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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1:3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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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公安部等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




               新出联[2007]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净化网络环境,推广文明上网,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效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社会问题,2005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组织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教育工作者、家长等共同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该系统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诱因,利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游戏时间予以限制,作为实施“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的实际举措之一。2005年8月,向全国七家主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出《关于开发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通知发出后,各参与企业高度重视,向社会庄严承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创建绿色网游环境”,并签署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使用责任书》,启动了相关工作。这些举措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2006年3月系统的开发工作基本完成,开始进行试运行。经过半年多的试运行,多项指标均已达到标准要求。为更有效地在未成年人中实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新闻出版总署又组织有关方面制定配套的《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
  为了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此项工作,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部署,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国网络游戏中推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网络游戏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在线运营的各类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包括自主开发和从境外引进的。
  二、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附件1)在所有网络游戏中开发设置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并严格按照配套的《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见附件2)加以实施。
  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及配套的《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定于2007年4月15日起实施,2007年4月15日至2007年6月15日为系统开发时间,2007年6月15日至7月15日为系统测试时间。2007年7月16日起正式投入使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公开测试运营的网络游戏按上述时间执行;2007年7月16日后公开测试运营的网络游戏,必须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先行开发完成,并同步实施,否则不予审批或备案,也不准公开测试运营。
  四、所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进行开发部署,不得随意更改实施方式,扩大或缩小系统功能权限等,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停止其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直至取消其相关许可。
  五、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游戏出版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各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开发推广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安排学习、生活、娱乐,养成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切实推进“健康上网,拒绝沉迷——帮助未成年人戒除网瘾行动”,并做好有关宣传咨询、心理引导和效果评估等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按照《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网站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实名身份信息验证工作,保障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针对未成年人发挥应有的作用。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07年4月15日



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doc
http://www.gapp.gov.cn/GalaxyPortal/ShowAttachmentOuter/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doc?id=784
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doc
http://www.gapp.gov.cn/GalaxyPortal/ShowAttachmentOuter/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doc?id=78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规定
省政府


第一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
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们多年来的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对国家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办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密切政
府同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承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及时答复。
第三条 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有承办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二)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考察意见、举报和来信;(三)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下
级机关、单位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参与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负责部署、交办和审查把关。要确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加强具体领导。办公厅(? ?应指定人员切实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办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起系统的工作体系和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政府与人大、政协之间的联系,搞好组织协调。
第五条 办理工作的基本标准和基本原则。
基本标准是:积极解决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认真做好答复,达到代表、委员满意或谅解。
基本原则是:(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在调查研究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凡是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需要请示上级或与其他部门研究解决的,要积极请示、抓紧协商解决;需要由下级部门具体办
理的,要通知下级部门办理,并直接同代表、委员联系;确实不便采纳或不宜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这是办理建议、提案的依据。凡是符合方针政策的问题要坚决落实,不符合的不能违反政策。对超出现行政策规定,但确有道理和实际意
义的意见,应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在办理中要注意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三)注重实际效果。凡是答复办的事情要狠抓落实,一定要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保证兑现。同时要注重举一反三,使同样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收到更大的效果。
第六条 办理工作程序。
一、交办。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由办公厅(室)按照分级负责、业务归口的原则交有关部门办理。可以召开会议交办,也可以发文交办,力求做到及时、准确。
二、承办。承办部门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登记。应由本部门承办的,经领导审批后,明确专人办理。若有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要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未经同意不得自行退回或转送其他部门。退回的时间,自收到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天。
人大、政协开会期间,由议案组、提案组直接交办的时限性强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要作为急件办理,并作出答复。
三、催办。为了按期完成承办任务,交办机关要加强与承办部门的联系,采取电话询问、重点检查、小型座谈、个别汇报、通报办理进度等方式,进行查办催办,督促落实。
四、审查。承办部门对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和答复函,要层层认真审查,保证质量。部门主管领导同志要严格把关,署名签发。
五、答复。省政府交由各部门及各市、地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包括举报和来信),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写出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和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和市、
地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包括视察建议、来信)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包括举报和来信),办理结果,由省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地区行署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和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市、县(区)政府答复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行文,可参照上
述精神办理。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答复,或商定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答复;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部门分别答复。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答复,但只限于同级的建议与建议(包括建议处理的议案)、提案与提案的合并。联名提出的建议、提
案,要逐人答复,并写全代表、委员姓名。对所提问题要逐条答复清楚,不得遗漏或回避。需要向上级请示或反映的问题,要在请示、反映后再行文答复,不得未办先复或以请示代替答复。办理建议、提案的时限,一般规定为三个月,承办部门要坚持办完一件,答复一件,务于限期内全部
办完。个别情况复杂限期内无法办理结束的,应先作简复,待有结果后再正式答复。
向代表、委员答复办理结果要严肃认真,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文字朴实、精练、易懂,用语恭谨、诚恳,书写格式符合规定,并编号打印、加盖公章。
承办部门要在答复件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甲”标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乙”标明;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用“丙”标明;不宜解决或留作参考的用“丁”标明。
六、复查和检查。承办部门在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要进行一次复查。对问题尚未落实的要抓紧落实;发现原办理答复欠妥的要主动再办、再复;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意见难以兑现的,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
政府办公厅(室)要负责检查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除随时检查外,还要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有选择地对一些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或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亦可征询部分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发现办理不符合要求或代表、委员不满意的,要查
明原因,通知原承办部门重办或补办,并再行答复。
七、总结。承办部门在搞好复查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总结。承办建议、提案分别在十件以上的,在办完的一个月内向交办机关写出总结报告。各级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做书面报告。
第七条 办理工作中的协调与协商。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联系,协办部门要积极参与办理。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办理工作难以进展时,主办部门可请有关综合部门出面协调;综合部门要积极予以帮助,必要时由主管领导同志出面协调解决
。承办部门遇有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主动进行联系,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特别对内容重要或意见不明确的建议、提案,要采取信函往来、登门走访、座谈等形式,征求意见,协商解决办法。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制定办理工作的交办、催办、审查、答复、总结等各项制度,并在执行中不断改进完善,使办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 各级政府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办理质量高、效果好,代表、委员满意的部门,应予表彰、鼓励;对办理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甚至推诿搪塞,敷衍应付,代表、委员不满意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改进。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990年4月27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
(市规划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为加强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管理,满足建筑节能、建筑光学性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的设计和建设。
  二、立面设置玻璃幕墙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及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8091—2000及其他国家、省、市有关玻璃幕墙设置规定的节能、光学性能要求。
  三、采用玻璃幕墙作外墙面,应控制玻璃幕墙的面积或采用其他材料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禁止使用镜面玻璃。
  四、玻璃幕墙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限制设置的建筑: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以上限制设置的建筑,结合建筑方案经专家论证可以设置玻璃幕墙的,其单个立面透明玻璃占墙面比不得大于0.6,且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
  (二)禁止设置的建筑:
  1.历史街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
  2.居住小区内的建筑;
  3.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4.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
  (三)因情况特殊,确需设置的,经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确定。
  五、设计单位在对玻璃幕墙建筑设计时应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提供相关参数。在专家评审玻璃幕墙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将玻璃幕墙的设置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方案比选、方案论证;市建委、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在对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对玻璃幕墙的设置进行审查,并在相关批文中明确玻璃幕墙设置的比例、反射系数等要求。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玻璃幕墙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对不符合要求的,图审结论应定为不合格,设计单位应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
  七、设计单位、图审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范设计和审查,弄虚作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范设置玻璃幕墙的,应责令其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部分并进行整改。
  八、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