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决定

时间:2024-06-18 00:0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


(1987年3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授权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1987年3月15日
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含义,我国刑法第22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还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刑法所列举的五种情形:1、虚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虚假主体;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假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额合同引诱诈骗;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诈骗;5、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民事欺诈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夸大履行能力等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
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和把握:
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即看行为人是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能力。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在签订合同之后,行为人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使因客观因素不能实际履行,也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在合同签订后,财物一到手,要么逃匿,要么大肆挥霍,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合同诈骗行为人,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会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上当。这种手段一般包括:1、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需要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而且价格优惠,且能及时供货;自己根本没有经营资格和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2、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手段假冒厂长、经理、采购人员、促销人员,甚至打着政府官员的招牌欺骗对方,通过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和印章等使对方确信而上当。
四是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在行为人已经占有转移的财物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份合同义务,那么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反映了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合同诈骗罪犯罪人由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但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是挥霍浪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积极、努力的创造条件来履行合同。
五是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民事欺诈行为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通常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合同诈骗行为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当然也就无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想方设法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其遭受的损失。
笔者认为,只有在确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确定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因此,只有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

(作者 魏志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关于加强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为加强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前期准备阶段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基本建设规定的工业性和非生产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其前期准备即立项阶段,一般应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审批手续的精神,对工业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如系引进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和初步设计;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以下的项目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如系引进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和初步设计;对非生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前一阶段经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2.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按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内,分别由部和地方予以安排。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直属及财务在中央的建设单位由部负责安排,其它单位由建设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排,并严格控
