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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和审定程序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20:3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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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和审定程序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和审定程序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
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的评定标准和审定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条件
经海关依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监〔1999〕240号)第六条的规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一)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
(二)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三)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自营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
二、加工贸易企业适用C类管理的审定标准
(一)企业有署监240号文件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该企业实施C类管理;
(二)署监240号文件第九条(一)款所称“违规”,以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且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为准;但对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不作为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的记录

(三)审定适用C类、D类管理企业违规走私行为的时间界限为1998年8月1日。即:以企业在此时间后发生的违规和走私行为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三、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程序
(一)各海关成立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
(二)企业主管海关提出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A类管理企业名单,在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单抄送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下同)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上述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对确定的企业管理类别有异议时
,应向海关提供详细的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海关进行复审;上述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海关发现企业有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随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按有关规定调整为C类或D类进行管理。对审定适用C类或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于审定之日将企业名单抄送所在地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并自审定之日起三日后开始对企业实施C
类或D类管理。
(四)海关不向社会公告企业所适用的管理类别,但应通知有关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除外)。如企业对海关审定的管理类别不服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9年7月12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执行由《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22件现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36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停止执行的36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

├──┼───────────────┼───────────────┼───────┤

│ 1 │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核发 │12月28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 │

├──┼───────────────┼───────────────┼───────┤

│ │对从事学校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2 │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可 │12月28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市教育行│

│ │ │ │政管理部门 │

├──┼───────────────┼───────────────┼───────┤

│ 3 │节能检验测试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市经委 │

│ │ │9月22日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

│ 4 │工农业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书》│《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市环保局 │

│ │的核发 │12月8日通过)第四十八条 │ │

├──┼───────────────┼───────────────┼───────┤

│ │轨道交通驾驶员、调度员等从业人│《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 │

│ 5 │员上岗证的核发 │2002年5月21日通过)第十九条第 │市轨道交通处 │

│ │ │一款 │ │

├──┼───────────────┼───────────────┼───────┤

│ │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申请《上岗│《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市文化广播影视│

│ 6 │合格证》的核发 │(1995年10月27日通过)第六条第│管理局 │

│ │ │(四)项、第十条第(一)项 │ │

├──┼───────────────┼───────────────┼───────┤

│ │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和区、县劳动│

│ 7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审批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二十一 │和社会保障局 │

│ │ │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

│ 8 │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 │市档案行政管理│

│ │ │16日通过)第十四条 │部门 │

├──┼───────────────┼───────────────┼───────┤

│ 9 │档案中介人员的资质认定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 │市档案行政管理│

│ │ │16日通过)第十五条 │部门 │

├──┼───────────────┼───────────────┼───────┤

│ 10 │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资格审核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2000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 │12月15日通过)第十条 │部门 │

├──┼───────────────┼───────────────┼───────┤

│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上│《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11 │岗证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

│ 12 │外省市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

│ 13 │外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沪承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勘察设计业务许可证的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

│ 14 │外地进沪承接造价咨询业务许可证│《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的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

│ │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市内营│《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15 │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审│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十六条 │市港口局 │

│ │批 │ │ │

├──┼───────────────┼───────────────┼───────┤

│ 16 │重要产品准产证的核发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市质量技术监督│

│ │ │1994年8月26日通过)第六条 │局 │

├──┼───────────────┼───────────────┼───────┤

│ 17 │在港存期内货物的疏运的审批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市港口局 │

│ │ │(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二条 │ │

├──┼───────────────┼───────────────┼───────┤

│ 18 │超过港存期货物的疏运的审批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市港口局 │

│ │ │(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一条 │ │

├──┼───────────────┼───────────────┼───────┤

│ │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远管理条例》│ │

│ 19 │从事港口疏运货物堆放业务的审批│(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五条 │市港口局 │

│ │ │第一款 │ │

├──┼───────────────┼───────────────┼───────┤

│ │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 20 │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开业的前置│8月2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市殡葬管理处 │

│ │审批 │、第三款 │ │

├──┼───────────────┼───────────────┼───────┤

│ │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单位(个体│《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 21 │工商户)开业的前置审批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区、县民政局 │

│ │ │、第三款 │ │

├──┼───────────────┼───────────────┼───────┤

│ │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劳动和社会保│

│ 22 │设置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的审批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二十三 │障局 │

│ │ │条第一款 │ │

├──┼───────────────┼───────────────┼───────┤

│ 23 │燃气器具列入《燃气器具准许销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市燃气管理处 │

│ │目录》的审核 │1月22日通过)第三十一条 │ │

├──┼───────────────┼───────────────┼───────┤

│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

│ 24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核发│(1999年11月26日通过)第四条第│市建委 │

