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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32: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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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1993年6月10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商业)局(厅):
今年夏粮收购入库工作即将开始,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夏季农产品收购工作的通知》,切实安排好夏粮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管好用好资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积极主动筹措夏粮收购资金。今年的夏粮收购是在全国粮价和经营全面放开的情况下进行的,抓好粮油收购,对于国家掌握粮源,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稳定国民经济全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夏粮的收购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财政、银行部门联系,及早筹措夏粮收购资金,并逐县安排落实。不仅要保证合同定购粮食的收购资金,还要保证议价粮油收购所需的资金。资金有困难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尽全力去解决,决不能听之任之。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3〕9号文件精神,建立良性的资金管理体制。目前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贷款包括粮油收购、运输、加工、供应以及多种经营所需的各项资金,粮食部门要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在保证城乡粮油正常供应的同时,尽量多挤出资金用于收购。在粮油收购旺季,可适当压缩粮油加工及多种经营所需资金的规模和比例,以保证粮油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粮食部门要积极组织货款回笼,减少“三角债”。对于企业在工、农两行开户而导致货款拖欠严重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反映,请他们协助进行全面清理,尽快收回拖欠的货款。为保证粮油收购资金及时到位,随文附发粮食企业夏收期间资金回笼计划指标(见附表),请各地抓紧落实,必须完成。为防止拖欠,银行已对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调拨时,双方要签订经济合同,并注明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和违约的责任。付款企业开户银行对加盖农副产品调销专用戳记的付款凭证或托收凭证,将优先付款,并通过人民银行联行汇划。各地粮食部门要争取财政部门及时将亏损补贴足额拨补到位。地方财政不补或少补的,粮食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并按财政部(93)财商字第157号文件精神,由上级财政直接扣回给粮食企业。
四、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在收购期间,粮食回笼资金要全力以赴保收购,严禁挤占挪用,如有发生,要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要认真落实价外加价政策,在收购定购粮时,随收购价款一并兑现给农民,严禁克扣和挪用,绝不允许出现任何挖农民、坑农民的事。
五、我部决定建立收购资金需求和落实情况的报送制度。各地要按照粮油收购资金筹集进度情况表(附后)的要求,层层实行责任制,将收购资金的需求和筹集进度情况,报送我部财会司,在粮油收购旺季,要做到十日一报,由我部财会司汇总后,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协调解决粮油收购资金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8月1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中医药科学研究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及学术发展,特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开展中医药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及少量软科学研究。
第三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重点课题三年集中受理一次,青年基金课题二年集中受理一次,重大项目可根据情况,随时论证确立。青年基金课题的管理,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青年中医药科学研究基金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选题围绕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提高临床疗效及对中医药学术发展有较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问题;
2.学术思想新颖,立题根据充分,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3.有良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具有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4.研究内容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目标明确,一般可望在二至三年内取得预期的结果;
5.经费预算适当、合理。
在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对于优秀青年及少数民族、边远地区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优先予以支持。
第五条 科学研究基金结合全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纲领,配合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等实施。
第六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包括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有偿资助主要用于开发研究,偿还比例视具体课题而定。
第七条 科学研究基金确定资助的形式,以公开招标与委托、计划任务下达相结合。重大项目以组织协调、计划任务下达形式安排;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以招标形式确定。招标的实施步骤为:计划指导、公开招标、志愿申请、单位审核、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签订合同、专款专用。
第八条 运用电子计算机“全国中医药科技管理系统”参与科学研究基金资助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科学研究基金来源于中医药科技三项费用、社会捐赠及事业费等。

第二章 申 请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医药学术需要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意见,制订和发布《项目指南》,指导、协调课题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负责组织科研基金课题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课题研究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工作者。申请资助者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课题数,连同正在进行的部局级以上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者须根据本办法及《项目指南》的要求,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申请书(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及单位对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和签署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及单位对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书》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统一审核、盖章(一式四份),并集中录入计算机软盘(一份),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组织进行。评审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申请课题的具体情况送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同行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的内容、评审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如有申请或参加申请的课题,在评审该课题时要回避。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课题进行复核,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资助者个人及所在单位。申请资助者个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一个月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提出,逾期则按评审意见执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除重大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直接管理外,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均委托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资助经费不包括外汇。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经费限于支付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开支,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及零配件购置;
2.消耗性实验材料(包括试剂、实验动物、药品、标准品等);
3.加工、测试、计算、临床观察;
4.资料及参加国内学术交流。
课题经费要独立核算、厉行节约、专款专用。课题经费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基建及课题需要以外的其它开支。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或协作条件,鼓励通过横向联系,争取多渠道资助。课题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可由受资助者提出使用计划,转入新的研究工作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对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给予支持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者如出国及病休一年以上、工作调动或发生其它意外情况,受资助者及所在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并将安排情况抄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者每年年终须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报告课题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将本地区、本单位报告材料汇总,集中录入计算机软盘(一份),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课题研究取得重要突破及研究方案的重大更改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者在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验收鉴定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在3个月内,根据课题性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提出验收鉴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验收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重大项目的验收鉴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批准和组织,重点课题及青年基金课题由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批准和组织。验收鉴定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以示课题完结。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者在进行科研工作报告、发表论文、申报奖励时需注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字样,重要文件抄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检查、评议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情况。受资助者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按预定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者,需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说明情况。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未按计划完成任务,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者,经费使用不当者,将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停止、追回拨款以至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近来有不少单位和职工来信询问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生产建设兵团)职工的调动问题,为了便于统一答复处理,现将我们对这类问题答复群众来信稿抄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营农林牧渔场的正式职工是全民所有制职工,但由于这些单位前些年不受劳动计划控制,安置了大批知识青年,并允许户口在场的职工子女达到劳动年龄后吸收为职工,即实行“自然增长”的办法,因而在计划管理和劳动管理上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有所不同。为了稳定国营农林牧
渔场的职工队伍,国家现行规定是: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随意抽调这些单位的职工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调动时,除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林牧渔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因工作需要调出外,其他职工调到其他全民所有
制单位的,要经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调入单位要有增人指标。
目前,有些地方为了照顾职工家庭困难,在没有全民单位增人指标的情况下,允许一些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我们认为,这种办法也是可取的。

对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加以适当限制,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全面利益。希望农场职工正确对待,在现岗位上努力工作,为“四化”做贡献。



198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