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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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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厂生产部分以外的一切经营、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用户、液化石油气受压容器、设备及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设计、制造和施工安装。

第二章 储配站
第三条 储配站的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储配站的建设方案必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州、行署建设(公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报省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后,委托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做初步设计。
储配站初步设计必须经省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施工图设计经市、州、行署建设(公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
凡涉及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拨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准动工。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技术资料,经当地建设(公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初验合格,报省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市、州、行署建
设(公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签发《安全生产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承担储配站的设计、施工、安装和检修的单位,须经当地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报省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各专业进行考核后签发设计与施工证书,方准承担设计、施工、安装和检修任务。
第五条 储配站站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远离居民区、村镇、工矿企业和主要公共建筑地区,并应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汽车槽车库与站外有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附表1的规定。
储配站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附表2的规定。
生产中使用液化石油气的作业场所与气化室、供气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附表3的规定。
第七条 储配站应设高度不低于2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底部不得留有孔洞。围墙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围墙3米外宜设消防车道,路面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第八条 远离市镇的储配站,应在市镇内设气瓶供应站。供应站周围应设高度不低于2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气瓶供应站的瓶库与周围建、构筑物及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附表4的规定。
第九条 储配站内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室、空、实瓶库、灌瓶间、残液回收间、槽车库及气瓶供应站的瓶库和工业企业生产用的气化室、供气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有泄太设施,并应设置不发火花地面。排风设备的孔洞底皮与室内地面标高应一致。泄压面积与建筑物体积
之比不应小于0.22。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的不同用途的房间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严禁设置连通的门窗洞口。门应向外开,严禁采用侧拉门。门窗宜采用木质,如采用钢门窗,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第十条 储配站内建筑物屋顶承重构件和雨罩棚采用钢结构时,所有的钢构件应涂抹防火涂料。
第十一条 总储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储配站宜设自动点火事故放空火炬。总储量在40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的储配站可设自动点火事故放空管。400立方米以下的储配站应设放空管。事故放空火炬和放空管应设冷凝回收罐和阻火器。不准落火雨。放空管管口应高于罐顶2米
,并应高出地面6米。
第十二条 储罐区应设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在储罐区周围设置高度为1米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总储量超过2000立方米时,应分组布置,每组储量不应大于2000立方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
第十三条 位于城镇边缘地带的储配站,当站内设置车辆专用的汽、柴油总储量不大于20立方米的储罐时,可设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内,但油、气储罐之间必须设置分隔墙,油、气储罐与分隔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十四条 储罐的支承部分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采用钢支架时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储配站内消防用水量按储罐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 固定冷却设备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升/秒、平方米。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罐的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的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按其表
面的一半计算。移动式水枪的水压不应低于3.5公斤/平方厘米。喷淋管应采用非燃防锈材质,喷淋管尾部应设排污阀。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H计算。但位于城镇边缘及边缘以外的储配站,其总储量小于200M立方米的可按2H计算。水枪冷却用水量不应小于附表5
的规定。
第十六条 总储量大于400立方米的储罐区,四周应设置固定式水枪,且不少于四支。水枪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总储量小于400立方米的储罐区,站内应设置消火栓。
总储量大于400立方米的储配站,在围墙外消防车道的一侧应设环状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
第十七条 储罐区、装卸站台、灌瓶间等均应设置储压式干粉灭火器,配备数量不应小于附表6的规定。
第十八条 罐区排水应通过排水管道排出站外,罐区内的排水管道上应设置地漏、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5米,并应在储罐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15米以外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闸门。
第十九条 储配站消防用电设备应有两个电源供电。直埋电缆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米,上部应用红砖敷设。
第二十条 储配站和工业企业生产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建、构筑物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划分详见附表7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储配站防雷防静电标准按(GBJ57 ̄8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储配站应有声光风向风级报警器。储量大于200立方米的储罐,应设超压报警装置。灌瓶、残液回收、压缩机室、泵房、实瓶库、气化室、供气间、作业场所及储罐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农度报警器,每个储罐区不少于两个,各种报警器接收监视部分应设在值班控制室内


第三章 容器、管线及其安全附件
第二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应由国家或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和制造,不得购买无《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容器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领取《使用证》和《储罐登记簿》后方可使用。
新购容器的检验范围:
1、制造厂资格审查;
2、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3、设计计算书;
4、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5、容器外观质量检查;
6、认为有必要检查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固定式容器与管线安装完后,应按本规定第六条和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安装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GBJ501 ̄85《石油化工剧毒、可燃、易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容器的检验应由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承担,未经认可的单位检验无效。承担容器检验的单位,应将容器的检验情况写结结论性意见,装入容器档案,并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容器的修理、改造一般应由原制造单位承担,如有困难也可委托其它三类容器制造单位承担,并报市、州、行署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容器必须有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截止阀、排污阀等安全附件。
上述安全附件必须由市、州、行署级主管部门定点的单位生产,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在使用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维护和定期校验,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各种计量仪表校验和维修应由资格的单位承担,每年校验一次。槽车压力表至少半年校验一次。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校验和维修。
第二十八条 固定式容器安全附件的选用和案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阀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垂直安装在容器最高位置,为了便于检修;在容器与安全阀之间应装有同样口径的截止阀,截止阀在正常情况下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加铅封。放散管口应装防雨设施。
2、液面计不应有盲区,应经常保持清结,在允许液位的最高处应有红线标志。
3、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盘面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压力表极限刻度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 ̄2倍,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加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并有开放标记。在最高工作压力处应划有红线标志。
4、容器排污管下部应装有两支截止阀,并在阀下加设长度不小于500毫米长的排污管。
5、安全阀、压力表的铅封均应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 二类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修理和改造由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定点单位承担。材质宜采用容器钢和锅炉钢,严禁使用A3钢和沸腾钢。
第三十条 稳压罐、油气分离器应装有精度不低2.5级的压力表,在其底部应设有排污阀,定期排污并引出室外排放。
第三十一条 当储罐超过两个时,储罐间应设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管的管径不应小于50毫米。
第三十二条 汽车、铁路槽车的储槽和残液罐不准兼做储罐。
第三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的液相管应涂银灰色;气相管应涂黄色;氮气管应涂黑色,蒸气管应涂红色,水管应涂绿色。
第三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管道的阀门、附件的材质应选用钢或铸钢件。
第三十五条 封闭的液化石油气液体高点管段上,应设置管道安全阀,低点管段应设置排污阀。
第三十六条 液相管道内流速,泵入口管段不应大于1.2米/秒,出口管道不应大于4米/秒,气相管道内流速不应大于8米/秒。

