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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2:1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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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通知

信清函[200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已将《关于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报告》(中国联通计财字[2003]518号)报我部备案,特此通知。

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具体积分方案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报告》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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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报告

中国联通计财字[2003]518号

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清算司:

近年来中国联通各项优质的电信服务越来越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与此同时,用户也对通信业务提出了新的需求,特别是大量集团用户提出,在需要一种便捷、高效、经济的移动通信方式为其解决通信问题的同时,也应给予集团用户客户积分优惠。为了更好的为用户服务,满足集团用户的需要,我公司计划移动集团用户实行积分。

中国联通移动业务集团用户基本通话费执行国家标准资费;对移动集团用户之间的本地通话费、国内漫游费和长途通话费实行积分回馈,由各地根据集团用户规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积分回馈标准;移动集团用户发生国际漫游时,按普通用户资费标准收费,不进行积分。

各省分公司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的,需将积分方案向当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备案后实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现将《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先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集中资金加快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遵循痊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项目:
(一)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科技含量高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计划部门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市计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逐步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体系。
市重点建设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完成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组织重点建设资金以位,并受市政府委托对提供建设资金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重点项目的施工条件,对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个别基础性和公益性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可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筹备,一经批准,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融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管理。
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及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投资公司、开发投资公司、交通投资公司等属政府投资主体营运体制,其性质是代表市政府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投入资本金和融通建设资金,其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专项资金)及其收益必须按计划投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专款专用。
第八条 应当发挥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筹集市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有关部门要按照垡条件选好项目,创造贷款落实的条件,并争取国家安排贷款,金融机构落实信贷计划,组织代贷资金的投放。
积极发展信托业,引导信托资金投向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重点项目,按照以产权换资金、以市场换项目、以资源换技术、以存量换增量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商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市重点项目。
第十条 在偿还资金沙实的前提下,适度扩大市重点建设债券发行规模。积极争取重点建设项目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外币债券。
第十一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集中资金投入重点建设。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计划部门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在资金平衡计划的基础上安排市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单项工程投资使用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还本付息金业务员按期偿还债务,不得将计划内的投资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概算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标书必须经项目业主、项目审批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专家小组评定。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资质)。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不得将合同转包或者分包。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会同市计划部门、财政部门、贷款银行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审计制度,包括开工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审计。项目法人必须密切配合,作好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提供便利条件;国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解决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当按月向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和市重点建设办公室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月报表,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承贷银行。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国家重点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重点项目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挪用、截留市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计划、财政部门和银行追回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扰乱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1月17日

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15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与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
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
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件一: 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证《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乡镇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门。
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乡镇企业,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乡镇企业的所有权仍归投资者所有。乡、村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要与承包人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承包人要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在承包期内,乡镇企业要执行有关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乡镇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乡村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乡村集体资本金为有权代表乡或村农民的部门或组织以乡或村集体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四、乡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修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道路、桥梁和供电、供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列作递延资产,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五、乡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要实行成本工资制度。成本工资标准以上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实际支付工资与成本工资标准的差额,列入盈余公积金。
六、乡镇企业要按国家规定上交乡镇企业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七、未成立工会的乡镇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提文体活动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八、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利润的10%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提取后上交乡、村。
九、乡镇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分配时,在提取公益金之后加上“承包分利”一项。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后,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奖。
十、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财务的补充规定。

附件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管理费”科目,编号为220号。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提取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乡村款”科目,编号为228号。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给乡或村的社会性开支款等。
(二)期末计算应上交给乡或村的社会性开支款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交乡村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社会性开支款等。
三、乡镇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还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实行成本工资制度的乡镇企业,工资的支付、分配以及成本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均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按实际支付的工资,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按规定的成本工资标准分配工资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应付工资”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实发工资小于成本工资的差额。年终,将实发工资小于成本工资的差额,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五、乡镇企业按规定计提文体活动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六、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用税后利润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奖在“应付利润”科目核算。期末计算应支付的承包奖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会计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