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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载体 落实责任 注重实效 深化创建/赵德胜

时间:2024-05-15 00:1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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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载体 落实责任 注重实效 深化创建

赵德胜 林廷灶 林书设


  屏山乡是典型的高山区农业乡,政府所在地海拔1040米,距县城22公里,全乡土地总面积102.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9422亩、山地面积15.3万亩、林地面积6.1万亩,茶园面积9700亩,90多家茶厂,12个小型电站,2家工业企业,总人口1.5万人,设13个行政村,94个村民小组,3586户,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是茶业。2007年被市综治委命名为“平安乡”。今年来,该乡按照各级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创新载体,增强活力,进一步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发生刑事案件11起,破10起,破案率达90%,比降9%,查处治安案件2起4人,比降300%;全乡发生矛盾纠纷5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6%,比降8%,无发生民转刑案件,无发生群体性纠纷上访;三年来,刑释解教人员26名,安置率100%,帮教率100%,无发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无发现非法宗教、“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和人员,社会安定稳定。

一、主要做法

  一是以综治和平安建设为已任,做到“四个强化”,维护社会稳定。县委把屏山定位为茶叶核心区,如何把茶叶核心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县委政法委书记赵德胜提出“生态之乡,文明之乡,平安之乡”的“三乡”要求。首先,强化组织建设。各行政村配备了综治协管员,各自然村配备了综治联络员,建立了以各生产小组为单位的中心户长,各中心户长建立了各自的联防户,形成了乡、村、组、户的平安建设组织网络。其次,强化责任意识。全乡签订责任状22份。第三,强化奖惩措施。年初制定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综治委每月拟定工作任务,实行当月考评。第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保障。落实经费6.2万元,屏山警务室重新装修投入资金10万元,治安巡逻队配备了小车。

  二是以南音文化演出为载体,采取“四种形式”,形成了平安文化的浓厚氛围。一是“五个一”活动进村入户。每户张帖一张宣传提纲,每月出一期建设平安屏山宣传专栏,每个自然村至少要有一条固定标语,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宣传建设“平安屏山”活动,每阶段抽查一次宣传效果。二是南音文化进祖祠。以民间组织高甲戏团编排的“建设平安屏山,构建和谐社会”为内容的剧本,用快板、三句半、表演唱、清唱等形式,以南音腔调在每年庙会祭祠庆典活动演出,农村祭祀活动成为传播平安文化的聚集地。通过这种平安文化生活,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建设平安屏山的积极性,三是普法宣传进大院。利用农民的休闲时间,在农民文化大院播放“农村普法案例释法”,形成了农民讲案例,学法律,在实际生产生活中运用了法律,这种形式,丰富了农村的文化生活,提高了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四是农民茶文化进农户。在创建平安家庭活动中,茶产业成为农户致富,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渠道,在增加经济收的同时,走依法致富之路;在种茶管理上,采取“猪—沼—茶”生态循环经济技术制作有机茶,在茶叶一条街开起了直销店,农户喝了安心茶——平安茶,成为现代农民的时尚。通过这些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参与率,群众知晓率达到90%以上,同时在当地形成了“平安文化”的浓厚氛围。

