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5年版印花税票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5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5年版印花税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5年版印花税票的通知
国税函[2005]576号

2005-06-0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版印花税票现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送各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图案采用中国青花瓷器,面值(图名)分别是:100元(元.青花釉里红镂花开光花卉纹盖罐)、50元(元.青花云龙纹四系扁方瓶)、10元(明.青花折枝菊纹执壶)、5元(明.青花红彩鱼藻纹盖罐)、2元(明.青花桃竹纹带盖梅瓶)、1元(清.青花缠枝连纹双耳尊)、5角(清.青花红彩花卉纹双耳瓶)、2角(明.青花龙穿花卉纹大盘)、1角(清.青花折枝花卉纹六方贯耳瓶)。9种票规格均为40×30MM,图案上印有“中国印花税票.CHINA” 和“诚信纳税”,左下角印有“2005”字样,右下角按票面金额大小顺序印制有“9-X”序号。
新版印花税票采用以下防伪措施:一是全部采用含蓝色荧光纤维纸;二是采用红荧光加密防伪油墨,青花瓷器瓶身在紫光灯的照射下呈现荧光红的色彩;三是图案两条边的正中采用梅花形状异形齿孔;四是全部采用凹印影写印刷工艺。
二、2005年版印花税票印制有附联,规格为25×30MM,图案为君子兰,每枚票的文字分别是: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一名大庆油田有限公司(100元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二名上海烟草(集团)公司(50元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三名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10元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四名国家开发银行(5元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五名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2元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六名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1元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七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5角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八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角票)、2003年度中国纳税第九名广东广电集团有限公司(1角票)。
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时,税务机关应将印花税票和附联一并给纳税人;纳税人贴花时,可以将附联与印花税票一并粘贴,也可以不粘贴附联。
三、2005年版印花税票每版20枚、每包100版,每箱5包。
四、各地收到2005年版印花税票后即可启用。由于各地上报的需用印花税票种类不全,因此,各地收到的新版印花税票不一定9种面值齐全。为便于库存管理,各地在领发、使用印花税票时,请先发放使用新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七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逐步建立信用卡业务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信用卡发行
第一条 申请
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履行《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均可向当地建设银行发卡机构申请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
一、单位申请
1.如实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单位)”。
2.交验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法人资格的文件,机关团体须出示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或证明文件,并提交文件的影印件。
3.提交单位指定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书面证明文件及持卡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二、个人申请
1.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个人)”。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和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申请附属卡的还须填写附属卡申请人资料,并提交附属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影印件。
第二条 审查与批准
发卡机构对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应按以下程序认真审查。
一、初审
1.所填申请表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和申请人工作或户口所在地是否与发卡机构在同一市、县。
3.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核实申请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4.向担保人所在单位核实担保人基本情况,核实申请表有关担保人内容是否属实。
5.向担保人明确其履行担保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确认其是否自愿为申请人担保。
6.对申请公司卡的,向申请单位开户行了解其资信情况,必要时请开户行开具有关证明文件,根据单位的资信状况,可要求提供担保单位或交存一定的保证金。个体工商户须交存保证金或提供抵押担保。
7.对申请个人卡的,要求申请人年满18岁,有正当的固定职业,收入较高,资信良好,必要时,要求申请人交存保证金或提供抵押担保。
8.对个人卡的担保人,必须有本地户口,有正当的固定职业,收入稳定,资信良好。夫妻关系、卡部人员、没有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不能作担保人。
9.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二、复审
经初审同意的申请,由部门经理进行复审。
1.对申请人全部材料进行复核。
2.对初审过程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3.对申请表进行签批,提出处理意见,交初审经办人员。
对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应于当日向申请人发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签订《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办理开户手续;对未获批准的申请,应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时间不超过三天。
第三条 开立信用卡帐户
申请人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发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查验客户的开户通知及身份证件无误后,登记“建设银行龙卡卡号编排表”,安排新卡号,并将卡号填在申请表“卡号”栏内。
2.根据申请表的批示收妥起存金、年费。收款的程序按会计、出纳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交存保证金比照储蓄、会计的有关规定办理。
4.将身份证件、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退交客户,并通知客户三天后凭居民身份证、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前来领卡。
5.于当日将申请表资料输入电脑,设立帐户。复核正确后,申请表等资料交打卡员制卡。
第四条 制卡
1.打卡员制作打卡文件及打印“建设银行龙卡打卡清单”。
2.打卡员填制重要单证领用单,凭单向保管员领取空白信用卡,保管员登记“建设银行空白信用卡出入库登记簿”,打卡员复核领取空白信用卡后,在登记簿复核栏签章。
3.打卡员操作打卡机打卡和写磁。
4.打卡员将打好的信用卡及制作中产生的废卡如数登记“龙卡打卡登记簿”,并交保管员复核。
5.保管员根据“建设银行龙卡打卡清单”逐张复核无误后,在“龙卡打卡登记簿”复核人栏签章收妥,对废卡登记“建设银行废卡登记簿”,分别签章,妥善保管。
6.保管员将打好的信用卡与“建设银行龙卡打卡清单”一并交营业柜台出纳员,保管员、出纳员分别登记“成品卡交接登记簿”。打制好的信用卡视同现金保管。
7.出纳员核对签收后,将信用卡存放尾箱待客户前来领卡。
第五条 制作密码
一、有自动柜员机的发卡机构须进行密码制作。
1.打卡员生成磁条密码文件并打印“制作密码清单”,交密码制作员。
2.将磁条密码文件转换成信用卡密码。
3.打印密码信封。
4.密码制作员将密码信封和“制作密码清单”交柜台人员,并在“密码信封交接登记簿”上作好交接登记。
5.柜台须将信用卡和密码信封分开保管。
二、没有自动柜员机的发卡机构必须先制作密码文件(装在磁盘内),专人保管,以备上柜员机时使用。
第六条 发放信用卡
1.查验客户的身份证件、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无误后,按收帐通知上的卡号找出信用卡及密码信封(有自动柜员机发卡行),交给客户。
2.要求客户在信用卡背面当面签名,填名“领用建设银行龙卡签收单”。
3.在收帐通知及业务费收据上盖“已发卡”戳记,并在“建设银行龙卡打卡清单”上注明该卡已发,及在“制作密码清单”上注明该密码已发。
4.将身份证件、收帐通知、业务费收据退还客户。
5.将持卡人签字的“领用建设银行龙卡签收单”归档保管。

