会,并同时将代征的款项划解至市总工会的经费专户。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部分,仍由企业、事业行政直接拨款至本单位工会账户。
六、高淳县、溧水县、江宁区、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除外)、浦口区的工会经费代征事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七、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的解释权属南京市总工会和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