  三是以恢复派出所功能为着力点,开展“三项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屏山公安警务室正式恢复派出所功能并配备了3名干警和2名治安协警。一是开展严打专线整治。今年来,通过开展调查、布控和设伏,连续发生8起连环案告破。6月6日在群众的协助下,在屏山乡美阳村抓获广西籍骗婚、上网逃犯3人,屏山警务室在恢复派出所功能后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开展重点村的重点整治。制定《屏山村重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以党支部为核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消除社会各种矛盾,今年来无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社会治安状况明显改善。三是开展校园的治安整治。中学、学区继续聘请派出所干警担任综治副校长和兼职法律教师,在校内组织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在校园内外加强治安巡逻和学校危房改造,为校园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四是以学习贯彻“枫桥经验”为契机,建立和完善三种调解制度,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零距离接触,广泛听取他们的呼声,综治委派人调查核实,对能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向群众解释清楚,待条件成熟时予以解决,今年来,接待信访件3件5人,主要反映1991年乡政府土地法执法行为、泉三高速公路补偿款发放问题,通过面对面的解释和疏导,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二是坚持排查和例会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每半月一排查、每月一例会,每月填报《社情报告单》,由村填写基本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由各村、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并对下一季度工作提出意见;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影响稳定的治安问题,实行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责任领导、定办结时限,由乡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督查督办,直至办结销案,防止因时间过长或调处不力而导致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事案件的发生,今年排查矛盾纠纷53起,村级调处41起,乡调处12起。三是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制度。制定了《屏山乡关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实施方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到场,分管领导和驻片领导靠前指挥,做好思想转变工作,防止群体性纠纷缴化或上访。同时加大调处矛盾纠纷积案。
五是以“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平安创建活动,采取四项措施,预防减少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上,治保会、调委会、帮教小组在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又配备了综治协管员、综治中心户长,加强了治安防控体系组织力量,整合防控体系的组织和人员的资源。4月8日开展了“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活动,并启动签字仪式,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万民参与即:开展了平安共建万民签名仪式,发放了1万多份“共建平安屏山致万民书”。组建了由德高望重的老干部、老同志组成的“夕阳红”普法宣传队,把平安建设内容编成快板,通过南音文化在庙会及各种节假日在全乡巡回演出6场次,占领农村宣传文化阵地,广泛宣传“平安屏山”建设;千户联防即:将全乡每20户村民组成一个小组,加强沟通联系,共同防控防盗,并成立了内洋村党员“110”治安服务队,加强治安巡逻,有效预防了各种事件的发生,实现了群防群治的目的;百企共建即: 发出“百企共建”倡议书,通过缴纳会费,联合102家乡内企业签订了平安建设责任书,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形成百企共建、共保平安的长效机制。在全乡形成了万民参与、共建共享“平安屏山”的良好局面,为茶乡的发展提供了和谐平安的环境。“百、千、万”活动被县政法委以正式文件下发在全县推广。在开展这项活动中采取“四项措施”。一是开展普法和“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根据乡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每月一法”活动,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发放到全乡群众手上,同时把该项普法工作列入每月驻村工作考评中,与其他驻村重点工作同考核、同考评。在1、5、9计生每轮首月,乡村两级干部深入农户开展计生访视活动,开展《计生法》宣传,发放《计生法》基本常识12000份;秋冬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在全乡森林区域和村醒目地方标明《森林法》通俗方言警示牌,并组织干部深入农户、田间地头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减少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在农闲期间广泛宣传《土地法》、在土地法宣传活动月,到屏山街道开展全国第十七个土地日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提纲3000份。抓好屏山、内洋、美阳村“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法制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二是开展“五进企业”活动。今年4月8日,乡综治委牵头组织成立了大田县首家平安共建理事会,即“平安屏山共建理事会”,制定了理事会章程,采取综治委成员单位与企业共建的形式,开展共建平安活动。本公司在共建活动中,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会治安防控、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重点人群管理等“五进企业”,成立了创建平安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了共建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了厂区保安治安巡逻、职工法制教育、流动人口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措施,建立了“五册五薄”:即创建平安企业领导小组花名册、治安小组花名册、调解小组花名册、义务消防队花名册、企业员工花名册;调解记录薄、治安巡逻记录薄、治安信息报告登记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薄、外来人口登记薄,与企业共同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等重点对象的教育管理,制定外来人口和房屋住户住宿制度及登记表,加强外来人口和房屋住户住宿管理,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共同做好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治理;共同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加强厂区的治安巡逻,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企业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同时,企业通过开展联谊活动,每季度定期召开共建小组会议,沟通情况,增进友谊,共保平安。今年来,全乡企业没有发生一起刑事、治安案件,切实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三是开展“三进家庭”活动。为进一步提高“平安家庭”达标率,在活动中,该乡注重在强化“四进”措施上下功夫,做好对残疾、贫困、刑释解教、有矛盾纠纷等23户待创家庭的帮扶工作。(一)是党员致富链活动进家庭。即以“帮信息、帮技术、帮资金、帮生产、帮经营”为内容,一位党员联系一个贫困户,再联系一个有技术、会经营的种茶专业户组成“致富链”,一头“链”住种茶专业户,一头牵着贫困户,党员在中间发挥带头、纽带、传帮作用,通过种茶专业户将种茶、制茶技术,帮带销售经验和“猪—沼—茶” 生态循环经济技术等传授给贫困户。全乡已结成“党员致富链”70条,带动124户种茶专业户参与帮扶活动,帮助贫困户解决生产资金8多万元,送科技信息28条,使124户贫困户脱贫致富。(二)是救助活动进家庭。村妇代会主任与乡妇联、民政办的同志一同深入村里的“留守儿童”家庭,着力为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将村里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列入低保,解除生活的后顾之忧;开展救助贫困母亲和残疾人活动,安排他们到茶叶公司上班,使他们的家庭收入得到明显改善,还帮助残疾和贫困家庭的8名儿童解决了就学问题。(三)是帮教活动进家庭。组织人员认真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清理工作,把好接茬、安置、帮教、管理、监控的各个关口。全乡刑释解教人员26名,成立了26个帮教小组,认真开展了帮教活动,18名人员开发茶山,8名人员办了茶厂,8名人员劳动力得到转移,预防了他们重新违法犯罪。四是开展隐蔽战线斗争。该乡认真落实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和对非法宗教组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的防范工作。目前无发现非法宗教、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和人员。除了开展四项活动以外,还开展了“一区二会三包,四无一满意“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全乡社会安定稳定。