第二章 信用卡取现、存款
第七条 持卡人支取现金,需将信用卡和居民身份证一并交银行柜员经办员(彩色照片卡无须出示身份证)。
第八条 经办员从以下方面验明信用卡是否有效,发现假卡,涂改或冒用卡或过期卡,应立即没收。
一、卡片外观;
二、卡号;
三、有效期;
四、必要时,检验暗记;
五、签名。
第九条 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发现他人冒用,须立即没收信用卡。
一、观察持卡人相貌是否同持卡人居民身份证上相片相符。
二、核对居民身份证上姓名、性别是否与信用卡上的姓名、性别相同。信用卡背面签名栏上是否有持卡人的签名。
第十条 核对该信用卡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或被紧急止付。发现止付卡、紧急止付卡,须立即予以没收。
如果使用POS自动授权系统,可通过POS自动授权,核对止付名单。
第十一条 压卡填单。
经上述程序审查无误的信用卡压卡和填单。
一、压印取现单。压印完毕检查各项是否清晰压印在各联取现单上,若有不清时,须将此单当持卡人面撕毁,重新压印。
二、填写取现单。
1.在取现单上填写持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取现日期、金额及经办员姓名。
2.如果是异地卡取现应注明手续费金额和合计金额。
3.对于职工卡异地取现应注明“职工卡”、工作证号码。
第十二条 对超限额取现的个人卡或公司卡,取现点必须与发卡行授权中心联系,申请授权。如授权同意,经办员应在取现单授权登记栏上填写授权号码。
第十三条 请持卡人当面在取现单上签名,并认真核对该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字相同,若笔迹不符,应拒绝受理并与委托行联系,以便作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四条 在受理信用卡取现的整个过程中,经办员应把信用卡和居民身份证一直拿在手中,不可交还持卡人,待整个办理过程结束并核准无误后,方可将信用卡、居民身份证及取现单(持卡人存根联)以及款项交给持卡人。
第十五条 使用POS自动授权系统办理持卡取现的,按照POS取现操作规程办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办理信用卡存款,可交存现金,也可通过转帐办理。
一、信用卡同城存款的处理
(一)现金存入
1.要求客户按规定填写“信用卡存款单”;
2.柜台出纳人员按出纳制度的规定审核办理收款手续。
(二)转帐存入
1.要求客户提交“转帐支票”及“进帐单”(一式二联);
2.柜台经办人员应审查:
(1)转帐支票、进帐单各有关项目是否填写完整;
(2)转帐支票、进帐单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进帐单与转帐支票金额是否一致;
(4)转帐支票是否在有效期内,印鉴是否清晰。
3.将“进帐单”回单联加盖“收妥后入帐”戳记退客户;
4.按同城票据交换的规定将转帐支票提出交换。
二、信用卡异地存款的处理
持卡人凭卡异地存款,通过交现金办理。
1.要求客户按现金填写“信用卡存款单”;
2.柜台出纳人员按出纳制度办妥收款;
3.按客户提出的结算方式,填写信、电汇或其他结算凭证;按规定收取异地存款手续费;
4.将“信用卡存款单”客户存根联,信、电汇或其他结算凭证、收费凭证客户回单联(盖“业务用公章”)退客户;
5.通过其开户建行向持卡人信用卡部开户行办理划款。
三、客户如果凭卡号存款或委托他人代存款,应在各联“信用卡存款凭条”上加盖“凭卡号存款”或“委托存款”,并向客户声明银行不负担因卡号错误而造成的持卡人的经济损失。
四、客户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入现金,须由发卡机构双人核点现金,与持卡人输机形成的单据核对无误后,记入持卡人存款帐户,如核对发现现金与单据金额不符,按现金数额入帐,并通知客户。

