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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3 06:19: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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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简称青年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创新研究是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积极支持交叉学科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专家组评审、局科技司综合平衡、局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同行评议人及专家组成员,回避本人亲属或本单位人员的评审。

第二章 初审
第六条 科技司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凡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即属不宜资助,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项目组成员不以青年人为主体;
3、申请人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4、项目不符合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5、项目技术指标低于国内同类研究水平或属重复研究;
6、申请经费过高,青年海洋科学基金无力支持;
7、项目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充足的经费。
第七条 经初审认为不宜资助的项目,须填写初审意见,经司领导审核同意后,存档备查。

第三章 同行评议
第八条 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科技司负责实施。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
第九条 选准评议人是作好同行评议的关键,评议人按下述原则进行选择:
1、根据申请项目的专业和研究内容,选择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作评议人;
2、选择评议人要注意其群体结构,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3、对交叉学科的项目,其评议人的专业结构应包括所涉及的不同学科。
第十条 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经初审合格后,至少需请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评议人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及严谨条件等提出具体分析意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并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科技司根据同行评议情况,选择优秀项目请专家评审组重点评审,重点评审的项目数不低于计划资助项目数的120%。并将未送专家评审的申请项目及同行评议材料提供专家评审组调阅审查。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资助控制指标,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
第十四条 各主审专家对所评审的项目,要认真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按下述原则组建:
1、专家评审组由局系统专家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科技综合处担任秘书工作。
2、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六年),每次换届人数大体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以保持评审组工作的连续性。
3、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职务和职称;具有学术造诣较深、知识面较广、作风民主、办事公正、综合评审能力较强,在任期间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活动。
4、评审组成员应适当考虑专业结构的配置。

第五章 综合平衡与审批下达
第十六条 局科技司根据专家评审组的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出资助项目和金额计划,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由科技司书面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并抄送计划司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全国妇联书记处办公会议制度》《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全国妇联会议活动请示报批制度》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 1号


关于印发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公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决定,现将制定和完善的全国妇联书记处办公会议制度、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全国妇联会议活动请示报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妇联书记处办公会议制度
2、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
3、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4、全国妇联会议活动请示报批制度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1月7日