  六是以安全监管为根本,开展“四项预防”,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一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该乡对茶厂、电站、工业企业、石料场,多次组织人员对茶厂、石料场、工业企业工作人员进行生产安全技能培训,防止了因违规操作而发生的安全事故。二是预防发生交通事故。该乡道路崎岖,坡度大,路面峡窄,为了改善交通状况,党委、政府下了很大的决心,从乡政府到各村的主干道都铺设了水泥路面,并在各危险路段设置了交通警示牌。同时加大周边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六角宫是济阳乡、德化县春美乡、屏山乡地界的结合部,该乡与周边乡镇开展了周边联防联调活动,共同组织人员与六角宫治安巡逻队一起到六角宫周边巡查,取缔非法船只,加强合法船只的有效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三是预防发生火灾事故。该乡所处地理位置山高路陡,居住分散,再加上长期刮风下雨,很容易造成高压断线,针对多变天气,政府和电力公司对屏山老化线路进行电网改造,并组织人员巡查,防止发生火灾和人员安全事故。四是预防发生危险品爆炸事故。对屏山街道液化汽和民用爆炸物品加大巡查力度和有效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上半年,该乡加强安全监管力度达到“四无”,即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发生交通事故,无发生火灾事故,无发生危险品爆炸事故。

二、几点体会

  一是明确责任创平安。该乡平安建设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把屏山建设成为茶叶核心区,为核心区的茶产业保驾护航,为建设“生态之乡,文明之乡,平安之乡”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在保障机制上,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制定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委会、治保会、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组织网络作用,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共建平安。明确责任是抓好平安屏山的关键。二是发展经济促平安。屏山经济发展,反过来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屏山致力发展万亩生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发展“猪—沼—茶”生态循环经济,开展“党员致富链”活动,发展茶叶产业,茶叶一条街,茶叶网站。发展茶叶经济是建设平安屏山的目的所在。三是创新载体建平安。今年我乡开展了“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活动,成立平安共建理事会,恢复派出所功能,开展夕阳红普法宣传、学生带法回家活动。解决了近几年平安建设的“瓶颈”问题。通过启动“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活动的签名仪式,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建设“平安屏山”的积极性。创新载体是建设平安屏山的动力。四是特色文化颂平安。通过当地高甲戏团编排的“建设平安屏山、构建和谐社会”为内容的剧本,与当地的南音文化、祖祠文化、茶文化相结合,用各种唱法在当地巡回演出。这种平安文化的形成是持久开展平安建设的必要条件。五是以人为本保平安。以人为本是建设平安屏山的根本。通过建立低保、医保等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公路、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茶叶产业的扶持政策出台,屏山干部群众原有的思想意识、经济意识、社会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5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四日
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及纠纷的市场化、法制化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证担保是指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业主(发包人,下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第三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应当实行保证担保。
  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第四条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担保业务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业主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工程预算。承包商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第六条 市建设局依据本办法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承包商不依照本办法实行保证担保的,市建设局应当依据本办法要求其改正。

