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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8 09:3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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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决策,不断提高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水平,促进萍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开展 “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市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的大政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总体部署,广泛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情国策、政策知识等各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创新,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强化对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认识。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和业务指导,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监察体制。继续深化国土资源体制改革,加强和充实市、县(区)、乡(镇)、村四级国土资源管理力量,提高干部素质,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防范、事前督查,坚决不准违法用地。
  (三)建立合法、简明、快捷、高效的用地申报、审核、报批机制,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四)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土地的征用占用过程中,坚持不准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生活不降低、生产有着落、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政策措施。要探索经济运用房的用地管理措施。
  (五)建立管地、用地与造地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县、乡、村三级。市委、市政府将保护耕地工作作为年终考核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大力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确保全市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增强发展后劲。
  (六)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使用和环境治理的管理。出台《萍乡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逐步限制、淘汰资源粗放型的开采经营项目,拉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做大做强我市矿业经济。
  (七)加强国土资源基础业务建设,制定完善依法依规、科学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八)加强国土资源队伍建设,提高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水平、执法水平和科学发展水平。
  三、活动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从2007年元月上旬开始,到2008年元月底结束。按照省政府关于“突出重点、普遍参与、体现特色、注重实效、月月有活动、季季有高潮”的要求,在全市开展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和市城区经营性土地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重点实施“三个一”“两个八”工程。
  (一)抓好“三个一”活动
在全市推出一批国土资源管理先进典型,并推荐为全省先进典型;查处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建立一整套规范性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
  (二)开展八项宣传教育活动
  (1)举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2)给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赠送《中国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文件汇编》;(3)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电信、网络等媒体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4)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列入全市“五五”普法内容;(5)开展送法下乡活动;(6)举办国土资源知识竞赛; (7)举办国土资源专题文艺晚会;(8)开展以营造“六佳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为主题的创优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
  (三)实施八大国土资源工程
  (1)“造地增粮富民”工程;(2)“空心村”治理示范工程;(3)矿产资源整合示范工程;(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工程;(5)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工程;(6)清理整顿市城区经营性土地工程;(7)“金土工程”;(8)国土资源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分等定级等基础业务工程。
  四、总体安排
  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分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宣传动员阶段
  1、召开全市国土资源工作暨“国土资源管理年”动员大会。
  2、萍乡电视台、电台和《萍乡日报》在会议召开前后集中宣传报道我市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总体安排,为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市、县(区)制定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总体安排和工作要求,分层次、多形式抓好活动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元月15日至4月15日在市城区开展经营性土地的清理整顿。重点清理城区闲置土地情况,国有土地审批和使用情况,整顿城区土地市场,清理检查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问题,拖欠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问题。具体组织实施见萍办发〔2007〕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经营性土地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3月上旬召开全市国土资源工作暨“国土资源管理年”动员大会。(承办单位:市政府办、市国土资源局)
  3、3月—5月,在《萍乡日报》开辟市、县(区)领导谈国土资源管理专栏,并利用其它媒体宣传报道。(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4、3月,市政府制定下发《萍乡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与各县(区)政府签定耕地保护责任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国土资源局)
  5、4月,开展“4.22”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
  6、5月,抽调10名专家配合省政府、省国土厅,对全市各地质灾害易发县(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
  7、6月,开展“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刷新墙上标语,开展送法下乡、进村、进户、进学校、进厂矿活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司法局)
  8、7月,举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对县(区)、乡镇主要领导、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负责人、基层国土所所长进行培训。(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国土资源局)
  9、8月,在市广播电台开展为期1个月的国土资源知识讲座及咨询。(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局)
  10、8月,举办全市国土资源系统 “安源之夏”国土资源文艺晚会。(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
  11、9月,组织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省委宣传部和省国土厅在《江西日报》开展的国土资源知识竞赛活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2、9月—10月,通过层层选拔,组织在萍乡电视台举行国土资源知识竞赛决赛(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局)
  13、11月,通过逐级推荐、群众投票、专家评审的方式,评选市 “十大先进国土资源所”、“十大国土资源管理标兵”、“十大节约集约用地企业”、“十大科学利用矿产资源企业”,并积极向省政府推荐。(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总结阶段
  12月底,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成效显著的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是今年全市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司法局、省移动通信公司萍乡分公司、省联通通信公司萍乡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涉及面广,任务复杂繁重,时间延续较长。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总体安排,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四个结合”,一是与“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相结合;二是与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实现从用权意识到负责意识、从教条式执行文件到开创性做好工作、从坐等服务对象上门到主动下基层解决问题的“三个转变”;三是与“评先创优”活动相结合,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争创“先进国土资源局”活动;四是与创建标准化国土资源所活动相结合,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所建设。
  (三)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市“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掌握活动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着力在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上下工夫,着力在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创新上下功夫,着力在增强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能力上下功夫,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陕西省税务检查站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税务检查站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国家税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商品流通,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和《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税务检查站的任务:主要是对企业、个体工商业户通过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要道发运到车站、码头、机场的货物进行税务检查,查补偷税、漏税。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向货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应税商品信息。
第二条 税务检查站的检查范围
(一)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产(商)品。
(二)对临时经营者、个体工商业户和集体企业用现金或现金支票购进的货物,发运到站提贷时未持批发单位(包括厂矿企业)代扣税款凭证的,查补零售环节营业税或临时经营营业税。
(三)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业务、销售产品超过《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所填列的品种、数量的部分和超过证明规定期限的,均应按照对临时经营的规定征税。
(四)检查货主的主要证件: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发票、购货合同、货款结算凭证、《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代扣税款完税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关证件。
第三条 对应征产(商)品(包括农副产品)的计税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牌价计算,没有家牌价的按当地同期市场公布的价格计算。
第四条 对纳税人无现金补缴税款的,可以留货作为纳税保证,限期办理纳税手续,过期不办者,税务机关可将留货变价处理抵作税款入库。
第五条 对经审查手续合格的个体工商业户、集体企业到站的产(商)品,应认真进行登记,并在本省范围内按旬向有关业户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传递手续(传递单式样由县局制定)。
第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或违反有关税法规定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税务部门单独设立的税务检查站受县税务局领导,检查站站长为所长级。检查人员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从现有业务骨干中抽调。联合检查站的条件和内部组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八条 税务检查人员条件:
(一)熟悉税收业务,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三)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完成任务。
第九条 税务检查站执行任务时,必须按税务部门的统一规定着装,佩戴“中国税务”胸章,没有统一着装的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陕西省税务检查证》。公路交通要道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还应持公安部门配发的有关证件和标志。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税法、《税务专
管员守则》和《税务干部五要十不准》,严守岗位,立足本职,依法办事,遵守铁路、交通等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交通、铁路、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航、邮电、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检查站,搞好税务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中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1988年1月29日

