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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4:0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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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按照国务院关于“制定并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力争‘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全国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各地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规划》,确保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目标任务的实现,迫切需要加快编制和实施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特别是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重要意义

  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建设4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国务院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三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千方百计做好工作,全力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土地整治规划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基本依据,是保障土地整治科学、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推进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切实落实《全国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

  二、加快推进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规划》提出了土地整治的方针政策和总体目标,明确了4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确定了土地整治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任务。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要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设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统筹安排农田和村庄土地整治、损毁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土地开发,同时,安排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低丘缓坡荒滩土地开发利用、旧城镇旧厂矿改造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等各项活动,逐级分解《全国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工矿废弃地集中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

  省级规划重点分解下达土地整治特别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和投资方向;市级规划重点提出土地整治的规模、结构和区域布局,分解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确定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县级规划重点确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布局和工程措施,明确实施时序,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做好与城乡建设、农业发展、产业布局、水利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研究成果,摸清各类土地资源特别是高标准基本农田现状,科学分析土地整治潜力,深入开展重大专题研究,为规划编制奠定坚实基础;要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坚持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切实做好规划协调论证,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本次土地整治规划以2010年为规划基期,以2015年为规划目标年,展望到2020年。规划成果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做好衔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12年6月前完成,市、县级土地整治规划要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没有编制土地整治规划的,不得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三、抓紧编制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要按照编制规划、制定计划、安排项目统一部署并同步推进的要求,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抓紧制定和分解下达年度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安排落实项目,确保按时、保质、全面完成各项土地整治任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每年依据《全国规划》总体安排,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状况、土地整治资金征收入库情况,以及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布局、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安排情况,制订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下达各省(区、市)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2012年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见附件。

  各省(区、市)要依据《全国规划》和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年度计划,结合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基本农田划定,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等成果,在全面摸清已建成和通过不同整治措施能够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建设规范》)要求的各类基本农田面积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制订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年度计划要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原则,建一片成一片,避免因分散建设影响高标准基本农田生产经营效果。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不得充作新建任务。

  实施方案要落实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目标任务,明确通过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及各种途径能够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的面积,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及具体建设任务,并对资金需求进行合理测算,提出具体保障措施。各省(区、市)在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要重点向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倾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12年6月底前把本年度实施方案报部,以后每年2月底前报当年度的实施方案。

  四、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各地要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作为主要目标,以土地整治项目为载体,着力推进土地整治示范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打造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要加快推进在建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加快实施,土地整治示范省建设要按照部省协议要求在2012年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认真做好总结验收等工作。今年,各地要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引领,在认真总结评估116个示范区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500个示范县特别是已纳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范围的市县土地整治项目安排和工程组织实施,按照《建设规范》要求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实施一批新的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土地整治项目,并同步准备下一批项目,滚动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安排优先考虑建设条件好、地方积极性高、项目实施进展快的地区。

  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规范》及有关工程建设和预算定额标准,认真做好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工作。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实施方式,在强化政府主导和完善制度、明确责任、监管到位的前提下,优化、简化项目申报和前期工作程序。有条件的地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探索“以补代投、以补促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确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要严格履行程序,并把施工单位能否安排当地农民参与工程项目实施作为综合评标条件之一。

  五、加强土地整治中的权属管理,维护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在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要按照中央有关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要求,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和权属管理工作。

  土地整治前,要按照确权在先的原则,做到四至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手续合法,没有产权纠纷。土地整治中,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权属调整协议,并确保调整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土地整治完成后,要根据权属调整方案和调整协议,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土地相关权利,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新地籍调查等相关图件、数据库和统计台帐,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上图入库,确保地籍信息系统的现势性和完整性。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机构沟通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金”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实施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在保持现有渠道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发挥综合效益。中央分成新增费按照“集中资金,重点投入”的原则,支持各地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并在分配时与各地上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挂钩。使用新增费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不受有关新增耕地率规定的限制。要结合土地流转,鼓励民间资金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不断拓宽资金渠道。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要按照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总体部署,同步建设土地整治规划与实施管理数据库。要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进行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在线实时报备工作,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现势性强。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高标准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和绩效评价,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年度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奖优罚劣。

  (四)强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后管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对已建成和新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及时划界、设立标志、上图入库,实行永久保护。要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等成果,对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实施和重大示范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宣传力度,及时解读相关文件和工作方案,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
2012年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doc

附件:
2012年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
地 区 基本农田建设任务(万亩)
全 国 10000
北 京 30
天 津 60
河 北 572
山 西 172
内蒙古 318
辽 宁 315
其中:大连 28 
吉 林 274
黑龙江 712
上 海 41
江 苏 660
浙 江 323
其中:宁波 35 
安 徽 600
福 建 48
其中:厦门 1 
江 西 311
山 东 981
其中:青岛 67 
河 南 842
湖 北 600
湖 南 419
广 东 468
其中:深圳 1 
广 西 374
海 南 57
重 庆 120
四 川 510
贵 州 120
云 南 268
西 藏 7
陕 西 264
甘 肃 147
青 海 30
宁 夏 74
新 疆 283
其中:兵团 63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30日)

  深城管〔2005〕235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使用
    2    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3    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4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许可
    5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6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01号许可事项: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使用公共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除外,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

  本实施办法所指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4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1998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订)第四条;

(五)《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2004年7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可参加竞买。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必须是经市政府规划部门规划为用于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或者其地上建筑物;

