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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时间:2024-07-22 19:5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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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商务部 外交部 文化部等


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告2007年第27号,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公告2007年第27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制定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发挥中华文化的传统优势,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带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的且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拥有国际文化贸易专门人才、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电子出版物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成果15个以上或实物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出版物包括电子游戏出版物。

  02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

    重点企业标准: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或拥有在国外有一定影响、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期刊和大众化报刊;或出版海外版、在海外设有出版机构、向海外输出版权的报刊;或使用外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并发行到境外的报刊;或面向海外侨胞定向发行的侨刊乡讯。

  03互联网出版物与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输出渠道,年出口额1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互联网出版物包括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杂志、互联网报纸、互联网电子出版物、互联网音像出版物、互联网学术文献出版物、互联网教育读物、互联网地图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手机出版物等。

  04中外合作出版物

    重点企业标准:
    1积极与国外出版集团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外向型产品;
    2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中外合作出版物指:
    1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物;
    2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海外开拓市场的出版物;
    3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
    4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等。

  05出版物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30项以上,或单品种(含系列丛书)出版物的年版权输出收益达到1万美元以上;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06出版物实物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销售潜力。

  07重大国际性出版物商业展览

    重点企业标准:
    1所承办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境内展览每届达成输出版权交易200项以上,境外展览每届达成输出版权交易200项以上或销售实物金额10万美元以上;
    2所承办展会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08对外翻译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在国内翻译界具有较高声誉,有突出翻译成果;
    2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

  09印刷、复制、制作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工艺达到国际水平。

  10境外设立机构提供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制作等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版权项目数量或实物出口额在全国排名前十五名之内;
    2具备较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

  二、广播影视类

  11电影、电视产品完成片、宣传片和素材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业绩(数量和金额)位于全国前二十名之列,或出口金额3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影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每年固定参加国际知名影视节展并设置展台;
    4拥有良好的海外销售网络,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1电影、电视产品完成片指经国家电影、电视产品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等播出许可的国产电影产品(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科教片等)和电视产品(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综艺节目等)。载体包括各种规格的胶片拷贝、录像带、光盘、数字电影硬盘、数字或模拟电视磁带等;
    2电影、电视产品宣传片指经国家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的国产电影、电视产品的预告、宣传片(包括未完成的),主要用于为促进电影和电视产品出口而进行海外宣传、推广工作。载体包括各种规格的胶片、录像带、光盘、数字电影硬盘、数字或模拟电视磁带等;
    3电影片、电视产品素材指根据电影、电视产品在海外发行、放映和译制工作的需要,应发行商要求,而向国外提供的国产电影、电视产品的翻正、翻底片及国际声带等素材;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2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
    2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说明: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包括:
    1中外合作制作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依法取得资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3其他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是指与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演出、制作、采编、传输、销售等服务;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3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对树立我国的国际地位及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3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14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5广播电视对外工程、劳务承包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6广播影视对外培训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7影视器材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8互联网视听节目与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三、文化艺术类

  19商业演出类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意向演出费在每场3000美元以上;
    2拥有一个或以上演出产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产品有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20商业艺术展览类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一个或以上展览产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产品有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21游戏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6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2美术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一个或以上美术品或者艺术家作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3乐器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4工艺品和手工艺品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四、综合类

  25动漫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动漫产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不包含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游戏、玩具等衍生产品。

  26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数5个以上或出口额60万美元以上(含版权和实物出口);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7文化艺术商务代理

    重点企业标准:
    1已策划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说明:
    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指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演员、艺术家经纪代理,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服务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现将《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健全财务制度,正确计算盈亏,合理分配盈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未按规定设置帐簿的;
(二)虽有帐簿,但各类帐簿设置不全,总帐及相关明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三)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四)多头设帐,私设小金库,有意分散资金,偷逃国家税收的;
(五)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
(六)申报不实,检查调整额占应纳税所得额30%以上的。
第三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采取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或核定应纳税额的办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依据:
(1)企业经营规模;
(2)企业产值(销售)盈利率或同类企业盈利率;
(3)企业所处地段级差情况;
(4)其他调整因素。
(二)应纳税额的核定依据:
(1)上年度应纳税额;
(2)当地本年度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3)其他调整因素。
第四条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的具体标准,并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对已确定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应知照办理的有关纳税事宜。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按月或按季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第七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实行定期税收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征收方式及核定额度等作出适当调整。同时,要加强管理,帮助纳税人规范财会核算,督促自觉申报纳税。经整改基本符合查帐征收
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改按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由实行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方式后,纳税人在实行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当期应计而未计的有关费用及损益,不得转入查帐征收年度。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规范核定征收方式,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或自定其他变通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日
盗窃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占有财物问题研究
——从对两起案件相似情况的不同判决说起


