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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7 13:3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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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优秀人才的选拔,根据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省、市、县所属的国有企业和控股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企业)经理、厂长(以下称经理)的选拔任用,适用本办法。
个别大型企业经理的任职,根据需要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委任制。
第三条 企业经理实行聘任制,并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企业经理实行聘任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实行公开选聘、招标聘任或直接聘任。
第五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企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由政府委托监管机构或授权的部门聘任或解聘(上述3种机构以下称有聘任权的机构)。
第六条 企业经理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出任法定代表人的,依据企业章程规定,可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企业经理不再套用行政级别,原有行政级别在其人事档案中予以保留。
第九条 经理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任职所必需的文化专业知识、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具有任职所需要的健康条件和年龄条件。
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条件的企业由有聘任权的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具体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理:
(一)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企业的董事或经理,自该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十一条 对原任经理,经民主考评和组织考核,符合条件、胜任工作并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的,可以由有聘任权的机构直接聘任或续聘。
第十二条 新设职位或原任经理需要更换的,实行公开选聘,按照平等竞争、择优任用的原则和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报名。采取发通知或刊登广告等形式,公布聘任职位、应聘条件和报名范围。报名范围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在本企业、本系统、本省或全国范围内。报名可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
(二)业务考试。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企业经营管理基础知识和经济法规政策;方式可采取笔试或口试。担任过相当职务3年以上并有显著经营业绩者可以免试。
(三)公开答辩和民意测验。
1.设立考评委员会作为组织公开答辩的评审机构。考评委员会由领导人员、有关专家和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对应聘者的业务素质作出基本评价。
2.考评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和有关专家由有聘任权的机构聘请;职工代表由企业监事会或职代会组织本企业职工民主推选。
3.答辩大会应有本企业职工参加。小型企业可全员参加;大中型企业应有生产经营第一线的工人代表、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参加。
4.公开答辩结束时,应在参会职工中当场进行一次民意测验,了解职工对应聘者的信任度。
(四)组织考察。由有聘任权的机构对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综合业务考试、公开答辩、民意测验和组织考察的结果,按1∶3至5的比例,拟定预备人选,并按管理权限报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人选,即为待聘人选。
(五)决定聘任。由有聘任权的机构从待聘人选中确定经理人选,发给聘书。
也可以由有聘任权的机构授权考评委员会通过公开答辩和民意测验,从待聘人选中直接确定经理人选。采取此种方式的,应先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确定待聘人选,再进行公开答辩和民意测验。
第十三条 招标聘任的程序参照公开选聘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企业经理受聘后,应当与聘任机构签订经营合同。
经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经营指标和奖罚条款。经营指标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增值指标、资产负债比率指标、资本金利润率指标以及行业经营指标;奖罚条款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核和兑现。
签订经营合同的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副经理、副厂长(以下称副职)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与经理不存在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第十六条 企业副职聘任程序:
(一)由经理提名;
(二)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
(三)征求企业党组织意见;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经政府委托监管机构或授权部门同意后由经理直接聘任。
第十七条 副职的任期与经理相同。
副职不称职的,经理有权按程序予以解聘;解聘程序与聘任程序相同。
第十八条 有聘任权的机构有权监督经理对副职的聘任与解聘,有权责令经理撤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聘任或解聘副职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中国政府 瑞士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签署)
  值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之际,签署该协定的缔约双方全权代表另同意下列规定:

一、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投资者”一词,不适用于瑞士(中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瑞士)法律在中国(瑞士)领土内设立的经济实体或法人。但是,瑞士(中国)投资者在中国(瑞士)领土内依照中国(瑞士)法律设立的经济实体或法人中的投资,以及与实施和经营该投资有关的活动均受本协定保护。
  关于住所设在第三国并由瑞士(中国)投资者控制的经济实体或法人进行的投资,如果该投资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瑞士联邦)同该第三国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已经收到对征收的补偿,则不得依本协定第七条行使该项权利。

二、关于第四条第二款所述的不公正地采取有区别的措施一句,缔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尽管由于两国间的经济和法律制度不同以及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投资者对其在中国进行的投资不能要求在各方面都享受与中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但中国政府应注意使给予瑞士投资者的待遇在整体上是公平的。

