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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9:16: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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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此,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一系列方针、政策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措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党的十四大把加强环境保护列为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任务之一,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和今后
几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是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和宣传舆论工具,强化环境执法监督,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和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严厉打击那些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极坏的违法行为。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动起来,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全民守法教育和打击违法行为工作计划,主动征得同级人大、政协的支持和帮助,组织力量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要
将违法排污和非法经营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作为检查重点,力争用二三年的时间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局面。
二、在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活动中,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执法不力、工作懈怠的单位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必要整顿;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 骞こ掏鄙杓啤⑼笔┕ぁ⑼蓖度胧褂?制度,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向河道、湖泊、水库排污或扩大排污口;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狩猎、收购、加工、进出口野生动物,非法生产、加工、购买、使用、
携带猎枪弹具,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乱捕滥杀、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使用与野生动物
保护法相违背的商标,严禁销售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各部门尤其是环保、林业、农业、水利、建设、工商、外贸、海关、商业、公安、司法和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重大的违法案件,要一查到底,
公开处理。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舆论工具提高全民环境法制观念和环境意识,对那些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揭露、点名批评。
四、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办事机构按职能分工,分别设在国家环保局和林业部),约请有关部门参加,及时协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环境保护和珍稀
、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检查。



1993年3月12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家居城镇工人要求辞职问题给云南省劳动局的复函(摘录)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家居城镇工人要求辞职问题给云南省劳动局的复函(摘录)
国家劳动总局



你局云劳配〔1981〕23号《关于家居城镇工人要求离职问题的请示报告》悉。经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望参照办理。
一、对于要求辞职的工人是否批准其辞职,主要应根据生产是否需要和现任工作能否发挥其专长来定。对于现任工作不能发挥其专长、辞职后对生产无较大影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可以同意其辞职,并发给辞职证明。对于生产确实需要,现任工作也可以发挥其专长而要求辞
职的工人,企业可以不同意其辞职,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工作。对其中自行离职者,经过教育,三个月内仍不回原单位参加生产的,可按自动离职论处,予以除名。
二、对于家居城镇的辞职工人,不发给离职补助费和迁至外地的车旅费。



1981年8月13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计算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从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出生日期原用农历的,应当按公历换算。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应当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
  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成员,在校学生,都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二)选民迁居外地但未迁出户口的,或者从原居住地迁出户口但未在现居住地落户的,在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三)外来人口一般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但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四)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五)选民登记期间确实无法联系的,暂不予进行选民登记;在选举日两日前返回的,予以补办选民登记。
  三、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做好组织工作。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删除第二款。
  增加一款,列为第二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四、删除第四十九条。
五、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其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辞去本级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六、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其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因调离、迁出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七、增加一条,列为第五十一条: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被罢免的、代表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代表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因前款所列原因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被撤销或者终止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八、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补选时,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并于选举日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应当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两日以前公布。
  增加一款,列为第三款: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