「案例」
被告人:刘杰,男,30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无职业,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桥东里外贸楼62号。1988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6月刑满释放,1992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景卫东,男,25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原系秦皇岛市第二运输公司汽车一队司机,住秦皇岛市海港区东光里56号。1986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9年7月解除劳动教养,1992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2年9月间,被告人刘查找到被告人景卫东为他开汽车,两次由外地购进假冒的山海关牌香烟1150条,每条9元,然后以每条14.5卖出,从中获利。1992年9月22日下午,刘杰、景卫东等人开汽车到抚宁县榆关镇销售假烟时,被榆关镇工商行政管理所查获。该所依法将刘杰尚未卖出的假山海关牌香烟300条、卖假烟的赃款1450元以及运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0元,责令刘杰于月底前交清罚款。之后,刘杰拒交罚款,并与景卫东预谋将被扣押的汽车抢回。同年9月24日晚饭后,刘杰携带尖刀、手铐与景卫东一起骑自行车到榆关镇工商行政管理所墙外伺机行动。晚12时许,刘、景见该所值班人员熄灯睡觉后,便翻墙进入院内。因大门上锁无法将汽车开走,遂由景卫东负责给被扣汽车加油,刘杰从被扣汽车内拿出斧子、手电筒直奔二楼所长办公室要大门钥匙。值班的副所长张海珊被惊醒,当即起身,刘杰见状便大叫“别动,趴下,把脸蒙上!”这时,张海珊趁机抓起被子照刘捂去,刘杰挥斧将被子刮破,砍在办公桌上。张边与刘博斗边呼喊,刘见势不好,下楼和景卫东一起逃跑。

「审判」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管理的财物以公共财产论。被告人刘杰勾结被告人景卫东,以暴力、胁迫手段,妄图劫回因从事非法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押的汽车,因被害人反抗而未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景卫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杰系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3年5月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景卫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作案用的斧子、尖刀各一把,手电筒两个,予以没收。
宣判后,刘杰不服,以被扣押的汽车是自己的,抢回汽车不构成抢劫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刘杰、景卫东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以被扣押的汽车是自己的,抢回汽车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3年7月8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抢回自己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是否侵犯公共财产权。《刑法》第91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为该私人财产在有关单位管理,使用,运输期间,有关单位获得占有权,同时与该财产的所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有关单位承担如期返还给所有人的义务,所有人有请求返还的权利,如果该财产毁损,灭失,有关单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所有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以公共财产论”有两层意思:一是该财产的所有权性质被视为公共财产,因此可能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二是财产所有人对该财产的侵犯也能构成对公共财产权利的侵害。本案所涉汽车虽然为被告人刘杰私人所有,但是正在国家机关合法扣押之中,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依法以公共财产论。被告人刘杰抢劫自己所有的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汽车,实际侵害了公共财产权,当然能构成抢劫罪。同理,在其他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的场合,如所有人将财物抵押,留置,出租,出借给他人,所有人对在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有关财物进行盗窃,抢夺,抢劫,毁损的,也可构成有关侵犯财产的犯罪。

「案例」甲某因驾驶自己的一辆简易机动三轮车违章,其车被交警扣押于交警队的大院内。晚间,甲某潜入该院内,趁值班员不备偷取院门钥匙欲将车盗走,被值班员乙某发现后上前制止。甲即殴打乙,将乙捆绑,用毛巾,手帕,布条堵,勒乙某的口鼻,致乙某窒息死亡。后甲某在发动三轮车时被当场抓获。
「审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盗取自己暂被国家机关扣押管理的财产,遇到值班人员的制止时,当场使用暴力,致其死亡,构成抢劫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定性不妥,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判决被告人犯抢劫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的白手帕,花毛巾,聚乙烯绳依法没收;简易机动三轮车及货物依法发还。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为盗窃所有权属于自己但被公安机关依法插扣的机动车辆时,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定性不准,量刑过重,故改判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分析」甲某是否构成抢劫罪?这涉及一个前提的认定,即偷回自己被公共机关扣押的财物的,是否构成盗窃?如果构成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就“转化”为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应该以抢劫罪(结果加重犯)论处。如果认为不具有盗窃性质,则只能就致人死亡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抢劫罪,显然是建立在成立盗窃的基础上的;检察机关起诉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是故意伤害罪,二审判决故意伤害罪显然是建立在否认盗窃基础上的。二审判决显然与“刘杰抢取自己被工商所扣押的汽车案”相冲突
法院对类似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令人无所适从。