三、第四条第二款所述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有关实施或经营其投资的正常活动,系指批准投资文件中规定的或者符合缔约另一方法律的活动。

四、第五条所述的承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在正式文件中,如批准投资文件中,对瑞士投资者的投资所作的承诺。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第六条规定的“自由转移”一词具有下列含意:
  (一)“自由转移”应依据投资协议签字时有效的外汇管理条例,从投资者参加的合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所拥有的外汇存款帐户中进行。
  (二)当上述企业在其存款帐户中没有足够的外汇可供转移时,属下列情况者,中国政府将非兑换货币兑换成需要的可兑换外汇,并对投资者的货币选择予以考虑:
  1.本协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述的款项,条件是这些企业经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专项批准将其产品或服务销售为非兑换货币;
  2.按本协定第六条第二项所需要的款项,但必须是经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其它中国组织给予担保的;
  3.本协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述的款项如果是投资协议中未作规定的款项,则应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的事先批准。
  4.本协定第六条第四、五、六项所述的款项。
  (三)下列转移应视为不无故迟延:第六条所述的转移从主管当局收到转移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完成;第七条和第十条所述的转移从主管当局收到转移申请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完成。
  本协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在北京签署,共两份正本,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瑞士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 拓 彬       皮埃尔.奥贝尔
          (签 字)        (签 字)
摘要:在法治国家建设理念下,法律是至上性的,要求人们的一切活动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十年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在施法这环节上,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暴力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当事人利益,破坏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促使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出现了执法困境,违背了法治国家建设理念。本文从法理学的视角进行思考,以法律意识作为切入点来分析,探讨法治国家理念下的我国执法现状。
关键词:法治 法治国家 执法 执法现状 法理学

一、法治、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要求
几十年来,我们一直在倡导依法治国,一直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执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写入宪法,这可以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也是宪法给以全国人民的承诺。这几十年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在施法这环节上,我们还做得不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在国家转型时期更是如此,施法的好坏影响到了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影响到了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在追求法治国家的路上,我们该如何执法,让法更好的实施,值得我们深思。当然,我们这里要谈的执法并不等于法的实施,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运用和贯彻实现,强调其运用和贯彻过程,而非结果。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执法、和守法。法的执行是法律实施的一部分,一个环节,也是关键环节。所以执法好坏关乎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要谈法治国家,我们首先要了解何为法治,“法治”这一词很早就出现了,各个时期的人都各赋予其特定的含义。“法治”这一概念表达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如“法治主义”、“依法治国”、“法的统治”“法治政府”等。法治可以是说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奉行法律至上的治国方略、文化现象,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人人平等的受到法律规制的制度和原则。法治国家,简单的说,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在我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党十五大提出的,以这个定义,依法治国的内涵也可简明地说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必要保证。法治国家的表现形式是:(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3)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 (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从法治国家的概念、要求、表现形式等体现出了执法这个环节在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和关键性。执法的好坏一方面说可以说是一个国家国人的法律意识水平和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体现;从另一方面说是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和人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因此,我们要把握好执法这个环节。
二、执法、执法主体
  执法又称法律执行,我们一般认为执法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执行和适用的活动。具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授权和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和个人对法律的执行、适用的活动。狭义上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本文我们所说的执法时狭义的执法。
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单方性、主动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可以说执法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执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占的比重较小。法治国家要求执法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法律。但在我国,还存在规章和政策,且制定规章和实施政策在不同的地方存在不同的标准,很难达到统一化。同时,法律法规留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太宽。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我国执法出现了各种中各样的问题,影响到法治国家的建设,我们不得不探究我国的执法现状。
