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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23:0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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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对收入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低保家庭)且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并经城区民政部门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减免部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区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制度的落实以及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承租对象的认定工作。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市区居民承租廉租住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经常居住;
(二)家庭收入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本市廉租住房优先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行出租。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承租廉租住房的条件做相应调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承租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
2.城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3.家庭居住情况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单位或社区证明等;
4.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5.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二)审核。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在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区张榜公示15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申请承租自管房产权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由自管房产权单位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最后审核。
第六条 实行廉租住房制度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实行租赁补贴的,补贴面积按每人10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租金核减,按承租房屋租金标准的50%减免,个人负担50%。租金减免面积,每人按10平方米计算。租金核减部分由市政府补贴给产权单位。
实行实物配租的,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承租户应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原单位迁出后空闲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新建或改建的公有住房;
(五)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补贴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经批准开发建设的廉租住房,在各种税费方面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以及市政府权限内可以提供的优惠政策。 新建廉租住房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m2以下,住宅类型主要以二室户为主,功能齐全,安全可靠,能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一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并将有关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横向的经济联合与协作得到了迅速发展,涌现出一批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这是我省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事物,显示出很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省级各部门和各地(市)、县(市、区),每年在编制和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预留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额度(包括自筹指标和财政安排的有偿使用资金),用于横向经济联合项目。凡国家和省批准的大、中型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的联合建设项目的自筹投资
指标,由省计委向国家计委另行申请增加;年度计划确定后,确系投资少、见效快而需要临时增加的联合项目,在当年调整计划时优先予以安排。
二、经济联合组织利用省外资金和社会集资建设的联合项目,在选点、征用土地、设计施工、能源供应、统配材料调拨、劳动指标和投资规模额度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三、凡联合发展名牌、优质产品和市场紧销商品,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需的资金额度,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
四、各级金融机构要做好横向资金融通和社会集资工作,进一步开发金融市场,积极为联合企业筹集急需的资金。
五、经济联合组织用银行贷款或其他方面的借款搞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利,可用于归还贷款、借款,待全部还完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所得税。
六、联合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授予的优质产品称号的,如因按照税法规定纳税发生亏损或微利的(指销售利润率在百分之五以下),从获得称号之日起,可酌情给予一年至二年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照顾。
七、联合企业列入省、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新产品,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的,可在两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八、对新办的生产性联合企业(指从无到有办起来的),开办初期生产的产品纳税有困难的,从投产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起,给予三年以内的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照顾。
九、外地(包括外省市、区和本省的)到山区和穷困地区投资兴办旅馆、饮食、浴池、理发、修配、搬运等职营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月份起,可减征或免征营业税两年。
十、外省市企业或中央企业与我省企业联营,以及省内企业与陕南、陕北地、县企业联营,对所分得的新增利润,经联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免征调节税。对分得的新增利润继续在上述地区投资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和能源基金。
十一、上述五至十条有关减免税的规定,除国家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税和需要报经财政部审批后方能减免税的产品以外,其余均由联合企业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审批。
十二、凡来我省帮助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新增利润按一定比例分成;亦可根据对方要求和我省的可能,用煤炭、铝锭、生铁、铅、锌、锑、粮食、皮革、香烟、酒类等物资进行综合补偿。
十三、支持和鼓励科技单位(含高校)、经济管理咨询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科技成果(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和管理咨询及技术和管理培训等)实行有偿转让。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让费或服务费,可给予优惠,酌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技术转让费除采取一次性作价转
让外,鼓励用科技成果折价投资,并按协议合同的规定分享利润。转让费由科技成果受让双方议定。“七五”期间,军工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交所得税的限额可提高到三十万元。参与中试的科技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十四、为了鼓励职工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积极性,技术转让单位可以从技术交易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有功人员;属技术和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和管理培训收入的可提取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作为奖励费用,小功小奖,大功重奖。这部分资金不计入本单位
