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5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5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5年7月21日 证监发字[1995]129号)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95)1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和国务院7月14日明传电报的精神,并遵照国务院证券委第五次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方针,现对1995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配股申请不予审批:
1.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等娱乐项目;
2.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
3.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1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
4.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
5.除国家批准个别关系重大的项目外,尚未开工的大中型基建项目。
二、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配股申请要严格审批:
1.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出具国家计委的立项批文。
2.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的立项批文。
3.今年下半年新开工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除农业、水利、环保和普通住宅等项目外,其他地方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要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开工的批文,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要出具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计委允许开工的批文。
对于以上第1、2款所列项目,在配股申报材料中要出具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
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基建项目,要出具有关审批部门的开工许可。
各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在出具审批文件时应就申报单位的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务院国发(95)13号文和国务院7月14日明传电报精神作出明确表述。
请各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按照以上要求严格审查,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未按规定审批立项和开工的项目的配股申请不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的会谈纪要
中国政府 巴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92年2月26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部长贺敬之阁下的邀请,巴林国新闻大臣塔里格·拉赫曼·穆埃耶德阁下率领的巴林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部长贺敬之阁下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至十五日对巴林国访问所取得的积极成果,通过这次访问,在十月十日签署了两个友好国家之间的文化协定,并已经两国正式程序批准。这个协定是两国在文化、艺术、新闻、广播、电视、教育、青年、体育等方面进行友好合作的具体步骤。
双方还讨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一九九二、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项目,双方同意如下条款: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作家、艺术家进行考察访问,以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和艺术发展。
第二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艺术节、国际书展及其他文化活动。
第三条 中方派杂技团或芭蕾舞团访巴。
第四条 中方在巴举办中国绘画艺术展。
第五条 巴方在华举办造型艺术展。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文物展。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互换图书资料和图书馆专家的交流。
二、新闻
第八条 双方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进行考察访问。
第九条 双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特别是文化和艺术节目。
第十条 双方在官方节日之际,互换新闻节目,以供广播电视选用。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官方代表团访问期间,通过卫星转播消息报导。具体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中方派记者或新闻工作者代表团访巴。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海湾通讯社与中国通讯社互换官方新闻。
三、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双方互派教师和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讲学和专业考察访问。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具体接受奖学金生的办法,按各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育机构包括高等院校之间建立联系和合作。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本国学者和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教育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四、体育、青年
第十八条 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访问、比赛和体育技术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青年代表团进行友好访问。
第二十条 双方同意在对方举办体育运动会、重大比赛和青年活动时,进行新闻采访。
五、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个人和代表团访问: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一般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展览: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用;接待方负担组织展览和宣传的费用,并负责对方展品在其国内的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学费、生活费、医疗费及为对方学生的居住提供必要的方便。
本纪要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 林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穆埃耶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