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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定期选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2:3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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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定期选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7]92号



印发关于定期选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定期选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的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定期选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党委九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三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昌州党发〔2006〕25号)文件要求,加大对东三县(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人才、智力支持,促进东三县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条件: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德才兼备,开拓进取,勇于奉献,热心服务各族人民群众;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管理经验和技术专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女50岁、男55岁以下。
第三条选派重点:
(一)教育系统:主要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二)农、林、牧、水利、农机系统:主要选派经验丰富、技术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卫生系统:主要选派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护人员。
(四)其他系统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为加强选派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治州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领导小组(见附件1),具体负责选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选派工作自2007年至2010年,每批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时间一般应在6个月以上。
第六条东三县每年根据本地人才短缺情况,制定各专业人才需求计划,经州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下达选派计划,州直对口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根据选派计划和条件,提出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办法和名单,并组织实施。选派的具体办法和名单报州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的优惠政策
(一)服务东三县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享受下乡驻村人员差费补贴,并享受所在县市(乡、镇)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每月核报一次昌吉至服务点的往返交通费。所需经费列入州财政预算并按时核拨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
(二)服务东三县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三个月以上的,不再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凭相关服务证明办理继续教育核登手续。
(三)服务人员在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被选派对象不服从安排的,单位不得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在东三县服务六个月以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加当地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优秀等次不占服务单位比例,由县人事局根据选派人员情况控制在选派人员总数的20%以内。考核工作结束后,县人事部门须及时将考核结果(含年度考核登记表)反馈给选派单位,由原单位汇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五)按照州人民政府《转发州教育局关于昌吉州城镇中小学教师赴农牧区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3〕126号)文件规定,参加支教的中小学教师,可视为完成东三县服务任务,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条自2008年起,州直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初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原则上要有在东三县服务六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今后,将逐步作为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条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选派单位(行业)和服务单位双重管理,服务活动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要写出书面工作总结,经服务单位和原单位审核后,填写《昌吉州服务东三县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州人事局。
第十条州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每年选派计划的具体落实;东三县人事部门负责需求计划的汇总、上报及选派人员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安排。
第十一条东三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选派工作的认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服务大局,加强管理,要积极做好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的安置和使用工作,把选派人员安排到当前工作最需要、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要关心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及时落实相关待遇,积极为他们在基层发挥才智、展示才华、施展才能营造良好环境,提供良好平台。
第十二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引导城镇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一线服务。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昌吉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自治州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东三县需求专业技术人员计划统计表
3.昌吉州服务东三县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自治州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马明成     州党委副书记、州长
副组长:马雄成     自治州副州长
马巨清     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 杰     州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戴青云     州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
刘世勇     州教育局党组书记
阿西木·艾买提 州卫生局党组书记
彭国春     州农业局局长
温希斌     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王炳炬     州水利局局长
徐广忠     州林业局局长
高福新     州农机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事局,办公室主任由马巨清兼任,副主任由戴青云兼任。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和专项执法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和专项执法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将于11月15日起实施。为大力宣传贯彻《条例》,现决定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和专项执法活动。

一、积极争取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的支持,在《条例》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在街头、广场、社区、学校和"网吧"等场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散发宣传材料,公布举报电话、开展问卷调查、知识竞赛、法制咨询等活动。

二、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开展"未成年人告别'网吧'大行动",组织中小学生集体进行宣誓仪式和"告别'网吧'"现场签名活动。

三、各地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要开展贯彻《条例》、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网吧"的专项执法活动,重点是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和检查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楼(院)内的"网吧"关闭情况,对违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网吧"要依照《条例》给予严厉处罚。

四、各地在宣传周和专项执法活动中应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使广大"网吧"经营者了解从事"网吧"经营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自觉守法经营;使广大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了解"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坚决远离"网吧";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文明上网,共同监督"网吧"经营行为,从而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监督、举报、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网吧"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在活动结束后,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我部市场司。

  文化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6月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决定:
一、地区工作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署,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地区实施,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组织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有关执法检查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工作。
二、地区工作委员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工作依法进行监督,重点检查本地区执法责任制、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执行情况。
三、地区工作委员会听取和讨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听取和讨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区工作委员会联系、指导本地区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
四、地区工作委员会听取建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地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主要情况的介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地区工作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发现重大问题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本决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199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