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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6:0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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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6]134号 1996年5月27日)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为了加强进出口玩具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制定了《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

     2.《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玩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商检机构组织实施的进出口布绒玩具、机械玩具、电动玩具、塑料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童车以及列入《种类表》内的其他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进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出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报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十天前向商检机构报验。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且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第六条 被列入《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出口玩具,凭质量许可证报验。

 

              第四章 检验方式

 

  第七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方式可采取商检机构自验、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检验、认可检验员检验的方式。

  进出口玩具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由商检机构检验为主。

  第八条 商检机构对于具备良好检验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由商检机构组织共同检验;商检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工厂检验员素质高的企业实行认可检验员检验,商检机构应定期进行抽查;对尚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般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出口玩具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由商检机构自验。

  进口玩具由商检机构自验。

 

              第五章 抽样方案

 

  第十条 出口玩具检验抽样按GB2828--87,采取一次抽样方案。安全项目检验采用特别检查水平S--2。对于机械、电动、电子玩具的其他项目检验采用一般水平Ⅱ,其他玩具采用一般水平Ⅰ。

  开箱检验数的确定:布绒玩具从整批总箱数中按特殊水平S--4确定,其他玩具按S--2确定。

  第十一条 出口玩具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确定如下:

  1.检验项目中A类不合格:AQL值为0.065

  2.检验项目中B类不合格:AQL值为2.5

  3.检验项目中C类不合格:AQL值为4.0

  第十二条 进口玩具根据批量大小,每批或每批每货号抽样1至4只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第六章 检验

 

  第十三条 出口玩具的品质、外观、机构物理安全性能的检验按合同要求及相关检验操作规程检验。

  对阻燃性、化学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进口玩具应逐批检验;出口玩具可采取周期性抽样测试,可按相关检验标准GB6675--86、EN71、ASTM--F963、CPSC等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生产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测试。每次抽取二个货号(款式),每货号抽取样品4只(童车3辆)。

  第十五条 出口玩具检验不合格缺陷分类为A、B、C三类。机械、电动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的不合格分类按附件一确定。

  第十六条 出口玩具一次检验不合格者,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工厂经返工整理后,可允许重新报验一次。

  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者,根据需要可出具商检证书、换证凭单或盖章放行。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经检验不合格的,商检机构应出具检验索赔证书。

  进口玩具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并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或销售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七条 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单证,应按合同、信用证或检验操作规程要求的项目,填写检验结果;需出具CE检验报告的,应在国家商检局认可的玩具检验中心进行检测,CE检验报告应按其统一格式出具。

  第十八条 出口玩具检验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工作周期为;

  (一)出口玩具检验换证放行:4个工作日。

  (二)出口玩具检验出证:7个工作日。

  (三)进口玩具检验出证: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批次管理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商检批次,以同一款式、同一货号或同一合同、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玩具确定为一个商检批次。

  商检批次编号:OOOOWXXX5001

  OOOO--商检机构编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二位OO代表各直属商检局名称(见附件二),后二位OO代表各地区商检局名称(由各直属商检局编号)。例“16OO”,代表江西商检局。

  W--玩具代号

  XXX--工厂编号,由数字或字母组合成。例“A01”5--年份,以年份未位表示,例“5即95年”

  001--年内批次顺序号,由三位至四位序数组成。

  第二十一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印上商检批次编号。

  第二十二条 发货人对出口玩具应按批次分别堆放,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第八章 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二十三条 出口玩具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原则。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出具“换证凭单”。“换证凭单”上应注明批次编号、货号、品名、合同号、报验人、生产企业及质量许可证编号、检验结果、数(重)量(其中每个货号的数量应分别列明)及换证凭单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口岸商检机构根据“换证凭单”对出口玩具进行口岸查验,检查包装情况、唛头、批次编号,经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对于批次混乱、包装破损、标记唛头不清的,不予换证放行,并及时通知产地商检局。

 

              第九章 样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玩具样品管理按《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样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商品技术档案、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应建立进出口玩具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各类检验规程、国内外检验标准或方法、玩具质量分析、统计报表、检验原始记录、证书(稿)及工厂档案。其中,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每年应对本地区进出口玩具检验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和工作总结,于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质量分析应列出各类玩具检验情况的统计表(见附表))。

 

  附:1.为合格缺陷分类

    2.商检机构编号

    3.进出口玩具检验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塑料(薄膜)充气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材料(薄膜安全性)

  2.销售包装塑袋

  3.表面涂层安全性

  4.气寒连接牢度

  5.年龄标志/水玩具警告语

  6.水玩具薄膜厚度

 

B类不合格:

 

  1.气密性

  2.表面涂层迁移性

  3.熔接牢度

  4.产品造型

  5.响声/配件配量

 

C类不合格:

 

  1.基质色差

  2.印刷质量

  3.表面清洁度

  4.标签、说明书

 

              木制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木材材质

  2.可触及边缘

  3.可触及尖端

  4.紧固件

  5.表面涂层安全性

  6.年龄标志/警告语

  7.小玩具和可折卸元件

  8.不可折卸元件

  9.拖拉玩具绳索

  10.销售包装塑袋

 

