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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8:1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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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94)财综字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厅(建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23日



 附件: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



 一、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国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居民)出售国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业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四)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下列比例上交财政: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财政。
  (三)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30%上交财政。
  (四)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对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上交财政的比例或免交财政。


 四、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并全额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留归企业(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全额纳入企业(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六、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后的资产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七、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各级房改、建改、房产、金融、国有资产等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工作。


 九、对本办法下达前已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日



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具体包括: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第三条 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生存与发展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四)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五)公正、公开;
(六)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
(七)城市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
(八)制度设计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实行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集体40%、个人3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按照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一次性划拨。
第九条 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0%,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调剂资金。调剂资金也可通过社会捐助、国有资产变现部分收入等方式补充。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征地时,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需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由市财政统一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划拨,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阳经济开发区、庆阳工业园区从市财政返投的87%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划拨,宏伟区、弓长岭区从市财政返投的60%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划拨,辽阳县、灯塔市由本级财政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划拨。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缴费,以退休时领取养老待遇标准为基数,按平均余命14年计算,并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为标准上下浮动,年龄每减少一年缴费标准增加2个百分点;年龄每增加1年缴费标准减少4个百分点。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承担缴费。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账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专项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金造成的缺口,以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费。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除留足当期应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计算。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和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障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保值增值情况,每年向被征地农民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监督。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 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10元确定,并随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
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市内迁出、迁入人员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关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可以继续保留,对符合条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不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退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章 就业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就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各地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求职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二十六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普惠制培训范围,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对自主创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创业培训。被征地农民培训所需资金,从征地调剂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可享受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相关政策。
第四章 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仍保留农村户口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了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在城镇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的比例,以个人身份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20年的,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待遇;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须一次性补足20年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被征地后可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参照市政府《关于破产改制单位退休人员及无缴费能力单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辽市政发〔2004〕46号)规定,一次性参保。参保缴纳的费用由被征地农民本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转为城镇户口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低保对象救助规定予以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有关应急(临时)救助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申报、登记及 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专户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征地调剂资金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
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界定(辽阳县、灯塔市及弓长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界定)。
市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
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深入贯彻部党组新时期的治水思路,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增强水利行业经济实力,提高水利职工收入水平,保障和推动水利事业的良性发展,更好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认识

1、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经营管理工作贯穿于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和配置、节约、保护的全过程。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水利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社会提供大量产品和服务,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税收,提高了水利职工收入水平,稳定了水利职工队伍,壮大了水利行业的经济实力,有力地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对水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有效地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搞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外部环境尚未理顺, 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领导、协调和服务,也需要社会各方面进一步的支持和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水利经营管理工作,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和指导,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类水利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水利职工收入水平,壮大水利行业的经济实力,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建立水利单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总体思路和重点工作

2、“十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和总体思路

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壮大水管单位的经济实力,促进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从而支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适应党中央新时期治水方针的要求,以促进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为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搞好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为重点,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依托行业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供水、水电和多种经营,全方位搞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壮大水利行业自身经济实力。

3、“十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经营管理的重点工作

水利经营管理要立足水利行业自身的优势,重点发展和壮大供水、水电、水利旅游、水利建筑施工、水利渔业、种植业和水利技术咨询等优势产业。

(1)调整供水结构,发展供水产业

城乡供水是水利行业的主导产业,也是水利行业最重要的优势产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水管单位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供水结构,开辟城镇供水市场, 增大城市工业和生活供水的比例, 提高供水效益。要进一步推进供水管理体制改革,为水管单位和供水企业发展创造条件。水管单位和供水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积极开拓市场。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供水效益。

(2)深化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村水电

农村水电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是江河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加财政收入、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发展农村水电, 服务于经济和社会,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内容, 也是立足水利自身优势, 开展水利经营的主要领域。要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及其配套电网,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加快水能资源的流域、梯级、滚动、综合开发,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农村水电要适应国家电力工业体制改革要求,不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积极提倡科技型水电企业,有条件的供水企业以及水利职工要积极参股水利发供电企业。通过股权多元化来获得水利和水电的发展空间。水电产业有稳定的投资回报,要争取在资本市场上融资,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3)开发水利风景资源,发展水利旅游业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将成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消费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加大旅游市场促销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改善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 旅游业将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依托水利行业拥有的大量水利工程所形成的风景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水利旅游业,为城乡居民提供丰富的旅游资源和产品,是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的措施之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水管单位,抓住机遇,加快国家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为水利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基本条件。

