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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18:2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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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 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

  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城管、市场监管、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设置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规划国土、民政、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水务、银行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时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

  门楼牌作为标明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得视为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第七条 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门牌应当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侧为单号,北侧为双号;

  (二)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侧为双号,西侧为单号;

  (三)西南、东北走向的,由西南向东北方向编号,偏东侧为双号,偏西侧为单号;

  (四)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方向编号,偏东侧为双号,偏西侧为单号;

  (五)同一建筑物的商铺,应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可按此种方式编设。

  在没有城市道路通行的成片建筑物,门牌的编设可以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

  门牌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不得无序跳号、重号。在市区一般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或者根据实际规划情况,应当留出备用的门牌号。

  楼牌的编号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形编设方法编号。

  第八条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国家机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

  (三)总平面图。

  第九条 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情况完成编号,经区公安分局批准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

  《门楼牌号通知书》应当载明公安机关所编列的门楼牌号。

  第十一条 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建筑物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门楼牌号通知书》预约申请设置门楼牌。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制牌信息数据报送区公安分局。

  第十二条 区公安分局应当自收到公安派出所报送制牌信息数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制牌安装单位。制牌安装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工作。合同约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自制牌安装单位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本市门楼牌的安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沿街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面对正门的右上方距地面2.1米处;

  (二)楼牌应当安装在房屋两侧外墙上,并应安装在2—3层之间,被其他建筑物遮挡的,可安装在3—4层之间;

  (三)一条路、街的门牌或者一个住宅区的楼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其他特殊情况,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

  门楼牌的规格和样式标准,由市公安机关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

  特色建筑物安装的特殊样式门楼牌,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国土、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门楼牌尚未设置、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当核实登记,根据情况补充设置门楼牌,并通知管理人、使用人做好保护工作。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爱护门楼牌,保持整洁,发现尚未设置、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建筑物所有人可以持房地产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建筑物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凭建筑物所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管理权证明代为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门楼牌样式、规格经市政府批准发生变化的,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换发门楼牌;建筑物所有人也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

  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牌号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

  第十七条 因市地名主管部门新命名或者更改路名等须新设或者变更门楼牌的,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市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路名变更信息分别通知区公安分局和区相关部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新命名道路、更名道路路牌设置后及时完成门楼牌的编制、变更,并通知当事人相关变更事宜。

  第十八条 门楼牌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更正。

  第十九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使用人应当事先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在门面装修完毕后三日内,将门楼牌安装在规定位置。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牌的档案管理,完善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并将门楼牌号设置、变更的信息予以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统一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各区公安分局按其正常经费供给渠道向区财政申请。市公安机关负责的门楼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负责安排。

  特殊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因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不善导致门楼牌损坏、丢失需补领的,门楼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改造、路型变化、道路延伸、道路更名及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等原因变更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

  门楼牌变更导致居民户口簿、房地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地址信息需相应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址信息变更,相关部门应当免费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罚款: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申请门楼牌号的;

  (二)故意遮挡、覆盖或者污损门楼牌的;

  (三)自行确定、更改门楼牌编号的;

  (四)擅自制作、拆除、移动门楼牌的;

  (五)不按规定位置或者阻止在规定位置安装门楼牌的;

  (六)利用虚假材料骗领门楼牌的;

  (七)其他人为损坏门楼牌行为的。

  违反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需要拆除、重新安装门楼牌的,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撤销骗领的门楼牌。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将门楼牌重新安装在规定位置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在门楼牌日常维护管理中出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设置临时门楼牌,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的信息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

  悬挂临时门楼牌的建筑物经批准改为正式建筑物时可以申请换发正式门楼牌。建筑物依法拆除的,临时门楼牌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8〕17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管理工作,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处置火情,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防火员是指与乡镇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履行护林防火职责,从事护林防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护林防火员的管理工作,当地林业工作站负责护林防火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林区行政村原则上必须聘用一名以上专职护林防火员,具体人数由乡镇政府、行政村依据山林面积及管理难易程度自行确定。