第四章 钢 瓶
第三十七条 钢瓶的设计、制造和验收,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颁发的GB5842-86《液化石油气钢瓶》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用户购置的钢瓶应为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工厂生产的钢瓶。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行署劳动局应根据需要设立钢瓶(储罐)检验机构,负责本地钢瓶(储罐)的检验。检验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证书。每批钢瓶(储罐)者要建立检验使用档案。
第四十条 应严格遵守钢瓶定期检验制度,新钢瓶使用五年后要进行检验,十年后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发现有严重损伤及腐蚀现象,要随时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储配站必须建立钢瓶档案,每年年初统计钢瓶数量向当地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钢瓶在灌装前须进行外观检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灌装:
1、无钢瓶出厂或复检合格证;
2、表面有明显损伤;
3、瓶体严重脱漆;
4、瓶体明显变形;
5、护罩、底坐、手轮不全;
6、角阀、手轮材质为胶木和塑料的;
7、瓶体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角阀松动或损伤;
8、瓶内没留余压或有异常现象的;
9、新钢瓶未经置换抽真空的;
10、未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生产的钢瓶。
第四十三条 钢瓶灌装后,需进行二次检斤,允许差额为0.5公斤,发现超重和漏气的钢瓶严禁出站,并及时倒空修复。搬运钢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滚、砸、撞。
第四十四条 充装钢瓶所用的衡器,应每季检验一次。衡器最大量程应为所称重量的1.5 ̄3倍。
第四十五条 使用钢瓶的用户应具备安全使用常识,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地下建筑内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
2、钢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单独厨房内,不得有其它火源,严禁在卧室、公共走道、楼梯间、办公室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
3、有条件的或多用户厨房内宜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4、钢瓶严禁倒立、横放及用烧、烤、烫等方法加热;
5、严禁将钢瓶放在目光下爆洒和接触40℃以上的热源;
6、钢瓶与炉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输气管应采用耐油胶管;
7、液化石油气残液,应送储配站统一回收,用户不得乱倒;
8、钢瓶上的角阀和调压发生故障时,应由储配站人员进行检修;
9、发现液化石油气钢瓶漏气或其它问题,应及时向储配站报告进行检修。
第四十六条 焊接、切割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氧气钢瓶应分别存放。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作业时两瓶之间的距离也不应小于10米。
第四十七条 商店内严禁存放和出售已灌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

第五章 运 输
第四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及长途、专用运输钢瓶汽车,必须配备必要的备件、检修工具和灭火器材。排气管要安装阻火器,电路及摩擦发火部位要采取相应措施,严禁打“吊火”。蒸气、内燃机车、拖拉机、畜力车不准进入储配站内。进入站内车辆的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
时,各类槽车都要有禁火标志。
第四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长途及专用运输钢瓶汽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车库;
2、有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3、不准做教练车;
4、不准将活动储罐置于运输车上,运送液化石油气;
5、不准用拖拉机、客车运送液化石油气;
6、按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车速行驶,从事运输液化石油气的汽车槽车或长途和专用运输钢瓶汽车应在车前方悬挂印有黑字“危险品”三角黄旗,驾驶室上部应设置红底黑字“危险品”标志灯;
7、运输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长途及专用运输钢瓶汽车,严禁携带和运载与液化石油气无关的物品和人员。
8、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车辆应加护栏,钢瓶堆置不准超过两层,两层之间应用厚度不小于2.5厘米的木板隔开。
9、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到达目的地后除雷雨天外要及时卸车;
10、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要停在指定地点,不准停在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仓库、物资堆场、人员稠密的场所和有明火的地方。如停车超过24小时,其距离应按附表1执行;
11、汽车槽车在行驶时,要有静电接地装置接地,装卸时应及时与固定接地装置连接;
12、汽车槽车应停放在专用车库内、并有专人管理,进库前应检查有无泄漏,并应将其储槽、管线、仪表及有关设备内的液化石油气全部卸出或抽出,同时关闭所有阀门;
13、汽车槽车库内严禁存放与汽车槽车本体无关的物品,其灭火器配备见附表6;
14、修理汽车槽车时,除遵守10、11、12条外,还应有汽车槽车司机在场进行检修,检修前将汽车槽车和管线中的液化石油气抽出,并彻底清洗。
15、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储槽应按规定定期检验。严禁超期使用。
16、汽车槽车配备灭火器品种、规格、数量见附表8的规定。
第五十条 汽车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时,除司机和押运员外至少有一名值班人员在场监护装卸。发车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在雷雨天气不准进行装卸作业。
不准利用汽车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第五十一条 有储配站的单位应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的《汽车槽车使用证》和《安全生产合格证》运送液化石油气;有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无储配站的单位,应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的《汽车槽车使用证》到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运输、储存、
充装手续,方可到炼油厂拉液化石油气,否则禁止使用和充气。
第五十二条 长途和专用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应到当地锅炉压办容器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准运证》方准运输。

第六章 消防安全
第五十三条 所有从事液化石油气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正式的技术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工艺流程及各种容器、设备和性能的安全操作规程。储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储配站应设专职技术员和防火安全员,储量小
于1000立方米的储配站可设专职技术安全员。
第五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用户应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合格证》或市、州、行署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液化石油气临时使用证》申请用气,供气单位凭证供气。
第五十五条 储配站要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任组长,要健全群众义务消防组织,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第五十六条 储配站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经营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教育,并建立技术考核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坚持班组日检查、车间周检查、厂站月检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当地建设(公用)、
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储配站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的,可查封停产整改。
第五十七条 总储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储配站,应对进站液化石油气进行化验分析,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处理。
第五十八条 储罐区要杜绝一切火源。生产区动用明火时,须经单位防火负责批准,并要有防范措施,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储量大于等于400立方米和小于400立方米的储配站周围半径500米和300米范围内为泄气事故熄火区,发生泄气立即发出警报,熄灭一
切火源。
第五十九条 储罐区防护墙内不应种植草木,并应及时清除墙内的杂草,防护墙外8米内不应种植高棵植物,在站外消防车道两侧种植树木时,株距不应小于2米。
第六十条 新储罐以及复检合格的储罐的置换宜有N"垼?墸?O"垼?壍榷栊云濉⑺虺檎婵辗ń小?钢瓶应采用抽真空法进行抽空。
第六十一条 总储量小于400立方米的储配站不得同时进行装卸和充装作业。
第六十二条 储配站内夜间应有专人值班,所用的手电筒应为防爆型。
第六十三条 储配站内检修液化石油气容器、设备、管线、附件等所使用的工具应为不发火花工具。
第六十四条 残液回收装置的倒残液架和运送气瓶的推车均应采取防止碰撞发生花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 凡进入储罐区、生产区的人员不准穿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饰物和带钉子的鞋。从事充气、检修和残液回收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鞋。
第六十六条 站内的消防设施与各种灭火器材应定期检查、更换,确保灭火器材的可靠性。
第六十七条 储配站内应设有直拨的通讯设备,确保发生火警时能及时报警。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凡总储量超过400立方米的储配站,而且具有市、州、行署以上监督机构批准计量、标定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装的单位,经省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方准自行检修。总储量小于400立方米的储配站由省劳动安全监督机构委托的检修中心承担。每年三月
、十一月按本规定的内容进行检修并向各监督机构写出检修报告。
第六十九条 外省或途经省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各种车辆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各储配站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站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报当地建设(公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十一条 违反规定的行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外,有关监督部门可责令停止经营、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除第二章外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1981年1月7日发布的《吉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8年6月10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
属海关,各商业银行总行:
根据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0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我国自2000年6月7日起,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和初级形状聚乙烯。《通知》下
发后,部分港口出现上述两种货物压港情况。为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现就货物通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通知》继续有效,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二、对6月7日前(含6月7日)已开出信用证的上述进口货物,银行向进口企业签发《关于从韩国进口产品信用证日期及其他情况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将开具的《证明》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备案。
三、进口地海关凭银行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上述货物的进口报关验放手续。对暂停进口后、本通知下发前已到港上述进口货物产生的滞报金,海关免予征收。
四、开证银行的证明格式由各支行以上的银行机构按统一要求自行印制(详见后附样式),《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企业交海关作验放凭证;第二联交外经贸部(贸管司)备案;第三联交海关总署(政法司)备案;第四联存档。
特此通知。