第二章 投标保证担保

  第七条 投标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活动的担保。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保证担保的规定。
  第八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或投标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银行帐户汇出,不得由其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的除外)或第三者转入。投标保函可采用保证人出具的投标保函,也可采用银行保付支票或承兑汇票,由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提交的方式,其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九条 单项工程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其投标文件应当作无效处理。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应超出合同约定的投标有效期至少30天。
  第十二条 投标人采用投标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该投标人所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履行保证担保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 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
  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若中标价与标底或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高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业主也可以采用差额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
  第十七条 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第十八条 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应当由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与工程承包合同一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业主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且符合该工程资质要求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原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二十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按约定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担保的,业主应当同时向承包商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中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部分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的,可不需另行提供保证担保。财政资金证明应包括财政投资额、拨付方式和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应当截止至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支付完毕之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业主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分段滚动担保额度为分段合同价的10%。
  第二十五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进行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自行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当由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一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承包商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第五章 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二十九条 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各项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后30天。
  第三十条 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保证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章 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是保证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期限内承担保证保修责任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可由承包商在履约保证担保完结时出具。
  工程结算时,业主未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承包商的,业主则不能要求承包商提交保修金保证担保。承包商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业主不得再要求承包商提供保修金保证担保。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的金额由业主与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其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5%。
  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金应当与保修金保证担保金额相等。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的期限应当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相同。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证人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备案情况,被保证人应当选用已备案的保证人。
  担保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在限额内开展业务。
  第三十七条 担保公司承保的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其承保的总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倍。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保证人共同提供担保。
  被保证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将担保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具体担保额度。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设定保证担保的,担保合同书、保函是承发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保证人应当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担保合同、保函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在办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备案,并在申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担保公司的合同书,保险公司、银行的分支机构出具的保函,应当注明编号、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担保公司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完成的担保工作情况以及业务工作总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中标人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要求,在签订合同或履约时更改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内容。
  对已提交保证担保的,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四十一条 工程担保文件、担保合同等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主要人员体格检查规定

铁道部


铁路行车主要人员体格检查规定

1984年2月6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实现我国铁路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有关确保行车安全的规定,特制定《铁路行车主要人员体格检查规定》。
第2条 铁路行车主要人员根据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铁道部《关于确保行车安全的命令》定为司机、副司机(包括蒸气、内燃、电力机车、轨道车)、司炉、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助理)值班员、运转车长、检车员、扳道员、信号员、道口工。
包括从事上述行车工种的其他职称人员。
第3条 凡新录用及现职工,在定职或改职时,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现职司机、副司机、司炉、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运转车长每二至三年;列车调度员、车站(助理)值班员、检车员、信号员、扳道员、道口工每四至五年体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体格检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得担任行车主要职务。
凡铁路专业院校有关行车专业学员,入学前均应按本规定严格体格检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录取该专业。
新录用条件,适于新招工人、院校毕业生及原非行车工种改任行车主要工种者。现职工系指已从事行车主要工作的职工。
在高原、高寒地区工作的现职工体格条件,可据实际情况从严要求。
第4条 全路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本规定解释、修改权属铁道部。