那么对类似于“盗窃自己所有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一类的案子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呢?从占有的角度来分析: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通过合法手段如承租等占有所有权人的财物。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占有所有权人的财物。所有权人盗窃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占有的财物能否构成盗窃罪与他人占有所有权人财物性质有直接的关系。
第一,所有权人盗窃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一般不能构成盗窃罪,此种行为在外国刑法理论中一般称为阻却违法性的自救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关于自救行为的规定,但是根据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仍然可认定此种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看,其盗窃行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恢复自己的权利,主观方面与盗窃罪构成不符。但是有一点是例外的,那就是如果所有权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并不知道所要窃取的财物归自己所有,而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窃取,那么即使窃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物,仍然构成盗窃罪,这属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第二,所有权人盗窃自己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要根据行为人盗窃的主观目的来决定是否构成盗窃罪。一般在正常情况下,所有权人的财物如被他人合法占有,则此时财物相对于所有人应被视为他人财物,尽管所有权仍在所有权人这里。如果所有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此类财物,应构成盗窃罪。国外也有规定秘密取回自己被他人合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立法例,例如日本《刑法》第242条规定: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占有或者由于公务机关的命令由他人看管的……,视为他人的财物。但国外的类似立法并没有将秘密取回自己被他人合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一律规定为盗窃罪。这与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不矛盾的。例如:被告人马某将其价值4000元的三轮摩托车借给同村的张某使用。张某使用后将三轮摩托车锁在自家门前,当晚12时许,被告人马某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锁,将车骑走。次日,张某把丢车的情况告诉马某,马某隐瞒了真实情况,并表示愿意原价赔偿。后马某将该车卖与他人得款3500元,并接受张某赔偿款4000元。本案被告人的财物在被他人合法占有之下,就应被视为他人财物,被告人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被视为他人财物的三轮车,理应认定构成盗窃罪。“在本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当然不能成为盗窃对象,但在他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则可以成为盗窃对象。因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人财物处在他人控制下,他人就产生了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损,属于保管不当,应当负赔偿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他人虽然不是财物所有人,却是财物的占有人。因而,如果财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然后又进行索赔,实际上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盗窃自己所有财物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因为行为人对于自己所有的财物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实现权利,才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自己的财物,因这种盗窃行为人主观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能构成盗窃罪。与此相似的,最高院于2002年7月颁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这一规定也未将出于主张自己权利意思而扣押他人的行为认定为绑架罪,也否定了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甲将其摩托车借给乙使用,后乙以各种借口推托迟迟不将摩托车返还给甲,后甲于某晚趁乙家中无人之机,将摩托车盗走,事后甲承认自己的行为,并愿意去公了。甲不具有非法占有乙财物的主观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在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的场合,如所有人将财物抵押,留置,出租,出借给他人,所有人对在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有关财物进行盗窃,抢夺,抢劫,毁损的,可能构成有关侵犯财产的犯罪。这是理论上所达成的共识,也就是说可能构成也可能不构成,那么区分构成与不构成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问题就再次转化集中到什么叫非法占有,如何认定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什么是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呢?占有首先是一个民事法律中的概念。占有就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掌握,是指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实际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从民法意义上讲,占有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础,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就无法实现。民法中的占有,按其取得方式不同又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合法的形式对物进行掌握和控制。非法占有则是不合法占有或者说通过非法的途径实现占有。非法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无须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对某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
民法中的恶意占有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有近似之处,但也不完全相同。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因此,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是犯罪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的。
那么案例一中的刘杰和案例二中的甲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中的非法占有,首先两人都是通过刑法做禁止的手段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其对物失去控制,其次两人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实际占有状态,使占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既然认定了两种情况的相似,法院做出的相反判决令人费解,特别是案例二中法院认为甲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难以理解,因为甲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同时也侵犯了公权例机关的实际占有状态应该认定为非法占有,难道非要甲偷回自己的车还去让对方赔偿才能叫非法占有吗,笔者认为非法占有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关系,这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不应该以价值比例来认定,更何况,认定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难自圆其说。
其实对于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完全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考虑:行为人的财产被对方合法占有,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合法占有的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通过合法方式占有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比如甲欠债不还,乙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同样,被扣押的汽车经过合法的程序处理后应该返还的按法律规定返还,造成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行为人完全有合法途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如果其用盗窃等刑法禁止的行为就应该定相应的罪以维护秩序,有利于法的实现和法治的实现。
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赵希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