(4)努力开拓市场, 壮大水利施工业

水利建筑施工业是市场关联度很强的行业。要抓住当前国家加大对水利投入的大好机遇,加快壮大水利建筑施工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推动水利建筑施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积极引导水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组建一批规模大、资质高、信誉好的水利建筑施工集团,逐步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公司制运作,提高市场占有率。

(5)依托优势, 发展水利渔业和种植业

水利工程具有丰富的水面水域和土地资源, 发展水利渔业和种植业具有天然的优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水管单位发展水利渔业和种植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积极协调国土资源、林业、水产、科技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水面水域和土地资源的确权划界与规范管理。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 提高水利渔业和种植业的科技含量。

三、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4、切实加强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健全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好规划、强化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将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要把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水利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

5、切实加强水利经营管理的相关战略研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总结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开展水利经营管理的前瞻性战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利经营发展战略,对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6、切实加强公共政策研究, 积极制订和争取有利于推动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把制订和争取有利于推动水利经营工作的政策法规当成当前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加强水利经营管理、价格和资产监管等方面政策法规制度建设,争取尽快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综合类工程公益性资产和非公益性资产界定办法》等规章制度;编制《水利工程运行、养护修理岗位设置及定额标准》;修订《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

要结合实际,加大同计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制订和争取有利于推动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

7、进一步加大水价改革力度,促进水管单位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各级水行政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的研究,争取在理论上有较大的突破;进一步完善科学的水价制度,大力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对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推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对各类用水,应尽快实行定额管理,确定合理用水定额,逐步将超计划用水加价过渡到超定额用水加价;对于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要实行惩罚性水价。

要抓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要加大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机制的改革进程。要大力推行农业灌溉末级渠系的产权及管理制度改革,推行用水户协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增加水价管理的透明度,减少中间环节加价和收费,提高水费实收率。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为水价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8、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快转企建制步伐, 大力发展多种经营

各类水利事业单位要深化改革,从盘活存量资产入手,搞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

水利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推进.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水利事业单位改革分为两类:一是保留事业性质;二是不再保留事业性质。对此,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 分类指导,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1)改革后保留事业性质的单位,经营工作的重点是通过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来安置富余人员,为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服务。

水利事业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多种经营工作,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要认真分析外部环境,正确把握自身优势, 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能力,制订本单位多种经营发展规划,确定经营方向。要从盘活存量资产、发挥现有资产的效益入手来发展多种经营。

有条件有实力的水利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经营性资产的重组整合,组建具有投资管理和资本运营功能的大型综合类企业。

(2)改革后不再保留事业性质的单位,要充分利用好国家赋予的各项政策,抓住时机,加快转企建制步伐。要在制度创新和改革内部经营机制上下功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9、继续深化水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水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开展。需保留国有性质的水利企业主要是大中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企业。其它数量多、规模小、产品不具有明显公益性的水利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国有性质。

(1)大中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企业和其它具有明显公益性的企业要不断深化改革,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市场规律进行资产整合重组,发展一批具有投资管理功能的大型水利综合类企业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不断提高水利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2)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企业和不具有明显公益性的企业应结合各自实际,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10、以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为重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搞好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水利建设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价格机制的改革,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奠定基础。

(1)调整水利工程的规划计划工作思路,为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调整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和前期工作思路,注意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水利工程的建设应有利于工程的经营管理,有利于水利工程经济效益的发挥。要全面开展水利工程项目的经济分析和经营管理方案设计,有水、电等商品产出的,还要有价格方案,为工程建成后能够良性运行打好基础。

(2)依据水利工程的功能,界定性质,分类指导,明确经营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具体分类办法及分类指导政策将在国家即将出台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

(3)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各环节上重视经营管理工作。

一是严把项目前期工作关,改变只重视工程技术方案的惯例,加强对项目经济方案和运营管理方案的论证与审查;二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跟踪监督经济和管理方案的落实情况;三是在工程验收时要包括项目经济管理方案落实情况的验收;四是对已建水利工程要分类指导,明确责任,加强经营管理工作。

(4)加大政府对水利工程经营管理的扶持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要加大投入,逐步解决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先天不足”的问题;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确保公益性水利工程和综合类水利工程公益性支出经费到位;三是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解决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改革创造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利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当前,水利地位空前提高,水利投入大幅增加,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水利事业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各级水利部门要抓住机遇,做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提高水利经营管理水平,壮大水利行业经济实力,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