制在国家确定的总指标之内。
3.工业性小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有设计资格的设计、科研或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编制单位要对其成果负责。
非生产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按任务书规定的深度和内容负责编报。部主管司局在归口切块总投资范围内,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建设项目负责。
4.所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都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凡是部直属和财务在中央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投资为主(投资超过50%)的地方项目以及使用国家外汇的项目,从1987年开始,都要实行立项签证制度,要填报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
表(见附表),经有关主管部门签证后,送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审查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部长批准后再按基建程序办理手续。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部指定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计划司根据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办理批准手续。以地方投资为主和全部由地方自筹资金安
排的工业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地方在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要按行业管理原则,主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防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地方主管部门再予批复,批复文件要抄送部有关部门备案。
5.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关键是落实建设资金(包括外汇)。凡是使用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企业在上报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承担贷款银行的评估或审查意见。由国家或地方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部一律采取补助投资由地方包干建设的办法,地方要
有省级计划部门和银行出具确认文件,除承担地方投资外,还要明确表示负责解决项目超支问题。
6.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的外部协作条件,要有双方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文件,当前的重点要放在电力供应上,必须有电力供应部门保证项目建设后供电的文件。
7.为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搞好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综合平衡,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建设总投资留有余地,必须适当考虑价格上涨等因素,以便使初步设计概算控制在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编制单位要站在
国家立场上,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得隐瞒真相,故意压低投资,协助委托方搞“钓鱼”项目,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资格证书。
8.企业、事业单位有权选择或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也可通过招标办法择优选定设计单位。
9.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体现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贯彻“五化”(一体化、露天化、轻型化、社会化和国产化)建设方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10.初步设计原则上按项目隶属关系审批,对合资和补助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可由地方主管部门协商组织审批,其中部投资为主或使用国家外汇的引进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部为主组织审批。
设计审批部门要认真负责,要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坚持实是求是,为国家把好关。设计总概算超出设计任务书控制数时,要削减不必要的工程,降低过高的标准,超支10%以上的,要重报设计任务书。
二、项目实施阶段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从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实施阶段。
1.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和部主管司局全面负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责任。
2.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要实行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一般要求在项目正式开工后二年内建成投产,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3.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增加的单项工程)实行分阶段逐步升级的办法,第一阶段列为预备项目,第二阶段列为新开工项目,根据要求办理升级手续。