的奖金总额。
十五、鼓励经济联合组织聘用确有技术(或管理)专长的人员,除享受原有的规定待遇外,聘金由双方商定。去“老、少、边、究”地区工作的,月工资最高可比本人原工资(含资金、补贴)增加二倍。对发展经济贡献大的,还可发奖金直至重奖。此项费用,参加联合体工作的人员,
由联合企业支付;参加技术咨询工作的人员,由受援单位在咨询费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的前提下,在职工派出期的原有工资不予扣除,仍留企业分配使用。
十六、经技术转让有关各方协商议定,促成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人(除党政机关干部外),可以取得合理的报酬。
十七、经济联合组织,经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十八、凡经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企业、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的公司、总厂或其他经济联合组织,均须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统计方法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对于当前外协委急需掌握和了解的有关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等协作和联合的统计事项,应由各地市外协委(办)负责进行统计,省外协委汇总。其统计报表的制发,仍按现行报表管理办法办理。
十九、为了避免重复计算,经济联合组织的龙头厂在哪个地区的,就由那个地区主管,由那个地区的外协主管部门统计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
二十、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各地市、省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1986年6月20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工程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2009年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工程的实施意见

庆政发[2009]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玉米秸秆青贮工作,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推动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增收,现就2009年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实施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有利于推动畜牧业和循环农业的发展。利用玉米秸秆青贮,可以增加草食畜牧业的饲草饲料来源,有效解决肉奶牛、肉绒羊发展饲料不足的问题,为大力发展舍饲养畜提供有利条件,促进草食畜牧业快速发展。利用玉米秸秆青贮养畜,可以生产有机肥料,配套发展沼气,生产的肥料和沼渣沼液返施到农田,可显著减少化肥用量,减轻因化肥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土壤或水体污染,有助于大力发展无公害和绿色农产品。同时,利用丰富的玉米秸秆青贮养畜,可以降低畜牧业生产成本,减少草场林地压力,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
  (二)实施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近年来,我市在农作物种植上坚持“压夏扩秋”,大力推广“粮、经、草”三元结构种植模式,带动和促进了农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发展玉米秸秆青贮,既可充分利用玉米秸秆资源,促进种植结构的调整,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又能助推养殖业的发展,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目标。
  (三)实施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玉米秸秆青贮,可以减少养畜对粮食的需求,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实现稳粮增收目标。2009年,全市种植全膜双垄沟播玉米l51万亩,为做好秸秆青贮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如达到100万吨(占玉米秸秆总量的50%),可解决32万头牛或160万只羊一年的饲草,节约饲料粮2万吨,增加养畜收入1.57亿元,农民人均增加收入80元。因此,充分利用大量的玉米秸秆,发展青贮养畜,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思路和任务
  (一)工作思路。坚持“以畜定贮、以贮促养、整体推进、提高效益”的原则,围绕养殖龙头企业、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养殖专业村、规模养殖户大力推广青贮技术,积极鼓励发展饲料青贮行业协会、青贮“银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促进玉米秸秆青贮工程规模化、有序化实施,推动舍饲养殖业快速发展。在青贮方式上,采取窖装青贮和袋装青贮相结合,永久性青贮窖和简易性青贮窖相结合:在青贮原料上,采取秸秆青贮和秸秆带棒青贮相结合;在发展模式上,肉奶牛、肉绒羊养殖企业和养殖小区(场)建设永久性青贮窖,养殖重点村(规模养殖户)以建设永久性青贮窖为主、简易青贮窖为辅;在资金筹措上,采取政府补助、企业(农户)自筹相结合,政府补助主要用于支持解决青贮窖建设和机械购置。
  (二)目标任务。年内,全市完成玉米秸秆青贮l00万吨,占秸秆总量200万吨的50%。具体任务是:西峰7万吨,庆城12万吨,镇原l6万吨,宁县18万吨,正宁6万吨,合水10万吨,华池10万吨,环县21万吨。
  三、工作重点
  (一)围绕养殖龙头企业发展青贮。依托养殖企业和饲草料加
  工企业,重点发展壮大环县惠农绒山羊养殖场、环县绿鑫良种羊繁殖场、宁县运通草业公司、宁县兴旺牧业公司、镇原县恒发养羊场、华池县兴旺养羊场、合水县海洋乳业公司、西峰天生草业公司、正宁县永和奶牛场、庆城县顺发绒山羊良种繁殖场等10户青贮企业或青贮专业合作社,配套打包机(包装材料)或永久性青贮窖,青贮秸秆5000吨。
  (二)围绕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建设发展青贮。今年发展养牛50头或养羊250只以上的养殖小区(场)200个,其中宁县40个,华池县、环县各30个,正宁县、合水县、西峰区、庆城县、镇原县各20个,建设足够的永久性青贮窖,每个牛单位青贮秸秆3吨。
  (三)围绕养殖专业村发展青贮。发展养殖专业村(养畜农户占总农户的80%以上,平均每户养牛3头或养羊15只以上的村)200个,其中宁县40个,镇原县30个,环县30个,庆城县20个,华池25个,西峰区20个,合水县20个,正宁县1 5个。每村建永久性或简易性青贮窖2000立方,青贮秸秆1000吨。
  (四)围绕规模养殖户发展青贮。发展养牛5头以上或养羊
  25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农户7万户,其中宁县、环县各1.3万户,镇原县1.2万户,庆城县、华池县各0.8万户,合水县0.7万户,正宁县0.4万户,西峰区0.5万户。每户建设20立方以上的永久性或简易性青贮窖,青贮秸秆10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玉米秸秆青贮工作关系全市畜牧业发展,关系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关系农民增收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安排,加强宣传,广泛动员。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细化措施,靠实责任,推动落实。要抢抓青贮时机,积极开展玉米秸秆青贮“突击月”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技术双轨承包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形成行政推动、技术支持、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大扶持力度。采取农户、企业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
  辅的办法,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玉米秸秆青贮养畜工作的扶持力度。今年,省级草食畜牧业发展行动项目已下达我市环县、华池、庆城、宁县等4个养羊、养牛大县青贮窖补贴资金452.5万元,用于建设500立方以上永久性青贮窖ll6处。市财政计划安排350万元用于购置青贮饲料机械和抓点示范。各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解决规模养殖户购置青贮机械补助经费。
  (三)强化技术培训。要充分发挥农牧部门的技术优势,抓好
  技术培训指导工作,做到市培训到县、县培训到村、乡培训到户。要建立技术骨干包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每个示范村都有技术人员进村入驻指导服务。要采取典型示范引导、田间地头操作、现场服务指导等多种形式,集中精力抓好一批青贮养畜示范点,帮助农户掌握青贮技术,指导农户严格按照《玉米秸秆青贮技术规范》操作。要大力推广饲料玉米秸秆带棒青贮技术,积极推广秸秆微贮技术,进一步提高玉米秸秆处理利用率。
  (四)严格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玉米秸
  秆青贮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县农牧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区)要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及时将任务落实到乡村、农户和养殖场,
  逐家逐户造册登记,建立档案。9月上旬开始集中一个月时间完成青贮玉米秸秆任务。市上于9月下旬统一组织督查,11月下旬全面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