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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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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

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暂行办法

邮电部


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暂行办法
1993年1月14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会城市(含:省会、首府及直辖市,下同)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是全国电话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该城市电话通信发展的依据。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依据该城市一定历史时期的战略目标,遵循党和国家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客观经济规律,以用户需求为依据,市场预测为基础,并考虑人力、物力、财力、自然等各种条件,使用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制定出本地(市内)电话网系统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及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促进规划编制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条 规划是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重要组成部分,通信发展应适度超前该城市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规划的指导思想要根据该城市在全国所处的政治、经济地位,确定其电话网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先进性,以提高通信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为出发点来制订。
第四条 规划所依据的主要原则应符合邮电部确定的经营管理体制、经济核算体制以及通信网的技术体制和标准。
第五条 应进行多方案规划,从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是否符合长远发展需要等方面进行优选最佳规划方案,以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
第六条 规划文本的编制要求内容齐全、文字简炼、数据可靠、计算准确。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其他类型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本办法。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中未包括本地(市内)电话网密切相联的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无绳电话、集群电话等新业务的规划方法。
第九条 规划中近、中、远期的划分应和国家计划期的划分相一致。一般近期指本五年计划期。中期指下一个五年计划期,远期可根据需要确定。并应遵照“近细远粗”、“先远后近”的原则来编制规划。

第二章 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编制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概述
(一)城市地位及发展概述。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现状及存在的主要依据和指导思想。
(四)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的主要任务及范围。
(五)本地(市内)电话网各规划期的发展目标及水平。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用户发展预测
(一)用户发展宏观预测。
1.历史资料分析;
2.预测考虑的原则;
3.近、中、远期用户发展宏观预测方法及结果分析、取定。
(二)用户发展微观预测。
1.用户发展微观预测采用的方法;
2.用户发展微观预测的基础工作;
(1)确定电话网规划的范围
(2)电话网用户现状分类
(3)城市中各类职工现状资料及发展预测
(4)电话网待装用户的调查、分类及整理
3.近、中、远期用户发展微观预测的方法及结果分析。
(三)宏观和微观两种预测结果的对比分析和总结果取定及近、中、远期用户密度图。
三、本地(市内)电话网局所规划
(一)局所规划和基础数据。
(二)局所规划依据的原理和方法。
(三)局所优化的过程及近、中、远期局所优化结果。
(四)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近、中、远期局所分布图。
(五)本地(市内)电话网模数过渡方案的论述与选择。
四、本地(市内)电话网中继及传输规划
(一)本地(市内)电话网话务流量预测。
1.单机平均话务量的预测和取定;
2.话务流量预测的方法;
3.近、中、远期话务流量预测结果。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近、中、远期中继网路结构及中继方式(包括长市中继及特种业务中继)的确定。
(三)本地(市内)电话网近、中、远期局间中继电路的计算。
(四)本地(市内)电话网传输网规划。
1.近、中、远期电话网传输路由、制式、容量确定。
2.近、中、远期电话网管道路由、容量规划。
(五)近期电话网用户线路网规划及中、远期的粗略估算。
五、本地(市内)电话网建设项目安排
(一)近期电话网建设项目安排。
(二)中、远期电话网建设的初步设想。
六、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涉及的其他问题
(一)编号规划。
(二)信令规划。
(三)计费方案。
(四)网同步方案。
(五)支撑系统建设方案。
(六)大型用户交换机进公用电话网方案。
(七)开发新业务的设想与建议。
(八)电话网运行维护管理改革和电信企业生产人员规划。
七、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经济评价
(一)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工程建设投资估算。
(二)电信企业业务收入测算。
(三)电信企业业务支出测算。
(四)电信企业规划期内经济评价指标计算及经济效益分析。
1.经济评价指标计算;
2.经济效益及敏感性分析。
(五)规划期内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
八、实现规划的措施与建议