附件

( 银 行 公 务 信 签 )
关于从韩国进口产品信用证日期及其他情况的证明
××海关:
本 行 兹 证 明 开 证 申 请 人 ( 公 司 名
称) ,从韩国进口的商品(货物品
名) ,到货港 ,关于该批货物,申
请人在本行申请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
号) ,开证日期为 ,
信用证金额为 ,与该批货物对应的来单金额
为 ,货物数量为 。
特此证明。
银行(加盖银行支行以上公章)
日期:



2000年6月28日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农业部


发改工业[2006]2240号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长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中央企业,中国轻工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食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十五”期间,食品工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对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带动农民增收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国务院2006年关于编制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为推动食品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转变增长方式,提高我国食品工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食品工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编制了《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农 业 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







食品工业
“十一五”发展纲要











目 录

一、前言 3
二、“十五”时期食品工业的成就 3
三、食品工业存在的问题 7
四、“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的发展环境分析 10
五、“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3
六、“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及区域布局 17
七、“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26
八、“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0


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一、前言
食品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工业,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食品工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十五”时期,食品工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对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等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十一五”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食品工业要把握好这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导,结合食品工业自身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科学制定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导向性的《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全面提升食品工业的发展水平,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就业,调整经济结构,配合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提高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十五”时期食品工业的成就
“十五”时期,我国食品工业依托巨大的市场需求,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变化,继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行业发展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提前实现“十五”规划确定的主要发展目标。
(一)食品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效益稳步提高
“十五”时期,在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的双驱动下,我国食品工业进入新一轮快速增长期。2005年,全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食品工业企业实现总产值20344.8亿元,比2000年增长97.2%,年均增长19.4%;工业增加值6300.0亿元,比2000年增长87.8%,年均增长17.6%;销售收入19900.0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101.3%,年均增长20.3%;利税总额3365亿元,比2000年增长91.9%,年均增长11.4%。其中,粮油加工、肉类加工、乳制品加工等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和利润年均增长率均超过20%。
(二)主要食品产量大幅度增加,产品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
2005年,我国食品工业主要产品的产量分别达到:小麦粉3922万吨、食用植物油1612万吨、肉类总产量7743万吨(其中肉类制品850万吨)、乳制品1146万吨、啤酒3062万吨、软饮料3380万吨,分别比2000年增长了42.2%、92.6%、26.4%、530%、37.2%和126.7%。

专栏1 2000年和2005年食品工业主要产品的产量(万吨)
产 品 2000年 2005年 五年累计增长(%) 年均增长率(%)
小麦粉 2759 3922 42.2 7.3
食用植物油 837 1612 92.6 14.0
肉类总产量其中:肉类制品 6125407 7743850 26.4108.8 4.815.9
乳制品其中:液体乳 208125 13101146 5.3倍8.2倍 44.555.8
方便主食品 250 458 83.2 12.9
罐头 178 360 102.2 15.1
软饮料 1491 3380 126.7 17.8
啤酒 2231 3062 37.2 6.5
成品糖 700 904 29.1 5.2

