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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5:3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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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及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超前预防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总量,结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资源整合工作

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集约化生产,提高本质安全程度,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途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的源头治理。要高度重视,把资源整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经常深入重点地区检查指导,推动落实工作措施。要加强宣传,营造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积极配合,努力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要根据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特点,提出整合工作建议和意见,推动将小矿密集区、事故多发区、探矿点密集区和长期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矿山建设项目等列为重点整合范围。对于已列入整合范围的重点矿区和矿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参与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积极引导安全管理基础好、注重安全投入的优势企业参与整合。要坚持“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促使整合后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提高集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条件的目的。对于决定实施整合的矿山,要严格程序,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注销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抓住契机,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要加大对逃避整合、借整合之名非法开采、整合后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严惩。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通过整顿、整合、取缔、关闭,推动矿山安全条件的改善,从源头上解决金属非金属矿山“小、散、乱、差”的状况,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体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升。

四、加强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

要将资源整合工作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有机结合起来,重点查处和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将资源整合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相结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不断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探索,将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等工艺、技术和装备作为整合后矿山的安全准入条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在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中,加强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电力等部门的协作,完善信息通报、沟通协商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逐项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4月2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 豫法(研)请〔199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濮阳市中级法院就申付强诈骗案诈骗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向我院请示。
被告人申付强以欺骗手段,于1987年10月与江苏省新沂县酒厂签订了价值为106200元的各类曲酒合同。案发前,新沂县酒厂追回曲酒价值61086.24元,下余45113.76元已无法追回。
对此案,我院审委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申付强的诈骗数额,可把案发前被追回的6万余元扣除并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按下余的4万5千余元的数额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申付强已将价值10万余元的曲酒诈骗到手,诈骗数额应按合同总标的计算,属数额巨大,被追回的6万余元可作为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
1991年4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5年8月16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工作职责: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议案;决定将其他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常委会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汇报;决定和组织实施有关监督事项;
(五)听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的有关工作汇报,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
(六)审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有关事项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八)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和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 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的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秘书长提出,会议召集人确定。
主任会议列席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秘书长请假。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按工作职责承办,常委会办公厅督办。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印发文件的,由会议召集人签发。会议召集人可以委托秘书长签发。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
在主任会议举行前,常委会办公厅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会议的参加人员及有关单位。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