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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3:4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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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30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提高刮开式有奖发票的中奖率,进一步促进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完善有奖发票及二次开奖相关工作,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鼓励其协助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倡导诚信纳税,决定对现行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二次开奖发票的范围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式)
(三)《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式)
(四)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自印有奖发票
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资格的认定
对消费者取得的有奖发票,无论中奖与否,必须经过查询登记后,才能取得二次开奖的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每张发票只有一次机会,消费者输入错误或重复输入的发票信息无效,即只有正确输入,且查询结果为真发票的号码,才有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可以参加“刮开式”即开即兑奖,同时也可以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即一张有奖发票有两次中奖的机会。
三、查询登记
(一)消费者必须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取得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资格:
1.无“信息码”发票的查询方式:
(1)拨打北京地税热线(010)12366、声讯电话(010)16881688,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
(2)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tax861.gov.cn),在 “发票查询”专栏的“发票真伪查询”中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
(3)手机短信查询:编辑短信,连续输入“18位发票号码(新版发票须先输入10位“信息码”,再输入8位“发票号码”)和8位密码”,移动用户发送到“012386”,联通用户发送到“12386”。
2.有“信息码”发票的查询方式:
(1)拨打北京地税热线(010)12366、声讯电话(010)16881688,根据语音提示输入10位“信息码”、8位“发票号码”和密码。
(2)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在 “发票查询”专栏的“发票真伪查询”中输入10位“信息码”、8位“发票号码”和密码。
(3)手机短信查询:编辑短信,依次连续输入“10位‘信息码’、8位‘发票号码’和8位密码”,移动用户发送到“012386”,联通用户发送到“12386”。
(二)有奖发票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查询登记,在第一次查询为真票时,方有资格参加二次开奖。该发票的发票号码将作为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号码。
四、二次开奖方式和时间
(一)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北京市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奖金的等级,将通过查询登记、结果为真票的发票号码随机排序,利用号码滚动的方法,由开奖人依次抽出各级别的中奖发票号码。
(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号码的采集时间为开奖月份上一季度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
(三)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每季度举办一期,一年四期。每期二次开奖日期定于季度末终了后的第10日进行,即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开奖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五、奖金设置等级、人数和金额
奖金设置四个等级,每期奖金100万元,每期中奖个数1104名。其中:
特等奖 4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50000元。
一等奖 1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2000元。
二等奖 2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1000元。
三等奖 8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500元。
全年共设奖金400万元人民币。
六、中奖公布
每期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中奖发票号码,将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二次开奖”专栏上公布。同时,也可以拨打北京地税热线(010)12366、声讯电话(010)16881688、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数字北京信息亭“有奖发票”栏目查询中奖信息。
七、兑奖
(一)每期中奖发票号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兑奖时间(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二)中奖者兑奖时,只需持与查询登记号码一致的发票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加盖“已兑奖”戳记,并留存复印件即可兑奖。
特等奖中奖者在兑奖时,还须持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将其复印件留存,方可领取奖金。
(三)中奖者可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税局的任何一个兑奖点办理兑奖手续,全市通兑。兑奖地点可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兑奖:
1.假发票;
2.逾期兑奖的;
3.特等奖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
4.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经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
八、兑奖捐赠
(一)为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鼓励中奖者积极捐助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规定特等奖中奖者将中奖金额的20%捐赠给社会慈善机构,。
(二)其余中奖后有意捐赠者,由中奖者与北京地方税务机关兑奖点联系,提出捐赠申请,指定捐赠对象,然后由税务机关将中奖者捐赠的奖金转赠给相应的慈善机构。
(三)兑奖点应及时将捐赠奖金者的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将定期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以示对社会做出积极奉献者的感谢和表彰。
九、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14号)及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非诉讼追债与诉讼追债的法律分析

吴恒勇


  债务的追索,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法人都遇之头痛。然而债务的清收与追索却是普遍客观存在的事实。以是否诉讼为划分依据,债务的清收无非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讼追债,再一种就是非诉讼追债。下面就这两种方式作法律分析。

一、非诉讼追债的优点有:

  如能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清收债务的话,其优点首先是可以避免和债务人发生冲突,再就是避免伤和气。其次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清收债务不旦可以节约成本,而且时间短、速度快。

二、非诉讼追债的技巧有:

  谁都知道非诉讼追债就是不打官司,直接向债务人索债。但这其中有很多技巧,对于债务人为企业的,首先是对人,应考虑直接与当初业务承办人联系,如果业务承办人已调离原岗位的话,可通过其了解现任接手的业务承办人员。如果没有效果的话,再找该业务部门的主管,最后找该企业的负责人。其次是对事,通过和债务人协商可考虑先收回部分债权(针对大额债务的清收),所剩债务双方可协商约定分期、分批清偿,并作书面约定。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争取让债务人提供担保。最后是在债务目前确实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可考虑债务人到期债权或实物折价来偿债。

三、诉讼追债的优点有:

  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索债务,是一种合法化的终结式的追索债务的方式,具有彻底性和强制性。一般情况下针对那些想赖帐的老赖们,通过诉讼,然后申请强制执行,可起到相当明显的效果。