4.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部领导批准,可以列为年度预备项目,开展设计工作和建设准备工作所需投资由企业或地方自有资金安排。
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中新增加的单项工程(指单批设计任务书的单项工程),要同样履行批准手续。
5.预备项目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后,可以列为新开工项目。
新开工项目(包括新增单项工程)的条件是:
(1)具有满足连续施工的设计图纸;
(2)已经签订项目包建协议;
(3)通过施工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4)主要设备已部分订货,各种材料能满足施工要求;
(5)按部规定的开工条件提出开工报告申请书,并按项目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批准,报部备案。
项目开工后,第二年转为续建项目。
在京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开工项目及单项工程,还必须办理建筑面积指标审批手续。按项目隶属关系,地方项目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并经北京市建委批准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或规划设计项目;部直属单位由部负责申请,并经北京市建委批准。
6.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正式下达的计划要求执行。
(1)列入年度建成投产和销号的项目,必须按时完成,下年度不再列入部基本建设计划。
(2)列入年度续建的项目,要妥善安排进度,要按统筹控制计划按时建成投产。

(3)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总概算严格控制。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再修改设计、缩小规模、停开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在建项目的超支按部计划司印发的“投资超支处理办法”办理。由部补助投资的新开工项目从1987年开始,按补助投资额包干建设,国家不再增加投资,也不办
理调整概算和超支问题。
(4)引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小型建设项目,除由于国家调整外汇比价,其增加的投资,按项目隶属关系和投资比例分别处理外,国家不再处理投资超支问题。
(5)续建项目没有按计划要求建成投产或收尾销号的;或续建项目中地方投资不落实,在问题没解决前,部将控制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投资规模,暂缓安排新开工项目。
(6)投产项目要编制和择优确定试车和试生产方案,及早做好试车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努力压缩和节约试车费用,力争达到一次试车成功。
7.由部安排的地方小型建设项目(包括合资和补助地方项目)按照投资比例和对等的原则,以年度安排的投资计划为准,给完为止。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确保完成,一般不做调整。完不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部分可由地方负责调剂处理,并在下一年度补足。否则,由此造成的投资缺
口由地方负责处理。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和化学工业部主管司局,要指定部门加强对小型建设项目的管理。
(1)要组织编报所属小型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和年度投资计划,并代表地方计划部门与部交换意见。原则上部不再直接接待企业。
(2)年度计划正式下达后,负责组织并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编报的工程计划,并报部有关部门备案。部计划、基建和主管部门对工程计划有不同意见时,应在接到文件一个月之内答复。
(3)要组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不得搞设计外和计划外的工程。
(4)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及时协调并帮助所属单位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5)按统计规定,每月分别向化学工业部基建局、矿山局和有关司局等报告投资完成的工程进度、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情况,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9.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1)要组建工程建设领导班子,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工作,明确建设项目总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制)和计划负责人等,对口联系工作。
(2)要按要求具体编制并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工程计划和统筹控制计划以及其它计划(如财务、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等)。
(3)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按设计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程、规范等进行建设。严禁将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
(4)建设单位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努力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5)建设单位必须负责办理银行贷款和偿还贷款的手续,并要有建设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的担保。
(6)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要按化学工业部以(83)化基字第450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生产使用等手续,并将有关文件和报告报部有关部门。
(7)建设单位要积极推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及时总结改革的经验。
三、效益和考核阶段
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