食品工业的产品结构趋于优化,有效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需求。“十五”期末,我国粮食加工业中特等米和标一米占大米总产量的92%以上,比2000年提高了7个百分点;特制二等以上精制小麦粉占面粉总产量的75%,比2000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全精炼食用植物油占食用植物油总量的比重由2000年的30%提高到60%以上;精深加工肉制品占肉类总产量的比重上升到11%,比2000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液体乳产量占乳制品的产量由2000年的60%提高到91%以上;软饮料制造业打破过去一直以碳酸饮料为主的局面,形成了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果蔬饮料、茶饮料等多元化发展的态势。
(三)产品质量明显改善,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十五”时期,随着国家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和《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等规章,以及一系列以食品安全标准为重点的食品标准的颁布实施,食品企业的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生产条件和经营环境更加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产品质量稳中有升,各类产品抽检合格率均呈上升趋势,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如肉类行业100强企业中通过ISO9000认证的企业达到77家,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有61家。
(四)企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生产集中度逐步提高
“十五”时期,我国食品工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骨干食品企业发展壮大,成长起一批知名企业和名牌产品,名优产品的市场份额明显提高。2005年,食品工业百强企业完成销售收入4987.9亿元,占全行业的25.6%;总资产4586.3亿元,占全国食品工业的28.9%;实现利税总额1920.0亿元,占全国食品行业的57.1%。部分食品行业的生产集中度达到较高水平,其中:乳制品行业十强企业销售收入占全行业的54.7%,饮料行业十强企业产量占全行业的39.5%,制糖行业十强企业产量占全行业的43.6%,啤酒行业3大企业集团的产量合计占全行业的31.6%。
(五)企业所有制结构呈多元发展态势,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发展迅速
“十五”期间,我国食品工业利用外资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食品工业50强中,已有30多家在我国开办合资和独资企业。同时,一批民营食品企业迅速成长,在食品工业中已具有重要地位。2005年,规模以上国有食品企业2039个,实现销售收入3086.7亿元,占15.5%;集体企业1001个,实现销售收入753.4亿元,占3.8%;“三资”企业3910个,实现销售收入5367.5亿元,占27.0%;民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16497个,实现销售收入9664.5亿元,占53.7%,居于主导地位。与2000年相比,国有企业比重降低了近23个百分点,“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分别提高了4个百分点和17个百分点。
(六)食品工业区域布局渐趋合理,企业集群式发展的格局逐渐形成
“十五”时期,围绕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甘蔗、果蔬、牛羊肉、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食品消费市场,初步形成了一批食品生产企业密集区和多个优势农产品加工产业带,呈现出集群式发展的特色和较为合理的区域布局,如黄淮海地区优质专用小麦加工产业带,东北及内蒙古东部玉米、大豆加工产业带,长江流域优质油菜加工产业带,华东、中南、西南、华北及东北地区猪牛羊禽肉加工产业带,东北、华北、西北地区乳制品加工产业带,广西、云南糖料加工产业带,东南沿海、黄渤海出口水产品加工带等。
(七)食品科学技术较快发展,加工装备水平不断提高
“十五”时期,国家组织实施了一批以食品加工为主的农产品深加工重大科技专项攻关,重点对稻米、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苹果、肉制品、奶制品等的重大关键技术与加工设备进行研发,攻克了膜分离、物性修饰、无菌冷灌装、浓缩、冷加工等加工关键技术难题,开发了冷却肉、大豆分离蛋白、浓缩苹果汁、玉米变性淀粉等市场潜力大的新产品,研制出一批包括48000瓶/小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36000瓶/小时不含气饮料塑料灌装生产线、180000包/班的方便面生产线、4200袋/小时的牛奶无菌包装生产线、工业机器人、高速6色凹印机、双瓶吹瓶机、多层共挤设备、冷冻干燥设备及纸浆模塑机械等技术含量高的食品加工装备,缩短了我国食品加工技术和装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部分领域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个别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八)食品工业带动能力进一步显现,解决“三农”问题的作用不断增强
“十五”时期,食品工业在扩大农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上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带动能力进一步加强。国家通过实施“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专项工程”,对粮油加工、肉类加工、乳制品加工、果蔬加工以及特色资源加工等五大行业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予了重点支持。到2005年底,已建成投产143个项目,年加工转化农产品约900万吨,直接提供就业岗位17万个,带动农户650万多户,户均增收2000元左右。
三、食品工业存在的问题
“十五”期间,我国食品工业虽然成效显著,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一)食品工业转化增值能力较低,整体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食物资源丰富,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肉类和水产品等农产品产量均居世界首位,但是以这些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转化增值程度偏低。在加工量方面,目前我国加工食品占消费食品的比重仅为3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其中,我国经过商品化处理的蔬菜仅占30%,而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占90%以上;我国柑橘加工量仅为10%左右,而美国、巴西达到70%以上;我国肉类工厂化屠宰率仅占上市成交量的25%左右,肉制品产量占肉类总产量只有11%,而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全部实现工厂化屠宰,肉制品占肉类产量的比重达到50%。在产值方面,2005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值仅为0.5:1,而发达国家约为2.0~3.7:1。
(二)高附加值产品比例偏低,品种结构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食品工业仍以初加工产品居多,精深加工产品较少。例如,玉米加工产品主要以生产普通淀粉、酒精、白酒和饲料为主,新开发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多,多元醇、变性淀粉等深加工产品少,市场需求看好的乳酸、聚乳酸产品还处于开发阶段。大豆加工基本上以油脂和饼粕等初级加工产品为主,高附加值的卵磷脂、异黄酮等深加工品少。肉产品结构“四多四少”的现状依然存在,即:白条肉、冷冻肉多,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肉品种少;生肉制品多,熟肉制品少;高温制品多,低温制品少;粗加工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
(三)企业规模偏小,组织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目前,我国稻谷加工达到日生产能力400吨及以上合理规模的企业不足1%;大部分油菜籽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不足10万吨;甘蔗糖厂的平均日榨能力仅为2500吨;规模以上软饮料企业的年均产量只有3万吨,10万吨以上的企业仅25家;罐头加工企业的平均规模仅为1000吨左右。企业规模小,严重制约了食品行业生产集中度的提高。如我国猪肉加工4强企业的加工能力占规模以上企业加工能力不足10%,而美国猪肉加工4强企业占全国加工能力的50%以上,荷兰猪肉加工3强企业的加工能力占全国的74%,丹麦最大猪肉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高达全国的80%;在饮料制造方面,美国10大饮料公司占全美饮料总产量的96.9%,远高于我国39.5%的水平。
(四)食品工业布局尚不尽合理,区域优势没有充分发挥
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国食品工业主要分布在东部发达地区的格局20年来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在产品销售收入方面,目前东、中、西三大区域食品工业的比重约为3.2:1.3:1;在产品深加工方面,东部地区的食品工业与农业的总产值之比为1.05:1,中部地区为0.50:1,西部地区为0.40:1。中西部地区由于食品工业发展滞后,丰富的原料资源优势没有转化为产业优势。二是食品工业布局与农业生产布局衔接不够紧密。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脱节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农业生产与食品加工互为促进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造成原料供应与食品工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增加了农产品长途运输的成本和物流过程的损失,导致资源浪费。如我国虽然有300多个小麦品种,但适合加工优质面包和饼干的专用品种缺乏,每年不得不从国外进口1000多万吨加工专用小麦,另外加工啤酒的大麦大量依靠进口。我国95%的柑橘为鲜食品种,适合加工的仅占5%,其中80%仅适合加工成橘瓣罐头,适合加工橙汁的品种很少。
(五)食品工业关键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亟待加强
我国食品工业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比发达国家落后20年左右。食品加工装备制造业产品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较低,能耗高,成套性差;整体研发能力不高,关键技术自主创新率低;一些关键领域对外技术依赖度高,不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主要依赖进口,部分重大产业核心技术与装备基本依赖进口;定向分离与物性修饰、非热杀菌、多级浓缩干燥等食品工业技术,以及连续冻干设备、超低温单体冷冻设备等一批共性关键重大技术与大型成套装备亟待突破。
(六)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仍然较低,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与消费者的期望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对食品卫生仍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食品标准制定方法和体系不能适应食品安全控制的要求,存在标准体系结构、层次不够合理,个别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复,食品安全标准短缺,标准技术水平偏低,标准实施力度不够等一系列的问题。二是食品企业违法生产食品现象不容忽视。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另外,加工设备落后、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占较大比例。三是新材料和新工艺不断出现,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四是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情况时有发生,其中源头污染(种植、养殖过程)和环境污染给食品卫生带来较大影响。
四、“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的发展环境分析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结束WTO过渡期,加快融入国际经济的关键时期。与“十五”期间所处的国内外环境有所不同,在这个时期,食品工业发展既要符合国家总体规划,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也要适应全球化过程中更为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不断提高竞争力,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新的形势和任务,将对我国食品工业产生重要影响。
(一)食品工业的发展机遇
1、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给食品工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需求空间。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预期目标,“十一五”时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5%,城市化率提高到47%,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6亿人。根据有关预测,同期我国城市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预计将由2004年的37.7%下降到2010年的35%,平均生活水平处于富裕型阶段;农村将由2004年的47.2%下降到2010年的41.6%,平均生活水平从小康型向富裕型阶段转变。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将对食品消费总量和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即:虽然代表食品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将下降,但仍位于居民消费支出比重之首,食品消费总量仍将不断增加,商品性消费日益取代自给型消费,工业化食品比重逐步增长,为食品工业发展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
2、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进程加快,为食品工业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原料。“十一五”时期,我国将继续按照农业部颁布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的方案,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强专用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促进农业由生产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加工导向型转变,推动农产品生产专业化、优质化和区域化,为食品工业发展提供优质、专用的加工原料。
3、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发展战略,为食品工业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东北、中部和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主产区,农村人口比重大,拥有丰富的食物资源,发展食品工业不仅潜力巨大,而且也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十一五”时期,在上述重大发展战略的共同推动下,这些地区食品工业发展的硬件、软件环境将不断改善,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区位优势和农业资源优势,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食品工业基地。
4、国家重视发展循环经济,为食品工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食品工业主要利用可再生资源为原料,其生产消费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还田,具有循环经济的特征。在国家大力倡导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食品工业的发展将更加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将越来越好。目前,一些省区市已经把加快发展食品工业,作为提高区域竞争力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5、全球经济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我国食品工业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开拓市场创造了条件。“十一五”时期,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国内食品工业对外开放程度将进一步加大。这有利于我国食品工业更好地引进国际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合理利用国外食物资源保障原料供给,进一步拓展食品工业的国际市场。
(二)食品工业面临的挑战
1、环保要求高,资源消耗量大,食品工业发展成本增加。一方面,我国食品工业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远没有达到合理的经济规模,一部分企业难以支付污染治理的成本。另一方面,食品工业部分行业的能耗和水资源消耗比较大,不利于资源节约利用。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未来食品工业发展面临着加强环保治污和减少资源消耗的双重压力和约束,提高了食品企业的行业准入门槛。
2、食品工业发展受制于融资难问题。食品工业原料收购季节性强、资金用量大、需求集中,而食品加工企业大多利润率不高,靠自我积累发展的能力不足。目前的融资环境不利于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金融支持。一是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信用等级低、抵押物少,只有小部分能够获得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贷;二是民营企业由于政策的限制,难以得到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支持;三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力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食品企业对资金的要求;四是部分大企业因位置远离城市,不动产价值低、变现困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
3、食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食品企业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外国资本进入我国食品工业十分活跃,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优势,争夺国内市场,提高市场垄断能力,对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资金实力不强的国内食品企业造成重大威胁。另一方面,很多国家提高进口食品的检测标准,食品国际贸易的技术门槛和环保要求趋于增强,有的成为保护本国产业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涉及产品范围会越来越广,监管措施越来越具体,我国食品出口面临的阻力增大。如欧盟和日本于2006年启动了更加严格的食品检测新标准,对我国食品出口构成不利的影响。
4、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提高,食品安全和卫生水平在食品工业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食品加工既可以提高食品的质量,又可能增加不安全的因素。建立从原料生产、采购、贮运、加工到成品包装、销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体系,是食品工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五、“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契机,依托农业生产,反哺农业生产,继续调整食品工业结构,进一步提升行业发展总体水平;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原料基地建设,培育食品加工产业带和企业集群;转变增长方式,促进资源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食品加工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营养和安全水平,确保居民放心食用。促进食品工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是自主创新,科技先导。瞄准世界食品加工技术与产业发展前沿,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强食品工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食品工业,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二是培育品牌,做大做强。加快产品结构调整,避免片面追求规模扩张,转变增长方式。加强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打造食品知名商标。对拥有区域性和全国性知名商标的企业要给予必要支持和保护,帮助企业牢固树立商标意识,做好商标宣传,提高产品竞争力。鼓励和推动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联合等方式,拓展经营规模,做大做强,提高食品工业的生产集中度。扩大开放,鼓励优势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和到国外设厂,争创世界食品知名品牌。
三是突出优势,集聚发展。遵循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加快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优势产区和优势行业流动,促进产业延伸,培育产业集群,形成特色食品加工产业带(区)。
四是注重营养,提高质量。注重以营养科学为指导,注重保存食物原料固有的营养成份,优化食品中营养素配比,维护和提升加工食品的营养品质,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营养健康的要求。
五是标准先行,保障安全。参照国际标准,结合国情,建立国家食品标准和统一、规范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控系统体系。在加强部门协调的基础上,强化食品工业的市场准入管理,确保食品在原料、加工、包装、运输和食用等全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六是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树立循环经济的理念,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食物出品率,尽可能做到“吃干榨净”,降低资源消耗,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利用。大力发展资源深度加工,延长产业链,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拓宽食品工业发展的空间。
(二)发展目标
1、食品工业的规模和效益持续快速增长。2010年,食品工业总产值从2005年的20345亿元增加到40900亿元,年均增长15%;利税总额从2005年的3365亿元增加到6768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5%;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从2005年的0.5:1提高到0.8:1。
2、基本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工业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形成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食品科技总体布局和创新平台。2010年食品工业技术进步贡献率达到40%左右,大中型企业生产装备应用微电子和信息技术的比重达到50%以上,重点行业的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食品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控制技术和检测技术体系、食品安全认证认可体系,以及比较健全的市场信用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消费的放心食用程度。
4、企业组织结构逐步优化。通过跨国、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源整合,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2010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食品工业企业达到20家以上,食品工业百强企业的生产集中度(以销售收入来衡量)超过30%。
5、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2010年加工食品占食品消费的比重提高到40%以上;食品加工业和食品制造业产值的比重提高到70%以上;粮食加工、食用植物油加工、肉类屠宰加工、果蔬加工等行业的副产品综合利用率大幅度提高。
6、公众营养状况不断改善。“十一五”期间,食品工业产品的总量和结构要基本满足改善公众营养的需要,逐步消除营养不良、营养失衡等状况,城乡居民膳食结构和营养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明显提高。2010年基本达到小康和更加富裕的食物结构和膳食营养要求,全国人均每日摄入能量达到2300千卡,蛋白质75克,脂肪70克,其中:城市居民人均每日摄入能量2250千卡,蛋白质75克,脂肪80克;农村居民人均每日摄入能量2320千卡,蛋白质75克,脂肪65克。
7、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食品工业“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范围。单位产值能耗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专栏2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类 别 指 标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属性
速度和效益 总产值(亿元)利税(亿元)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 2034533650.5:1 4090067680.8:1 1515 预期性
企业结构 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个)百强企业生产集中度(销售收入,%) >1025.6 >20>30 预期性
科 技 技术进步贡献率(%)生产装备应用微电子和信息技术的比重(%) 4050 预期性
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加工食品占食品消费的比重(%)食品加工业与食品制造业产值的比重(%) 3568 4070 [5][2] 预期性
公众营养水平 能量摄入量(千卡/日)蛋白质摄入量(克/日)脂肪摄入量(克/日) 22506676 23007570 预期性
资源与环境 单位产值能耗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2030>80>10 约束性
注:食品工业总产值和利税为2005年价格;带[ ]为五年累计数。