第三章 信用卡购货消费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结帐时,向特约商户经办员交验信用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彩色照片卡无须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特约商户经办员应比照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操作程序受理持卡人购货消费,所用取现单改为使用“签购单”。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填制总计单,连同进帐单与签购单一并送交其开户行或收单行(发卡行)。其开户行或收单行应审查签购单是否有效,对无持卡人签字、无卡号、超过有效期、超限额无授权批准、分单压印、已被止付的卡号等单据,须退单;审查总计单、进帐单和签购单金额、笔
数等项是否无误;审查佣金(回扣)计算是否无误;然后按正确的金额办理划款。

第四章 信用卡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第二十条 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的处理
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异地购货转帐,须填写“建设银行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申请书”,在“申请书”上说明转帐原因,提交由收款单位填写的“进帐单”,交验持卡人购货合同、信用卡和身份证件。
经办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信用卡取现操作程序查验信用卡是否有效;
二、按授权操作程序向发卡行申请授权;
三、按取现操作处理手续填制取现单、压卡,并在取现单上加盖“购货转帐”戳记。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划款给收款单位,通过联行往来向发卡行清算资金。

第五章 信用卡退单
第二十二条 收单行、取现网点及特约商户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情况而遭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发卡行与收单行须按以下规程处理:
(一)发卡行第一次退单
发卡行接收单行递交的单据后,经审核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凭以退单。
1.发生交易的卡号已于交易日的15天前刊登在“止付名单”上(以出版日为准)。
2.交易额超过限额而未向发卡行申要授权,或申请授权未获批准。
3.超过有效期的信用卡交易。
4.单据无持卡人签字,并无有关附件证明的交易。
5.单据上持卡人签字不符,并遭持卡人投诉。
6.漏印卡号单据或单据上卡号不清楚而无法查明用卡人的交易。
7.逃避授权而有分单压印现象,并造成透支而无法追回。
8.收单行于交易日起10个工作日后递交的单据,恰为持卡人已办理清户手续的交易。
9.收单行递交的有关报单金额有误。
10.非本行卡交易。
发卡行办理退单,应注明理由,与全部有关单据退回收单行。
(二)收单行二次递交
收单行与持卡人联系后,持卡人同意付款的交易,或补充有关证明足以证明交易合法的单据,收单行可向发卡行二次递交单据,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三)发卡行第二次退单:
发卡行认为二次递交理由不符或有关证明材料不充分可第二次退单。
(四)收单行请求仲裁
收单行接发卡行二次退单后,认为退单理由不充分或无效,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总行提出投诉申请裁决。同一管辖行范围的退单,应先由其管辖行参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和仲裁。对管辖行仲裁不服的,可向总行申请裁决。总行裁决结果,收单行与发卡行须服从。