第二章 体格检查条件
第5条 新录用者年满十八周岁,体格发育正常,按下列各条体检规定判定合格与不合格。各条所列疾病合格者系指现职职工。
一 般 检 查
第6条 身长低于155厘米,体重不足45公斤者不合格(女工身长150厘米,体重42公斤以上合格)。
第7条 有明显生理缺陷,反应迟钝,严重口吃、言语障碍者不合格。
第8条 恶性肿瘤者不合格。良性肿瘤位于重要器官者不合格。
内 科
第9条 心肌病、心肌炎、冠心病、克山病、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心房纤颤、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症,Ⅱ°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等)不合格。
第10条 风湿性心脏病不合格。各种心瓣膜病、心内膜病、心包疾病及各种先天性心脏病不合格。
风湿性心脏病功能良好、无心律失常者司机、列车调度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11条 高血压及临界高血压不合格。
临界高血压,司机、列车调度员、道口工合格。
第12条 血压低于90/60mmHg不合格。
第13条 功能性早搏不合格。
5次/分以内者信号员、列车调度员、检车员、道口工合格。
第14条 窦性心动过速(>110次/分)或窦性心动过缓(<55次/分)不合格。
第15条 肾病综合症、急、慢性肾炎、急、慢性肾盂肾炎及肾功能障碍不合格。
慢性肾盂肾炎肾功良好,理化检查正常,司机、列车调度员、检车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16条 支气管哮喘、肺气肿、支气管扩张症及其它影响换气功能疾病者不合格。
无反复咯血及持续感染者,轻度肺气肿,司机、列车调度员、车站(助理)值班员、运转车长、检车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17条 肺结核不合格。
静止、吸收期,司机、内燃及电力机车副司机、列车调度员、车站(助理)值班员、检车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18条 肝硬化不合格。肝、脾大超过规定标准者不合格。
第19条 慢性肝炎不合格。
无肝功能(包括转氨酶)异常者,司机、列车调度员、车站(助理)值班员、检车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20条 胆囊炎、胆管炎、胆石症、胰腺炎、慢性腹泻不合格。
除胆石症外,病情稳定、无营养不良者,司机、内燃及电力机车副司机、列车调度员、车站(助理)值班员、运转车长、检车员、道口工合格。
第21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不合格。
无消化道反复出血及幽门梗阻,无穿透及恶变倾向,非巨大溃疡,无手术并发症、全身状态良好者,司机、内燃及电力机车副司机,列车调度员、扳道员、检车员、信号员、运转车长、道口工、车站(助理)值班员合格。
第22条 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出血性疾病、白血病、白细胞减少(<3.500/立方毫米)粒细胞缺乏症不合格。
第23条 甲状腺机能亢进和机能低下、肢端肥大症、肾上腺皮质机能亢进与机能低下疾病、嗜铬细胞瘤不合格。
第24条 糖尿病不合格。
第25条 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血吸虫病、肺吸虫病、肝吸虫病、丝虫病不合格。
第26条 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内科疾病不合格。
神经、精神科
第27条 脑炎、脑膜炎和脑脊髓蜘蛛膜炎后遗症不合格。
第28条 有脑血管意外病史者(包括中枢性面瘫、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等)不合格。
第29条 小脑疾病不合格。
第30条 有癫痫、发作性睡病、猝倒症病史者不合格。
第31条 脊髓炎后遗症、脊髓空洞症不合格。
第32条 周围神经炎后遗症(包括神经根、神经干、神经丛和末稍神经炎)、面神经麻痹后遗症不合格。
无运动功能障碍者,司机、副司机、列车调度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33条 周期性麻痹、重症肌无力、肌萎缩症不合格。
第34条 有精神病史(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等)、癔病史者不合格。
第35条 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神经、精神科疾病不合格。
外科、皮肤科
第36条 脊柱、骨、关节发育异常,退行性变(如畸形性关节炎、各种脊椎炎、脊椎关节炎、半椎体、椎弓不连症或颈肿等)、习惯性关节脱位、软组织疾病伴有功能障碍者不合格。
肥大性脊椎炎不影响本职工作者,现职工合格。
第37条 脊椎结核、骨关节结核、骨髓炎不合格。
第38条 多指症、手指缺损、手功能障碍者不合格。
第39条 肘外翻不合格。
肘外翻15度以内,司机、内燃及电力机车副司机、列车调度员、道口工合格。
第40条 两上、下肢不等长,肢体有畸形,新录用、调车员、连接员、制动员不合格。
