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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3:4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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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8〕18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直接挂钩。


第三条 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指导、协调、监督政策的实施。各市、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综合管理。


省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政策,并承担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我省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公务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后,向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以及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


(六)评审组织和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申报材料应当在本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负责。初审是依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市、县报送的中、高级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市、县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组织。评委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评审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系列(专业)组建。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本系列(专业)范围内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评委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组建。


中级评委会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组建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确有条件的省属其它部门、专业协会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组建中级评委会,需经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初级评委会由市、县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系列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组建。


第十三条 评委会一般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中、初级评委会不少于9人。


高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评委会必须全部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


中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3。


初级评委会应当全部由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各级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单位的评审专家库。在组建评委会时,通过随机抽取确定评委名单。


第十五条 被委托承担评审管理工作的机构(单位),为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十六条 申请组建中级评委会的地区、部门、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同行专家;


(二)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管理工作;


(三)没有违反公正诚信原则的记录。


第十七条 不具备条件组建和没有权限组建中级评委会的地区、部门、单位不得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委托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单位的评委会评审。


第十八条 按规定权限可组建评委会而无足够评审力量的地区、部门、单位,可适当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建评委会,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单位的评委会评审。


第十九条 委托评审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提出,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其中,委托省外评审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在省内跨市、县,跨单位委托评审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县人事行政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上述之外其他方式委托评审无效。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系列(专业)可采用考评结合、实地考察、专家鉴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召开评审会议期间实行封闭管理。会前由评委会组建部门直接通知评委本人。评委会委员名单在当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开。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组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委会审定。
专业(学科)评议组根据评审条件,采用量化评分、面试答辩、成果展示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评价。


专业(学科)评议组拥有向评委会的推荐、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2/3。

评委会应当先听取专业(学科)评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按照有关政策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认真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赞成票数同时达到到会评委人数的2/3和评委会成员总数的1/2即为通过。

评委实行签号表决,评委的编号由评委会组建部门排定,并单独通知评委本人。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四条 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评委会委员代表当场计票,汇总票由主任委员签名。表决票和汇总票送评委会组建部门备案。


评审结果不论通过与否,均须填入申报人提交的评审表。由主任委员签字,加盖评委会印章。


对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不得进行复议,当年不得复评。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五章 核 准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部门和办事机构对表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评委会组建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核工作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评审材料不全或评审程序、手续不完善的,应当退回评委会办事机构补办;对不属于评审范围或降低评审条件的,不予核准;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业绩成果或有其他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核准。


第二十八条 审核通过的,评委会组建部门在评审表上签署同意核准意见;未通过的,签署不同意核准意见。核准人员名单由评委会组建部门和系列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不予核准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经核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核准单位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系列、各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 评审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评审结果的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评审未通过或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人;凡涉及组织调查、评价和评委会结论的材料,包括评审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人。


第六章 回避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委本人或与评委有下列亲属关系人员时,相关评委应当主动回避或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告知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


凡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被回避方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应当自觉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省人事行政部门对被授权组建评委会的部门、单位和下一级人事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取消申报资格,从评审的次年开始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已通过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内部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降低评审条件以及向外泄露评议情况,损害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组建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工作,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在受理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因违反工作程序、审核材料不严造成评审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群众普遍不满意的;或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违反评审程序、降低评审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评委会组建部门可以停止该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调整或重新组建评委会。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按照节约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收费、专项安排。评审费用由申报人个人支付,并在申报时交纳。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收取费用限于评审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琼人劳〔1997〕144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二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葫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按时偿还贷款,根据《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68号政府令)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融资管理的意见》(葫政发〔2009〕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包括贷款和配套资金。贷款包括地方债和金融机构贷款等;配套资金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

第二章 贷款借入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提出本部门下年度融资的规模方案。融资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项目的融资规模、效益、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投融资委员会审定(融资额五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融资方案需要调整的,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由政府融资平台或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负责借入。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筹集还款资金;融资办负责贷款资金的拨付和组织偿还。

第五条 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借款人的项目,由融资办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在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后,再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

第六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全部进入市财政局“融资建设资金专户”,贷款银行有特殊要求的,采取预留印鉴方式监管。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贷款需市财政部门出具担保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担保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应出具市人大审批文件;担保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应提供市政府会议纪要或市领导批示、还款承诺书、抵押等手续。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之前,各项目单位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采购清单(包括货物、土建和咨询服务),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采购。项目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支付采购合同的比例根据有关协议确定。

第十条 合同付款由组织采购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货物采购合同支付申请应附采购合同、评标报告、发票(复印件)、设备采购进度表和项目单位出具的货物验收证明;咨询服务合同支付申请应附咨询合同、项目费用表;土建合同支付申请应附施工合同、评价报告、财务支付报表和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表。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采取提款报账制,每月支付一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提款申请书报市财政局,由财政部门审核,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支付给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建立贷款偿还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保证按时还款。项目单位应根据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制定并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在年度单位预算、部门综合预算中优先安排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保证贷款及时偿还。

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务预算中对还本付息资金作出安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对还款资金进行管理,保证贷款及时偿还。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为经营性的,应建立偿债准备金,在贷款还款付息日前5日,将还本付息资金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偿债准备金专户;项目单位为非经营性的,其收入全部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偿债准备金专户,所需项目管理费由财政另行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成本,压缩非项目支出比例。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完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市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财政部门可以停止资金支付,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的前期手续、招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质量、成本控制、资金拨付、决算报审、验收移交和工程保修等工作,实行全过程负责。

在项目建设管理中,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监察部门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