第六章 信用卡授权
第二十三条 基层机构和取现网点授权
一、基层机构储蓄网点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向发卡行(收单行)申请授权:
1.支取现金超过限额;
2.持卡人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3.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预留签名或预留签名与签购单上的签名不符;
4.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与本人相貌不符或身份证件上姓名、性别与信用卡上的不符;
5.信用卡有涂改或损坏痕迹;
6.发现持卡人一天多次取现,每次金额均接近限额;
7.对持卡人其他方面有怀疑。
二、基层机构和取现网点申请授权主要采取电话授权方式,条件具备的可使用POS授权、电传及传真授权。
电话授权程序如下:
1.经办员拨通发卡行(收单行)授权中心电话,当地没有发卡机构的,先拨通委托银行电话,报告以下内容:
(1)取现网点名称、编号、经办员姓名;
(2)信用卡卡号;
(3)信用卡有效期;
(4)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5)取现金额或转帐金额;
(6)如果不是超限额取现、转帐,说明是对何种问题申请授权;
(7)异地购货转帐金额、购货单位名称、交易性质等情况。
2.如申请授权获得批准,经办员应将发卡行批准的授权号码记录并填入取现单授权号码栏内。
3.申请授权未获批准,经办员不予办理,并根据发卡机构指示进行处理。
三、凡安装POS自动授权系统的网点,每笔信用卡取现或转帐业务均须授权同意后方可办理。POS自动授权程序如下:
1.划卡;
2.验证POS机上显示的信用卡资料与卡面资料是否一致。若不一致,不予办理;
3.输入取现或转帐金额,等待返回信息;
4.如果授权同意,经办员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如果不同意,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特约商户授权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特约商户须向发卡行授权中心请求授权:
1.购物消费金额超过规定的限额;
2.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预留签名或预留签名与签购单上的签名不符;
3.持卡人身份证件与本人不相符或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与信用卡上的不相符;
4.信用卡有涂改或损坏痕迹;
5.发觉持卡人一天内多次购物消费,金额均接近规定限额;
6.对持卡人其他方面有怀疑。
二、特约商户向建设银行授权机构请示授权时,拨通电话后,需向建设银行授权机构报告以下内容:
1.特约商户名称、编号、经办员姓名;
2.信用卡卡号;
3.信用卡有效期;
4.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5.交易性质;
6.购货或消费金额(或称授权金额);
7.遇到的何种问题(超限额的授权征询,不需报告此项)。
三、特约商户要按照建设银行授权机构的回复意见,办理超限额的购货及消费和处理与信用卡有关的问题。
1.若授权获得批准,特约商户可按授权金额办理信用卡结算,在办理前,须将建设银行授权机构回复的授权号码填写在签购单的授权号码栏内。
2.若获得建设银行授权机构不予授权回复,特约商户不能办理信用卡购货消费结帐。
3.其他问题,均要按建设银行授权机构的意见办理。
四、凡安装POS自动授权系统的特约商户,每笔购货或消费均须授权同意后方可办理,POS授权程序参照取现网点操作。
第二十五条 发卡行的授权处理
一、经办员接到申请授权电话或电传、传真文件,应根据所提供的申请授权内容登记“信用卡授权记录”。详细列明特约单位、取现网点或代理行名称、授权时间、信用卡卡号、有效期、授权金额、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二、经办员在电脑上查询并稽核该持卡人的有关资料。
三、经办员根据授权权限及授权性质,向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或收单行作出授权同意与否的答复,如同意授权,应提供授权批准号码。授权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同城特约商户、基层网点申请授权,直接以电话回复;
2.异地申请授权一万元(含)以上的,须以电传或传真方式回复收单行,电传授权格式见附式十三(略),传真格式同“信用卡授权记录”,发卡行需注明授权单位,加盖授权专用章;
3.如不能在五分钟内回复授权申请,应作出说明,答复时须以电传或传真方式回复;
4.对需没收卡、扣人等处理,发卡行须以电传或传真方式说明,方能办理。
四、信用卡授权记录、电传及传真记录归档保管三年。
第二十六条 收单行的授权处理
一、收单行向发卡行请求授权一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电传或传真,电传授权格式见附式十三(略),传真格式同“信用卡授权记录”。
二、收单行收到发卡行或授权中心授权回复后,根据发卡行的回复意见,向特约商户或基层网点回复同意或拒绝授权申请。
三、电传或传真授权结果,应与信用卡授权记录一起归档保管三年。
第二十七条 代授权的处理
一、由各发卡行定期向地区授权中心和总行授权中心提供授权参数和资料;
二、当收单行与发卡行授权联系不上时,可向该地区授权中心或总行授权中心申请代授权,代授权处理按以下步骤办理:
1.收单行向地区或总行授权中心申请代授权,拨通电话后,需提供代授权资料,报告内容同收单行向发卡行申请授权报告;
2.地区或总行授权中心根据各发卡行提供的代授权参数,在授权参数以下作出代授权,提供代授权批准号码,填写“信用卡授权记录”,若超过代授权参数,地区或总行授权中心向发卡行转授权或拒绝授权;
3.地区或总行授权中心须在次日与发卡行联系,并将“信用卡授权记录”传真给发卡行;
4.代授权的“信用卡授权记录”归档保管三年。