第二章 护林防火员选拔聘用

第五条 护林防火员选拔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护林防火知识和文化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干部优先聘用。

第六条 护林防火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批准,并签订聘用合同,每年度一签,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三章 护林防火员的管理

第七条 护林防火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有关政策;

(二)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山记录;

(三)熟悉责任区地形、地貌及植被分布状况;

(四)掌握责任区火险隐患,监管责任区痴、呆、傻、疯、寡等特殊人员;

(五) 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内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县防火办报告,并协助组织扑救;

(六)积极向林业部门或执法机关提供火灾肇事嫌疑人、盗伐林木嫌疑人等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林木行为,协助查处森林火灾和盗伐林木案件;

(七)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八)做好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护林防火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 对护林防火员管理不到位,在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吉安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乡镇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乡镇政府对护林防火员应配备必需的装备。

第十一条 建立护林防火员培训制度,每年对护林防火员培训不少于一次,对新聘用的护林防火员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二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各县(市、区)的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工作实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 护林防火员经费和待遇

第十三条 护林防火员的报酬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从村级转移支付补助款和公益林补偿费中安排,除上级补助的经费外,不足部分按商品林面积分摊。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两级每年度按护林防火员人数分别安排一定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护林防火员报酬标准由所在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算经费由乡镇统一管理,护林防火员的工资由乡镇统一发放,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护林防火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政府应解除其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责任区内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未能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责任区内的野外违规用火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三)责任区内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不组织扑救而酿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火灾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设置障碍的;

(五)责任区内发生盗伐林木行为未及时报告或制止不力的。

第十七条 国有和集体林场、民营林场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由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洪府厅发〔2005〕14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谟》⒛喜惺腥莼肪彻芾砭种澳芘渲谩⒛谏杌购腿嗽北嘀乒娑ǖ耐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政府部分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洪发[2004]37号)精神,市城市管理局更名为市市容环境管理局,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将市城管支队管理职能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市市容环境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法规、行政规章;研究拟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研究制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行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的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导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采购和维护管理;检查、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三)负责全市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沿街建筑物立面容貌和临街景观及灯饰亮化的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店(招)牌设置及其它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容貌管理。
(四)负责全市固体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处置;对从事环卫作业、建筑物清洗作业等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管理。
(五)参与城市规划和全市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六)负责编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年度经费计划,并在组织实施中实行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统计信息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的改制改革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机关设置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内综合协调、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会议组织、接待、目标考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车辆、房产管理等政务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市容环卫管理年度工作经费、专项建设、设备更新经费预算;负责管理好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各类票据管理使用;负责国有资产登记、统计工作;监督审计区局和局属单位财务执行情况;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和科级干部考察、调配、任免、奖惩、培训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工、青、妇和老干部工作。
(二)综合业务监督处(执法联络监督处)
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执法联络机制,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的执行;负责组织市容环境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拟、解释和调研工作;负责市容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对全市环卫作业质量及市容整治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三)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制订行业工作定额、标准;对全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公厕管理、门前三包等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评;负责对全市环卫工作量的测定、统计等工作。
(四)市容管理处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办理临时店面装修、灯饰改造、占道开挖、各类户外广告设置、各类车辆清洗站(点)的审批和管理等项工作。
(五)规划科技处
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卫科技研究活动;统筹安排大、中型环卫设施的建设及环卫车辆机械设备的更新采购计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规划,指导全市环卫设施建设;参与城市规划和全市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六)固体废弃物管理处
负责制定全市固体废弃物管理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建筑渣土工地的管理;负责全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设垃圾、基建渣土)的排放、运输、处置;负责对渣土、建材、粉煤灰等运输车辆的年检、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对从事固体废弃物作业经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承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机关政治思想建设工作。
纪检(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职数14名,其中正科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