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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06 20:26: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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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1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的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 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

(二)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四条 鼓励支持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农村住宅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五条 鼓励将太阳能的其他应用方式广泛用于各类建筑领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规模化应用。

省和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科技、国土环境、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海南地域条件的太阳能建筑应用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建筑应用产品(系统)的检测认证、技术认定和市场准入办法,定期发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采取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和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在我省开展太阳能系列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研发。

第九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节能量计入建筑节能总量。

第十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引导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及行业发展。

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财政补助资金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具体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规范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可按所应用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增加该项目建筑面积指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享受增加建筑面积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财政资金的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民用建筑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是否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应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纳入民用建筑规划报建设计方案审查范围。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设计规范标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归入建筑节能部分。

对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设计而未设计的,或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节能专项验收程序;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合格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型号、规格、标准、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增量成本列入建筑工程造价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辖区既有建筑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改造计划。

改造计划应当包括季度、年度改造总建筑面积、改造项目数量及单体面积、建筑类别、集热器应用面积、总热水吨位和单位项目热水吨位、改造费用、改造起止时间、选择的技术方案等基本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每季度新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上报省政府。

第二十四条 在既有民用建筑上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原工程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方案的设计,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系统设计方案,不得使用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按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

(四)对不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由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标准实施监理的,由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向房屋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型号、规格、标准、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等指标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太阳能热水系统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 145 号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可清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非税收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依法应当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但按照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的收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执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其他单位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对受委托单位的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等信息。

  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布。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协议书在其办公场所公示。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多收、缓收、减收、免收或者停收。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第十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委托银行代收。执收单位不得直接收取非税收入现款,但依照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缴款义务人或者依照规定可以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和确定的缴费方式,到代收银行缴交有关款项。

