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6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的服务管理,更好发挥外地驻连机构作用,促进我市与其他地区的合作交流,进一步规范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连云港市设立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简称驻连办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连云港市设立办事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登记管理。
第四条 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连云港市设立办事机构,须向市发改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交批准成立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提交加盖批准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申请公函。内容包括拟设立的驻连办事机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
(三)驻连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及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在连云港市依法建造、购买或者租赁办公场所的有关证件、证明或者协议复印件等。
第五条 市发改委对申请设立驻连办事机构单位提交的上述文件、材料进行登记后,向其业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政府批准部门发送询证函,收到复函确认后,发给《全国各地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驻连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 新设立的驻连办事机构在办理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时,相关部门需要出具证明的,可持《全国各地驻连机构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驻连办事机构须于每年12月底以前到市发改委办理验证手续。
第八条 驻连办事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促进地区间合作与交流,发展区域经济;
(二)组织开展物资、人才、技术、文化交流、科技研发及市场拓展活动;
(三)收集、整理和交流地区间政务、经济、市场、项目等方面的信息;
(四)完成主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驻连办事机构均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需开办经济实体和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须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省、市级政府驻连办事机构是该地政府的派出机构,应积极协助市发改委做好其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政府及所有企事业单位驻连办事机构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原设立单位撤销驻连办事机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到市发改委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全国各地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原件;驻连办事机构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应当定期通过媒体将备案登记的驻连办事机构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 各驻连办事机构应依法维护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驻连办事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及时掌握驻连办事机构变动情况,为驻连办事机构提供相应政策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和组织其参与我市开展的国内合作与交流等重大活动,并帮助其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十六条 驻连办事机构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 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为驻连办事机构服务工作。
(一)驻连办事机构的组织设置和建设,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驻连办事机构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子女应向暂住地公安部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市的,应及时申请注销暂住人口登记。居住满三年以上,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可申请办理本地常住户口;
(三)驻连办事机构人员的适龄子女需要在我市就近借托和借读的,按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驻连办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发改委可予以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原《全国各地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自行失效。
(一)无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逾期不办理验证手续,经催办仍未按要求进行验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三)工作行为超出驻连机构职责范围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投资促进局《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6]2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方案已由我行批复执行。现将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营业部,一律予以撤销:
(一)经营状况差,经营亏损余额超过其实收营运资金总额;
(二)经营行为不规范,受过证券管理部门处罚;
(三)采用股份制、联营等方式成立的,在经营过程中,采用承包、出租及转让方式的。
二、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中已确定转让属于银行所持股份后予以保留的,其下属证券营业部维持现状,不能转让;公司已确定整体转让的,其下设的证券营业部随其公司一并转让;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已确定撤销的,其下设证券营业部可以转让。
三、拟转让的证券营业部受让方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收购证券营业部:
(一)证券公司已设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未超过证券公司实收资本金的60%,信托投资公司已设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未超过其公司实收资本金的30%。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收购后所有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必须控制在上述两个比例之内;
(二)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受过证券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内部管理体制健全,其分支机构没有联营、合资、转让、出租等现象;
(四)经营效益好,连续两年盈利;
(五)资信状况良好,1996年3月31日证券回购业务的净债务额未超过该公司的实收资本金。
五、已确定撤销的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将拟转让的下设证券营业部转让完毕,逾期不能转让的一律撤销。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中心要以1996年12月31日为限取消被撤销的证券营业部的交易席位。撤销的证券营业部根据条件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申请改建为归属银行的营业性分支机构,以减少损失。
六、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收购证券营业部,须经该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后,向被收购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收购申请,经批准后,由被收购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备案一个月内总行未提出否定意见的,可正式转让。
全国性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收购证券营业部由被收购方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七、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的处理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一)已确定撤销的证券营业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申请办理金融机构终止手续,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持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的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手续;拟改组为归属银行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要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申报,经批准后,向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二)已确定转让的证券营业部,必须在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向总行备案审查同意后,到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办理机构变更手续,更换《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换营业执照。
八、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要严格审查、慎重决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的撤销和转让工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要积极配合,对于确定撤销的证券营业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要退还席位费或会员费。
(一)所有确定撤销的证券营业部,不得再接受任何新的客户,开办新的业务。在撤销之前的一个月内,证券营业部的归属公司或归属银行应在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统一组织下,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告拟撤销事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承接证券营业部所有债权债务和经济合同、协议。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组织辖内的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已撤销证券营业部的股民,督促撤销方和承接方做好股民的资金、股票帐户以及相应的登记、开户和保证金转移等工作,并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组织撤销方和承接方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股民转移的公告,避免出现混乱,以确保股市平稳,保护投资人利益。
(三)所有撤销的证券营业部,其归属银行应及时通知有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中心,对其所设交易席位予以撤销或转让。凡席位撤销的,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要退回席位费。
(四)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证券营业部撤销和转让的席位和资金、证券帐户的撤销和转移工作。
(五)所有撤销的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转交、承接工作要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要向辖内证券交易中心传达本通知精神。
九、其他金融机构下设证券营业部拟转让或撤销的,比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