四、诉讼追债的法律技巧有:

(一)及时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针对那些有履行债务能力的债务人或者是虽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但有相当的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防止债务人在判决作出后或判决作出前转移财产,使将来法院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

(二)在诉讼中不要提及债务人已还款项

  我们有很多的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时常常是这样叙述案件,债务人欠货款多少元,已还多少元,还欠多少元。如果遇到本身债权就有争议的情况下,这样说的话,你是很难证明债务人已还款项的。因为实践当中债务人还款,仅是债权人出具相关凭证给债务人,债权人不会得到任何债务人还款的证据的。这样的话就更进一步地增加了主债权的不确定性。

(三)在没有借条或欠条的情况下可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

  有很多借款纠纷或货款纠纷,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形成最终的结帐凭据。最典型的就是,钱借给别人,没有让对方写下借据。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应当及时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比如个人之间的借款,首先考虑当时借钱时有没有第三人在场,如有的话可请该第三人作证;其次是考虑通过和债务人谈话并进行录音的方式取得证据等等。再比如是企业之间的货款纠纷,如双方最终没有形成结帐凭证的话,可考虑收集以下证据:

1、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或协议;2、供货凭证,即供方发货单(要有收货人签收);3、可以收集与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谈话录音;4、收集债务人领到债权人票据的相关凭据;5、可到税务部门调取债务人已将债权人开出的发票予以抵扣的证明。

(四)可考虑起诉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已到期债权),即以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来清收债务

  如果发现债务人确实没有资产可供履行债务,但有到期债权不及时履行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3条的规定,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次债务人,要求其代债务人偿还债务。

(五)可通过调查债务人的出资情况,看其是否有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如果有的话,可申请追加债务人的股东为被告

  如果我们用尽所有的方法调查发现债务人确实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最后我们考虑债务人如是企业的话,可调查其出资人当初在设立企业时出资有没有到位,或者是债务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没有抽逃注册资本。其实实践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在当初设立时不是出资不到位,就是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经调查,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就可以依法追加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出资未到位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非诉讼追债与诉讼追债的法律结合

  无论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还是非诉讼的方式追债,其目的都是为了债权的实现。如果我们将诉讼的方式和非诉讼的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那将会起到更好地实现债权的效果。

(一)以非诉讼追债为诉讼追债的前置程序

  一般正常的追债程序就应当以非诉讼的方式为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先礼后兵,诉讼是万不得已的方式。我想能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欠款问题的,很少有人会放弃非诉讼的方式,而直接采用诉讼的方式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3〕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现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对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以下称“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证券公司开立、变更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的审批”、“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四项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机构(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进行融资租赁和项目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取消“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项目

根据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的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不再到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同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进一步简化,具体操作办法见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一文。

六、取消“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审批”项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1月12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5日起,外汇局不再收取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七、取消“边境易货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的审批”项目

边境易货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的第一条规定执行。

八、取消“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经常项目外汇,一次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审批”项目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的第二条规定执行。

九、取消“免税商品进口用汇及免税商店购进的免税商品因货损、积压等需转为人民币销售的审批”项目

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总公司的进口用汇及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公司因货损、积压等需转为人民币销售的境外货款支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十、取消“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对外付汇的审核”项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2003年1月21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对于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后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在核查进口报关单真伪并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上做核注或结案处理后,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十一、取消“贸易进口项下的90天以上信用证的备案审核”、“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托收的备案审核”和“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到货(不包括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的备案审核”三项审批项目

进口单位对外付汇以“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90天以上到货(不包括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7月10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可直接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按售付汇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十二、取消“保险公司境内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变更的审核”项目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9月2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经营账户,并于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备案。

十三、取消“出口单位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到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审核”项目

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2001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7号)的规定,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交单。

十四、取消“境内居民个人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的审核”项目

境内居民个人将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 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的第四条规定执行,停止执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帐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91号)。

十五、取消“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的审核”项目

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同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9月2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的规定,可以直接在开户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但要符合相应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十六、取消“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所在地银行国内外汇贷款核准”项目

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所在地银行国内外汇贷款,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第五条规定执行。

十七、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核准”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6月17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的规定办理。

十八、取消“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登记核准”项目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发放国内外汇贷款,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规定执行。

十九、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年检审核”项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的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2001年3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发布的《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1]49号)中第十六条“外汇局对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实行年检制度”、第十七条“外汇局各分局应当于每年5月30日以前将年检结果及当地各远洋渔业企业购付汇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当地渔业管理部门”和第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应当在年检结束后将全国年检情况及远洋渔业企业用汇情况通报农业部,农业部应当将全国外汇年检情况向各远洋渔业企业公布,以建立企业间相互监督与举报制度”的规定。

二十、取消“旅行社从其入境游账户中对外支付出境游超标准费用核准”项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的规定,旅行社出境游帐户和入境游帐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旅行社对外支付出境游费用可直接从其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支出,不需经所在地外汇分支局核准。

二十一、取消“外汇局对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购汇和异地还贷核准”项目

债务人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第五条规定执行。

取消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后办理有关业务的具体事宜,已经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管理法规中进行了明确,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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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