两下肢不等长不超过二厘米,两上肢不等长不超过三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或膝外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九厘米,现职工(除调车组人员外)合格;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者亦不合格。
第41条 足变形(平足症、马蹄足、外翻)不合格;足趾缺损或■趾功能障碍者不合格。
一度平足症、轻度■外翻,除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外合格。
第42条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动脉瘤;范围较广有膨胀结节的下肢静脉曲张,或并发慢性溃疡、象皮肿者不合格。
下肢浅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血栓性静脉炎(轻度),除新录用、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外合格。
第43条 颅脑或脊髓损伤后遗症、手术后颅骨缺损者不合格。
第44条 慢性脓胸、胸改术后、肺叶切除术后,心脏及重要血管术后不合格。
第45条 各种疝不合格。有腹腔重要脏器手术史者不合格。
胃部分切除、胆囊切除、不超过20厘米之小肠切除术后,无明显并发症者,检车员、扳道员、列车调度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46条 泌尿生殖系统结核、泌尿系结石;先天性多囊肾、游走肾;尿瘘、排尿功能障碍者不合格。
第47条 肛瘘、Ⅱ、Ⅲ期痔核、肛门括约肌功能障碍者新录用不合格。
经常出血或炎性痔核;复杂性肛瘘;肛门括约肌功能障碍、大便失禁或直肠壁脱出者,现职工亦不合格。
第48条 重症慢性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慢性瘙痒性皮肤病、寒冷性荨麻疹、光感性皮炎、慢性重症角化性皮肤病、泛发性银屑病,大面积暴露部位白癜疯、重症慢性脓皮病、疱疹样皮炎等不合格。
第49条 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外科、皮肤科病不合格。
眼 科
第50条 眼睑内、外翻;泪点内、外翻;慢性泪囊炎、泪腺炎;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眼球、眼睑运动受限,影响视功能者不合格。
第51条 巩膜病、角膜病(角膜炎、角膜中心部斑翳以及严重沙眼并发症等)、屈光中间质疾病(各种白内障、玻璃体混浊等)、各种网脉络膜疾病(中心性网膜炎、葡萄膜炎、视网膜色素变性、网膜剥离等)、各型青光眼、先天性瞳孔异常、虹膜异常、视神经及眼血管疾病等不合
格。
第52条 各型色盲、色弱不合格。
第53条 视野异常者不合格。
第54条 每只眼裸眼视力低于1.0者不合格。
现职工每只眼不低于0.7,但矫正视力达1.0以上者可合格。
第55条 其它危及行车安全之眼科疾病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口腔科
第56条 咽喉疾病引起言词不清晰者不合格。
第57条 前庭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58条 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新录用者不合格。
第59条 每耳听力耳语5/5米、秒表100/100厘米以下者新录用不合格。
第60条 一耳听力正常,而另一耳听力耳语1/5米、秒表20/100厘米以下者不合格。
扳道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61条 双耳听力低于语音5/5米、秒表100/100厘米者不合格。
第62条 慢性化脓性副鼻窦炎、萎缩性鼻炎、多发性鼻息肉、嗅觉失灵者不合格。
第63条 唇、舌、软腭、上、下腭疾病引起言词不清晰者不合格。
第64条 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体格检查方法
内 科
一、动脉血压的测定
1、一律采用汞柱式血压计,按《物理诊断学》规定使用。
2、受检者在检查前应安静休息15分钟以上。
3、受检者一律采取坐位,测右臂肱动脉(必要时可测左侧)。
4、血压值——收缩压以闻及搏动的第一音为准,舒张压以声音消失为准(个别人声音持续不消失者,可采用变音值,并加以注明),血压记录如:160/100—90mmHg,如骤变音分辨不清者,可单纯记录消失音之值。
5、血压升高者,应再复查两次(间隔一小时以上,可于当日进行)核实,如有两次血压升高即确诊为高血压。
6、高血压诊断标准按《常见心血管病流行病学研究及人群防治工作1979—1985年规划》所列为准。
附:高血压的诊断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及若干其他国家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均定为收缩压等于或高于160毫米汞柱,舒张压等于或高于95毫米汞柱(二者有一项经核实即可确诊高血压)。今后我国成人高血压的诊断也采用此标准。现规定凡舒张压大于90毫米汞柱小于95毫米汞柱或收缩压大于140毫米汞柱小于160毫米汞柱定为“临界高血压”。“临界高血压”,按我国过去标准仍属于高血压的范畴。
