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类别划分和区位补偿价格、评估最低限价管理办法(暂行)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1 号
《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类别划分和区位补偿价格、评估最低限价管理办法(暂行)》业经2003年1月27日市政府、12届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类别划分和区位补偿价格、评估最低限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补偿评估金额由原房补偿金额和区位补偿金额构成。
第四条 原房屋补偿评估金额,按房屋结构、等级、成新等因素评估。
第五条 区位补偿评估金额,按本办法确定该拆迁项目所在的区位类别,以栋或幢为单位在该类别区位补偿价格标准范围内,评估出该拆迁项目的区位基准价格,然后再根据每户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朝向、户型、采光等因素评估出实际区位补偿金额。
第六条 根据城区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我市市区拆迁区位补偿划为5个类别和1个繁华路段。具体范围见附件1(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类别划分表)。
拆迁区位补偿价格标准见附件2(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格标准)。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评估价格最低限价(建筑面积)如下:
鸡冠区:540元/平方米;
城子河区、滴道区、恒山区:260元/平方米;
梨树区、麻山区:150元/平方米。
第八条 如本办法需要调整,由房产主管部门协商规划、国土资源、物价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或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鸡冠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一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一类区
东自矿棱河入河口向南-孟家沟向西一一和平南大街向北-电台路向西北-园丁巷向东北-南山路向西北-红旗西珞-聋哑学校-太平街向北-幸福珞向东-健安街向北-康庄珞向东-光明街向北-富强珞向东-腾飞桥-沿铁路向西-新西街向北-兴国西珞向西-新风小区西侧向东北-北环路向东-矿棱河入河口止。
二类区 除一类区外,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二类区
l、东自仁河沟入河口向西南-供电街向南-老鸡密公路向西-发电厂医院路北止。
2、 自东山桥沿鸡恒铁路向西南-乘胜路向西北-南星街向东北-永跃路向西北-和平南大街向南-军分区-鸡西大学-108家属楼西侧向北-局一中西侧向北-建筑处86搂区西侧向北-育英高中西北侧-电台珞向西北-十九中西侧-勤奋路向北-汽车公司西侧向北-腾飞一段向东-机务段东侧向北-电工仪表厂-西郊街向北-利民路向东-运输公司-兴国小学东侧止。 │
三类区 除一、二类区外,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三类区
1、自北环路与仁河沟相交处向东-朝阳桥-沿铁路向西-冶金公司西侧向南-老鸡密公路向西-仁河沟以西-发电厂医院止。
2、自发电厂运煤道口起向南-沿东山岗脊向南-矿务局二机电厂西侧止。
3、自红星路与鸡恒铁路相交处向西-红星乡政府-军分区以南-鸡恒公路两侧100米-育龙小学止。
4、自爱民路向西-专家搂向北-市检查院向北-108队家属楼以西-局一中以西-孟家沟两侧-六栋楼以西-设备厂以西-华严寺-看守所向北-矿山救护队-腾飞二段向西-化工街向北-沿铁路向东-鸡城铁路叉向北-西郊乡政府-武警支队-北环外路向东-加油站止。
四类区 除一、二、三类区外,其余为四类区。
繁华路段 繁华路段赴旨鸡冠区内主要商月睹道两侧临街的房屋。
中心大街、和平北大街、南星街(南止南山路口)、团结街、新华街、鸿雁街、丰泰街、金融街、广益街、安惠街、平安街、胜利街、祥光路、红军路、永昌路、兴国中路、园林路、东风路、西山珞、红旗路、南山路(北止永康街口)。
城子河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二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二类区
1、东自原立并饭店东侧向北-政府路北侧50米向西-立新小学向北-大市场向北-生活公司向西-铁路桥洞向南-老房委西侧向南-一道濠向东-原立弄饭店东侧止。
2、城子河区金三角经济开发区。
三类区 除二类区外,由下列线路围成的区域为三类区
1、东自长青加油站东侧城子河向北-沿铁路向西-二太堡道口向南-—道濠向东-长青加油站东侧城子河止。
2、正阳矿区:团结、团新、向阳,新立、道东,道西、朝东委,新建一委,新建二委。
四类区 除二、三类区夕卜,由下列线珞围咸的区域为四类区
1、东自向阳村铁路函洞沿城子河向北-康复路向西-永进珞向西-白石路向西-原五井北侧-市水泥厂路向南-永安委西侧向南-鸡滴公路向东南-鸡城铁路-一道濠向东-新城村西止。
2、正阳矿区:新兴一委、新兴二委、朝阳委、新胜委。
五类区 除二、三、四类区外,其余为五类区
滴道区
区位类 区 划 范 围
三类区 由下列线珞围咸的区域为三类区
1、东自东二路南口向北-北二街向西-西—街向南-北一街向西-西三珞向北-二十九中北侧向西-电厂铁珞专用线向西南-鸡滴铁路向东-东二路南口止。
2、自电厂铁珞专用线与方虎公珞交叉道口向西-小半道道口向西北-白灰窑进口止,路两侧临街第一栋房屋。│
四类区 除三,五类区外,其余为四类区
五类区 1、大同矿区。
2、立井地区。
3、荣丰公珞、环城北路以北地区。
恒山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三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成的区域为三类区
1、东自鸡恒路与黄泥河相交处沿大桥西侧向北-永远街向北-消防队北侧沿野鸡沟向西-交通街向南-鸡恒路向东南-卫生所-农贸市场南侧向东-四中南侧向东-黄泥河北堤向东北-鸡恒珞与黄泥河相交处大桥西侧止。
2、自交通科向西至桥洞鸡图路两侧临街第一栋房屋。
四类区 下列路段两侧临街的第—栋房屋为四类区
1、小恒山矿区:永久路自公安派出所向东-小恒山百货商店-小恒山老市场止。
立并街自育英街口向南-小恒山大修厂-立井公共汽车站止。