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现将《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步骤,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逐步克服企业退休费负担畸轻畸重的状况,正确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将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劳动局。

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推进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切实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促进社会安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凡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不分企业隶属关系(中央部属企业国家规定不参加地方统筹的除外),均应参加所在地退休费用统筹。
职工退休费用以市、县(市)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全省统筹。
国营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的统筹,按省政府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办理。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制工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均不作为统筹对象。
第二条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项目暂定为:
(一)职工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二)上述人员按规定应发放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以及生活补贴费;
(三)其他需要列入统筹的项目。
暂未列入统筹的,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待条件具备时,再逐步增加统筹项目。
第三条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的筹集,本着“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统筹项目需要,以统筹范围内所有企业的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总额或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
统筹基金提取比例可一年一定,也可一定几年。统筹基金提取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研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统筹基金由企业按月缴纳,实行先存后用。企业应按本办法预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
第五条 企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统筹基金,应于每月十日前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部分5%的滞纳金。
统筹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不缴纳各种税金、基金和附加费。
第六条 统筹基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筹基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以“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划转。存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帐户,专款专用。
存入银行的统筹基金按国家规定计息。所得利息连同滞纳金一并转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专户。
第七条 统筹的职工退休费用,由企业按月发放。企业应于发放退休费五日前,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花名册及应领取的退休费金额报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核后,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通知开户银行拨付。
第八条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由各级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负责。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也可建立相应职能部门或设专职人员负责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

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因统筹退休费用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编造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统筹基金的收缴、存储、管理、支付等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十条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受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并接受上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劳动、财政、审计、银行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统筹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统筹单位发生破产、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统筹基金和其他费用,应由新接受单位负责。没有接受单位的,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核准,从统筹基金中解决。
第十二条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