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政务服务中心反映。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省政府四项制度,切实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高效为民服务的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云政办发〔2008〕18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循以民为本、务实高效的行政理念,按照尊民、敬民、爱民、为民、便民、利民的要求,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州级机关)政务服务咨询指引、指挥协调和投诉问责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州级机关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事项(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服务承诺;提供对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咨询、查阅服务和指引、联系、协调服务;
(二)指挥协调州级机关和已建成的各类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工作;
(三)对管辖权不明确的政务服务事项,召开协调会议,确定牵头单位,实行联合办理、限时办结;
(四)受理和承办对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不满意的投诉;
(五)统计州级机关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六)承担四项制度问责办、三项办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
(八)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政务服务中心下设咨询指引、指挥协调、投诉问责三个处,具体职责由州政务服务中心依据职责确定。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机关应当主动配合州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州级机关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组长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本单位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确定两名政务服务人员组成。
政务服务人员原则上要求为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的科室人员,也可以与政府信息直通车联络员、四项制度工作机构人员整合,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政务服务人员实行AB角制度,负责联系协调州政务服务中心,承办州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监督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兑现服务承诺,引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办事,为相对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政务服务,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六条 建立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和服务承诺集中公示和查询制度。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分类收集、整理、汇编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信息、服务承诺和规范性文件,以电子显示、网站发布、宣传材料、介绍解答等形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和查阅服务。
州级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相关资料、服务承诺和规范性文件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向州政务服务中心报备。
新增、变更、废止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备。
第七条 建立州级机关联合办理、限时办结制度。对政务服务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其他重大项目,以及上级交办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州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单位职责,实行联合承办,限时办结。
第八条 建立州级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当日报备和其他服务事项定期报备制度。州级机关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以传真方式在受理当日向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受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已设立服务大厅的单位每周二上午报备上周情况,未设立服务大厅的单位每月5日前报备上月情况。
州级机关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统计报备工作。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做好州级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统计工作和痕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库。
第九条 建立州级机关和服务大厅负责人例会制度。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召开例会,通报有关政务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政务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安排部署有关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 建立政务服务全方位评价制度。除由申请人对州级机关、州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企业代表、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人士,采取现场观摩、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政务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服务投诉事项约谈制度。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投诉事项,由州政务服务中心约谈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场解决的处理结果不计入相关人员档案(一年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被问责的除外)。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政务服务电子监察指挥系统,使各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一经受理即纳入中心的监管。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事项一般应当直接到各单位或其服务大厅办理,到州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政务服务申请的,应当填写《政务服务登记表》中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事项。
《政务服务登记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咨询、协调、投诉等)的具体内容;
(三)承办人意见;
(四)领导批示;
(五)办理经过和结果。
申请人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保密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为其保密。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政务服务的,《政务服务登记表》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填写。
第十四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服务事项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其内容和请求合法的,给予受理;
(二)对其内容和请求不合法的,给予耐心解释说明、疏导解答,退还当事人;
(三)对已有法律结论的事项,按照信访件指引到信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咨询服务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各单位已经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当场解答;
(二)对各单位尚未提供相关资料和复杂、疑难的事项预约解答;
(三)对依法不能公开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解释说明。
解答的方式一般以口头解答和电子查阅为主。对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满足其要求,可收取复印资料成本费。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办事服务申请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予以耐心地解释说明;对决定受理的当场受理,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申请人出具《政务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联系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
(二)与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务服务人员联系,说明事由,并告知申请人联系结果;
(三)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后找到政务服务人员,向其提交《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联系函》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由政务服务人员陪同引领到具体办事科室;
(四)相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承诺办理申请人申请事项;
(五)相关单位办理完毕申请事项后,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及时反馈给州政务服务中心;
(六)收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后,州政务服务中心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了解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评价。
第十七条 投诉问责工作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简便快捷、公平公正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和违法履行职责,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对其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州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办理的一般程序为:登记、审查、决定、反馈、归档。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结案归档;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审结归档。
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除遵循行政投诉案件办理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做好对申请人的说服、疏导工作,化解矛盾,构建和谐;
(二)受理投诉应当及时办理。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情况,当场办理,给予批评教育,初次处理结果不计入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应当立案办理;
(三)办理时限:1、登记、决定是否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2、按照相关时限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告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问责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承办的办法: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问责按照《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进行;
(二)科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视其情况直接问责或者建议相关州级部门、派出纪工委进行问责;
(三)州级机关作出的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启动问责程序进行处理:
(一)未按要求报送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工作情况报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的;
(三)未按要求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情况的;
(四)未按协调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五)未在法定时限或者本单位服务承诺时限内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六)应当启动问责程序对本单位相关工作进行问责而未进行问责的;
(七)拒绝接受州政务服务中心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对州级机关监督检查的结论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备案,作为国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等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决定,由所属部门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按照规定应当进入人事档案的应当及时进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五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和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规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的服务,不徇私情。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请求。
第二十六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指引处电话:2332208,指挥协调处电话:2332268,投诉问责处电话:2332278。对州政务服务中心各处及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向州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反映,电话:2332207。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2009年 1 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考核[2008]36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年度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引导中央企业完善考核目标确定机制,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先进水平,我委在认真总结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值,提高考核工作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为正确引导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开展,科学核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客观评价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考核目标核定原则
(一)稳步发展原则。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鼓励企业抓住市场机遇稳步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行业对标原则。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实施对标管理,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指标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
(三)精准考核原则。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断提高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增长快、基数大及行业下降等客观因素影响予以统筹考虑,实事求是确定企业考核目标值,使业绩考核工作更加符合实际。
二、基本指标计分规则
(一)利润总额指标。
1. 利润总额计算是以经审核的企业合并报表实现利润为基础,反加经审核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扣除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 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原则上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尚未经审核的,以上年财务快报数计算)。凡满足这一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3. 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2)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3)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 净资产收益率指经审核的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2. 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考核目标值原则上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3.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4.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依据国资委每年制订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可直接加满分。
(三)企业基本指标目标值虽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指标可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1. 目标值在所处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 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行业整体效益出现负增长,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 前三年指标增幅较大(高于同类中央企业平均增幅),目标值高于同类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4. 前三年业绩增长较快,利润总额基数较大(高于中央企业平均户均水平),目标值高于同类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四)基本指标目标值为负数的企业,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利润总额最多加3分,净资产收益率最多加4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三、分类指标基本要求
(一)分类指标原则上应达到2个,指标的确定既要体现行业特点,又要突出企业管理“短板”。
(二)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对分类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可以直接加满分。
四、未能完成考核目标的计分方法
凡有一项指标未能完成考核目标,则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企业综合得分不再乘以年度经营难度系数。
计算公式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国资委按有关处罚细则给予降级降分处理。
(二)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根据有关处罚细则视情节扣0.5-2分。
(三)企业完成国资委托管其他企业任务,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细则视任务完成程度加0.5—2分。
(四)为促进企业考核水平更加精确,对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企业,适当扣减考核得分。剔除合并、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个百分点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分别扣减该指标0.1-2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五)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生经国资委核准批复的重大资产重组、购并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国资委给予追溯调整。
(六)国资委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并相应扣减有关责任人当期绩效薪金。
(七)企业取得非经常性收益影响利润总额指标完成在15%以上,未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剔除计算的,在计算考核结果时,对影响超出15%部分减半计算。
(八)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作扣除因素。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口径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
(九)军工、科研类等企业考核目标的核定及计分依据本规定和企业指标实际权重执行。
(十)本补充规定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08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