三、现今我国的执法现状
  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突出,执法不周使矛盾更加尖锐。
  案列一: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内。市民郑毅和王骐正在店内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现场执法,心生不满,朝着几个刚刚转身离开的城管人员竖起大拇指说“你们真牛。”一分钟后,十几名城管人员折回来,其中一人抓住郑毅的头发,往玻璃柜台上撞,同时,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员围住身材高大强壮的王骐,其中一名城管队员拿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骐跟前,举起棍子就往其头上夯,王骐下意识地举起右胳膊护住头,右胳膊当场骨折。随后几名城管人员商量了一下,才把郑王两人放走。之后,郑王二人赶紧通知家人并报警。经医院检查,郑毅伤势较轻,额头有些擦伤,左脸有一道很深的伤口,头部被缝了3针。王骐的伤势则较严重,右尺骨骨折,左眉处遭到重创,整个面部呈现出片状紫红色,左眼肿胀得厉害,无法睁开,在医院期间大小便失禁。从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这个案例看,执法人员执法初衷无疑,都为了社会秩序,严格执法。但是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考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没有很好的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监督,没有清楚的认识到其执法权力的权源,甚至将无辜群众殴打致死,执法犯法,违背了其执法初衷,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理念的,也体现了执法队伍素质低下,法律意识薄弱,也重点说也许根本就没有法律意识。
  案例二:2009年3月10日,马师傅骑着三轮车到宁波北新街一带卖金鱼,车上装着两个玻璃鱼缸,内有200条小金鱼。中午12时许,马师傅准备吃饭,便将三轮车停到后宰门小学对面的马路道沿上,恰好被新城区城管执法一中队队员发现,执法人员随即对马师傅的违法行为拍照取证,并暂扣其三轮车。三轮车、鱼缸和金鱼被送到执法人员指定的保管站——一个废旧物品回收站,保管站每天收取保管费10元钱。
  12日上午,马师傅到执法一中队交了300元的罚款后,向工作人员表示已经交不起保管费用,于是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保管站免掉了马师傅的“停车费”。可当马师傅到保管站准备取车时,却发现鱼缸里的金鱼几乎全没了,稍微大一点的鱼也只剩下11条。马师傅便询问保管站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让马师傅大吃一惊:“鱼缸里的小金鱼被野猫捞出来吃掉了!”该工作人员说,由于在废品回收站附近经常有不少野猫出入,闻到腥味后便过来偷吃,他撵跑了好几次,可人一离开,野猫又回来,实在没办法,结果两百条金鱼只剩下11条鱼。当日下午,马师傅将情况反映到执法一中队,中队长孟浩当即要求保管站对野猫的这顿大餐“买单”。从这个案例中,执法后没有很好的处理暂扣物品,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暂扣物品应妥善保存,依法处置,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买卖、出租出借罚没及暂扣物品。严格意义上,被依法暂扣物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物权人,执法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违法占有使用或者遗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忽视群众利益,不勇于承担自己照成的责任,依职权强行要求他人买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也违背了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
  案例三:2008年3月27日下午3时许,在郑州市同乐路与东三街交叉口附近,省红十字血液中心门前突然停下了两辆印有“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字样的红色小货车,几个执法队员走下车后,身后迅速聚集了数十个身着便衣的男子。这些便衣男子突然冲到了一家蔬菜店门前,将一箱箱蔬菜搬到了执法车上。店主出来阻拦,并与搬东西的人发生了正面冲突,被打倒在地,店主的妹妹上前拉架,也被人推来推去,手上被弄出两道血印。附近占道经营水果摊一家见此情况,赶忙将水果箱往屋内搬,没等搬完,几个身着便衣的男子便很快出现在其门前,抱着几箱苹果、梨等物品就往执法车上装,付伟成14岁的儿子靠近执法车想将水果搬回来,也被摁在地上,遭到一顿拳打脚踢,付伟成夫妇上前阻拦也被几个男子围住,挨了一阵拳脚。这时,对面一位修车的王晓贵师傅和路过的王世玉上前劝阻,同样遭便衣人员一阵拳脚,殴打结束后,一个执法队员还举起一把镰刀,威胁王世玉少管闲事。随后,有附近居民拨打110报警。打人者随即停手准备离开,王晓贵想阻止其离开,结果被推到了一辆执法车的副驾驶座上一直被拉到了南阳路派出所院内,由两个男子看住他10多分钟,不让其离开,在他表示将拨打市长热线投诉,才得以脱身。此次事件过程中,共计有4个经营者和2个路人被围攻,后经了解,这次行动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和金水区执法局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而两部门对外均称没有打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则称没有参与这次集中执法行动。从规范执法的角度讲,无证执法、便衣执法、有理而失节,蛮横粗暴,欺凌弱小,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蓄意伤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明明违法却死不认错,如此执法是不能让人信服的,暴力执法,政府首先不守法的行为,导致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的反感与抵制,从而达不到执法本来的预期效果,也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使法律得不到更好的执行,执法这个关键性的环节出现真空。中国这样有着悠久历史的把政府比着父母官的文化,政府的违法行为往往会成为群众行为的模板,政府行为的好坏对社会的影响不可想象,因此政府的违法行为也会导向人民群众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会使得人民群众法律信仰的减退,本来法律意识淡薄的国人更不守法,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也和法治国家建设理念相距甚远,阻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从几个案例中,我们可看到我国家执法现状的大抵状况。从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理念以来,到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写入宪法,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步,其中,执法这一环节是必不可少的,通过有效的执法,才能使法律得到更好的贯彻,从而达到立法所追求的目的,也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价值。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公民、法人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各级行政机关也日益重视依法办事,在行政活动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也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但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违法行政、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暴力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阻碍队伍健康发展,是法律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民众法律意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1.部门权限划分不清,部门利益心过重,为了部门利益,置群众利益不顾甚至损害,常常出现重复执法,遇到问题相互推诿、推卸责任;2.自由载量权过宽,执法随意性高,违反执法程序进行执法现象时常发生;3.执法队伍素质低,法律意识薄弱,不能很好的依法执法,利用公权力谋私利;4.情感执法,不能公平的对待执法相对人;5.缺乏监督,对人民群众监督忽视不理甚至对其威胁等。所有这些现状,造成了如今的执法困境,法律得不很好的执行,法治建设的步伐受到阻碍,如何打破这些执法困境,理论上值得我们思考。