第七章 挂失与补卡
第二十八条 信用卡被窃或丢失,原则上要求持卡人本人向原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持卡人确有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要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发卡行经办人员要将委托人有关资料详细记录,异地丢失信用卡的,可就近向当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当地发卡机构在办理挂失手续
以前,应向持卡人原发卡机构查询,确认挂失卡为原发卡机构所发无误。
一、发卡行办理挂失程序如下:
(一)前台处理
1.要求挂失人填写《建设银行龙卡挂失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办员检查客户挂失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并查验挂失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3.通过电脑查询该客户资料,如发现透支应要求客户归还欠款和利息。
4.经核实无误后受理挂失,收取挂失手续费。
5.如挂失人申请补领新卡(只能在原发卡机构办理),应在《建设银行龙卡挂失申请书》上注明。经办员收取补领新卡的工本费。
(二)后台处理
1.前台经办员将受理的挂失申请书交部门负责人审批。
2.将挂失资料交电脑操作员录入电脑。
3.根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将挂失卡号列入最新止付名单。
4.申请补领新卡的根据挂失申请书打制新卡(见第四条制卡规定),一周后通知客户领卡。
二、收单行办理挂失程序如下:
(一)前台处理(见发卡行办理挂失程序的前台处理)
(二)后台处理
收单行办理异地挂失,以挂失申请书为依据,于当日以传真形式报发卡行,同时将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寄发卡行,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归档保管,并对挂失卡在本市范围内作止付处理。

第八章 销户和换卡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应客户要求办理信用卡销户的具体手续如下:
1.由客户填写“注销龙卡申请书”一式两联。
2.若客户帐户发生透支,须要求先清还欠款和利息,方可办理。
3.核实客户居民身份证,收回客户信用卡,并在电脑进行销户登记。
4.退客户销户申请书客户存根联,并通知客户40天后凭居民身份证和销户申请书客户存根联来办理正式清户手续。
第三十条 信用卡到期换卡的具体手续:
1.信用卡过期前一个月,若客户不来办理销户手续,发卡行采取自动换卡手续。
2.对资信不好的客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取消其换卡资格。
3.打印换卡资料,复核无误后,交打卡员打卡,并在其帐户上直接扣收年费。
4.客户凭身份证件、旧卡领取信用卡。
第三十一条 其他换卡处理手续
凡是在有效期内的信用卡,因自然磨损、签名出错、密码遗失、磁条损坏等原因需要临时换卡,按以下程序办理:
1.要求客户将废卡交回发卡行,并填写换卡申请书一式两联。
2.收取换卡工本费。
3.将换卡申请书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打卡员打卡。
4.客户凭身份证明、换卡申请书客户存根联办理领卡手续(七天之内)。

第九章 信用卡止付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对信用出现问题,交易不正常,透支一个月仍未还款或透支超限额等信用卡须提出止付,由信控部门填制“发卡行止付审批表”,经信用卡部总经理批准后,编发止付名单。对须紧急止付的信用卡,由信控部门填制“信用卡紧急止付申报(通知)单”由信用卡部总
经理审核后,报上级行,省级分行须签署意见,采取地区紧急止付或报总行申请全国紧急止付。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信控人员负责信用卡止付工作:
1.根据挂失申请书、紧急止付通知书、发卡行止付审批表、注销卡申请书等,汇总编制本期止付名单,列明需撤销的止付卡号,输入电脑,形成止付名单库。
2.打印本期止付名单,经信用卡部总经理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止付名单。
3.将本期止付名单通过远程通讯逐级上报,省级分行汇总远程通讯上报总行。
4.收到总行印发的止付名单,复核无误后,于当日内输入电脑,以备POS授权,并发送有关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收到紧急止付通知,须在当日内送达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

第十章 信用卡逾期债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逾期债务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打印透支情况表。对透支超过一个月仍未还款或透支超过限额的持卡人,提出止付,收回信用卡。
(二)查阅上述持卡人的申请材料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如其交存保证金或设置有价单证抵押,发卡机构须依协议规定以保证金或抵押的有价单证首先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发卡机构向保证人(单位)发出索款通知,限期保证人(单位)还款。如未有保证金或有价单证抵押,发卡机构应
向保证人(单位)索款。
(三)保证人(单位)不履行还款义务,发卡机构应向有关司法部门提请讼诉调解。
(四)经过司法部门调解或处理后,透支款项仍未清还,发卡机构可商有关保险公司进行补偿,或根据有关规定,做呆帐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各发卡行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操作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1994年7月21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七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他。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