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4.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安全评价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要求。
三、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的分级分类与特性、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要求、废弃物品的处置知识。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概述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特点与现状,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
3出口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安全评价知识。
5职业危害及预防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职业病及其预防。
6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主要包括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SHMS)。
7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安全技术理论(经营单位作简单介绍)
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燃烧、爆炸及其特性,主要包括燃烧、爆炸的条件。
2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能
氧化剂、还原剂的基本知识,常用化工原材料的性能、用途和注意事项。
3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操作要求(经营单位略)。
4烟花爆竹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环境安全要求。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厂房设施的设计安全原则。
7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主要是程序、设施等控制及包括静电、雷电、电气设备的危害,了解建筑设备等知识。
8锅炉、电气、消防基本安全知识。
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基本条件。
10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救援预案
1重大危险源
包括辨识、普查、风险评价与监控。
2事故应急救援
包括应急预案基本要素、编制,应急救援方法。
3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程序和方法。
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防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6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7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6学时。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说明:经营单位指批量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
附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课时安排
项 目
培 训 内 容
学 时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第一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10
第二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2.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3.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8
第三单元
1.安全技术理论;
2.案例分析与讨论
20
10
第四单元
1.重大危险源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2.案例分析与讨论
4
4
复习
2
2
考试
2
2
合 计
48
36
再培训
内容
1.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3.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4.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16
1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或文件所包含条文,通过本考核标准引用而成为本考核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652《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分为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二)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根据培训大纲和考核要点确定,考试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闭卷考试。
(三)经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四)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或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五)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及格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达到合格者为合格。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需要重新培训。
四、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核要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掌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掌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了解烟花爆竹产品分级分类、结构和特性。
2了解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的安全要求。
3了解废弃烟火药的处置知识。
4熟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5了解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知识。
6熟悉职业危害及其预防知识。
7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三)安全技术理论
1熟悉烟花爆竹燃烧、爆炸及其特性。
2了解烟花爆竹制作安全规程及药物性能。
3了解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布局的安全要求。
4了解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流程与操作要求。
5了解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四)掌握重大危险源辨识原理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预案救援,并能组织适时进行演练。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能有效组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能组织制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五)能正确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六、再培训考核内容
(一)掌握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了解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了解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了解烟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职业危害预防与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三、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须安排集中授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考核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等。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相关标准
主要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4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现状、特点、安全管理基本原则,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评价概述。
3烟花爆竹产品性能,生产、运输、储存、燃放基本条件与要求,废弃、残余物品处置知识。
4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6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理论
1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流程、危险工序安全操作规程(限生产单位)。
2烟花爆竹所用原料性能、用途及使用、存储、运输安全要求(限生产单位)。
3烟花爆竹药物性能、用途及使用、存储、运输安全要求(限生产单位)。
4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消防设施、防雷设施、防静电、粉尘设施、环境温度和环境湿度监控设施。
5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限生产单位)。
6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
1事故类型、起因、危害及预防。
2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普查
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技术、普查技术与风险评价。
3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预案编制基本要求、编制过程与方法,应急演练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和实施要点。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的程序、方法和内容。
4组织重大事故预防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习。
5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6课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个课时。
附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时安排
项 目
培 训 内 容
学 时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第一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
2.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10
第二单元
1.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2.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3.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8
第三单元
1.安全生产技术理论;
2.案例分析与讨论
24
10
第四单元
1.重大危险源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2.案例分析与讨论
8
4
复习
2
2
考试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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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第67号
《铁岭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1月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四条 市商业局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其所属的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设置和健全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城市综合执法、环保、税务、规划、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定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向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生变更、停业和注销等事宜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审批、备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按照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业主管部门印章。
备案登记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对备案登记材料不予受理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一致。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其经营资格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后,方可从事指定经营品种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加工活动。