│ │ │二款 │ │

├──┼───────────────┼───────────────┼───────┤

│ │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市和区、县绿化│

│ 25 │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的审批 │(1987年1月8日通过)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 │

│ │ │第二款 │ │

├──┼───────────────┼───────────────┼───────┤

│ 26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市测绘管理部门│

│ │ │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 │

├──┼───────────────┼───────────────┼───────┤

│ │部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茶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27 │咖啡馆)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五条 │ │

├──┼───────────────┼───────────────┼───────┤

│ │特种行业许可证(音像制品复制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28 │业)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五条 │ │

├──┼───────────────┼───────────────┼───────┤

│ │义务教育阶段自行办学单位的招生│《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市教育行政管理│

│ 29 │范围的审批 │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2月6日│部门 │

│ │ │通过)第八条 │ │

├──┼───────────────┼───────────────┼───────┤

│ 30 │对学校和教师要求学生参加与教育│《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1987│教育行政管理部│

│ │无关的活动的许可 │年6月20日通过)第十九条 │门 │

├──┼───────────────┼───────────────┼───────┤

│ 31 │遗体需要延期火化的审批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市殡葬管理处或│

│ │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 │者区、县民政局│

├──┼───────────────┼───────────────┼───────┤

│ 32 │遗体存放超期强制火化的审批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市殡葬管理处或│

│ │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 │者区、县民政局│

├──┼───────────────┼───────────────┼───────┤

│ 33 │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上海市献血条例》(1998年9月 │市卫生行政管理│

│ │的审批 │22日通过)第二十三条 │部门 │

├──┼───────────────┼───────────────┼───────┤

│ │在街道、公园、商场、学校等公共│《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

│ 34 │场所使用引起噪声污染的大功率扬│12月8日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 │市环保局 │

│ │声器的审批 │)项 │ │

├──┼───────────────┼───────────────┼───────┤

│ 35 │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核发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公安局 │

│ │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十四条 │ │

├──┼───────────────┼───────────────┼───────┤

│ │在集市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许可│《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市卫生行政管理│

│ 36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理规定》(1985年7月5日通过)第│部门 │

│ │ │五条第(四)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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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核算与分析,现将预缴和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会计核算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辅助账的设置
(一)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在“入库”类总账科目下设置“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每类科目下均分设“预缴”、“汇算清缴”和“缴纳以前年度欠税”三个栏目。各栏目核算内容如下:
1.“预缴”,指本年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或者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的所得税以及按定额缴纳的所得税,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预缴而未按期预缴的欠税;
2.“汇算清缴”,指对上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与上年预缴的所得税额进行汇算后,在本年清缴(退)的所得税额,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清缴而未按期清缴的欠税;
3.“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指缴纳本年之前发生的以前年度欠税,含查补征收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二)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在“多缴税金”总账科目下设置“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登记反映本年汇算清缴的应退税额抵顶本年应预缴税款的金额。该登记簿也可与“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合并设置。
二、关于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账簿登记
“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各科目均以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或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入库凭证汇总单和退库凭证汇总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缴纳税款时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税款时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根据《退税(抵税)确认书》中的“抵缴下期税款金额”登记反映。
为准确分清各类入库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相关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欠税”、“预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等字样。
三、关于会计报表的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改《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在该报表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均分别增设“其中:预缴”、“其中:汇算清缴”子项目,并在该表的最后增设两行“附列资料:抵缴企业所得税”、“抵缴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报表的具体式样、参数、编报方法和审核公式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
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起,各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报表汇总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为与修改前的报表口径相衔接,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务必抓紧按本通知的要求填开缴退税凭证和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并将收到本通知前今年已入库和已抵缴的企业所得税分类补记到登记簿中;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在计算机软件没有修改前,应设立《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和《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进行手工登记。以便保证6月份编报5月份的报表时按修改后的报表口径准确编报。
四、关于《税收月快报》项目的调整
(一)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119项“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20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21项“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64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当月数。
(二)增设第122项“外资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23项“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24项“缴纳以前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73项,属期均为当月数。
有关修改后的税收月快报“TRS”任务将放在总局FTP广域网centre\jitong\jihua\TRS程序中,请各地在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快报前予以更新。
(三)另外,今年1至4月入库的“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数额,请各地以“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有关栏目核算数为准,将今年1至4月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的“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数额的当月数一次性上报总局。
有关“TRS”任务届时将与税收月快报修改更新任务一并放入总局FTP广域网centre\jitong\jihua\TRS程序中,请各地在2004年6月份上报5月份的税收快报时一并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