四、对执法现状的法理学思考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人人都守法、懂法,按照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行为。这也是法律所要达到的效果,也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如何达到这种理想状态,根据我国现实国情,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治建设这么多年,我们一直都要求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却忽视了要求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因此,我们常常会发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公民守法,而政府不守法,甚至成为法律秩序的破坏者。
  我觉得,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在现阶段显得更为重要。执法者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对法律价值的判断,对执法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能很好的理解,从而在执法过程中随心所欲,情感执法,不能平等的对待当事人,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在这,我们所说的法律意识指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认识、掌握程度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可愿意说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非常重要。其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的法律动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程度,以及对做出的行为的合法性评价等。只有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才能让其知道其行政执法的权源是来自于公民的授权。这种观点是自然法学家们所张的,其认为国家权利的构成是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相约组成国家,由国家来行使公意,目的是去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在我国、宪法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可以说是公意的体现。行政权是宪法、法律授权的,因此其也是公意的体现。通过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让其知道其执法权的权源不是上级领导给予,端正以往对权力来源的错误认识,才能使其更好的执法。
  在法治国家理念下,提高执法者素质要求执法者做到坚信法治并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首先要掌握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坚信法治和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的基础和前提,但是,仅拥有知识并不等于就树立了完整的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之上理念主要来源于对社会发展史和法律本身所真正蕴含的正义、公平、公正、秩序、权力、自由等观念的信仰,并形成指导行为的自觉意识。真正在思想上崇尚法治,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始终把法律作为行政管理最重要、最可靠的依凭和保证,是需要内部真实、完善、积极的统一与建立法律至上“信念”而完成的。其次,对法律的内含、精神或法意有充分的认知、领悟或了解。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不仅应当精通与本身执法人员相关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且必须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目标。当执法者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才能使其在执法过程中做出更好更理性的价值判断,哪些行为该为或不为,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从而对执法方法做出更好的选择,不至于在执法过程中和群众发生争执后情感用事,从而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只有提高其法律意识,才能使其明白其执法的目的是什么,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秩序状态、法律效果。当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不至于出现案例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违法行政、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暴力执法的现象。当政府依法办事,守法了,民众才会守法。当然,提高执法者法律意识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为执法存在的问题是一个系统问题,和现行的制度密不可分,还有待于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但我相信,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对客观事物的充分认识,才能把握事物的规律,从而才能更好的活动。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其更好的把握执法规律,严格执法,从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http://wenku.baidu.com/view/66ae0f1dfad6195f312ba65f.html.
[2].文涛:《“钓鱼执法”的法理学思考》,《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3].王楠:《城管暴力执法案件反应的行政法问题》,《法治与社会》2009.2(下)。
[4].顾肖荣:《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意义》,《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5].刘作翔主编:《法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2005年5月第1版。
[6].朱景文主编:《法理学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年11月第1版。
[7].陈华:《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问题产生原因探析》,《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作者简介]熊利民(1989—),男,江苏泰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江苏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法律咨询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研究。联系方式:Email: xiongliminh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