第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者骗取《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验证登记制度。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对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严禁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金属。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七条 对铁路、电力、通讯、油田、水利、建筑、市政设施等专用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的回收,实行定点挂牌收购。挂牌收购企业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环保、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农村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九条 城市中心区域不再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依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逐步迁出。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区域由县(市)、区政府划定。现有设置在居民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其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铁路、矿区、油田、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设置在社区内的回收棉、麻、纸、布、胶等“三类”旧物的网点实行标准化管理,所收购的废旧物资应及时分类、挑选、包装,做到“日收日清”,不得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鼓励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反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行业自律性规范并监督执行。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做好职业培训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同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加强流动回收人员统一培训和经营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统一车辆、统一标识、统一着装。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高声叫喊,噪声扰民,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随意堆放和处置再生资源,回收的再生资源应送交依法设立的站点、市场或企业进行交易及加工利用。
第二十三条 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及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集、储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收集、流动收集、固定地点收集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或单位实行信息互动,提供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二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十七条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等方式,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四款规定,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收购、销售生产性废金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辽宁省废金属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非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回收禁止回收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场地管理混乱,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废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再生资源经营者高声叫喊,噪声扰民,影响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随意堆放杂物、焚烧废物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铁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违法审批、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商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摘 要:2012年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这一问题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专门予以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在实际操作中,调查内容的不规范、形式的不统一,造成了司法机关适用调查报告的随意性,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因此,规范调查报告的制作十分必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报告 刍议
2012年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这一问题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专门予以规定,法律位阶的提高,对指引司法机关开展调查活动、提升相关司法裁决的准确性、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指为了强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针对性,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除收集、审查或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做法和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就是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综合性分析、对案件处理具有一定参考意见的文体。
调查报告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在实际操作中,调查内容的不规范、形式的不统一,造成了司法机关适用调查报告的随意性,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因此,规范调查报告的制作十分必要。
一、调查报告的结构
调查报告的结构通常由标题、前言、主体和结尾四部分组成。
1、标题。应当规范写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2、前言。也称导言、引言和开头,类似新闻报道的导语,写明调查的目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方法等。
3、主体。是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它以调查所得的事实介绍被调查对象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成长经历、悔罪表现、帮教可能等情况。主体部分内容的安排要做到先后有序、主次分明、详略得当、重点突出、逻辑严密。
4、结尾。应当简洁明了地写出通过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或建议。
调查报告最后要落款,写明调查单位、调查人名称及时间。如果有附件,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件数。如相关证言及证明材料,应当附录。
二、调查报告的原则
1、主客观一致原则。调查报告主要是对被调查人品行、能力、性格、监护等情况的意见和评价,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相关依据、证明材料基础上,这些依据、证明材料有些是客观的,如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受奖惩情况等;而有些则是主观的,如他人对被调查人的品行、心理、行为评价,监护的意愿等。而且,最终的调查报告是建立在一系列依据、证明材料基础上的综合性意见,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主观的。因此,调查报告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在一系列客观依据、相关证明的基础上,结合犯罪学、心理学等科学知识,作出正确的评价。
2、真实系统原则。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相关证言、证明材料必须保持真实可靠;系统性就是要全面收集被调查人的情况,并分类、鉴别、筛选,去粗存精,去伪存真,深刻分析,从各种角度、层次去揭示被调查对象犯罪的原因及挽救可能,为最后提出处理意见奠定坚实的基础。
3、公开公正原则。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有关社会组织制作调查报告,都要坚持公开公正,,不带有调查者的主观随意性,不能对客观事实随意引申,或不切实际地渲染。调查报告及所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进行质证。
三、调查报告的内容
修订后的刑诉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为调查报告提出了原则性标准,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成长经历。具体包括:①居住情况,主要是被调查人家庭迁移情况,居住环境及邻里情况;②家庭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教育状况;家庭成员是否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为单亲家庭或由祖辈、亲戚、他人抚养;监护人对被调查对象的教育、培养、监护情况,如是否有溺爱、放任、粗暴等。③学习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学习学业情况,包括其是否坚持读书及辍学原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出勤情况、师生同学关系、有无获奖违纪等。④交往情况,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社会关系,包括其平时多与哪些人来往,其本人及与其来往的人是否有赌博、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等。⑤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⑥有无违法犯罪前科。
2、犯罪原因。具体包括:①性格特点,主要是被调查的未成年人的精神状态、心理以及个性方面的特征,包括平常是否有不良嗜好或不良行为;是否有自卑或自负、焦躁多疑等心理不良倾向,思维及行为;是否有冲动、鲁莽、缺乏主见、暴躁等异常现象。②不良影响,主要是被调查对象在日常中特别是犯罪前一段受到社会、他人不良影响情况;是否存在受到他人教唆情况。
3、监护教育。具体包括:①悔罪表现,主要是被调查对象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及悔改行为,包括是否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从宽行为,是否主动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等悔改行为;是否取得被害人详解;是否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②社会影响,主要是被调查人的犯罪行为在被调查人居住地、单位的反映,是否有民愤,居民是否愿意帮助其改过自新。③监护、帮教条件,主要是监护人是否有从严管教的意识和能力;被调查人所在社区、学校、单位、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帮教措施等。
四、调查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1、在不同阶段,调查报告的重点不尽一致。社会调查主要涉及拘留、逮捕、不起诉、判决等环节,在不同的阶段,调查报告的重点也不尽一致。在侦查及审查逮捕阶段,紧紧围绕拘留、逮捕的必要性,重点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是否提起公诉、暂缓起诉或不起诉,重点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悔改表现、帮教措施等情况;在庭审阶段,围绕是否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重点审查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2、针对不同案件,调查报告的侧重点不尽一致。调查报告应当针对被调查对象的个性、个案的特点,注重不同侧重点,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是财产性犯罪,就重点关注偶发性及主观恶性,并区分是因无生活来源流窜作案还是有生活来源因一时贪念、期望不劳而获而作案;如果是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等暴力型犯罪的,应重点关注起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是否系受到他人的带动而拉帮结伙、是否是受到不良网站或者电影的影响等。
3、调查报告应当综合审查,作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是在由知情证人对于其知晓的或调查者对于其调查的涉案未成年人品格方面的情况的基础,作出的一种综合性评价。在操作中,要加强对调查报告的审查力度,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逻辑性进行审查,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比对,与证言、物证、书证、相关证明进行比对,为最终作出处理决定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