  (二)申请人必须是拍卖成交的买受人;

  (三)所申请设立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市政府规划部门提出的户外广告规划及设置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使用公共用地申请表》(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成立的法律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四)付清拍卖成交价款收款凭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户外广告电脑设计图样(原件2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设置户外广告使用公共用地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市政府规划部门确定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置及设置要求—→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有关拍卖的法律规定组织拍卖—→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买受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限根据拍卖文件确定,在批文中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登记,办理登记后方可在指定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除缴纳拍卖价款外,无其他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设置户外广告使用公共用地申请表

(  )户外广告公共用地第 号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说明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设计图样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此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须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单位名称填写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每份申请表只能申请一块户外广告用地。

4.必须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媒介、规格、地点、时限设置广告,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名称和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

5.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使用人应自行撤除或处置广告设施,政府不负责任何补偿。该用地如为政府确定继续用于户外广告,必须重新拍卖确定新的买受人。

6.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和签字。

7.申请时还须按规定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制

以下由申请人填写

户外广告使用的公共用地地点:

广告媒介:

规  格:长  米,宽  米,柱高  米,总 高度米

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拍卖成交确认书编号:

城市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处室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02号许可事项: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三十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占用城市道路的条件

  1.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或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应持有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施工的文件或确认举行该重大庆典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

  2.因建设施工需要占用人行道,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并提交占用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

  3.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4.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2米以上宽度的通行能力;

  5.申请人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协议》;

  6.占用城市道路举行庆典活动的,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第2—5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挖掘城市道路的条件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含开路口),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提前制订挖掘施工组织设计;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4.禁止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埋设各种管线。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的,应采用顶管法施工;

  5.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改建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申请人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并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人行道改造协议书》;

  6.申请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应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协议);

  7.申请人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协议》。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第2—7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占用城市道路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原件2份);

  2.因建设施工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提交占用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原件1份);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还须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占用人行道的,还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但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仅需提交占用人行道平面图(原件1份),并出示装修门店房产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核对;

  3.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举行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同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场地位置图(原件各1份),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原件各2份);

  4.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同时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二)挖掘城市道路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原件2份);

  2.市或区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挖掘道路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

  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进行挖掘的,提供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原件1份);

  6.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中第1、3、5、6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般占用、挖掘申请,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申请挖掘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且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由市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交纳占道费和修复费,签订有关协议书)—→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书和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和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需报市政府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用于重大庆典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其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和《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有效期在批文和许可证注明。临时建(构)筑物占用有效期为1年,建设施工占用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挖掘不得超过工程工期。确需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取得批文后可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用于重大庆典活动,取得《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后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凭市城市管理局的批文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许可,取得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后方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应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责任人

联系电话


占(挖)位置及时间
路段


使用性质


设施类别


使用时间


永久性路口

施工时间


占(挖)面积
人行道
  长  m  宽  m  面积  m2

沥青路
  长  m  宽  m  面积  m2

水泥路
  长  m  宽  m  面积  m2

市政空地
  长  m  宽  m  面积  m2

开路口
  长  m  宽  m  面积  m2

工程审批机关

文件编号


审批时间


现场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业务处室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市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审批及收费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2.《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3.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6〕722号);

  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委《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收费和挖掘修复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

  5.广东省建设委员会粤建字〔1997〕31号文;

  6.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深建价〔2001〕11号文。


03号许可事项: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有困难的;

  (二)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铺设地下管线的;

  (三)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开设临时或永久性路口的;

  (四)经发改部门立项、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五)绿化改造或林木改造;

  (六)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其它特殊需要的;

  (七)占用绿地的,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绿地补偿费;

  (八)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其中第(四)、(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原件2份);

  (二)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红线图(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位置图(现场照片,原件2份);

  (五)市规划部门有关批文,开设车行路口的还须有市交警局的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在期限内恢复绿化或者支付补偿费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其中第(一)至(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占用城市绿地: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二)砍伐(迁移)树木200棵以下,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超过200棵,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报广东省建设厅,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按决定书交纳有关补偿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在决定书内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决定书后方可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树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行为不收取费用,但因占用绿地造成城市绿地损失的,应交纳恢复绿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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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收费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收费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综[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煤炭生产和销售,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决定在全国范围对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各地区、各部门现行在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强制征收的各类收费和基金。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各项收费;

  (四)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各项基金。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方式。全国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收费基金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价格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上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下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先清理登记后审核处理的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当地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收费基金项目,认真填写《国家批准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表》、《地方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表》、《国家批准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政府性基金项目登记表》和《地方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基金项目登记表》(表样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在填写时,应分别列明项目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起征时间、执收单位、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预定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主要用途、2007年收入金额等。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收费项目进行汇总登记并提出初审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基金项目进行汇总登记并提出初审意见,在此基础上,汇总填写《登记表》,连同收费基金批准文件和清理登记情况、初审意见的说明,于11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进行审核后,提出对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各项收费基金保留、取消和规范管理的意见,以及进一步加强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收费基金管理的措施和建议,上报国务院审定。

  三、清理整顿的监督检查。在清理整顿过程中,上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如实清理整顿、隐瞒不报收费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收费基金项目,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收费基金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清理登记,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国家批准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表

  2.地方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表

  3.国家批准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政府性基金项目登记表

  4.地方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基金项目登记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