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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注册目录(1999年第99号)

时间:2024-06-26 22:14: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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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注册目录(1999年第99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99号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99

  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准美国富道公司等5家公司的8种产品在我国注册和再注册,并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兽药注册目录49),以上产品的监督检验按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49)
REGISTERING LIST OF IMPORTING VETERINARY DRUG, NO.49



兽药名称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1
猪伪狂犬病活疫苗
Pseudorabies Vaccine Modified Live Virus
美国富道动物保健公司
Fort Dodge Annimal Health Ltd.
(99)外兽药准字14号
1999.5--2004.4

2
鸡新城疫支气管炎法氏囊病关节炎四联灭活疫苗
Nobi ND+IB+G+Reo
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荷兰疫苗厂 Intervet International B.V Boxmeer Holland
(99)外兽药准字15号
1999.5--2004.4

3
狂犬病灭活疫苗

Rabigen Mono
法商法国维克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Virbac S.A
(99)外兽药准字16号
1999.5--2004.4


4
鸡新城疫支气管炎
二联活疫苗(B1+M
株)Newcastle-
Bronchitis Vaccine
美国富道动物保健公司

Fort Dodge Annimal Health Ltd.
(99)外兽药准字17号
1999.5--2004.4

5
甲基盐霉素—尼
卡巴嗪预混剂(
猛安)
Narasin and Nicarbazin
Premix
(Maxiban-80)
美国礼来大药厂
ELI LILLY AND COMPANY U.S.A.
(99)外兽药准字18号
1999.5--2004.4

6
甲基盐霉素(禽安)
Narasin Premix
(Monteban-100)
美国礼来大药厂
ELI LILLY AND COMPANY U.S.A.
(99)外兽药准字19号
1999.5--2004.4

7
莫能霉素
Monensin Granulated
美国礼来大药厂
ELI LILLY AND COMPANY U.S.A.
(99)外兽药准字20号
1999.5--2004.4

8
饲料级硫酸粘杆菌素
Colistin Sulphate Feed Grade 40%)
日本 明治制果株式会社 Meiji Seika Kaisha
(99)外兽药准字21号
1999.5--2004.4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5]1号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重庆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中央管理煤矿企业:

  进入2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极为严峻,辽宁、云南接连发生两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进一步做好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 "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于2月23日至3月10日对全国国有重点煤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全面检查;堵塞漏洞,防患未然。

  通过检查,督促各地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遏制超能力生产行为,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二、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此次检查针对21个主要产煤省(区、市)及有关中央管理煤矿企业,重点检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确定的45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瓦斯治理情况。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局令第21号)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情况。

  2.按核定能力生产情况。检查国有重点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现象,特别是超通风能力生产问题。

  3.安全投入情况。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情况。

  4.建设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煤矿建设工程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情况。

  5、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情况。检查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国家局相关配套规章情况。

  三、检查组人员组成

  此次检查共分21个组,检查组由国家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以及有关科研院所熟悉煤矿安全工作的105名同志组成,各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或国家局一名司(局)级干部带队。国家局领导将对部分重点产煤省(区、市)进行督查。

  四、有关要求

  1.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这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检查组开展各项工作。

  2.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05]6号的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煤矿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日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查隐患,堵漏洞,确保安全生产。

  五、其他事项

  各检查组的人员组成及抵达时间等由各组另行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1]解除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凭解除人单方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做出解除行为并通知对方当事人;3、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这个有效期限就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二款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为除斥期间。审判实践中,在处理具体合同解除案件适用该规定时,有不少疑问亟待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1、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还遗漏了一种情况下的除斥期间,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且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2、此处的“合理期间”应该怎么认定,多少才算合理呢? 3、除斥期间自何时起算?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且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人认为既然对方没有催告,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如果说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约方利用违约获取“不当得利”,赋予守约方解除权,系公平正义要求的体现,那么,允许解除权人在过长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动辄废止既有的合同关系,且恢复原状,则破坏现存的法律秩序,走到了公平正义的反面。[2]笔者认为,可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的规定。其理由是:1、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而解除权与撤销权都属于形成权,因此参照此规定也比较合理。2、规定一年的期限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解除权,这样不仅有利于尽早确定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合同关系,而且可以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力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担心和损失。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界定合同法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笔者认,同样可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三个月的期限。参照适用的理由有:一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而解除权与撤销权都属于形成权,因此参照此规定也比较合理。二是规定一年的期限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解除权,这样不仅有利于尽早确定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合同关系,而且可以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力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担心和损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三是期限过长,意味着现有的合同关系随时可能会因为解除权人的行为而遭到破坏,出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实际上有损于社会利益,不符合《合同法》设置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

  最后一个是关于除斥期间如何起算问题。笔者认为,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及其起算的,当然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合意确定起算点。如果没有规定或约定的,且当事人经过催告,催告中明确了起算点的,依其约定;未明确的,可以把催告通知到达的次日作为除斥期间的第一日。那么在既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又无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起算点呢?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除斥期间不起算;这就导致解除权会较长时间地存续,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违约的情况下,适用或者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从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

  参考文献:

[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第三版,第604页。

[2]崔建远:《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 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3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