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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承办案件可向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调查案情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1:4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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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承办案件可向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调查案情的通知

司法部 公安部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承办案件可向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调查案情的通知
司法部、公安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为保证律师顺利执行职务,特应律师承办刑、民案件可否向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调查案情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律师承办案件,如果主要知情人是正在预审期间的刑事被告人,且该案与被告人本身的案件无利害关系,律师可持律师工作证和调查专用证明,由公安预审部门的人员陪同会见在押被告人,向其调查取证,取证内容限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的范围之内。如果律师所调查的问题与正
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本身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律师可持律师工作证和调查专用证明,并拟出调查提纲,请公安预审部门协助,由预审人员向在押的被告人问明情况,并及时将其材料转交给承办律师或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1987年11月19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分析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按重组方案Ⅱ进行框架设计。即东方电机厂作为独家发起人设立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后,原东方电机厂法人地位仍然保留,并作为法人持有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行使法人股股权。以非经营性资产组建的实
业公司为东方电机厂的全资子公司,由东方电机厂直接管理。
二、请你公司帮助东方电机厂按照此框架设计就股份制改组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等提出全面方案,使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和东方电机厂、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以明确的产权归属为基础的管理关系,按照股份制试点和企业集团试点的政策、法规推进规范化的工作。
三、东方电机厂股份制试点的其他各项工作,请按规定程序依次进行。应当报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1993年8月31日
医疗机构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董某系某工厂的职工,2004年5月11日原告董某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被机器压伤3小时到被告某医疗机构就诊,入院诊断:左手中环指节末位节撕脱伤。该院对其行左手中环指清创、探查及腹部皮瓣修复术,术后予以抗炎、补液、止血等常规治疗。同年6月,该院对原告在局部麻醉下行腹部皮瓣断(蒂)手术,术中予以清创、修复。。。术后予以抗炎、补液等治疗。6月2日,因原告左中指有部分坏死,后将坏死体切除。。。6月17日,原告因左中指皮瓣缝合处感染要求转院,后转至他院治疗。其间共用去医疗费8794。8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人民币23172。80元。诉讼中,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原告左手机器损伤后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原告左手中环指缩短与被告医疗行为处置不足不存在因果关系。
合议庭第一种观点:根据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原告左手中环指缩短与被告医疗行为处置不足虽然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被告应对其不足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的伤情系机器损伤所致,原告左手中环指缩短本身也与其受伤的程度有关,故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即应承担50%的责任。对原告因此而支付的相应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费等均应按此责任承担。
第二种观点:原告左手中环指缩短与被告医疗行为处置不足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费就不应该支持。因为造成原告残疾的直接原因是机器的损伤,而不是医院的治疗。但该医院对其治疗存在不足,只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而其他费用不应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有过错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起医患纠纷中,原告被机器损伤是首要条件,被告在给原告治疗过程中虽然存在不足的因素,但其治疗与原告左手指的缩短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即便换其他一家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没有不足的成分,也会因原告自身的病理而导致手指的缩短,因此,除医疗费外,其残疾、护理费等均不应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因此,本案的被告只应对自己的不足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应承担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而原告的其他费用可以向其所在的单位主张因工伤而享有的权利。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何春霞 周红兵
200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