  第十一条 经人民银行认定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并与市、区财政部门签订非税收入代理协议的商业银行,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银行和市或者区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在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非税收入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符合退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由执收单位核实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退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收银行、执收单位应当按月就非税收入上月的收缴情况进行对账检查,发现问题由财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保证收取的金额与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金额一致。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非税收入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照规定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和具有法定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二)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但不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中编制下一年度本部门非税收入年度执收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非税收入年度执收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按预算管理规定批复执收单位,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非税收入执收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涉及市级与区级分成的,分成比例应当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核准;不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部门、单位之间的分成比例,依照财政隶属关系按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涉及上下级分成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给上级单位或者拨付给下级单位,但国家和省的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收取非税收入的管理经费以及为取得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收入而发生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执收单位不得直接从非税收入中计提或者支付。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承担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收取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执收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应当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保管、审核、缴销等制度,保证非税收入票据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未出具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变造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四)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收取、缴交、划解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同级或者上级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应当执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对投诉举报事项未依法查处,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四)在实施非税收入监管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市对税务机关收取非税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的《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二中民终字第2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9层922。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眈,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罗庄北里锦秋家园7-1107。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胡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震宇,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端软件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纺织小区4号楼3单元502。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与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03)朝民初字第19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眈、华建明,上诉人三七二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震宇、杨安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百度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是一家在国内IT行业享有良好声誉的软件技术提供商和平台运营商。“百度搜霸”是我公司独立开发的一个集成于微软IE浏览器的搜索工具,经监测该软件完全可以与其它软件兼容。2002年6月,我公司正式推出该软件后,发现三七二一公司在其“3721网络实名”中加载专门破坏、删除“百度搜霸”运行的功能。2003年以来,三七二一公司在其“3721网络实名”软件中专门开发了一个程序(cnsminkp文件),该程序对“3721网络实名”的运行无任何帮助,专为破坏“百度搜霸”的运行,并阻止用户从百度网站下载“百度搜霸”。其行为导致所有安装“3721网络实名”的计算机,均不能正常下载、运行“百度搜霸”,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导致用户对我公司软件可靠性的怀疑,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声誉。我公司认为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我公司对“百度搜霸”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七二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3721.com网站和baidu.com网站公开赔礼道歉,就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各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其他经济损失5000元,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三七二一公司原审辩称:百度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权利的作品以及其享有权利举证,因此无法认定我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cnsminkp文件是我公司“3721网络实名”、“上网助手”等多种软件产品共同的组成部分,是负责进程管理、文件管理以及文件统筹的底层支持模块。删除该文件不影响“3721网络实名”的表面功能,不意味着不影响该软件的其它功能。我公司软件和百度公司软件之间发生的情况属于正常的软件冲突,我公司就此一直向用户作出了公示与告知,并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法。而且对于冲突的软件,用户完全可以自主选择。综上,我公司从未接触过“百度搜霸”的代码或其它文档,没有实施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不同意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02年6月,百度公司在其网站上推出工具栏搜索软件——“百度搜霸”,供用户免费下载。该软件推出后曾进行过升级,2003年5月—8月期间是同一版本。2003年7月28日,登陆百度网站(网址http://bar.baidu.com/baidubar/)下载安装“百度搜霸”运行正常,此时该计算机中不包含cnsminkp文件。登陆三七二一网站(网址http://www.3721.com)安装“3721网络实名”运行正常,此时该计算机中包含cnsminkp文件。卸载“百度搜霸”重启计算机后发现,在下载了含有cnsminkp文件的“3721网络实名”后,再登陆百度网站,则无法通过点击鼠标左键正常下载“百度搜霸”,仅可通过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方式下载该软件,但无法安装。此时,删除“3721网络实名”中的cnsminkp文件后,仍仅可通过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方式下载“百度搜霸”,但可以安装,且运行正常。含有cnsminkp文件时下载的“百度搜霸”安装程序和不含有cnsminkp文件时下载的“百度搜霸”安装程序内容不同。“3721网络实名”中还另外包含一个cnsmincg.ini文件,该文件内容包含“百 度”、“百度”、“baidu.com”等字符串。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上述现象进行了公证。百度公司未就cnsmincg.ini文件对“百度搜霸”的影响举证,亦未举证证明安装“3721网络实名”前后“百度搜霸”软件本身的内容存在变化。但百度公司提出,若删除cnsmincg.ini文件,“百度搜霸”可以正常下载、安装运行,三七二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三七二一公司于1998年推出地址栏搜索软件——“3721网络实名”,此后该软件多次升级,自2003年6月开始包含cnsminkp文件。该文件同样包含在三七二一公司的“上网助手”中,删除该文件“上网助手”的安全与修复功能无法正常使用。三七二一公司提出其在2003年5月底6月初即对用户就前述情况作出相应提示,但未就此举证。