第三章 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 概 述
规划的概述主要描述:城市地位、地理环境、城市性质及未来的发展;电话网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划的主要依据和指导思想,规划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着重描述各规划期电话网发展目标及水平,它是指电话网的建设目标及设备容量、技术进步水平、话机普及率、住宅电话普及率等指标。
第十二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用户发展预测
一、规划的预测分为用户数和话务量的流量流向预测。
用户数发展预测主要包括:电话用户总数发展预测;电话用户分布密度预测;话务量的流量流向预测主要是单机平均话务量的预测、局间话务量流量流向预测。
二、电话用户总数预测一般应采用:直观预测技术、时间序列预测技术及相关分析预测技术。
(一)直观预测技术常用方法:
1.专家评议法
2.概率估算法
3.类比推论法
(二)时间序列预测技术常用方法:
1.趋势外推法
包括:
(1)线性方程法
(2)二次曲线方程法
(3)指数方程法(这种方法多数城市适用)
(4)幂函数方程法
2.平滑预测法
包括:
(1)移动平均法
(2)指数平滑法
3.发展曲线预测法
4.弹性系数法
(三)相关分析预测技术常用方法:
相关因素的选定,如城市的国民生产总值(GNP)、居民的年均收入、长话业务量等等。
1.线性回归法。
包括:
(1)一元线性回归方程法
(2)多元线性回归方程法
2.非线性回归法
包括:
(1)一元非线性回归方程法
(2)多元非线性回归方程法
三、电话用户分布密度预测一般应采用:
(一)用户调查表预测法
(二)用户分类预测法,为了统计整理和预测的简便,分类宜粗不宜细。
(三)等密度预测法
四、其他业务发展占用用户线和中继线比例及单机平均话务量预测主要采用现场实际调查法或经验数据法确定。
五、业务量流量流向预测一般应采用:
(一)双因子法
(二)吸引系数法
(三)重力方程法
(四)根据用户数的变化预测
(五)根据交换局数及交换区界变化预测
第十三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局所规划
一、规划中关于设置交换局的数量,应根据全网工程建设费用相对最省和用户分布密度确定,并考虑远期规划的需要。
二、局所规划中交换局界的划分:
(一)应尽量沿着公路、铁路、河流湖泊、绿化地带、丘陵公园等地形上的阻碍地段或者大片用户密度很低的地带划分。
(二)应尽量把关系密切的地区、部门或建筑群划在同一交换区。
(三)应充分利用原有管道、线路和局房,即尽量沿用原有局界。
三、局所规划中交换局局址应选在用户密度中心和线路中心能尽量重合的地方。
四、根据一、二、三条编制计算机辅助规划程序,建立数字模型,进行局所优化。局所规划方案的比较应采用年经费现值法。
第十四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中继及传输网规划
一、电话网应采用汇接局和端局的网路结构。
根据本地(市内)电话网的需要,可设置市话汇接局、郊区汇接局及农话汇接局。
端局应根据服务范围的不同,设置市话端局、郊县县城端局、卫星城端局及农话端局(包括农村集镇局)。
二、市话汇接局、郊区汇接局、农话汇接局属同一等级,它们之间原则上应设置基干路由。同一郊县范围内的农话汇接局之间应设置基干路由。
在话务量较大且经济合理情况下,任一汇接局与非本汇接区的端局间,或端局与端局间,应设置直达路由。该路由可以是低呼损直达路由,也可以是高效直达路由。
三、两端局间采用汇接路由或直达路由的条件,取决于两局间话务负荷及直达路由与汇接路由费用比。
两局间采用低呼损直达路由时,由所定服务等级,直接查爱尔兰表计算。
两局间采用高效与迂回路由时,其高效中继线数与迂回路由中继线数的计算,采用CCITT编制的《市内电话网规划手册》中的方法。
四、中继路由的选择,应先选直达路由,后选迂回路由。如遇低呼损电路群,则不再允许话务溢出。
五、规划中长市中继路由可采用直达中继方式,也可以采用经汇接局汇接方式。究竟采用何种方式应根据电路状况经济技术比较确定。
六、根据电话网原有传输网路由、传输手段及管道的使用情况,确定规划期内传输网路由、手段、制式、容量、数量以及各交换局出局主干电缆和配线电缆容量、数量,进而决定管道的容量、管道路由。
七、电话网中各交换局出局主干电缆要考虑提高芯线利用率。
八、用户配线网的配线方式为交接配线、直接配线、复接配线等方式。为了提高配线网的灵活性和通融性,应推广交接配线方式。每600户左右服务范围设置一交接箱较为适宜。
第十五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建设项目安排
主要对近期内机、线、土建方面工程项目作出具体安排,以及中、远期工程项目的设想。
第十六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涉及的其他问题
一、电话网编号方案应满足远期的需要,应尽量作到长期稳定减少升位的次数。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内应采用分区编号,且原则上应为等位编号。在模拟网向数字网过渡期间允许不等位编号,但全网的号长差不得超过一位。用户交换机的中继线引示号码,其位数应与所在局的普通用户号长相等。各种特种业务号码的采用,应符合邮电部统一规定的要求。
三、远端用户模块应采用其所在编号区的号码。
四、电话网程控局间的信号方式,应积极采用我国NO.7信号方式。
五、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的计费应为复式计费方式,由发端局负责计费。公用电话宜采用投币式话机或预付卡式话机。对有特殊需要的用户可采用高频计次表。用户使用新业务的收费,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实现全数字化后,可采用主从同步方式。
我国同步网的结构暂定为四级。本地(市内)电话网的交换中心一般处于二级、三级。其对钟的稳定度和准确度应符合有关规定。电话网中的汇接局、端局均应设置同步设备。
七、随着本地(市内)电话网逐步扩大,与之配套的网管中心、维护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等支撑系统应同步建设,并应符合邮电部发布的相关技术体制和规定的要求。
八、电信企业人员规划只考虑必须的生产人员编制,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内部调剂解决。
第十七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经济评价
一、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通信建设的特点,进行规划的经济评价。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的经济评价以近期为主,(中远期可不作经济评价)将近期一个五年计划中的建设项目群视为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即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来进行评价。
三、目前本地(市内)电话网的经济评价只需考虑进行财务评价,因国民经济评价尚不具备条件,暂不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第十八条 实现规划的措施与建议
主要描述实现规划相应的政策、手段、措施、建议等。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07年6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三元至十五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三元至十二元;

(三)县级市市区,二元至九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元五角至六元。

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未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已经按原适用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9月1日至10日,补缴2007年1月至6月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差额税款。

第九条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的,应当按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暂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1997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