B类不合格:

 

  1.木材含水率

  2.基质质量

  3.装配质量

  4.产品配件质量

  5.产品功能性能

 

C类不合格:

 

  1.表面涂层外观

  2.表面镀膜件外观

  3.塑料元件外观

  4.车木件外观

  5.印刷质量

  6.表面贴纸

  7.表面清洁度

 

            机械、电动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材料

  2.可触及边缘

  3.搭接

  4.紧固件

  5.可触及尖端、金属丝

  6.突出的刚性元件

  7.传动机构

  8.小玩具和可拆卸元件

  9.不可拆卸元件

  10.弹簧

  11.销售包装塑袋厚度

  12.织物阻燃性

  13.表面涂层安全性

  14.年龄标志/警告语

 

B类不合格

 

  1.开关标志及可靠性

  2.电池极性标志

  3.产品的动作性能

  4.动作机构的可靠性

  5.产品配件质量

 

C类不合格:

 

  1.产品表面色差

  2.表面涂层外观 

  3.表面镀膜件外观

  4.表面金属件外观

  5.塑料元件外观

  6.装配质量

  7.表面贴纸

  8.表面粘接

  9.表面清洁度

  10.产品包装

 

附件二

 

               商检机构编号

┌─────┬──────────┬──────┬──────────┐

│ 编号  │  商检机构名称   │ 编号   │  商检机构名称   │

├─────┼──────────┼──────┼──────────┤

│ 0100   │ 北京商检局    │ 1800    │ 河南商检局    │

├─────┼──────────┼──────┼──────────┤

│ 0200   │ 天津商检局    │ 1900    │ 湖北商检局    │

├─────┼──────────┼──────┼──────────┤

│ 0300   │ 河北商检局    │ 2000    │ 湖南商检局    │

├─────┼──────────┼──────┼──────────┤

│ 0400   │ 山西商检局    │ 2100    │ 广东商检局    │

├─────┼──────────┼──────┼──────────┤

│ 0500   │ 内蒙古商检局   │ 2200    │ 深圳商检局    │

├─────┼──────────┼──────┼──────────┤

│ 0600   │ 辽宁商检局    │ 2300    │ 海南商检局    │

├─────┼──────────┼──────┼──────────┤

│ 0700   │ 吉林商检局    │ 2400    │ 广西商检局    │

├─────┼──────────┼──────┼──────────┤

│ 0800   │ 黑龙江商检局   │ 2500    │ 四川商检局    │

├─────┼──────────┼──────┼──────────┤

│ 0900   │ 上海商检局    │ 2600    │ 重庆商检局    │

├─────┼──────────┼──────┼──────────┤

│ 1000   │ 江苏商检局    │ 2700    │ 贵州商检局    │

├─────┼──────────┼──────┼──────────┤

│ 1100   │ 浙江商检局    │ 2800    │ 云南商检局    │

├─────┼──────────┼──────┼──────────┤

│ 1200   │ 宁波商检局    │ 2900    │ 陕西商检局    │

├─────┼──────────┼──────┼──────────┤

│ 1300   │ 安徽商检局    │ 3000    │ 甘肃商检局    │

├─────┼──────────┼──────┼──────────┤

│ 1400   │ 福建商检局    │ 3100    │ 青海商检局    │

├─────┼──────────┼──────┼──────────┤

│ 1500   │ 厦门商检局    │ 3200    │ 宁夏商检局    │

├─────┼──────────┼──────┼──────────┤

│ 1600   │ 江西商检局    │ 3300    │ 新疆商检局    │

├─────┼──────────┼──────┼──────────┤

│ 1700   │ 山东商检局    │ 3400    │ 西藏商检局    │

└─────┴──────────┴──────┴──────────┘

 

附表

 

           (进)出口玩具质量情况统计表

局名:

┌────┬────┬────┬────┬──────────────┐

│  商  │报验数量│商检检验│一次检验│ 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

│  品  │    │    │不合格 │ 批/数量)         │

│  名  ├─┬──┼──┬─┼──┬─┼──┬─┬──┬──┬─┬─┤

│  称  │批│ 数 │批/│数│批/│数│ 外 │物│ 阻 │重金│性│其│

│    │ │ 量 │金额│量│金额│量│ 观 │理│ 燃 │属 │能│他│

├────┼─┼──┼──┼─┼──┼─┼──┼─┼──┼──┼─┼─┤

│毛绒玩具│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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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邯郸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邯郸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障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客运车辆为运输工具,以计程计时形式收费,并备有“出租”标志,为公众提供不定线交通服务的租乘汽车运输。


  第三条 凡在本市境内经营(含兼营)出租汽车客运(含三轮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及乘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发展的统一规划,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对申请购置出租汽车和开业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核发客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四)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负责出租客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五)负责计价器的选型,指定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维修;
  (六)对经营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公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有权对经营者、驾驶人员和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六条 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接受群众监督,执行查纠车辆违章公务时,应着标志服、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





