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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1 19:4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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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
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用于该办法中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1997年10月10日
国企“官本位”文化必须废除

张喜亮


  《汉书·盖宽饶传》有曰:“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传子,官以传贤。”可见,“官”之初,非贬义:官者,公也。所谓官,通用于国家的公共事务,特定指政府及其行政权力;对于“官”的认识与传继,重视的是他们的贤才贤德。然而,曾几何时“官”的涵意被异化了,当官者与“私利”为伍的时候,“官”与“民”就被严格地割裂开来,便有了贬损的寓意了。人们重视的是官职的级别与待遇,甚至非国家公共事务的其他行业与领域都打上了“官本位”的深深烙印。“官本位”就是把“官职”的高低作为唯一或主要的尺度,衡量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价值。“官本位”具有这样几个显著的特征:第一,官与民存在着严格的界限,民不可以与官为伍;第二,官拥有权力,民必须服从官的意志;第三,官享受着特有利益,这些利益是民不可企及的。这种负面涵意的“官本位”的价值观盛行于封建社会几千年,当今时代,经济领域的国企之中的“官本位”日趋强化,甚至成为一种“文化”。但这种“文化”与市场经济规律严重背道而驰,国企中的“官”其才干与贡献和其享受的权与利并非正相关,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挫伤了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


  有的国企那金碧辉煌的办公大楼绝对会让人误以为是政府机关,企业方通常被称为“行政”,各科室都是“行政职能部门”,行政科层之间也是相当严格区别的。企业的办公大厦总是比企业生产车间来得宏伟气派。企业办公大楼厦里的人西装革履,生产车间的工人必须穿工装,服饰有着显明的职位特点。企业管理人员与职工的待遇大不相同的。交通费、通讯费等等上司总比下属多,一定级别的领导还享受着招待费,前边加的修饰词是“业务”。工资就更是要拉开差距的:工人总是低于职员的,职员总是低于部门长的,部门长总是低于经理层的;职位是工资多寡的标杆儿,从企业负责人向下,工资收入逐级递减,从一线工人向上,档次差距越来越大,最高与最低之间相差不止是百余倍。


  众所周知,国企的“行政”级别是在高度计划的经济体制中确立的,国企均隶属于政府的相关部门,。然而,与那个时代的政治文明相适应,国企虽有“官”级却还未形成像现在这样的“官本位”:管理者与职工同着工作装,高级技术工人或重体力者的工资都是比厂长(经理)高出一倍有余;职工对企业各级领导有直接批评的权利,厂长(经理)不仅不敢打击报复还得虚心接受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工人与领导都容易形成企业主人意识,群策群力为发展企业。但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从厂长承包负责制到转换经营机制下放企业自主权,企业各级领导的权利和权威更大了;尽管政策文件三令五申取消国企的“行政级别”实行“政企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是,“官本位”在一些国企中依然是主流的文化,甚至还扭曲强化了。

  国企“官本位”文化,首先是破坏了管理者与职工群众的关系,收入差距加大职工群众产生了怨怼情绪,有资料表明有的企业职工对领导班子的满意度不足30%;管理者居高临下命令式的指挥,束缚了职工群众的创造力工作没有了积极性,有资料表明十几年来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在降低;“官本位”价值观使一些职工群众不择手段地进入管理层,一些科研技术人员被“提拔”到管理层以资鼓励,专业技术荒疏了,有资料表明有的企业出现了技工短缺的现象……。


  改革就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当这种与改革的目的背道而驰的“文化”损害了改革的进程时,企业的“官本位”必须废除。




反垄断法的出台与三个和尚担水

杨涛


从前有个故事,说一个庙里,起先只有一个和尚,他一个挑水喝,后来来了一个和尚,二人担水喝,再后来又来了一个和尚,谁也不想多干事,于是人多了,反而大家没有水喝了。
如今,“三个和尚为什么没水喝”故事又开始上演了。国家发改委在近日发布的经济研究报告中把推动《反垄断法》出台看成今年的重点工作。这已经是第三个高调支持《反垄断法》的国家部委。此前已有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问津”《反垄断法》。三大部委的努力使《反垄断法》的出台面临一种矛盾的处境,一方面是大量的宣传、关注和推动,另一方面却仍然缺少明确的牵头机构。(《北京晨报》1月11日)
从前三个和尚为什么没水喝,那是因为没有利益获得,反而要自己付出使他人得益。不过,这只是家喻户晓的含义。如今,三大部委努力推动《反垄断法》出台的举措,却诠释了“三个和尚为什么没水喝”另一种全新的含义。那就是,如今水摆在那里,担水有利可图,但桶有限,三个和尚都抢着担,于是,谁也担不上,大家依旧没有水喝。
担这水其实并不难,看,《反垄断法》是中国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10年前,早就由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下形成了法律草案。难就难在大家抢着担,谁都想主导这个法案的起草,去年6月,在盛杰民教授的报告《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推出之后,国家工商总局迅速出台《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接下来的10月,商务部又很快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并成立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开展市场秩序的调查,如今,国家发改委又在发布的经济研究报告中把推动《反垄断法》出台看成今年的重点工作。这以前大家都讨厌的担水的活儿,如今为什么大家抢着干呢?原来,涉及由那个部委来管理反垄断机构的问题,这就涉及到权力的获得与分配的问题,而权力的存在就意味着部门得益的更多获取,所以,为了争取这个管理权,谁不想主导这个法案的起草呢?
看来,又是个部门利益在作祟问题,没有利益需要付出,和尚们绕道走;有了利益,和尚们抢着干不让他人插手。可是,现在的问题是,三个部委抢着担的水不是他们三人喝的问题,这水是要给全体公众喝的,也就是《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反垄断机构成立和运作是关系公共利益的大事,不能是那个部委一已私利的问题。因而,必须由公众来决定这水该如何担,谁来担?我认为,《反垄断法》起草最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由中立的专家组成的小组来完成,吸收这三个部委的相关人员参加。反垄断机构的管理,国家发改委在大型项目招投标和国家宏观政策把握方面具有优势,而在企业、市场和行业管理方面,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却有更多的经验,这三个部委各有优势,因此在我看来,不如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这三个部委都不插手管理得了,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抽调三部委的人组成,直属国务院,以加强反垄断机构的权威和反垄断的力度。
担水没有利益,大家互相推托,都不愿干,于是大家没有水喝,如今担心有了利益,大家抢着干,结果桶有限,谁也不让谁,大家依旧没有水喝。看来,问题出现的原因不一样,但解决仍然是一样,那就是必须由中立的第三人在听取和尚和其他人的意见后,指定由一个人来担或几个人轮流来担。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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