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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减轻企业负担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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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减轻企业负担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减轻企业负担的决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今年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工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检查。在检查中,许多地方和企业对当前存在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三乱”之风,反映十分强烈,要求坚决制止。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认为,“三乱”严重干扰企业改革,侵害
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了企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三乱”,给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特作如下决议:
严格政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刹住“三乱”之风。要认真检查、清理有关向企业收费、摊派、集资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凡与中央规定不符的
,坚决予以废止。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建立和完善收费“明白卡”制度,凡要企业出钱的各种收费、集资,都要严格登记审核。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企业要坚决拒绝或举报申诉。
认真整顿,深入开展全面检查和专项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省人民政府要把制止“三乱”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近期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有力度、有深度的全面检查和专项治理。重点整顿各级执法部门、监
督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并检查规范其所属基层组织的活动。对检查出的“三乱”问题,要逐一处理。对“三乱”严重的地方,要追查市(地)、县领导的责任。
健全法制,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省人民政府要尽快提出加强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外资金、国有资产等方面管理的法规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制定有关规章。市(地)、县人民政府也要提出制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
强化监督,严肃执法执纪。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监督,认真检查制止“三乱”情况,及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治理整顿“三乱”情况的汇报。各级法院、检察院和行政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非法向企业索要财物或变相摊派的违法乱纪行为。对顶风作案,继续搞“三乱”
或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公开曝光,从严查处。对严重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号召,全省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特别是各级领导,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制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规定,密切配合,令行禁止,千方百计把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务必在近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1996年9月3日
简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李娜


  法院对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将会产生终局性的效力,然而法院的裁判并非绝对正确,没有错误瑕疵,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错误的裁判是时有发生的。具有终局效力的法院裁判会给当事人带来重大的损失,产生“冤案”,严重影响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由此,在我国的诉讼活动中产生了再审程序制度。
  一、提起再审的程序
  1、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撤销、变更。本院院长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应统治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审理;指令下级法院审理的,指令到达之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但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3、上级(并不等同于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通过下级人民法院,提取全部案件材料,作出裁定,由自己进行再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说明情况,指出理由,并告知下级人民法院。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应根据统治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告知上级人民法院。
  4、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案件再审的程序
  1、决定再审的裁定由原审法院作出的,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按照原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原审合议庭人员不得参加再审合议廷。再审的合议庭可能会有陪审员,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于原告经法院传票拒不到庭的,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提起再审与起诉、上诉不同,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提起的诉讼或上诉开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提起的,因而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2、指令再审的案件。对再审案件指令再审,只限于上级人民法院对其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下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二审裁判,不应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
  3、提审的案件。提审是指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宜由下级法院再行审理,因而归自己审判。提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一是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
  三、可以再审和不能再审的案件
  原则上所有的生效判决都能再审。但也有例外,按照特别程序和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再审,也不能上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杰出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可以上诉。调解书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上诉。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分割问题应分别处理:(一)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二)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客观的讲,我国再审制度对于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再审制度是本着“实事求是”、“有纠必究”的指导思想而设计的,不可避免的存在追求所谓的“实体公正”而忽视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诉讼是特定化的解决纠纷的活动,具有其特殊的内在要求,再审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影响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相互关系。对法院行使监督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缺乏必要的约束,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的范围模糊,容易导致法院与检察机关的冲突,当事人申请再审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178条及188条的规定,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采取的是“三元机制”,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当事人均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动再审程序。现行再审程序的发动体现出极强的职权色彩,这与现代民事诉讼体制或妥当处理国家权力与当事人诉权的基本精神相悖。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补救程序,有着区别于其它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诉讼目的,避免因错误裁判带来的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社会正义法制最后一道防线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正确运用再审程序,以理想的、健全的、合理的再审程序为追求目标,才能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从而维护法院的权威和社会正义。