六、“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及区域布局
“十一五”食品工业发展要在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的基础上,按照量大面广、转化农产品数量多、出口增值大、就业容量多、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的准则,确定重点行业及其发展方向,择优扶强,实现跨越式发展。
依据上述条件,“十一五”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是:
(一)粮食加工业
“十五”期间,我国粮食加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05年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8700个,实现工业产值3200亿元;粮食加工技术和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优势明显的产业布局。“十一五”时期要继续改进粮食加工业企业规模小、粗加工能力过剩、深加工产品少、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问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重点抓好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薯类的精深加工与综合利用,兼顾杂粮的开发。小麦、稻谷加工继续以生产高质量、方便化主食食品为主,重点发展专用面粉、营养强化面粉、专用米、营养强化米、方便米面制品、预配粉等,推进传统主食品生产工业化;玉米加工除继续发展高质量的主食食品、休闲食品、方便食品等外,进一步发展应用前景广、市场需求潜力大的淀粉糖、有机酸、聚乳酸、变性淀粉、多元醇等精深加工产品;大豆加工重点发展大豆分离蛋白、大豆功能性蛋白、大豆组织蛋白和其他高附加值产品;薯类加工重点发展淀粉、全粉、变性淀粉、薯条(片)和方便湿粉等产品;杂粮加工重点发展荞麦、燕麦、豌豆、红豆等为原料的方便食品和功能食品。加大粮食综合开发利用力度,提高糠麸、胚芽、稻壳、豆渣、薯渣等副产物的综合利用水平。
“十一五”期末,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粮食加工业体系。到2010年,粮食通过加工增值30%左右,深加工比例由目前的8%提高到15%左右;日处理稻谷100吨以上的碾米企业加工量占总加工量的比例由现在的33%增加到45%,日处理小麦200吨以上的面粉企业加工量占总加工量的比例由42%增加到50%以上。
2、区域布局
发挥粮食主产区的资源优势,以现有骨干企业为依托,通过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同时,发挥主销区的市场优势,重点培育联动作用强、辐射区域广的大型加工企业。
在北方、黄淮海等小麦主产区,发展生产面包、面条、饼干等优质专用粉加工企业,形成优质小麦加工产业群。在大中城市和东部沿海等小麦主销区,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建立适合城市特点的主食品加工基地,推进面制主食品工业化。通过重组、兼并等形式,在主产区和主销区,培育形成 20家以上日处理小麦超过1000吨的大型制粉企业。
在东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等稻谷主产区,主要发展稻米的深加工企业,构建稻谷加工产业群,推进米糠、稻壳、碎米等综合利用,建设年处理稻谷15万吨~30万吨的加工企业;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以及部分大城市等稻米主销区,建设一批年产2万吨的大米主食品生产基地。
在东北三省和黄淮海两大玉米主产区,大力发展高油玉米、糯玉米、高直链淀粉玉米等优质专用玉米加工基地,逐步形成玉米深加工的产业群;在西南山地玉米产区、西北灌溉玉米产区和青藏高原玉米产区,重点发展特色玉米食品加工业。
利用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特色农业资源,建立杂粮和薯类加工基地,重点发展西北地区的荞麦、燕麦、大麦、小米、绿豆、蚕豆等加工业及东北、西南地区的马铃薯、甘薯和木薯加工业。
(二)食用植物油加工业
我国是食用植物油生产和消费大国。2005年食用植物油生产总量达到1612万吨,花色品种日益丰富,技术水平与国外差距明显缩小。但是,我国食用植物油加工业存在产能过剩、油料综合利用水平低、区域布局不够合理等突出矛盾。其中,大豆油加工原料的国际依存度超过50%,加工能力的70%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
1、发展方向和目标
在控制加工总量基础上,整合现有食用油加工资源,调整结构和区域布局,稳步发展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和棉籽油等食用油,加快发展山茶油、红花油、橄榄油、米糠油、胚芽油等特色食用油,扩大精炼油和专用油的比重,提高油料综合利用程度,开发利用油料蛋白、生物活性物质等产品,同时推进传统豆制品工业化和新兴豆制品加工业的发展。
“十一五”期末,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发展有序、特色明显的油脂加工业体系。到2010年,食用油脂产量达到2500万吨以上,食用油精加工产品所占比例提高到70%;日处理大宗油料300吨以上的油脂加工厂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45%;农村一、二级油的消费比例逐步提高。
2、区域布局
油料主产区以现有骨干加工企业为依托,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合理的规模;主销区重点培植生产规模大、联动作用强的大型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
在东北和黄淮海等大豆主产区,重点发展非转基因大豆加工业和大豆蛋白、磷脂等新兴大豆制品加工业,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形成若干个日加工量1000吨以上的大豆制油企业,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在渤海湾、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沿海地区,建成大型食用油深加工基地。
在南方油菜籽主产区和黄淮海花生主产区,以现有骨干企业为依托,培育形成若干个日处理油料1000吨及以上的大型菜籽油和浓香花生油加工企业;在东北、西北等葵花籽主产区,重点发展日处理500吨的中型葵花籽油精深加工生产线。在新疆、山东、河北、山西等产棉区,重点发展棉籽油、棉籽蛋白和脂肪酸衍生物、甘油、棉酚等产品。
在东北、华东、华中等稻谷产区和玉米产区,大力发展米糠油和玉米胚芽油等谷物油;在西北、西南及中南地区,重点发展油茶籽、油橄榄、红花籽、沙棘、葡萄籽、核桃等特种油料加工。
(三)果蔬加工业
我国果蔬资源产量居世界首位,果蔬产业已成为我国仅次于粮食的第二大农业支柱产业。“十五”期间,我国果蔬加工业持续快速发展,形成了环渤海和西北黄土高原两大浓缩苹果汁加工基地、西北番茄酱加工基地,东南沿海脱水蔬菜、罐头和速冻果蔬加工基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果蔬产业仍然比较落后,采后损失率达20%~30%以上,果品和蔬菜深加工率不足10%和1%。
1、发展方向和目标
果品加工重点发展浓缩果汁、天然果肉原汁、非还原果汁、复合汁、果汁饮料、果酒以及轻糖型和混合型罐头,蔬菜加工重点发展低温脱水蔬菜、速冻菜、蔬菜罐头、切割菜、复合果蔬汁;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果蔬预冷、分级、、包装、贮运现代物流体系,加快果蔬皮渣综合利用和果蔬流通技术研究,开发果蔬功能产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我国现代果蔬加工和物流配送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区域特色明显的果蔬加工业产业集群。到2010年,果蔬采后商品化率提高到60%以上,采后损失率降低到10%~15%,果蔬的深加工转化率分别达到10%~15%和3%~5%,果蔬皮渣的综合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改善。
2、区域布局
在原料主产区重点发展浓缩果蔬汁(浆)、脱水果蔬、速冻果蔬、罐藏果蔬等加工业及贮运保鲜;在大中城市等主销区,重点发展果蔬汁等终端产品。同时,大力培育大型果蔬流通加工企业。
在山东、陕西、辽宁等地发展浓缩苹果汁,新疆等西部地区发展番茄酱、浓缩葡萄汁,河北、天津、安徽等地发展桃浆、浓缩梨汁,重庆、湖北等地发展柑橘浓缩汁与非还原柑橘汁,海南和云南等地发展热带果汁。
在东北、西北、西南等果蔬主产区及东南沿海发达地区,重点发展脱水果蔬产业和果蔬速冻产业,形成环形产业布局,增强出口能力。
(四)肉类加工业
我国肉类产量位居世界第一。“十五”期间,我国肉类加工业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肉类总产量年均增长4.8%,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肉类加工企业。但是,我国肉类生产集中度和工业化程度还比较低,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很突出,品种结构不合理、深加工转化率不高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转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大力发展冷却肉、分割肉和熟肉制品,扩大低温肉制品、功能性肉制品的生产,积极推进中式肉制品工业化生产步伐;在稳步发展猪肉产品的同时,重点发展牛羊肉、禽肉制品;广泛开展畜禽血液、骨组织、脏器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研究,开发生产各种生物制品。继续推行定点屠宰,稳步提高机械化屠宰的比重,完善肉品加工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保障肉类食品安全。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肉类加工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肉类加工企业,企业组织化程度和行业生产集中度明显提高。到2010年,肉类总产量超过8400万吨,其中,猪肉、牛羊肉、禽肉各占60%、20%和20%左右;肉类制品产量超过1100万吨,占肉类总产量的13.1%;上市流通的畜禽工业化屠宰加工产品的比重达到45~50%左右,大中城市全部实行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大型肉类加工企业的综合利用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规模以上肉类企业通过ISO90001和HACCP体系认证比重达到90%。
2、区域布局
“十一五”期间,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仍将是我国肉类消费的领先地区,而东北、华北、西北、西南等地区则是肉类生产增长的主要地区。针对这一特点,“十一五”时期,在华东、西南、、华北、东北地区,重点建设猪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在中原、东北地区,重点建设牛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在西北、内蒙古及河北北部、中原和西南地区,重点建设羊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在中部和东部的家禽主产区,重点建设禽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
(五)水产加工业
水产品是我国目前最大的食品出口行业之一,2005年我国水产品及制品出口额达71.8亿美元,占食品出口总额的29.5%,居于首位。“十五”时期,我国水产品加工业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已经形成冷冻冷藏、调味休闲品、鱼糜与鱼糜制品、海藻化工、海洋保健食品等几十个产业门类。但是,我国水产品加工的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产业集中度不高、加工技术与装备落后、资源再利用程度低。
1、发展方向和目标
在巩固和提升传统特色产品的基础上,调整水产加工制品结构,重点发展速冻小包装、冷冻调理食品、即食性熟食水产食品,加大水产品的综合开发力度,探索远洋渔业资源开发与利用,积极推进海洋功能食品的生产。海水产品加工以海洋低值水产品加工为重点,大力开发精制食用鲜鱼浆、风味鱼丸、鱼卷等方便食品,以及人造蟹肉、贝肉、鱼翅等合成水产食品;淡水鱼加工重点发展分割和切片加工,加大鱼糜、鱼片、腌制品、熏制品和调味品等深加工制品的开发力度;贝类加工重点开发贝类调味品、干制品、熏制品、软罐头和动物钙源食品等深加工制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以面向出口的鱼类、虾蟹、贝类和藻类加工为重点的水产品加工业体系。到2010年,水产品加工量达到2000万吨左右,水产品加工比例达到60%以上,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达到15%以上。
2、区域布局
在东南沿海、环渤海和长江中下游优势水产品养殖区,建设水产品加工产业基地。其中,在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东南沿海,重点建设鳗鱼、对虾、罗非鱼等产品加工基地;在山东、河北、辽宁等环渤海地区,重点建设对虾、贝类等产品加工业基地及海产品批发市场;在湖南、江西、安徽和江苏等长江中下游地区,重点建设淡水产品加工业基地及水产品批发市场,鼓励水产品产区批发市场完善冷冻功能。
(六)乳制品加工业
乳及乳制品是最接近于完善的食品。“十五”期间,我国乳制品加工业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产品产量明显改善。2005年乳制品产量达到1310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886.7亿元。但是,我国乳制品加工业存在机械化挤奶比例低,产品结构不够合理,企业规模小,自动化程度低的问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逐步减少普通奶粉的生产,提高配方奶粉的比例;大幅度提高鲜奶加工量,扩大液体奶生产;城市型乳品企业重点发展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灭菌乳、功能乳等液体乳制品,基地型乳品企业仍以乳粉为主,重点发展配方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功能乳及超高温灭菌乳等,有市场、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发展干酪、乳清和奶油等乳制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乳制品制造业体系,技术装备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到2010年,乳制品产量达2190万吨,年均增长率15%,其中:固体乳制品产量年均增长率为7%,产量达到210万吨;液体乳制品产量年均增率为16%,总产量达到1980万吨。
2、区域布局
在东北、华北、西北等传统农牧区的奶源基地,培育乳粉和超高温灭菌乳等乳制品大型加工企业,在北京等大城市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重点发展液体乳和各种乳制品生产企业。
(七)饮料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是我国食品工业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十五”期间,我国饮料制造业产值年均增长18.3%。2005年规模以上饮料生产企业的产量为3380.4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3073.5亿元;饮料品种结构渐趋合理,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果蔬汁出口大幅度上升。饮料制造业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品种结构不够合理,生产集中度较低,装备主要依赖进口等问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继续提高饮料生产总量,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发展果蔬汁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和茶饮料等产品,适度发展瓶(罐)装饮用矿泉水,降低碳酸类饮料的比例,发展并规范功能性饮料的生产;鼓励通过兼并、重组、融资等手段,培育大型饮料企业集团,实现产业升级。
“十一五”期末,建立一个产品结构更趋合理、产业集中度更高的现代饮料加工体系。到2010年,全国软饮料总产量达到5700万吨,年均增长率约11%。其中,果蔬汁饮料产量达到1140万吨,瓶(罐)装饮用水产量达到2250万吨,碳酸饮料产量达到1140万吨,茶饮料、功能性饮料和蛋白饮料等其它饮料产量达到1170万吨左右。
2、区域布局
在果品优势区,重点发展果汁及果汁饮料加工企业;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大城市,重点培育茶饮料、保健饮料、运动功能性饮料以及果汁饮料加工企业;在水源条件优越的西南、中南地区,重点发展天然矿泉水、纯净水、茶饮料等加工企业。
(八)制糖业
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食糖生产和消费大国。“十五”期间我国制糖业稳步发展,2004/05年度制糖期食糖产量达到903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353.6亿元;食糖生产逐步向广西等优势地区转移,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我国制糖行业的整体技术和设备水平还比较落后,生产成本较高,产品质量不稳定,综合利用效率低,污染严重。
1、发展方向和目标
按存量调整为主、增量调整为辅的方针,鼓励以大型制糖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采取联合、收购、兼并、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制糖企业集团,促进制糖企业与内外贸企业联合,实现农工贸、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加强制糖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工艺水平和装备的先进性;按照市场需求增加产品花色品种,发展幼糖、单晶冰糖、方糖等精炼糖,推广小包装;鼓励和支持糖厂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的社会化进程,集中处理制糖企业的蔗渣、甜菜废丝、糖蜜等废弃物;促进甘蔗糖和甜菜糖的协调发展,提高糖料单产和含糖率;有序发展淀粉糖,充分发挥其对平衡食糖需求和调节市场的作用;推进食糖和燃料乙醇联产的战略研究,积极研究开发利用废糖蜜生产化工产品和能源替代产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产业布局合理、发展有序的制糖工业体系,使我国糖业步入良性发展时期。到2010年,食糖产量达到1450万吨左右,淀粉糖产量达到650万吨;精制糖产量占食糖总产量的30%以上;糖料日处理能力由现在的74万吨增加到83.3万吨,单一企业平均生产规模达到4.5万吨/年;甘蔗糖和甜菜糖每百吨原料标准煤耗分别控制在5吨和6吨以下。
2、区域布局
在广西、云南、广东、海南等南方甘蔗产区,新疆、黑龙江等北方甜菜产区支持制糖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建立科工贸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建设南方和北方两大糖料加工产业区(带);在东北、华北等玉米、甘薯优势产区,建设淀粉糖生产加工基地。
七、“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构建食品工业国家科技创新体系
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工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重点突破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食品企业和产业集群,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基地和产业化示范生产线,培育一批食品科技人才队伍,构建科技创新的基础平台,使我国食品工业科技水平达到21世纪初的国际先进水平,为我国食品工业的可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专栏3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重点突破的一批共性关键技术
在现代加工技术方面,重点攻克现代高效分离、质构重组与物性修饰技术、清洁生产技术、食品生物工程技术、新型热力杀菌技术、非热力加工技术、无菌冷灌装技术等。在现代干燥技术方面,重点攻克高效节能干燥技术、连续冷冻干燥技术、特征远红外与微波干燥技术、悬浮干燥技术、超低温冻结技术、高效节能速冻技术等。在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技术方面,重点攻克溯源技术、真伪鉴别技术、在线物性探测技术、快速检测技术、微生物测报技术、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技术、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技术、全程质量与食品安全控制技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在现代物流技术方面,重点攻克数字化和信息化处理技术、数字化存储与智能配送技术、智能分级技术、快速预冷技术与冷链技术、综合保鲜技术等。