另,百度公司为此次诉讼支出公证费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作为“百度搜霸”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修改、发行和通过网络传播该软件的权利。百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对“百度搜霸”软件本身进行了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也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了该软件的原件、复制件或通过网络传播了该软件。从查证的事实看,含有cnsminkp文件的“3721网络实名”对“百度搜霸”的下载安装制造的障碍,可以通过卸载“3721网络实名”软件或删除其中cnsminkp文件或其他技术手段加以解决,以达到使“百度搜霸”正常下载、安装运行的目的。由此可以判断,“3721网络实名”并未导致“百度搜霸”绝对的不能下载安装,仅对“百度搜霸”的发行和通过网络传播设置了障碍,没有根本地阻止该软件的发行及网络的传播。故对百度公司主张三七二一公司侵犯其对“百度搜霸”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七二一公司的“3721网络实名”和百度公司的“百度搜霸”,同属供互联网用户免费下载、具有搜索功能的商业软件,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安装“3721网络实名”后“百度搜霸”无法正常下载、安装运行,并使“百度搜霸”的安装文件内容发生改变,而三七二一公司并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释,也未就该结果系因“3721网络实名”所致提供反证。而“3721网络实名”和“百度搜霸”分属地址栏搜索软件和工具栏搜索软件,具有不同的搜索功能。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使本可以在用户计算机中同时存在两个不同功能软件的状况,变为用户在获取一个工具栏搜索功能软件——“百度搜霸”时,必须以卸载另一个地址栏搜索功能软件——“3721网络实名”为条件。同时,由于“3721网络实名”中的cnsminkp文件使“百度搜霸”不能正常下载、安装,为用户的正常使用设置了不必要的技术障碍,使用户有可能放弃对“百度搜霸”的使用,进而使用户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因此,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减少了百度公司的交易机会,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并未根本地导致“百度搜霸”无法下载、安装,百度公司可以通过相应的手段使用户实现下载、安装该软件的目的,且百度公司并未就三七二一公司损害其声誉予以举证,故对百度公司提出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导致用户对其软件可靠性怀疑,严重损害其声誉,以及要求三七二一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三七二一公司提出“百度搜霸”和“3721网络实名”均具有地址栏搜索功能,为解决地址栏资源唯一性的技术问题实施了上述行为,且一直对用户进行了提示,但其并未举证证明“百度搜霸”具有地址栏搜索的功能,也未就其在诉讼之前作出提示举证,故对其以此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由于“百度搜霸”属免费下载软件,且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并未根本地导致“百度搜霸”无法下载、安装,百度公司又未就三七二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举证,故对于百度公司请求三七二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三七二一公司应当支付百度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妨碍 “百度搜霸”软件以点击鼠标左键的方式正常安装运行;二、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五千元;三、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百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判令:三七二一公司立即停止对“百度搜霸”软件的识别,立即取消旨在误导用户的各种提示,立即停止以各种方式妨碍“百度搜霸”软件正常下载、安装、运行的侵权行为;三七二一公司在“3721.com”网站和“baidu.com”网站公开赔礼道歉;三七二一公司赔偿因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百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5000元;三七二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为三七二一公司不构成侵犯百度公司著作权,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七二一公司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使“百度搜霸”软件包内容发生变化,侵犯了“百度搜霸”软件的修改权;三七二一公司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阻碍百度公司向用户提供“百度搜霸”软件及传播,侵犯了“百度搜霸”软件的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二、原审判决不足以使三七二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三七二一公司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使“百度搜霸”软件不能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原审判决只判令三七二一公司不得妨碍“百度搜霸”软件以点击鼠标左键的方式正常安装运行,不能促使三七二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三、原审判决判令三七二一公司无需赔偿经济损失,也无需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百度搜霸”软件能够给百度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三七二一公司恶意阻止百度公司进入网络搜索服务,牟取垄断利润。法院应当考虑三七二一公司的违法所得、侵害范围和侵权行为性质等,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判令三七二一公司赔偿损失。原审判决认定“3721网络实名”软件对“百度搜霸”软件的下载、安装、运行设置了不必要的技术障碍,使用户对“百度搜霸”软件的可靠性产生怀疑,客观上必然损害百度公司的声誉,故三七二一公司应当向百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三七二一公司答辩称:百度公司在二审期间变更了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百度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不应采信。百度公司未举证证明我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涉案技术现象只是在用户同时安装“3721网络实名”和“百度搜霸”软件时才会出现,双方的交易机会是均等的。百度公司的所谓损失不能归责于我公司。
上诉人三七二一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一、二项,由百度公司承担上诉费用。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未查明导致涉案技术现象的真正原因,不应认定三七二一公司存在过错。涉案技术现象至少与硬件状况、已安装的其他软件状况、“百度搜霸”软件卸载是否彻底、操作步骤和途径是否规范等有关。如果能证明前述必然因果关系的存在,则要进一步确定该现象是否因软件冲突所致。软件冲突涉及双方的技术问题,需要冲突双方长期、密切合作才可能解决。软件冲突即使在不同类软件中也会发生。用户对于冲突的软件享有平等的选择权。就涉案技术现象,三七二一公司通过公开渠道向用户告知了软件可能存在冲突以及解决冲突的方法。任何一个软件都不能保证能与任何其他软件同时运行而不会出现任何故障。二、原审判决会给本行业造成负面影响,且缺乏可执行性。网络关键词行业是互联网的新兴行业,其中的技术因素很复杂,商业规则有待规范。本案纠纷的解决超出了法院的职责范围,有待于行业自己来解决。
百度公司答辩称:导致“百度搜霸”软件不能正常下载、安装、运行的原因就是“3721网络实名”软件。三七二一公司应举证证明涉案现象是软件之间的正常冲突。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4)京国证民字第01403号公证书,证明三七二一公司给用户的提示内容是虚假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阻碍“百度搜霸”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三七二一公司向企业用户收费,最低服务费为500元。上诉人三七二一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并非原审结束后才能取得,不是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新证据。如果法院认为该证据属于新证据,也只能说明涉案技术现象,而不能归责于三七二一公司。