张恒路自小恒山坑木厂向北-工区铁路道口止。
2、二道河子矿区:张恒路自回民饭店向东-鑫浪浴池-东升商店止。
菜市场街自鑫浪浴池向北-二道河子矿医院止。
繁华街自东口向西-职工活动中心-建行储蓄所止。
3、大恒山矿区: 医院路自总务科大门向南-副食品批发部止。
中心珞自总务科东侧向南-青年饭店止。
中心街自黄楼向西-川面馆止。
4、立新矿区。
5、镇内除三类区外,其余为四类区。
五类区 1、柳毛石墨矿、张新煤矿,碳素公司。
2、除三、四类区外,其余为五类区。
梨树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三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三类区
l、东自鸡图公路与铁路交叉口向西-河堤向西南-小南河向东南-梨树桥-铁珞向东北-鸡图公路与铁路交叉口止。
2、下列路段爵侧临街的第一栋房屋。
平岗矿区:鸡图路东自27公里站点-北风道口止。
穆棱矿区:老鸡图珞西自双合桥-老矿部止。
中心路西自老鸡图路道口-林业科止。
四类区 除三类区外,下列区域为四类区
民主、进行、中北、兴国、双合、工农、车站、河南、和平、红 旗、劳动、西山、新西、并西、平岗、立新、矿办、中心委。
五类区 1、碱场矿、老达矿、磷矿。
2、除三、四类区外,其余为五类区。
麻山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四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成的区域为四类区
东自技校东侧向北-铁路向西-火车站向西南-和兴桥-苗莆西侧向南-建国路向东-中心街向东南-技校东南角止。
五类区 除四类区外,其余为五类区。
鸡西市区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格标准(附件2)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位类别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繁华路段
( 鸡冠区)
区位单价 住宅 500-400 400-300 300-200 200-100 100以下 600-500
非住宅 1800-1300 1300-900 900-600 600-400 400以下 2400-1800
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41号
《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已经2004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杨传堂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依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规章的备案,依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人事任免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四级备案、三级审查”的备案审查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其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的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制定,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在政府公报、当地报刊或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规范性文件交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州(地、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州(地、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向设立该机构的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一式5份。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格式,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规定。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分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不属于备案范围、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WTO规则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第十一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二条 下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修改,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有关制定机关自行修改;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修改通知书或有关责令纠正通知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落实纠正决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制定机关或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目录。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实行统计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及其法制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上级人民政府可责令其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审查。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年度目录、不执行备案处理决定或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