专栏4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
以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建立3~5个食品技术创新开放实验室,构建包括粮油加工、果蔬加工、畜禽产品加工和水产品加工在内的食品工业科技创新平台。以企业为主,建立3-5个食品技术创新工程中心,构建包括食品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内的食品工业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同时,加强食品工业综合竞争力和宏观战略决策能力,构建食品工业发展战略研究平台,重点开展食品工业技术扩散系统研究、食品工业推进系统研究和食品工业未来发展战略研究。
(二)支持食品装备制造业发展
食品装备制造业是为食品工业提供技术装备的重要产业,对提高我国食品工业装备国产化率和整体发展水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十一五”时期,食品装备制造业要改变自主创新能力弱、技术装备水平低、成套性和稳定性差等的现状,重点加强分离设备、冷冻设备、干燥设备、杀菌设备、罐装设备、包装设备等现代食品加工装备的研发制造。
在节能干燥设备方面,重点开发流化床干燥、微波远红外真空组合干燥、连续真空冷冻干燥等设备。在连续高效分离与浓缩设备方面,重点开发连续离心分离、膜分离与浓缩、工业色谱柱分离和连续萃取、短程分子蒸馏等连续、高效、节能、环保的分离与浓缩装备。在超低温冷冻冷藏设备方面,重点开发远洋捕捞船用超低温急冻冷藏设备和冷链设备。在新型杀菌与包装设备方面,重点开发非热力杀菌设备,同时研究开发无菌灌装、无菌运输等设备,形成连续高效杀菌、无菌灌装一体化生产线。