(转载时请标出原作者)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

印发《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支持和鼓励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根据《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辽宁省城镇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是用于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和私房翻修而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本项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的原则,原则上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贷款。
第四条 本项货款业务由抚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委托的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认购住房债券;
(二)具有本市常住城市户口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三)持有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四)借款人购、建、修的是自住住房,并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费用5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所购、建、修的自住房符合房改政策规定,有合法的购房合同,修、建房批文等有关证明;
(六)愿用自住房屋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或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担保;
(七)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保证;
(八)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须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是否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二)公积金缴交和购买住房债券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及由售房方填制的《申办贷款通知书》;
(四)自建住房,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评估单位提供的建房估价方面的材料;
(五)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所有权证,以及评估单位提供的翻修估价方面的材料;
(六)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证明;
(七)保证人的资质证明;
(八)抵押财产的证明;
(九)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职工个人在办理购房贷款时,须持售房单位的《申办贷款通知书》(一式四份)、购房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
职工个人在申办修、建房贷款时,将申请贷款的材料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查。
第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贷款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后,应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后,借款人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职工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申请书》和《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合同书》;
(二)借款人要将自筹资金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住房储蓄存款户;
(三)借款人要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财产保险;
(四)借款人要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五)将质押的有价证券、存款及抵押物权利凭证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保管。
第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约定的合同期限通知指定银行办理贷款的划转手续。
用于购买自住房的,银行采取转账方式将个人存款和住房贷款一并划到售房单位的售房存款账户。
用于修、建自住房的,将住房贷款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住房储蓄存款户。借款人用款时(包括自筹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或用款证明,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取。
第十条 售房单位待借款人购房款全部交齐后,由其统一办理住房个人产权证书一并转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保管作为抵押凭证。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两种计算方法选择确定:
(一)贷款额度(元)=(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工资总额之和)×25%×12个月×贷款年限;
(二)最高贷款额为购、建、修住房费用总额的50%。
以上两种计算办法取最低数额为贷款额。
第十二条 本项贷款期限为1年期到20年期。购买新房不得超过20年,购买旧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年限实行确定利率:
1—5年 贷款年利率5.13%
5—10年 贷款年利率5.67%
10—15年 贷款年利率6.21%
15—20年 贷款年利率6.75%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贷款本息偿还方法,采取按季均还的办法,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按季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以委托所在工作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按季转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签订住房担保贷款代扣协议)。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要在30天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贷款的一切手续,并领回抵押凭证。
第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经归还贷款本息部分,不再重新调整计算。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逾期天数每天加收逾期贷款额3‰的滞纳金。

第五章 贷款的抵押、质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用购、建、修的住房和存款单、债券作为贷款抵押或质押,以房产作抵押的必须是借款人自有产权或共有产权。
第十七条 以购买的房产作抵押的,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明之前,可用签订的购买自住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抵押期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第一受益人,同时借款人必须到市产权处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不得再重复抵押,在抵押期间,只允许借款人自己使用,并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转借、转租、转让、出卖或馈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
(一)借款人在3个月以上不按计划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合同终止之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的,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三)发生其他不能偿还贷款情况的。
第二十条 处理抵押物所收取的款项,可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拍卖或处理抵押物所发生的费用;
(二)支付与处理抵押有关的税款;
(三)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转让费;
(四)归还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及罚息;
(五)如有剩余,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补偿。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以第三人存款单出质的,应由第三人出具同意书,并办理存款单冻结手续。出质的财产权利金额应当高于借款金额。
以存款单、债券出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
以载明兑现的存款单、债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借款履行期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在借款履行期届前兑现,并将兑现的价款转存。借款到期,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本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理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
补偿。

第六章 贷款的保证
第二十二条 本贷款须进行如下保证:
(一)用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必须有担保单位或三名以上有代偿还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并且在指定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必须得到单位同意,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保证人所在单位扣收保证
人的固定收入。
(二)保证人的保证金额以贷款合同贷款本息及合同引起的诉讼费为限,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借款本息清偿时止。
(三)用足额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也可不提供保证。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的保证人系法人的,在保证人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七章 抵押保险与公证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须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货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保险金额按照有关部门对房地产评估金额全额保险。
第二十五条 住房保险期要与货款期限一致。在住房抵押期间,保险单要交由住资金管理中心保管,保险单享有的权益无条件地让渡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贷款合同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抵押物的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保险费、公证费由借款人自己负担。

第八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九条 住房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
(二)借款挪作他用;
(三)借款人发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其他情况。
借款挪作他用时,对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主动配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借款合同变更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借、贷双方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贷款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原贷款合同继续有效,变更贷款合同须经保证人同意。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三条 借款双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抚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