百度公司在原审时主张三七二一公司采用非法手段阻碍用户下载、使用“百度搜霸”软件,并主张三七二一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而该证据材料证明的内容就是“3721网络实名”软件阻碍“百度搜霸”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及 “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销售额,该证据所涉及的行为应属百度公司所指控的涉案行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的延续。三七二一公司虽认为该技术现象与“3721网络实名”软件无关,但无相反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选择“点击这里,下载安装百度搜霸”,弹出“软件冲突警告”,其中有四个选项,但无论选择任一选项,均不能下载“百度搜霸”软件。通过“控制面板”中的“添加/删除程序”卸载“3721网络实名”后,即可下载“百度搜霸”软件。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百度公司主张的“百度搜霸”软件的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首先,关于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百度公司主张的其对“百度搜霸”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本案中百度公司虽然不是百度网站(网址为WWW.BAIDU.COM )的经营者,但其在百度网站所标注的版权声明表明,百度公司为该网站相关内容的权利人。据此,百度公司应为“百度搜霸”软件的著作权人,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三七二一公司虽对百度公司为“百度搜霸”软件的著作权人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明,因此本院对其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百度公司作为“百度搜霸”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对该软件进行修改或是通过网络传播该软件。在本案中,百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对“百度搜霸”软件本身进行了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存在“3721网络实名”软件影响“百度搜霸”软件正常下载、安装、运行的情况,但“百度搜霸”软件仍可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现百度公司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修改增删或提供“百度搜霸”软件并通过网络传播,因此百度公司据此主张三七二一公司侵犯了其对“百度搜霸”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并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应否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互联网作为新兴行业发展速度极快。为规范网络的健康发展,我国除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外,中国互联网协会还组织制订了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鼓励从业单位为促进行业共同发展加以自律,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并规定从业者应尊重、保护消费者及用户合法权益,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等,以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本案中,虽然“百度搜霸”软件为工具栏搜索软件,“3721网络实名”软件为地址栏搜索软件,但二者均为供互联网用户免费下载,具有搜索功能的商业软件,虽百度公司并非百度网站的经营者,但其作为“百度搜霸”软件的权利人,与三七二一公司均为提供搜索服务软件的经营者,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具有竞争关系。
根据现有证据,在2003年7月28日,登陆百度网站下载安装“百度搜霸”运行正常,此时该计算机中不包含cnsminkp文件。登陆三七二一网站(网址为www.3721.com)安装“3721网络实名”运行正常,此时该计算机中包含cnsminkp文件。卸载“百度搜霸”重启计算机后发现,在下载了含有cnsminkp文件的“3721网络实名”后,再登陆百度网站,则无法通过点击鼠标左键正常下载“百度搜霸”,仅可通过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方式下载该软件,但无法安装。此时,删除“3721网络实名”中的cnsminkp文件后,仍仅可通过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方式下载“百度搜霸”,但可以安装,且运行正常。含有cnsminkp文件时下载的“百度搜霸”安装程序和不含有cnsminkp文件时下载的“百度搜霸”安装程序内容不同。“3721网络实名”中还另外包含一个cnsmincg.ini文件,该文件内容包含“百 度”、“百度”、“baidu.com”等字符串。显然,“3721网络实名”软件对“百度搜霸”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行产生了阻碍。三七二一公司虽认为上述现象系由于正常的软件冲突或可能由于其他原因所致,但其未就此举证证明。因此可以认定上述现象的产生与该公司“3721网络实名”软件中的cnsminkp文件有关。三七二一公司虽主张cnsminkp文件对其软件具有特定的功能,但该文件确实存在阻碍“百度搜霸”软件下载、安装的问题,而三七二一公司又未对该现象产生的原因进一步举证证明,因此可以认定三七二一公司的上述行为采用了不正当的技术措施阻碍了“百度搜霸”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
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2004年2月17日,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下载安装“百度搜霸”软件时,安装失败并弹出“软件冲突警告”对话框,选择其中每一选项后,安装均失败。而卸载“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即可成功下载安装“百度搜霸”软件。上述四选项均不能成功安装的事实,表明普通用户丧失了对“百度搜霸”软件的选择权,依据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规范,涉案现象已经超出正常软件冲突的范畴,三七二一公司采取上述技术措施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鉴于百度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证据所记载的上述拦截安装的现象发生在原审判决之后,从行为性质上看,该证据所涉及的行为应属百度公司所指控的涉案行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的延续,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三七二一公司提出百度公司在二审期间所提上述证据不应采信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三七二一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使用户不能正常行使其选择权,而且使百度公司的“百度搜霸”软件不能接受用户的平等选择,从而丧失了相应的交易机会。现百度公司指控三七二一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予以支持。
三七二一公司提出“3721网络实名”软件对“百度搜霸”软件所产生的技术现象是正常的软件冲突,其通过公开渠道告知用户冲突的存在及解决冲突的方法,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百度公司与三七二一公司为同业竞争者,三七二一公司上述阻碍点击鼠标左键正常下载安装运行、弹出软件冲突警告对话框中任一选项均导致安装失败等涉案行为阻碍了“百度搜霸”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3721网络实名”软件中含有“百度”、“百 度”、“baidu.com”等字符串的cnsmincg.ini文件是cnsminkp文件运行时需调用的文件,该文件与cnsminkp文件共同对百度公司的涉案软件起到屏蔽作用,阻碍了百度公司涉案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但三七二一公司主张上述两文件为两个独立的文件,cnsmincg.ini文件仅起到对同类搜索软件的进行识别,以进行冲突提示的作用。百度公司未就此进一步举证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百度公司请求法院就三七二一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百度公司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害,因此百度公司主张三七二一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百度公司作为涉案商业软件的经营者,并非百度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其免费向用户提供“百度搜霸”软件,未能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且责令三七二一公司停止涉案行为足以达到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规范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因此,百度公司主张三七二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表述为三七二一公司不得阻碍“百度搜霸”软件以点击鼠标左键的方式正常安装运行,鉴于该表述并未涵盖妨碍“百度搜霸”软件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原审上述表述欠妥,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上诉人百度公司所提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三七二一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97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五千元;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975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第一项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妨碍“百度搜霸”软件以点击鼠标左键的方式正常安装运行;第三项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3721网络实名”软件阻碍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搜霸”软件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