专栏5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重点行业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向
粮食加工:围绕米面制品,重点发展主食加工设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设备;围绕玉米的工业化应用,发展深加工设备油脂加工:重点发展大型制油高效、节能设备,油脂精炼装备,专用油脂和以及大豆蛋白分离和提取设备。畜禽屠宰加工:重点开发牲畜真空采血、电刺激、畜禽热汽隧道式湿烫及连续自动去毛(羽)、多工位扒皮设备,胴体劈半和在线检测设备,高湿雾化冷却排酸设备,大型真空斩拌机、滚揉机和高速灌肠机等肉类深加工设备,以及冷却肉、清真肉制品、低温肉制品、功能性肉制品和发酵肉制品加工设备,实现我国畜禽屠宰加工装备的成套化、国产化。水产品加工:重点发展去鳞、剖腹、去内脏、分级设备,鱼糜、鱼浆加工设备,贝类净化设备和壳肉分离设备,水产品微冻保鲜设备,鱼虾无水保活运输设备,海洋药物及天然化合物提取设备。乳制品加工:重点发展液体乳加工和无菌包装设备、干酪加工设备、乳清分离设备、超高温灭菌设备。果蔬加工:重点开发果蔬预冷和配送设备、果蔬分级包装设备、净菜加工与储运设备、冷打浆设备、大型果汁浓缩设备、柑橘半果榨汁设备。饮料制造:重点发展无菌冷灌装设备、大型饮料在线检测及自动剔除设备、全自动饮料混合设备、加工前处理装备、高分子材料自动“制瓶一灌装一封口”一体化设备。包装设备:大力发展纸包装设备、液体包装设备和包装材料制造设备,重点发展5万瓶/小时以上的吹瓶机、1.5万瓶/小时的PET瓶结晶瓶设备、注拉吹制瓶设备、5万瓶/小时以上的饮料冷灌装设备、UHT奶的杀菌灌装设备和ESL(延长鲜奶储存寿命)设备。

