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08 ] 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妥善解决破产和困难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是指市属国有破产和困难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法定程序破产、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二)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无力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缴费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三)因长期亏损、已停产一个自然年度、且连续6个月以上确实无能力为在职职工发放工资并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财政支持。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一)破产企业以法院宣告破产为准(企业必须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实行一次性认定。
破产企业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市属困难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由国资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共同认定。
具体认定标准由国资委、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
(三)国有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第六条 筹资标准和筹资渠道:
(一)破产企业。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以前破产,以及启动实施以后破产、未参保且确实无力按豫政〔1999〕38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破产企业,由财政与个人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其中财政负担3%,个人负担2%)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住院、转诊就医方面享受同样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困难企业。筹资渠道、筹资标准和享受待遇与上述破产企业相同。
(三)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费由财政每年列入预算,按季度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退休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所属统筹地区的大额医疗保险,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组织管理:
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管理退休人员的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企业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登记参保、保险费征缴及待遇支付工作。
第九条 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民主是法的理想
2000年11月2日 21:08 检察日报2000年02月10日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主”不过是“为民做主”、“民众之主”
而已,作为法的理想的“民主”则是由西方人创设的。古希腊人将
“人民”与“权力”结合成“民主”一词,意为“人民的权力”、
“多数人的统治”。历史发展到现代,民主是指一定的国家制度、社
会成员的权利自由,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作风、社会普遍的民主
意识;是指一定社会的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
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它以法定民主为基本内容,以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为主要支柱。
法的内在本质要求它始终把民主作为自己的理想。法是国家意志
的重要表现形式。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少数
人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这种整体意志、共
同意志的形成,必须依赖民主,也体现着民主。在特定历史时期,也
可能有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占主导地位。如果这种个别人、少数人
意志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相吻合,这种个别人、少数人
意志并不仅是个别人的或少数人的,而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如果
这种个别人、少数人意志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相左、相
对立,这种个别人、少数人意志就会遭到整个统治阶级的反对,就会
为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修正、否定或取代,严重时可能导致个别人
或少数人被“推翻”,被“赶下台”,被“换马”。一般地说,法不
应是个别人、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只有在严重的专横、专制时期,个
别人意志、少数人意志才可能在较长时期内以法的形式成立。这种个
别人、少数人意志主宰国家的局面,无疑是人类的悲哀,人类社会的
惨祸,它历来受到文明、法制和法治的否定,受到民主的批判。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中国政府 瑞典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1月9日 生效日期1973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瑞典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去斯德哥尔摩展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中国政府应瑞典政府的邀请,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于一九七四年五月十二日至七月十六日在斯德哥尔摩瑞典国家东方博物馆展出。
第二条 中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中国出土文物展览工作委员会。瑞典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瑞典国家东方博物馆董事会。有关展出的具体安排,由双方上述机构另行商订。
第三条 展品目录为本协定附件甲。展品单项估价为本协定附件乙。该两附件非经双方负责展览机构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条 瑞典政府负责本协定附件甲所列展品的安全。在展品进入瑞典境内后,瑞方将采取周密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和展出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国政府的代表将在维也纳把展品点交给瑞典政府的代表,点交手续由双方展览机构另行商订。
第六条 展品从维也纳运往斯德哥尔摩途中和在瑞期间如有丢失或损坏,瑞典政府将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的估价,向中国政府赔偿。
如因飞机坠毁、战争或相当于战争的军事行动、强烈地震等不可抗拒的灾难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估价赔偿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瑞典政府负担展品从维也纳到斯德哥尔摩的运输费。运输工具由瑞方解决。
第八条 有关此项展览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争端,将由两国政府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法律规定的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双方相互通知已履行各自法律程序后,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瑞典王国
政 府 代 表 政府代表
余 湛 比扬贝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