1.建设项目要实行后评估制度。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要将实际完成投资额、实物工程量、工艺技术、新增生产能力、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财务决算、材料消耗、设备质量、交付固定资产比例、所增利税等情况做出后评估报告。同时对投资回收年限,达到设计能力
时间,偿还贷款期限等做出预测。
2.设计单位要实行回访制度,参与项目后评估,并作为一项制度,对设计单位进行考核。
3.化学工业部基建局、矿山局和有关司局要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价,对全优工程和优秀设计按国家规定给以表彰和奖励。
四、其它
1.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应将当地计委安排的年度化学工业项目,投资汇总抄送化学工业部计划司一份。
2.本办法适用于部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地方统筹安排的项目管理,除本办法要求的行业管理原则外,仍按地方规定办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
━━━━━━━━━━━━━━━━━
┏━━━━━━━━━━━━━━━━━━━━━━━━━━━━━━━━━━━━━┓
┃ 申请单位: 隶属关系 ┃
┣━━━━━━━━━━━━━━━━━━━━━━━━━━━━━━━━━━━━━┫
┃ 企 业 现 状 ┃
┣━━┳━━━┳━━━━━━┳━━━━┳━━━━━━┳━━━━┳━━━━━━┫
┃ 主 ┃能 力┃ ┃产价质量┃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
┃ 要 ┃占 地┃ 亩┃企业成本┃ 元/吨┃生 产 性┃ 平方米┃
┃ ┣━━━╋━━━━━━╋━━━━╋━━━━━━╋━━━━╋━━━━━━┫
┃ 技 ┃售 价┃ 元/吨┃固定资产┃ 万元┃宿 舍┃ 平方米┃
┃ ┣━━━╋━━━━━━╋━━━━╋━━━━━━╋━━━━╋━━━━━━┫
┃ 术 ┃利 润┃ 万元/年┃在册职工┃ 人┃ ┃ 平方米┃
┃ ┣━━━╋━━━━━━╋━━━━╋━━━━━━╋━━━━╋━━━━━━┫
┃ 经 ┃税 金┃ 万元/年┃技术人员┃ 人┃ ┃ ┃
┃ ┣━━━╋━━━━━━┻━━━━┻━━━━━━┻━━━━┻━━━━━━┫
┃ 济 ┃ ┃ ┃
┃ ┃工 艺┃ ┃
┃ 指 ┃ ┃ ┃
┃ ┣━━━╋━━━━━━━━━━━━━━━━━━━━━━━━━━━━━━┫
┃ 标 ┃三 废┃ ┃
┃ ┃治 理┃ ┃
┣━━╋━━━┻┳━━━┳━━━━┳━━━━━━━━┳━━━━┳━━━━━━┫
┃ 外 ┃供水方式┃ ┃供 水 量┃ t/h┃用 水 量┃ t/h┃
┃ ┣━━━━╋━━━╋━━━━╋━━━━━━━━╋━━━━╋━━━━━━┫
┃ 协 ┃供电方式┃ ┃供 电 量┃ 万度/年┃用 电 量┃ 万度/年┃
┃ ┣━━━━╋━━━╋━━━━╋━━━━━━━━╋━━━━╋━━━━━━┫
┃ 条 ┃供汽方式┃ ┃供 汽 量┃ t/h┃用 汽 量┃ t/h┃
┃ ┣━━━━╋━━━╋━━━━╋━━━━━━━━╋━━━━╋━━━━━━┫
┃ 件 ┃外运方式┃ ┃运 出 量┃ 万吨/年┃运 入 量┃ 万吨/年┃
┣━━┻━━━━┻━━━┻━━━━┻━━━━━━━━┻━━━━┻━━━━━━┫
┃ 申请立项主要理由 ┃
┃ ┃
┃ ┃
┣━━━━━━━━━━━━━━━━━━━━━━━━━━━━━━━━━━━━━┫
┃ 引进主要内容 ┃
┃ ┃
┃ ┃
┗━━━━━━━━━━━━━━━━━━━━━━━━━━━━━━━━━━━━━┛
拟 新 建 项 目
┏━━┳━━━━━━━━┳━━━━━━━━┳━━━━━━━━┳━━━━━━━━━━┓
┃ ┃ 增 加 能 力 ┃ ┃ 产 品 质 量 ┃ ┃
┃ ┣━━━━━━━━╋━━━━━━━━╋━━━━━━━━╋━━━━━━━━━━┫
┃ ┃ 征 地 ┃ 亩┃ 增 加 利 润 ┃ 万元/年┃
┃ 主 ┣━━━━━━━━╋━━━━━━━━╋━━━━━━━━╋━━━━━━━━━━┫
┃ 要 ┃ 建 筑 面 积 ┃ 立方米* ┃ 增 加 税 金 ┃ 万元/年┃
┃ 技 ┣━━━━━━━━╋━━━━━━━━╋━━━━━━━━╋━━━━━━━━━━┫
┃ 术 ┃ 生 产 性 ┃ 立方米 ┃ 增 加 定 员 ┃ 人┃
┃ 经 ┣━━━━━━━━╋━━━━━━━━╋━━━━━━━━╋━━━━━━━━━━┫
┃ 济 ┃ 宿 舍 ┃ 立方米 ┃ 还 本 期 ┃ 月┃
┃ 指 ┣━━━━━━━━╋━━━━━━━━╋━━━━━━━━╋━━━━━━━━━━┫
┃ 标 ┃ 售 价 ┃ 元/吨┃ 批 准 储 量 ┃ ┃
┃ ┣━━━━━━━━╋━━━━━━━━┻━━━━━━━━┻━━━━━━━━━━┫
┃ ┃ 工 艺 ┃ ┃
┣━━┻━━━━━━━━╋━━━━━━━━━━━━━━━━━━━━━━━━━━━━┫
┃ 三 废 治 理 ┃ ┃
┗━━━━━━━━━━━┻━━━━━━━━━━━━━━━━━━━━━━━━━━━━┛
续表
┏━━━━━━━━━━━┳━━━━┳━━━━━━━━━━┳━━━━━━━━━━━━┓
┃ 外协及主要原、 ┃增 加 量┃ 单 位 ┃ 解 决 办 法 ┃
┃ 燃料落实情况 ┃ ┃ ┃ ┃
┣━━━━━━━━━━━╋━━━━╋━━━━━━━━━━╋━━━━━━━━━━━━┫
┃ 用 水 量 ┃ ┃ t/h┃ ┃
┣━━━━━━━━━━━╋━━━━╋━━━━━━━━━━╋━━━━━━━━━━━━┫
┃ 用 电 量 ┃ ┃ 万度/年┃ ┃
┣━━━━━━━━━━━╋━━━━╋━━━━━━━━━━╋━━━━━━━━━━━━┫
┃ 用 汽 量 ┃ ┃ t/h┃ ┃
┣━━━━━━━━━━━╋━━━━╋━━━━━━━━━━╋━━━━━━━━━━━━┫
┃ 外 运 量 ┃ ┃ 万吨/年┃ ┃
┣━━━━━━━━━━━╋━━━━╋━━━━━━━━━━╋━━━━━━━━━━━━┫
┃ ┃ ┃ ┃ ┃
┣━━━━━━━━━━━╋━━━━┻━━━━━━━━━━┻━━━┳━━━━━━━━┫
┃ ┃ 人民币,万元 ┃ 外汇,万美元 ┃
┃ ┣━━━┳━━━━━━━━━┳━━━━━╋━━┳━━┳━━┫
┃ 投资来源┃ ┃ 中 央 ┃ 地 方 ┃ ┃中央┃地方┃
┃ ┣━━━╋━━━┳━━┳━━╋━┳━┳━╋━━╋━━╋━━┫
┃总投资 ┃合 计┃拨改款┃建贷┃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有关部门签证意见 ┃
┣━━━━━━━━━━━┳━━━━━┳━━━━┳━━━━━━━━━━━━━━━━━┫
┃ 部 门 ┃ 负 责 人 ┃ 日 期 ┃ 意 见 ┃
┣━━━━━━━━━━━╋━━━━━╋━━━━╋━━━━━━━━━━━━━━━━━┫
┃ 省计委 ┃ ┃ ┃ ┃
┣━━━━━━━━━━━╋━━━━━╋━━━━╋━━━━━━━━━━━━━━━━━┫
┃ 省化工厅(局) ┃ ┃ ┃ ┃
┣━━━━━━━━━━━╋━━━━━╋━━━━╋━━━━━━━━━━━━━━━━━┫
┃ 部主管司(局) ┃ ┃ ┃ ┃
┣━━━━━━━━━━━╋━━━━━╋━━━━╋━━━━━━━━━━━━━━━━━┫
┃ 部计划司 ┃ ┃ ┃ ┃
┣━━━━━━━━━━━╋━━━━━╋━━━━╋━━━━━━━━━━━━━━━━━┫
┃ 部长 ┃ ┃ ┃ ┃
┣━━━━━━━━━━━╋━━━━━╋━━━━╋━━━━━━━━━━━━━━━━━┫
┃ ┃ ┃ ┃ ┃
┗━━━━━━━━━━━┻━━━━━┻━━━━┻━━━━━━━━━━━━━━━━━┛



198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