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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红水河上发生翻船事故的通报

时间:2024-07-23 08:0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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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红水河上发生翻船事故的通报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广西红水河上发生翻船事故的通报

  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时,广西东兰县金谷乡板丁村村民牙朝壮,驾驶一艘二十四马力的木
质小机船,在红水河广西天峨县六排镇云榜村航段与贵州黔西南州盘乡轮船公司的“黔丰”
号船相会时,因浪大而翻沉,船上72名乘客全部落水,造成死亡4人(男2人、女2人),
失踪34人(男22人,女12人)的特大事故。该木质小机船未经检验发证,驾驶人员也
未经考试发证,属违章营运,违章航行。

  广西交通厅、广西港航监督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及天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同志已先后
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处理善后事宜。

  现将此特大事故通报给你们,希切实落实国务院国发〔1987〕98号《关于加强乡
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乡镇船舶进行有效的管理,特别是对客渡船的安全管理。严禁
无证无照经营渡运、严重超载、冒险航行。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广西自治区政府对这次木质小机船的特大事故要尽快组织人员查清原因,依法处理事故
责任者,同时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继承等有关问题的来问之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继承等有关问题的来问之解答

195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岑溪县人民法院:
你院1951年1月9日法字第2号呈悉。所提问题除老债及其时效问题,因来呈未提出具体情况无从解答外,其他来问关于出嫁女的继承问题及绝产问题等,现尚在与有关机关研讨中,一俟商有结果再行函复,兹将其余关于婚姻、继承等八个问题解答于后:
(甲)关于婚姻的问题:
除现役革命军人的婚约问题应比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办理外,一般的婚约问题,按法制委员会的解答:“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一方自愿取销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销之”。因之订婚或取销婚约的问题,均不发生任何法律手续,也谈不到违法与否可。若一方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则可对不愿履行婚约事先不通知对方取销婚约而已与他人结婚者,予以批评教育;同时法院也应以裁判的形式或批示予以取消婚约。
关于聘礼或婚礼应否返还的问题,应依1950年6月26日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之四,先弄清聘礼或婚礼的性质,其发生在婚姻法施行以前或以后,并按取销婚约或离婚分别去处理:
如果聘礼就是“公开的买卖婚姻”或“变相的买卖婚姻”中所索取之财物,而其发生系在婚姻法施行之后,除斟酌违法轻重给当事人以教育外,其聘礼得予没收(骗取钱财性质的聘礼应返还被害人。)此外,由于订婚人父母或男女双方出于自愿帮助或赠与,即不在婚姻法禁止之列的聘礼不论其交付是在婚姻法前后都可由当事人于取销婚约时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得请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况定其应否返还或部分返还。在婚姻法旅行以前索取的聘礼,除属公开买卖婚姻者得予没收外,一般不予没收;但应给当事人以教育并得按双方经济状况酌命返还全部或一部。
以上是对取消婚约时应否返还聘礼底问题说的。至于离婚而涉及结婚时的婚礼或聘礼底问题,如婚礼或聘礼发生在婚姻法施行前或虽在其后而属于赠与性质者,除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外,法院不为应否返还之裁判。如属于买卖性质而又发生于婚姻法施行后者,法院得予没收。
无论在取消婚约或离婚的案件中,凡非当事人直接收受的聘礼或婚礼,在没收或返还的问题上,本人都不应负责。更不得以聘礼或婚礼的返还与否,作为取消婚约或离婚的条件。
干部婚姻与一般人民的婚姻并无区别,都需切实遵照婚姻法处理。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干部如系合法的婚姻,自然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你院在第(7)问中所提出的一个具体问题,不能认为是第三者干涉婚姻自由的问题,而是一个组织与纪律的问题,同时婚姻自由与服从组织纪律两者是一致的,并不发生第三者干涉的问题,在土改前他们结婚的请求,组织上都同意,后来因为土改,上级不准闹个人问题,是照顾到革命的整体利益暂时放下个人问题,以免影响工作,从来问所说的情形看,上级对他们提出批评是应当的,因批评或受到纪律上的处分就更闹情绪,甚至闹要自杀更是不应该的。你院对于这个问题,如收到男方或女方的申请时,不能视为干涉婚姻自由的问题,否则就是很错误的,但应很好的给双方以思想说服。
(乙)关于继承的问题。根据共同纲领第六条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及婚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子、女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遗产的分割,一般的是平均的分割遗产,若因平均分割而显然要影响到生产发展或显失公平,亦得按具体情况为适当的处理,不能机械地去执行。