(1)一期高血压:血压达确诊高血压水平,临床无心、脑、肾并发症表现为一期高血压。
(2)二期高血压: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水平,并有下列一项者:①体验、X线、心电图或超声检查见有左室肥大;②眼底检查见有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变窄;蛋白尿或(和)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
(3)三期高血压: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水平,并有下列一项者:①脑出血或高血压脑病;②左心衰竭;③肾功衰竭;④眼底出血或渗血,视神经乳头水肿或有或无。
二、心脏杂音
按六级分类法。
三、肝脾检查
按平静吸气时大小为准。正常范围,肝脏,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平软,无压痛;脾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
神经、精神科
一、面肌
1、抬 眉——观察额纹多少,左右是否对称。
2、闭 目——能否全闭合,否则应测睑裂距离,左右是否对称。
3、鼻唇沟——深浅,左右是否对称。
4、示 齿——口角有否偏斜及方向。
5、鼓 腮——有否漏气,在何侧。
记录法:
(1)损害部位:一侧全部面肌瘫为周围性面瘫;一侧仅眼以下肌瘫为中枢性面瘫。
(2)损害程度——轻度:能闭目、面肌活动自如,仅稍有力弱,说话清晰;重度:眼睑闭合差1毫米以上,面肌稍能活动,说话漏气。
二、舌肌
伸舌有无偏斜,偏向何侧,有无萎缩。
记录法:正常者伸舌不偏,无肌萎缩;伸舌明显偏向一侧或有肌萎缩。
三、肌力
1、握力——检查者以二指嘱对方紧握,左右对比。
记录法:正常者握力紧而有力,反之减弱。
2、提踵试验——单足站立,提起足跟,左右对比。
记录法:正常者能提起,反之减弱。
四、共济运动检查
1、指鼻试验——左右手先后交替在睁或闭目时以食指触鼻尖,注意动作是否自如、准确,左右对比。
记录法:正常者动作自如、准确;反之异常。
2、闭目难立试验——被检者并足直立,双臂向前平伸,先睁目后闭目,观察身体有无摇晃、倾斜。
记录法:正常者睁或闭目皆能站稳,反之异常。
五、计算力
嘱被检者计算100连续减7,减3~5次以上,观察其得数是否正确,速度快慢。
记录法:正常者得数正确,速度一般,反之减低。
六、在进行上述体检时应同时观察被检者有否口吃或杂乱无章,理解问话是否正确,反应是否迟钝,有无情绪不稳、多疑、善愁、幻觉和妄想等精神异常。
发现神经、精神异常时可请专科医生检查。
外 科
一、形态观察及动作检查
通过本项检查了解有无畸形、肌肉萎缩、功能异常等。
立正姿势。步态:行走3~5米。
颈部各方向活动。
脊柱的视、触、叩诊。躯干前后屈伸,左右侧弯及旋转。
四肢活动:两上肢平伸、上举、外展、前臂旋转、手指伸屈、分指并指活动。下蹲动作。两足跟提起,下蹲姿势行进二米。
必要时进行膝关节半月板试验(MC MU—rray氏征)及侧付韧带检查。
二、头、颈、胸、腹、外生殖器、肛门、手掌、足底进行视、触诊。必要时测量、听诊、肛门指诊。
眼 科
一、远距离视力检查
视力表: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其照明度不得低于220■烛,并按该表规定距离、高度进行(220■烛相当于日光灯20瓦左右各1支或普通电灯泡60瓦左右各3只)。
采用勺形遮眼器,遮眼须严密,但不可压迫眼球。检查程序应先右后左。检查者应做好引导,向受检查者说明有关事宜。
视力记载:须查受检查裸眼视力。如单眼看清表内13行全部视标者,其视力可用1.5表示。第八行仅一字看不清者,应记0.7+7或0.8-1。凡须矫正视力者,按正规要求填写矫正视力及屈光度数。
二、色觉检查
采用俞自萍《色盲检查图》或卡片为主,酌用其它色盲检查图。
色盲检查要求:
(1)应在■散光线下(间接日光,不用灯光照明),受检者应顺光进行检查。
(2)距离30~80厘米。
(3)检查时间为3~5秒,最长不得超过10秒。
(4)对受检者应做好引导及说明注意事项。
(5)发现可疑色觉异常时,须用字图反复检查。
三、进行外眼检查并记录有关阳性体征,必要时做内眼和视功能检查。
四、视野检查
必要时可用指视野(对照视野)初查或做视野计检查。
五、必要时作明暗适应检查。
耳鼻咽喉科
一、听力检查
1、耳语检查:须在肃静环境检查,测听距离要求五米,检查者用肺残音发出低音语汇3~5个,受检者被检耳对向检查者,对侧外耳道用湿棉球堵塞。
低音语汇要选择当地易懂的词汇,也可采用行车常用术语、站名、车号或日常生活用语,如沈阳、大连、云南、合肥、253、313、面包、小麦等。
受检者能复述低语音词汇2~3个者为合格。记录时以5/5米表示,若在一米距离内则用1/5米表示。
2、秒表检查:秒表正常听距为100厘米。受检查者在此距离内听到可用100/100厘米表示,若在20厘米内听到可用20/100厘米表示。
若有听力可疑者,则可用听力计检查。
二、前庭功能检查
冷热试验:用冰水5毫升注入外耳道,出现反应者为正常,若注入20毫升尚无反应,为半规管功能丧失。
必要时可作旋转试验。
三、嗅觉检查
试验用品用量
水 50毫升
食醋 50毫升
75%酒精 50毫升
汽油 50毫升
判定:受检者能识别上述试品者为合格,如受检者不能识别上述任何一种试品为嗅觉失灵。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