  第七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车辆应符合技术等级要求;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地(点);
  (四)有营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经营单位应配有安全、机务、质检等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经营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购车等事宜;
  (二)凭购车审批手续,填报道路运输开业审批表;
  (三)运输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开业条件的,核发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持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五)持营业执照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保险部门办理有关保险事宜;
  六座以下小型出租汽车还须到指定地点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和出租标志灯;
  (六)运输管理部门按注册车数核发道路运输证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和工矿企业的自备小型客车不得从事出租客运业务。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的客车需兼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营者要求新增、更新、转让出租汽车,必须事先向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前分别向运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者如需歇业的,应在30日前向运输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缴销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收费票证、出租标志等,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歇业。
  经营者需短期停业的,应向运输管理部门交存道路运输证、出租标志,方可暂停经营活动。超过六个月的,注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是出租汽车客运的合法凭证,除运输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印制、伪造。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三条 规划、城建部门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车站、宾馆、医院、旅游景点及市区主干道、繁华路段的适当位置规划出租车上、下站点。由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接受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照章依法纳税、缴纳运输管理费和养路费。


  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或改变计费方法,不准私自印制票据。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制度和治安防范规定,做好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运输管理部门的各项应急运输决定,及时圆满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运输任务。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除应符合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由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灯;
  (二)车身两侧标明经营者单位名称;
  (三)车内张贴由交通、物价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表,并备有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计价器检定合格证书;
  (四)车辆整洁卫生,牌照清晰,机械性能可靠,里程表完好,安全、消防设施齐全;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进行强制保养和检测。车况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有机动车正式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年满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经出租汽车专业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 出租客运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有效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 ;
  (二)衣着整洁,仪表端庄,礼貌待客,服务热情,不刁难、敲诈乘客;
  (三)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道行驶,未经租车者同意不再招揽他人同乘;
  (四)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准擅自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和超检定周期的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票据;
  (五)车内无乘客时,应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
  (六)不得擅自将车辆转交他人经营;
  (七)及时归还乘客失物,不能归还的,上交单位或运输管理部门;
  (八)不得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九)禁止出租车在非上、下站点上客或下客。未设立上、下站点的路段,在不妨碍交通的前提下,出租车应按乘客要求在道路边沿上、下客;
  (十)不得向乘客套汇、换汇和索要外币。


  第二十三条 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支付租乘费及过桥、过路费;
  (二)不得要求驾驶人员违章行驶;
  (三)不得携带危禁物品乘车;
  (四)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强行拦车;
  (五)醉酒和精神病患者乘车需有人随车监护。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或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乘客可向经营单位、运输管理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 经营单位、运输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无道路运输证,擅自投入营运的,由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扣留车辆直至办理合法开业手续止。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输管理部门处以50元至300元的罚款:
  (一)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
  (二)不按规定在车身标设经营者名称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出租汽车顶灯或无空车待租标志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客票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输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二)无故拒载乘客或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不按时缴纳养路费、运输管理费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养路费、运输管理费缴讫证的。


  第二十九条 出租车在城市道路乱停、乱放,妨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乘客不按规定付车费或损坏车辆设施的,责令支付车费、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运输管理部门在查纠出租汽车违章行为时,公安交警、巡警应予以配合。妨碍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运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罚没处罚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没款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行彩票是国家筹集公益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近年来,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方式不断更新,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当前彩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务院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一些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彩票发行方式和游戏规则,或在宣传中发布可能误导公众的信息;个别地区存在民间私自发行彩票、代销境外“六合彩”等非法行为;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发行费用比例过高;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过于狭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彩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彩票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彩票发行和销售行为,适当扩大彩票发行规模,支持社会保障事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彩票发行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批准发行彩票。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彩票有两种,即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要坚决取缔各种以有奖销售或抽奖方式变相发行彩票的活动,加大对民间私自发行彩票、代销境外“六合彩”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财政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涉及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的,要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财政部负责起草、制定国家有关彩票管理的法规、政策;管理彩票市场,监督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会同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研究制定彩票资金使用的政策,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分配和使用。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分别研究制定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彩票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发行额度并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及时足额向财政专户解缴彩票公益金;加强对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扩大发行规模。
三、国务院对年度彩票发行规模仍实行额度管理。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发行彩票要向财政部提出额度申请,财政部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将发行额度分别下达给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由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据此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年度执行中,财政部可根据彩票市场情况,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提出调整彩票发行额度的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四、从2001年起,适当扩大彩票发行规模,并对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分别确定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的彩票公益金基数,基数以内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和体育部门继续按规定的范围使用;超过基数的彩票公益金,20%由民政和体育部门分别分配使用,80%上交财政部,纳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从2002年1月1日起,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调整为:返奖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费用比例不得高于15%,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5%。今后随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和品种增加,进一步适当调整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降低发行费用,增加彩票公益金。
六、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彩票发行收入实行专户管理。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用必须纳入财政专户,支出应符合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发行费用结余不得用于补充民政、体育部门的行政经费。国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彩票发行以及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年度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起草《彩票管理条例》,报国务院审批后公布执行。财政部要尽快制定统一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办法,规范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彩票资金的监督及管理。

二OO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