附:广西岑溪县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继承等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一些有疑问的法律问题,兹列述如下,请予解答示遵:
(甲)关于婚姻的问题
1.男女双方已互订婚约后来一方未经办理解除婚约的手续,而另与他人结婚,是否违法,若对方提起诉讼,法院应该怎样处理?
2.解除婚约是否必须经过法院调解或判决?
3.办理解除婚约的案件中,男方90%以上皆以要求退回礼金为解约的条件,甚至离婚案件中也有这样的,应该怎样处理才对?
4.干部的婚姻问题(包括结婚和离婚)是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决?除遵照婚姻法外,是否尚有其他的法律法令须要遵守的?如有,请指示说明。
5.男女干部互相间完全出于自愿,完全适合婚姻法的规定,欲举行结婚,有无其他特别须要办理的手续?
6.男女干部的合法(婚姻法)和正当的婚姻,第三者可以干涉否?
7.我们县内某区有一位已参加革命十多年的男同志与区内一个女同志,经过三个月的恋爱,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并经数次请示县委组织部,每次请示组织部均同意,后来因为土改,上级说不准闹个人问题,而他两则于本年元旦结婚,于是组织上提出批评,要把男的撤职,把女的处分,把男女的关系隔绝,现在男的因此而闹到病发吐血,且闹要自杀,这个问题应该怎样处理才妥当?
(乙)关于继承的问题
1.男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是否相同?遗产的分割怎样?
2.已出嫁的女子对其生父母的财产有无继承权?
3.绝户(指无男系的)财产,女子有无继承权?
(丙)关于债务的问题
现在有许多债权人是追老债的,有的追十几年前的债,有的讨二十多年前的债,对这种债务的纠纷,是否应予受理,债权的追讨,有无规定一定的期限?
以上的问题有的是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有的是群众询问的请详细解答指示。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14日商务部第6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内贸科字〔1997〕第135号)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外经贸技发〔1999〕第103号)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商务领域经营、管理、服务及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商务领域标准,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标准,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在商务领域内需要统一规范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第四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商务领域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商务领域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全的技术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商务领域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五条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确定,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化指导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七条 商务部有计划地发展商务领域标准化事业。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商务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八条 鼓励商务领域行业组织及有关机构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

  鼓励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商务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制度;

  (二)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体系纲要;

  (三)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国家标准;

  (四)负责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复审以及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和组织出版发行工作;

  (五)组织开展商务领域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六)管理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商务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商务领域检验和认证工作。

  (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九)依法组建、管理商务领域相关专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十)组织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十一)组织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统一管理商务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务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商务领域标准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督促、检查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四)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地方标准;

  (五) 宣传贯彻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承办商务部委托的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商务部组织的由用户、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该专业标准化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批准的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目录;

  (二)提出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协助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制定和复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四)承担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技术工作;

  (五)参与审查本专业标准草案,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宣传、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承办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商务部根据国家财政管理规定,组织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经费的预算申报,并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 标准的计划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部提出标准项目申请,并填写《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建议书》和《商务领域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的,应同时提交标准草案。

  必要时,商务部可以依法直接下达编制标准项目计划任务。任务承担人依据前款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商务部经汇总、审查、协调,形成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的,由商务部提交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

  申请行业标准项目的,商务部批准后向项目申请人下达《商务领域标准项目任务计划书》(下称《任务计划书》)。《任务计划书》应载明标准项目名称、归口单位、承担单位、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确定的标准计划项目申请进行调整:

  (一)商务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可以申请增补;

  (二)特殊情况,对标准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标准内容、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可以申请调整;

  (三)不宜制定标准的计划项目可以申请撤销。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需调整的,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批准。

  调整的标准计划项目未获批准时,应当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

  (三)有利于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四)有利于促进商务领域产业发展;

  (五)有利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严格限定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范围。

  第十九条 收到《任务计划书》的项目申请人或行业标准任务承担人(以下统称标准起草方)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的规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任务,并定期向商务部报告标准起草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不能按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提前3个月向商务部提出延期申请。同一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经批准同意的,最长可延期1年。

  超过期限项目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生产、管理、科研、检验(认证)、质量监督、经销、使用等单位的意见。强制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40份,推荐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30份。同一单位专家的意见不应多于2份。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征集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负责审查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具体组织工作可委托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会(商会或学会)或其他组织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参加审查的人数不得少于9人,应包括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认证)等方面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少于参加审查人员的1/4。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对于技术、经济、群众生活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

  采用会议审查方式,组织者应当在会议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人员。采用函审方式,组织者应当在函审表决日前2个月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文件提交给参加函审的人员。

  会议审查和函审的表决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认可。

  第二十七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经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方修改完善并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准的修订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与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由商务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SB或WM,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SB/T或WM/T。

  第三十一条 商务部委托出版单位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发行。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商务部应当适时复审。

  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商务部委托,组织对标龄三年以上的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分别提出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报商务部审核。

  第三十三条 经复审,发现相关技术内容存在问题,影响标准继续使用,或需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的,由原标准起草方提出该标准的修改建议,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四条 行业标准修改单由商务部批准,统一编号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再版时应将标准和相应的标准修改单共同编辑出版,并在封面上注明。行业标准复审的,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修改单一并复审。行业标准修订的,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修改单一并修订。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在该法律、行政法规效力范围内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已有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均应加强商务领域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商务领域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标准归口单位咨询,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制定工作的,商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年内不得承担商务领域标准化任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商务领域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表格的样式、提交文件的要求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内贸科字〔1997〕第135号)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外经贸技发〔1999〕第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