(三)建立现代食品物流体系
建立现代市场营销网络和物流中心,对推动食品工业发展、实现食品安全营养要求至关重要。一是鼓励企业建立现代市场营销网络和标准化的物流中心,推广代理制和连锁分销制方式,鼓励企业在各省、市、区的大中城市设立总代理、直销店,以营销打品牌,以品牌促营销。二是加快建立现代食品物流配送体系,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改造企业内部流程,实行物流外包。支持食品流通企业建设配送中心,鼓励食品专业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利用信息化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动食品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全球采购、营销和售后服务,降低交易成本。三是鼓励举办各种食品博览会、交流会,促进食品流通,推动国内外合作。四是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和物流通道,建立符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食品营销和配送服务体系。
(四)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尽快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推动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一是继续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包括良好流通秩序、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全面质量管理(TQM)、IS09001质量认证体系等。二是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支持流通企业建设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三是加快食品标准制修订步伐,提高标准的有效性,全面提升食品的质量水平。四是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五是强化食品企业环保意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
八、“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推进机制和体制创新,加强宏观调控和规划引导
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工业发展管理机制。由国务院综合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食品工业发展协调会议机制,对食品工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负责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履行好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食品工业的监管和协调。各省(市)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抓好本地区食品工业发展的工作。二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与食品工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将食品工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依法监管。
(二)加大对食品工业科技进步的投入,增强发展动力
一要增加食品工业和食品流通的科技投入,在加强食品科技基础研究的基础上,支持一批重大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和关键设备的研制工作,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研究开发和转化。同时,加速食品工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充分利用优秀传统工艺技术与高新技术的组装、集成和工程化配套转化,促进食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行业技术进步。二要加强食品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培育食品工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基地。特别是要加大对现有食品科研院(所)的改革力度,鼓励和支持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开发机构,使企业逐步成为食品科技开发的主体。三要广泛开展食品工业科技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把自主研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充分利用好国际科技资源。四要抓紧实施人才、专利、技术标准战略,营造吸引人才的宏观环境和条件,培育食品工业科技人才。
(三)建设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确保食品工业发展的原料需求
根据我国自然条件和食品工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区域优势,以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引导农业生产,发展优质、专用、安全的加工原料基地。一是大力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发展专业化的加工原料供给基地,逐步实现加工原料的专用化、规模化和标准化。二是加强加工专用品种的引进、选育和推广,为食品工业的发展提供符合加工要求的品种保障。三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以“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民投资入股等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食品工业优质专用原料的有效供给。
(四)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打造食品工业知名商标
一要结合资源供给状况,运用高新技术,促进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和综合利用,开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优质新产品,提高精、深加工产品的比重,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二要加强对优秀传统食品商标的挖掘,培育一批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民族特色商标,推动传统食品的工业化生产,提升传统食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三要加强名、优、特、新食品的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积极培育和扶持知名商标。四要充分利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加大对知名商标的保护。
(五)培育和壮大食品工业龙头企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一要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上扶持优势龙头企业,着力培养一批技术创新能力、现代管理能力和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二要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实现“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培育和组建一批资本结构多元化、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食品工业龙头企业,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核心竞争力。三要积极帮助和支持龙头企业获得产品进出口经营权,促进产品出口。四要对龙头企业在立项、基地建设、原料收购、批发和流通网络建设、科技研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六)积极实施对外开放战略,不断拓展发展领域
一要积极参与WTO双边和多边谈判,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地位,争取有利于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各项条款和规定,降低技术壁垒的风险,为技术引进和食品出口创造条件。二要鼓励和支持食品出口企业获得国际质量认证、环保认证、安全认证等有关国际权威认证。三要在巩固原有出口市场的基础上,努力开拓美国、欧盟、日本、东盟等市场,加大独联体、东欧、非洲、澳新、拉美等新兴市场的开发力度,增加食品出口份额。四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食品企业集团到境外设点办厂,开发利用境外原料资源,扩大企业发展空间,实现从单纯出口商品向海外设厂、进行境外投资的转变。五要结合食品各领域发展目标,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食品工业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食品工业优势项目,兼并重组老的食品加工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
(七)强化食品标准管理,加大标准实施力度
以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重点,在已建立的食品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通过修改、补充、调整,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积极跟踪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发展动态,重点研究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食品标准,提升我国食品标准的整体水平。开展重要标准的宣贯、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的标准意识和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强化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大监督力度,确保食品生产企业能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八)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增加对食品工业的投入
一要鼓励多层次、多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发展食品工业,促进大型龙头食品企业资本构成多元化,解决中小食品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二要继续加大国家及各级地方财政对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食品工业的扶持力度,推动食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三要鼓励有实力的食品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九)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食品行业自律
完善食品工业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组织的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其在信息统计、行业规划、行业自律、技术咨询、贸易仲裁、反倾销与应诉、法律规范与标准制定、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开展民间交流,建立与各国同行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十)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中,大力扶持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发展,使之成为吸纳转产人员就业的重要接续产业。国家在财政、税收、资金投入上给予必要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