附件1:
全国妇联书记处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提高书记处办公会议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本制度。
书记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妇联重要工作。会议由第一书记(或委托其他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书记参加。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
1、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妇联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提交党组审议。
2、根据中央对妇联工作的指示,针对妇女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提交党组审议。
3、研究报送中央的重要请示、报告,提交党组审议。
4、研究决定全国妇联的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全国妇联领导的重要讲话和以全国妇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
5、研究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宣传的重大先进典型,命名、表彰全国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6、讨论通过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审定重大支出项目,确定会内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7、研究决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其它需要研究的事项。
二、会议准备
1、书记处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每周一上午举行,也可根据需要提前或推迟召开。
2、会议议题由书记处各位书记在会前两天提出,由办公厅秘书处汇总,经办公厅分管书记审核后报第一书记确定。议题中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牵头提前会商,并形成具体的建议意见。未经协商的不能上会。
3、拟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由主办部门送分管书记签批后印制并及时交办公厅秘书处,统一送各位书记审阅,以便会前准备意见。
三、议事规则
1、会议围绕确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能临时动议。
2、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决定重大事项。
3、提倡良好会风,会前应充分做好准备,会议期间集中精力研究问题,说短话,开短会。
4、自觉遵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外传会议内容。
四、其它
1、办公厅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第一书记确定。
2、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向第一书记请假。
3、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处长承担会议秘书工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编写会议纪要,由第一书记签发。
4、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作出的决定,办公厅负责督查并报告落实情况。
五、本制度试行一年,请在执行中积累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2:
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妇女群众和干部职工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作风,密切干群关系,制定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
一、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分为信访接待日和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
二、书记处书记每人每年接待信访和会内干部职工来访各1—2次。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安排书记处书记信访接待日和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的具体时间。
三、信访接待日期间,书记处书记在全国妇联群众来访接待室接待群众来访;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期间,书记处书记在办公室听取会内干部职工对全国妇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权益部信访处、办公厅秘书处分别负责做好信访接待日和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的工作安排。信访接待日期间,权益部信访处安排两名同志参加接访,一名按照日常接待程序工作并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筛选;另一名向当日负责接待的书记处书记介绍情况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等咨询意见。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期间,办公厅秘书处安排一名同志参加接待,负责记录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
五、信访接待后,权益部信访处将书记处书记接待的信访案件,分别立案登记,有批示的按照领导交办案件的处理规范进行办理,案件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会内干部职工接待后,办公厅秘书处将接待情况及时整理,根据领导意见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六、权益部信访处和办公厅秘书处每年应分别就书记处书记接待的案件和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及办理结果进行统计、总结和分析,上报书记处。
七、本制度试行一年,请在执行中积累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3:
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全国妇联办公厅主办机关公文的运转、发放工作,并对下级妇联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一、上级文件的办理程序
办公厅秘书处收到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文件后,进行登记、分类处理。需书记处书记传阅的文件,填写文件传阅单,即送各位书记传阅。需请示报批的文件,填写文件批办单,根据文件内容,由办公厅主任提出拟办建议,报办公厅分管书记阅示后,分送有关书记阅批,重要文件报第一书记阅批。报批原件退秘书处存档。资料性文件存机要室,供参阅。
二、平行文件的办理程序
办公厅秘书处收到各部委文件后,进行登记,填写文件批办单,根据文件内容,由办公厅主任提出拟办建议,报办公厅分管书记阅示后,分送有关书记阅批,重要文件报第一书记阅批。属于一般性业务归口的承办件,由办公厅主任批转有关部门,由部门办理并报分管书记阅批后,交办公厅统一反馈。报批原件退秘书处存档。
三、下级文件的办理程序
办公厅秘书处收到省区市妇联来文后,进行登记、分类。凡请示件,需填写文件批办单,由办公厅主任提出拟办建议,报办公厅分管书记阅示后,分送有关书记阅批,重要文件报第一书记阅批。报批原件退秘书处存档。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凡需报请书记处审批的重要事项,须经分管书记同意后再正式行文,由办公厅秘书处登记编号,办公厅主任提出拟办建议,由办公厅分管书记报第一书记决定,列入书记处办公会议议程,提交书记处办公会议审议决策。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分管书记的请示件,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书记签批。报批原件由行文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
四、发文程序
1、主办部门负责起草文稿,填写要件请示,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书记同意后,填写发文稿纸,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厅秘书处校核。如需调整或修改,由秘书处与起草部门协商,起草部门负责修改。公文核稿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日。急件或特急件需经主办部门分管书记确认,核稿时间为8小时。特殊情况根据领导意见办理。拟发公文由秘书处报办公厅主任审核后,报主办部门分管书记审批。以全国妇联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以全国妇联名义发出的文件,由第一书记签发;以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办公厅分管书记签发。报中央领导同志的文件或函件由第一书记签发。
2、有关外事工作的请示、报告,一般由党组成员、分管书记签发,重要的由党组书记签发。
3、签发后的公文,经秘书处统一编号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校对、签字、送印。签批原件退秘书处存档。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得自行向各级妇联下发文件。
五、领导讲话的刊发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全国妇联领导讲话一般以《妇工通报》形式下发。如有特殊需要以文件形式下发的,须报请第一书记批准。
六、本制度试行一年,请在执行中积累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4:
全国妇联会议活动请示报批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为机关服务,本着精简会议、活动的原则,现对全国妇联会议、活动报批程序及领导出席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会议、活动报批程序
1、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每年年底上报下一年度拟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举办的全国性活动,经书记处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一般不得临时动议。每部门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一年一次,如有特殊需要,须请示第一书记批准。
2、凡需省区市妇联主席或副主席参加的业务性会议或活动,一律报书记处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3、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用全国妇联或全国妇联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
二、书记处书记出席会议活动制度
1、参加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由办公厅分管书记报第一书记批示。
2、参加有关部委和各省区市妇联召开的工作会、协调会等,办公厅收到邀请函,由办公厅主任签署意见,一般送业务对口书记阅示;特殊情况下,由办公厅统一协调后,报办公厅分管书记签署意见。重要的由第一书记批示。
3、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凡需邀请书记处书记出席的,一般由分管书记出席;确需第一书记出席的,经请示第一书记批准,分管书记可陪同出席;书记处全体书记一般不同时出席一个会议或活动,如有特殊需要,须经第一书记批准。
4、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凡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一律由主办部门分管书记签署意见,报第一书记批准,由办公厅统一请示,协调办理。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能直接邀请领导个人。邀请在全国妇联所属社团和各协调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由各社团和各领导小组直接邀请并于会前通知办公厅。
三、本制度试行一年,请在执行中积累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外[1987]132号

1987-05-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税务局:
  重税外发[1987]26号请示收悉。关于对补偿贸易涉及对专有技术使用补偿的征税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对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全部用产品补偿的,可以对外商取得的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如果是一部分用现汇支付,一部分用产品偿还,其支付的现汇不足以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